中石油一处长瞒报亡人重大事故毫发无损
楼主:中石油崔永元
时间:2018-12-15 16:40:18
发生亡人安全责任事故,主管的处长中石油昆仑能源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安全总监陈东为了保住乌纱帽,为了蒙混过关,欺上瞒下,试图将这起影响恶劣的安全事故捂住,岂不知,大家都知道了此事,陈东最终没有捂住这起他应该负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蹊跷的是,按着中石油的规定和一贯作法,安徽分公司的总经理陈东瞒报安全事故,早应该被免职,可是,直到现在,陈东稳如泰山,毛都没倒,换个地方,到了山东,在领导的位子上逍遥自在。
这真是咄咄怪事!
我来还原一下事故的经过:2018年3月22日6时50分至7时,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给中石油昆仑能源安徽分公司下级公司蚌埠皖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位于涂山风景区园艺场附近进行顶管施工时,夹管管钳倾倒,砸中正在作业的人员唐纪中(男,53岁),随即送第一人民医院抢救,9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出了,有关系的两公司(中石油昆仑能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了不被处罚,逃避责任,没有向上级公司(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报告,中石油昆仑公司安徽分公司以总经理、安全总监陈东自以为相安无事了。
实际上,从中石油到昆仑能源,谁都知道这个人是如何死亡的,只是不说,为什么呢?你懂的!你如果实在不懂,我告诉你,大家都想盖住此事,毕竟,这是家丑,对外说了,影响非常不好。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陈东是否涉嫌犯罪,我无法判断,但是他瞒报事故的这种行为绝对是违法和违纪行为。但是经群众举报后,上级公司得知了陈东瞒报行为后,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罚负主要责任的陈东,有人说了,陈东在中石油路子宽,有人在袒护陈东,大家都在猜测。
据了解,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公司在陈东的指挥下,支付给家属封口费,私了了此事。至此,这起严重安全事故没有任何人得到应有的追究,这便是央企中石油。
我认为,如果这样纵容下去,说不准会出更大的事。陈东说了,这么大事都没有人把他怎么样,他就像家乡的泰山一样永远不会倒。这牛B吹的,没边没沿的。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在相关互联网站上登载了相关消息(见附件) ,就是在这种透明的情况下,以陈东为首的一些人,仍然敢瞒报这起性质恶劣的严重安全事故,你说他们的胆子有多么大,简直无法我天了。陈东又说了,他在昆仑能源能通天,他在中石油脚一跺,中石油大厦都颤悠,啧啧,也不怕遭到不明闪电袭击。
有人说了,承包商出的事故,关甲方中石油昆仑能源安徽分公司什么事?中石油中油质发(2018)366号文件《关于强化外部承包商监管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见附图):强化承包商事故责任追究,内外部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建设单位同等追责……
我看明白了,这起事故,陈东应该被追责!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这起事故就属于这个事故级别)、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以上的处分是发生事故后按着规定及时上报对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但是,如果发生了事故瞒报,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会有怎样的处罚规定呢?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因为陈东瞒报亡人安全事故,他应该受到罚款、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三罪应该并罚。之前,陈东因三个月吃了30多万元,已被昆仑能源纪委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大家说说,这样的经常违法乱纪的干部,是不是该免职?
我有时很纳闷,这种违法跟吃家常便饭一样的干部,是怎么身居处长这个位置的?
陈东等人想抹去这件事,医院的死者死亡证明能抹去吗?政府的公告能抹去吗?最重要的,人心能抹去吗?知道这件事的人相当多,都知道,陈东还以为就他们几个知道,呵呵,真是笑话。人在做,天在看,陈东同志!
如今的陈东依旧是总经理,吃香的喝辣的,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别再护着陈东这种党内的干部了,不法办陈东,群众的意见大呀!
蹊跷的是,按着中石油的规定和一贯作法,安徽分公司的总经理陈东瞒报安全事故,早应该被免职,可是,直到现在,陈东稳如泰山,毛都没倒,换个地方,到了山东,在领导的位子上逍遥自在。
这真是咄咄怪事!
我来还原一下事故的经过:2018年3月22日6时50分至7时,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给中石油昆仑能源安徽分公司下级公司蚌埠皖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位于涂山风景区园艺场附近进行顶管施工时,夹管管钳倾倒,砸中正在作业的人员唐纪中(男,53岁),随即送第一人民医院抢救,9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出了,有关系的两公司(中石油昆仑能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了不被处罚,逃避责任,没有向上级公司(中石油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报告,中石油昆仑公司安徽分公司以总经理、安全总监陈东自以为相安无事了。
实际上,从中石油到昆仑能源,谁都知道这个人是如何死亡的,只是不说,为什么呢?你懂的!你如果实在不懂,我告诉你,大家都想盖住此事,毕竟,这是家丑,对外说了,影响非常不好。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陈东是否涉嫌犯罪,我无法判断,但是他瞒报事故的这种行为绝对是违法和违纪行为。但是经群众举报后,上级公司得知了陈东瞒报行为后,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罚负主要责任的陈东,有人说了,陈东在中石油路子宽,有人在袒护陈东,大家都在猜测。
据了解,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公司在陈东的指挥下,支付给家属封口费,私了了此事。至此,这起严重安全事故没有任何人得到应有的追究,这便是央企中石油。
我认为,如果这样纵容下去,说不准会出更大的事。陈东说了,这么大事都没有人把他怎么样,他就像家乡的泰山一样永远不会倒。这牛B吹的,没边没沿的。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在相关互联网站上登载了相关消息(见附件) ,就是在这种透明的情况下,以陈东为首的一些人,仍然敢瞒报这起性质恶劣的严重安全事故,你说他们的胆子有多么大,简直无法我天了。陈东又说了,他在昆仑能源能通天,他在中石油脚一跺,中石油大厦都颤悠,啧啧,也不怕遭到不明闪电袭击。
有人说了,承包商出的事故,关甲方中石油昆仑能源安徽分公司什么事?中石油中油质发(2018)366号文件《关于强化外部承包商监管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见附图):强化承包商事故责任追究,内外部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建设单位同等追责……
我看明白了,这起事故,陈东应该被追责!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这起事故就属于这个事故级别)、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以上的处分是发生事故后按着规定及时上报对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但是,如果发生了事故瞒报,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会有怎样的处罚规定呢?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因为陈东瞒报亡人安全事故,他应该受到罚款、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三罪应该并罚。之前,陈东因三个月吃了30多万元,已被昆仑能源纪委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大家说说,这样的经常违法乱纪的干部,是不是该免职?
我有时很纳闷,这种违法跟吃家常便饭一样的干部,是怎么身居处长这个位置的?
陈东等人想抹去这件事,医院的死者死亡证明能抹去吗?政府的公告能抹去吗?最重要的,人心能抹去吗?知道这件事的人相当多,都知道,陈东还以为就他们几个知道,呵呵,真是笑话。人在做,天在看,陈东同志!
如今的陈东依旧是总经理,吃香的喝辣的,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别再护着陈东这种党内的干部了,不法办陈东,群众的意见大呀!
楼主:中石油崔永元
时间:2018-12-15 16:40:18
@蟋蟀s 2018-12-15 08:42:19
挟私报复的味道很重。文章内多处我爸是李刚式的说人家老总说了啥话的语句很令人厌恶。通常这都是诬陷。谁当领导这样的事故根本无法完全杜绝。而且这是外包施工队出的事故。都已经有公开报道的,说没有上报可能性很小。就算有些为了督促发包单位加强安全监督施工单位的规定。那也要分具体责任人。不是说施工单位出个事故就要处理发包单位老总。
-----------------------------
给你普及下规定,第一,中石油规定,发生亡人等重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上报上级公司,而陈东根本就没有上报,意图隐瞒。第二,当地安监部门知晓此事也不是他主动上报的;第三,在中石油,承包商的事故等同于甲方事故。第四,党政同责,也就是说,两个一把手都要担责。明白了吗?不知道内情就别瞎比比,
挟私报复的味道很重。文章内多处我爸是李刚式的说人家老总说了啥话的语句很令人厌恶。通常这都是诬陷。谁当领导这样的事故根本无法完全杜绝。而且这是外包施工队出的事故。都已经有公开报道的,说没有上报可能性很小。就算有些为了督促发包单位加强安全监督施工单位的规定。那也要分具体责任人。不是说施工单位出个事故就要处理发包单位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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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普及下规定,第一,中石油规定,发生亡人等重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上报上级公司,而陈东根本就没有上报,意图隐瞒。第二,当地安监部门知晓此事也不是他主动上报的;第三,在中石油,承包商的事故等同于甲方事故。第四,党政同责,也就是说,两个一把手都要担责。明白了吗?不知道内情就别瞎比比,
楼主:中石油崔永元
时间:2018-12-15 16:40:18
各位好,我是作者,我也是中石油员工,受到这些人的迫害长达两年,在这里,我求广大网友一个事,我受到了这些人指使的黑社会威胁,若是我出了人身安全的事,一定是王爱民、陈东、周凯这三个人干的,立字为据,请广大网友见证!谢谢
楼主:中石油崔永元
时间:2018-12-15 16:40:18
各位放心,我是安全的,他们估计也没胆子对我人身进行攻击,
楼主:中石油崔永元
字数:2389字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8-12-15 16:28:53
更新时间:2018-12-15 16:40:18
评论数:51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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