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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香港的“紧急状态”宣布权归谁?(转载)

楼主:东方的天地  时间:2019-08-10 21:17:08
第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楼主:东方的天地

字数:226

帖子分类:台湾风云

发表时间:2019-08-07 18:47:18

更新时间:2019-08-10 2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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