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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收信人披露信件,即就是“侵犯通信秘密”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请教:
收信人按自己的需要披露信件,即就是“侵犯通信秘密”或“侵犯发信人的隐私权”?

附:
作者:杨支柱 回复日期:2004-9-29 11:19:29
我对此事件的两次评论


“明珠暗投,自取其辱,王怡当吸取教训。王怡对于捕风捉影、无限上纲的人身攻击,有必要答复吗?脱离对公开发表的文本的分析,曝出相互信任时的私人通信作为攻击的炮弹,这已经越出道德底线了,甚至触犯了法律关于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规定,当然更谈不上作为一个学者应有的良知了。”


1、人不是神,我不象某些人那样永远正确,我在天涯更正自己失误或笔误不知道有多少次了。知识上的错误是个能力问题,并非品德问题,我不认为有什么丢脸。但是根据我目前的认识水平,我觉得这次我并没有说错什么。

2、民法不是刑法,有纠纷就要处理,不能让当事人打破脑袋变成刑事案件后再处理。由于中国法律不健全,隐私权在法律中并无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在名誉权的名义下保护隐私权的,本身不伦不类。通信秘密虽然为隐私权的一项,但通信秘密在中国法上反而有直接依据,这就是宪法关于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通信秘密的保护,援引宪法规定进行解释显然比援引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更合适。
通信秘密作为隐私权的一项内容,当然具有隐私权的一般特征。所谓隐私权,也并不仅仅是个人隐私消极地不受侵犯的权利,还包括积极地支配、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这是稍微有一点民法常识的人都知道的。也就是说,发信人完全有权利决定他的信件内容的传播范围。收信人把他人不想公开的来信公开,显然侵犯通信秘密。
但是追究民事责任的最终手段只有赔偿一途,而民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类型的规定是列举的,所以对侵犯通信秘密的赔偿仍然不得不借用名誉权受损的规定。

3、虽然我觉得什么“五十人”之类很无聊,但也就是无聊而已,一家之言,大可一笑置之,并非不可以批判报纸的这种做法,但攻击当选人总难免给人一种酸溜溜的感觉。“二桃杀三士”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完全是某些人单方面大放酸气,王怡并没有跟他们争。

4、对于躲在保险柜里不时趁人不备申出头来咬人一口的疯狗,手无寸铁的人们是毫无办法的,只能躲。我上面的解释并非针对他们,我是说给头脑和心态正常的人们听的。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我原来只知道第三者不得在不被通信者双方授权情况下窃看窃听与披露,否则违法,而在通信者授体本身之间的有关法律,我还真的不太清楚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我现在的问题不在于那种令人反感的道德判断,而在于,这样的相关法律是怎样的?

随意公开他的来信,并且并非发信者希望(显然也有希望由别人来公开的例子,暂且不谈),一般来说,显然令人反感;但同样,作为一种极端情况,如果收信人收到执意侮辱性的来信,而有意公开,又会怎样?

特例总是存在的,我现在想知道相关法律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我猜想,老杨是被舟子连带性地毒骂了那么几句,正生大闷气,故有那贴中极端之语,也是容易理解,呵呵

只是关于通信/隐私/法律方面,我真想多多了解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发信人与收信人两者之间,就信的内容,有什么样性质的隐私权?相关法律如何?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这样当然最好,但问题在于,如果通信双方已存相对恶意,已经无法形成共识,又如何?

我还是想知道相关法律角度,是如何的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对,我现在就是想知道相关法律。

而按你的说法,也存在单向强制效用,并不一定合理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比如,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以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恶意伪善了一把,甚至辱骂攻击了一把,发信者不愿意被公开,这当然可以理解,但,收信者为什么定有法律责任为之保守私秘?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我想知道相关法律,我没有义务对你的定义进行认可,呵呵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我为什么要遵守你给出的“私人方案”?比如,我为什么不能针对来信辱骂进行公开诉讼或者公置众寻求声援?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作者:最佳传球 回复日期:2004-9-29 15:39:44
再回林昭故土人:个人理解,哪怕再恶意伪善,再恶意辱骂攻击,只要仍局限在私人领域,那么另一方想公开,就仍必须征求对方同意。如果他被辱骂和伪善气个半死,那他直接回信骂他就是了,只要仍局限在私人领域就行^_^

作者:林昭故土人 回复日期:2004-9-29 15:43:20
我为什么要遵守你给出的“私人方案”?比如,我为什么不能针对卑劣的来信辱骂进行公开诉讼或者公置于众寻求声援?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我为什么要以您介绍的私下方式以同样卑劣的方式私下回骂?这岂非有点非人之正道?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当一个无耻之人以无耻的方式借以私人通信之自由对另一个实行通信攻击与侮辱之时,另一个人只能按你的方案以同样卑劣的方式回应吗?否则就是违法?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我想知道的是相关法律,而不是这方面的道德与习惯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我想知道的是相关法律,而不是这方面最佳传球的个人习惯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所以最佳传球越最早不想回,我越没有意见,因为,最佳传球的已经回贴对我这个贴子一无帮助,请原谅,呵呵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楼上的请理解:我此贴并非为了什么打官司,只是见到老杨作为一个法律方面专业人提出了这个法律问题,我真不太清楚,真的还想搞清楚一下相关法律,害怕今后因为不清楚这方面的法律一下子被人告上了法庭,可就太法盲了,呵呵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楼上之见,有些道理,但多少模糊之中,看来得拿具体案例分析才能逐渐清晰,是否斗胆请楼上用上述理由分析一下对张文所涉公开通信内容的性质?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受益,谢谢。

(我私下也认为,张文所作为论据公开的内容,至多属于狭隘而为,还谈不上有违法问题。另外,即使用上了“狭隘”两字,我也在为自己担心,因为,张之谓“喻体”,也许在张看来,还就是并非纯出个人恩怨,自有他理解的宏大意义,无集约在别人眼里,这样的宏大意义多少又会显然太自负,这真是不同人有不同解读与感受)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受益,谢谢。

(我私下也认为,张文所作为论据公开的内容,至多属于狭隘而为,还谈不上有违法问题。另外,即使用上了“狭隘”两字,我也在为自己担心,因为,张之谓“喻体”,也许在张看来,还就是并非纯出个人恩怨,自有他理解的宏大意义,无论在别人眼里,这样的宏大意义多少又会显得太自负,这真是不同人有不同解读与感受)


楼主:林昭故土人

字数:3500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04-09-29 22:03:00

更新时间:2019-10-31 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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