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收信人披露信件,即就是“侵犯通信秘密”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楼上比喻引入一个“偷”字,典型的扭曲表达。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作者:玛特拉博 回复日期:2004-9-29 19:34:26
公开私人信件侵害隐私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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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句连最起码的一点也刻意忽略:主语是什么?
公开私人信件侵害隐私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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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句连最起码的一点也刻意忽略:主语是什么?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谁公开?什么样的私人信件?有什么样的隐私?如何定义隐私?谁军定义?内容是什么?
比如,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以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恶意伪善了一把,甚至辱骂攻击了一把,发信者不愿意被公开,这当然可以理解,但,收信者为什么定有法律责任为之保守私秘?
当一个无耻之人以无耻的方式借以私人通信之自由对另一个实行通信攻击与侮辱之时,另一个人只能按你的所谓见不得人的“隐私权”的方案以同样卑劣的方式回应吗?否则就是违法?
我为什么要遵守“你”给出的“隐私权”方案?比如,我为什么不能针对来信辱骂进行公开诉讼或者公置众寻求声援?
比如,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以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恶意伪善了一把,甚至辱骂攻击了一把,发信者不愿意被公开,这当然可以理解,但,收信者为什么定有法律责任为之保守私秘?
当一个无耻之人以无耻的方式借以私人通信之自由对另一个实行通信攻击与侮辱之时,另一个人只能按你的所谓见不得人的“隐私权”的方案以同样卑劣的方式回应吗?否则就是违法?
我为什么要遵守“你”给出的“隐私权”方案?比如,我为什么不能针对来信辱骂进行公开诉讼或者公置众寻求声援?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此贴关注的是相关“法律”,而不是其他。
至于知耻,当然是另一个大问题,比如,朱门至今不知耻,可见“知耻”对于人,尤其对于“名人”或者得到了一点“公共”色彩的角色,何其之难!
至于知耻,当然是另一个大问题,比如,朱门至今不知耻,可见“知耻”对于人,尤其对于“名人”或者得到了一点“公共”色彩的角色,何其之难!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抽象的讨论肯定不会有什么结果,现实生活的实情千般变化,看来只能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获得具体的案例法明确了。。。因此,老杨用“通信隐私权”的什么“法律”说法,套老张此翻文章行为,我看还没有充分法律依据。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或者老杨有足够法律依据,王一又是政法系出身,如果可能,对老张起诉又会如何?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再说说看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Re:收信人究竟能不能公布信件的内容,好像法律没有规定清楚。(无内容) 【刘大生】 09月29日17:52 7 0
刘兄难道也认同方某人的观点:通信秘密等于通信自由?
作者:【yangzhizhu 】 发帖时间:2004-09-30 08:19:57
发言内容:如果收件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公布发信人的来信,恐怕所有谈恋爱的人都不敢写情书了。刘兄搞法律那么多年,难道还认为立法真的能像字典一样全面,法官不过是查字典——法典的小学生?
刘兄难道也认同方某人的观点:通信秘密等于通信自由?
作者:【yangzhizhu 】 发帖时间:2004-09-30 08:19:57
发言内容:如果收件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公布发信人的来信,恐怕所有谈恋爱的人都不敢写情书了。刘兄搞法律那么多年,难道还认为立法真的能像字典一样全面,法官不过是查字典——法典的小学生?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我是dzmm的死魂灵提供的信息,很受益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来自沙龙:
Re:这种问题法律没法规定。还是回到原论题吧?
作者:【王子木 】 发帖时间:2004-09-30 12:53:14
发言内容:张远山披露(不是公开)王怡写给他的信的部分(不是全部)内容,是对是错?我个人觉得披露那些内容没什么不合适的,毕竟那是和争论的问题有关的。
如果张披露的内容对王有利,不知道会在网络上有什么反应,对方会不会以此批评张远山。
另外,方舟子何时有如此观点了——“通信秘密等于通信自由”。是真正误读,还是缺乏理性的思索。
大家共同自省一下吧!
Re:我也感觉无论如何上升不到法律问题,相关法律也好象并不存在(无内容) 【未有乡富翁】 09月30日16:51 0 0
Re:这种问题法律没法规定。还是回到原论题吧?
作者:【王子木 】 发帖时间:2004-09-30 12:53:14
发言内容:张远山披露(不是公开)王怡写给他的信的部分(不是全部)内容,是对是错?我个人觉得披露那些内容没什么不合适的,毕竟那是和争论的问题有关的。
如果张披露的内容对王有利,不知道会在网络上有什么反应,对方会不会以此批评张远山。
另外,方舟子何时有如此观点了——“通信秘密等于通信自由”。是真正误读,还是缺乏理性的思索。
大家共同自省一下吧!
Re:我也感觉无论如何上升不到法律问题,相关法律也好象并不存在(无内容) 【未有乡富翁】 09月30日16:51 0 0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所以,我个人觉得,用“违法”来攻击张是没有道理的。
楼主:林昭故土人
时间:2019-10-31 23:03:06
顶一下
楼主:林昭故土人
字数:3500字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04-09-29 22:03:00
更新时间:2019-10-31 23:03:06
评论数:10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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