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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法院孙伟业枉法裁判

楼主:QQ9776903  时间:2019-12-02 17:05:42
一、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控告人多次提及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重复告诉”是错误的.
李某与陈浩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吉0802民初第1152号,陈浩主张房屋占用费630120元,经一审、二审均驳回陈浩的请求,后陈浩再审被驳回,又经省高检抗诉进入再审,再审开庭后,陈浩发现诉讼的进程将对自己产生明显不利的后果时,陈浩即申请撤诉,后陈浩再次起诉即原审(2019)吉0802民初4313号,如此往复多次的起诉与撤诉,陈浩属于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原审对此未认定是错误的。
李某有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陈浩主观恶意,以暴力及软暴力手段阻挠李某搬离,造成李某占用假象。陈浩采用锁门、停电梯、焊铁门等暴力手段,事实上,李某已经无法进入涉诉房屋。
原审法院对李某提交的这些证据没有进行要求对方质证,也没有要求他们做出合理解释,根本没有当庭核实,然后就认定李某的证据不足,依照这样的逻辑,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则,违反法律程序。
对李某提出的“2016年11月29日,原告员工宋思雨在其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争议房屋的出租广告”这一客观事实证据,原审法院判决及庭审笔录提都没有提。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李某有微信照片证据证明,陈浩经理王同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诉房屋招租广告“创享国际写字楼21/22层”“即租即经营”“随时看房”等宣传词,证明李某并未占用,同时,招租广告中室内家具都是李某的,陈浩员工、经理随时能进入该房屋,李某并未占用。原审对该证据没有质证。也未要求陈浩给出说法。
三、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
原审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于10月23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没有庭审录像,给李某的举证期限不足15日,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中,陈浩以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成立诈骗罪。陈浩起诉李某要求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陈浩属于重复诉讼,且主张数额巨大,属于恶意诉讼,陈浩干扰、阻挠上诉人搬离,故意制造李某占用假象,陈浩从2016年起,累计十次开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民事诉讼中,原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陈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司法手段,利用法院进行诈骗、敲诈勒索 ,索取数额巨大,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陈浩以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对李某的指控完全没有依据,陈浩应当移送公安处理。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内容前后矛盾,原审法官孙伟业未查清被上诉人重复诉讼事实,认定李某占用房屋是错误的,孙伟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驳回陈浩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追究陈浩敲诈勒索、滥用诉权、诈骗罪、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能还李某一个公道。


楼主:QQ977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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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12-02 03:04:51

更新时间:2019-12-02 17: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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