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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工商局公务员白强伙同车管所前任所长钟牮违纪违法强占他人工程股份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终审改判成白强是实际施工人的依据是什么呢?大家也去看看嘛,是依据的假合同、假证明、假证词!明明白强在该项目修建期间是工商局在职公务员,14年才退的休,法官不提在职公务员的事,只说是退休职工,为何?还说备案合同和假 合同仅是合同金额不一样,其他都一样,两份合同金额相差几百万啊!试想,如果白强是实际承包人,会连准确的合同金额都不知道吗?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白强一伙在多次庭审笔录中讲的牛头不对马嘴,漏洞百出,法官会看不见?只是故意装不看见罢了,是为什么呢?不言而喻......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结算单当事人签字的问题
1、(2015)民初2587号,2015.9.15开庭笔录第23页:
审:2014.11.24资中天茂综合楼张增武签字,你们认为他是什么身份签字的;
天茂被代:他是华强建筑工作人员;
2、(2015)民初2587号,2015.11.13询问笔录第3页:
问:这个决算单怎么会有张增武的签字?
申(天茂法人):当时白强和他在一路,白强说是和他一起的,因此签了字也没什么;
问:钟牮是谁?
申:是代表我这方的;(事实并不是白强说的钟牮只是和天茂关系好,而是天茂的甲方代表,且是车管所现任所长);
3、(2015)民初2587号,第3页
天茂称:决算报告中原告张增武参与并签字,那是原告张增武以第三人博航华强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并签字;
4、(2016)川1025民初1460号,2016.8.1笔录第 7 页:
审:被告天茂进行答辩;
申:我方认为原告张增武是见证人或在场人;
5、(2017)川10民终58号,2017.3.16庭审笔录第5页:
天茂:张增武在项目结算单上有签字,仅仅是参与具体工作而已,并以白强老师身份来协助白强参与见证签字,该签字不涉及工程承包签字;
事实是张增武在资中搞修建几十年,认识他的人很多,都知道他是文盲、个体,做工程多数是挂靠公司;只能说明天茂明知张增武挂靠华强建司修天茂工程而不承认。天茂不能自圆其说!多次回答明显是说的谎话。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白强说天茂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你,法官就判天茂工程实际施工人是你,享工程结算权,你权利真大啊!把假的都变得成真的,我想问一下,既然实际施工人是你,目前你手上是有该工程的帐目吗?还是有一张该工程的支出发票吗?你手上为什么没有?是因为本来工程承包人就是当事人,人、财、物的投入都是当事人,所以你手上当然什么证据证明你是实际施工人的都没有,只有伙同钟牮、天茂法人、华强建司郑景文搞假合同,与建设局备案合同金额都不一样的假 合同和假证明,还私刻公章,盖假章,你就只有搞这些下三烂的手段......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说: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依法治国进程 。 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而事实是资中法院的某些法官顶风作案,在人情网,关系网面前选择的是置法律于不顾,身先试法,作出违法违纪的错误判决。不知你想过没有,这是犯法,执法责任终身制。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我也经常反思,一个读书时候性格内向,所有老师都公认的好学生,为什么现在一直需要讲述这些糟心事?想想,是出于对家人的保护、对弱者的同情、对心理阴暗的人的厌恶,是忍无可忍的愤恕!当事人的诚信、老实不应该随意被践踏!
当事人关押期间,白强一伙随意的作了当事人工程款的主,我们一家并未委托白强你来代办我们家的事,你放款出去也并未告知和征得当事人及亲属同意!这不仅仅是无理,这是违法!这是浑水摸鱼,霸占当事人钱财!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古人说得好,在金钱面前看出一个人的本性,可见白强一伙的本性是啥子?稍微有一点良知的人都不会在当事人最困难的时候这么干,更何况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不图你报达他对你的好,但你也不应该在他最困难的时候恨不得要他的命!其实你为的就是一个字,钱!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但做人的底线、人的基本良知不应丢。不管你站得多高、飞得多远,家庭的烙印始终都打在你的身上,一句话,哪种家庭出哪种人,对有种人只能用一句话概括:教得撇!才会在别人最困难的时候做出那么没得良知的事,实事求是,借了你好多钱,出了事,我尽力还你全款,就是还不起,借都借来还给你,但相反,你要搞假的、骗人那套来诈钱,也没得人怕你。那就死嗑到底!在纠错的路上决不松手!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摆到桌面上的错不纠,那我就曝更多的人干的更多的违法犯罪的事,让有的人也尝尝精神折磨的味道......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一伙人在多次庭审笔录中不能自圆其说,互相包庇,是为什么呢?只为一个目的:掩盖事实的真象,掩盖实际承包人是当事人的真象,为的是霸占当事人股份,霸占当事人钱财!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强烈要求还原事实真象!不是逼到没路走,谁也不会采取这种方式沟通!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谁的过错,谁就要负责纠正!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两个案子,历时五个年头,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终审、再审,近十次判决。要么你胜诉,白强一伙就想办法给你改判成败诉;要么一开始就找民二庭郑斌给你直接判败诉,给当事人造成司法诉累,造成更大的损失,借170万,现在判了要还500-600来往万不说,白强胜诉的案子,还去检查院申请抗诉,要求从借条时间算利息,直接把当事人价值远不止170万的房子算成他自己的,我理解:法官可能是判的当事人还高利贷,要不怎么算得出这么多利息来......
而当事人呢?由于白强伙同天茂法人申勋、车管所前所长钟牮、华强建司郑景文在庭上多次作假证、提供假合同、假证明,由当事人是实际承包人直接变成白强是实际承包人,当事人当初自购用在工程上的设备、材料等价值几十万的东西分文未收回,更别说利润......
所有的人都应当对自己所做事付出代价,当事人涉非法吸存,用毕生的积蓄去纠正自己犯的错,还加上全家重举新债2000多万去帮他还款;而这两案的根源就在于天茂法人申勋伙同白强一伙不承认实际承包人是当事人,所以,如果不纠正自己犯下的错,一意孤行,那一直向上举报,直到纠错的一天......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双渐尖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6277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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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由于白强一伙的明显搞假 ,造成明显的错判,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司法不及时纠错,维权路上,再有人来挡道,决不客气!天茂法人不承认实际承包人是当事人,维权路上也决不会松手,各自就且行且珍重!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两个官司为什么当事人会输?因为对方一伙是公务员,哪里都能搞定,不管是纪委,还是法院。法官枉判案,害死人!法官判案良心比业务水平,能力更重要,把握社会道德命脉的人连社会道德底线都没有,不配作法官!不配作人!他们犯法难道就没得人管得了吗?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我们一直强调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但是这种稳定必须是基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普遍的恪守和认同,而不是尔等强取豪夺、暗箱操作、违法乱判、无法无天,还要当事人一家保持沉默,决不准还手,这种歪理,纵观古今,没有哪本书上写到有这个理......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当事人家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胜诉,白强又去起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是与非各自心里清楚得很。不是说两个案子在法院遭了不少钱吗?你就继续遭钱嘛!不是说请的人是专门跑改判案子这条线的吗?你又继续去跑嘛!同样的手段不是每回都适用,久走夜路撞鬼,小心点!搞歪的总有一天要翻船,且行且看。。。。。。 不要连累更多的人就好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几个搞假的人权利真大啊!相关监督部门都搞得定,有一万种歪曲事实的理由回复当事人,可是现在这个社会不是一手可遮天的时代了,前两个案子走的改判路线,当事人家不是不晓得找的谁,查一下代理律师代理的其他改判案嘛,很容易知道答案......多几天有空再传点其他证据,让相关部门看看,你的回复能说服你自己吗?再次说,维权路上再有人挡道,不要怪不客气了......
楼主:内江人2015  时间:2019-12-03 09:38:32


钟牮在天茂当事人个人工程项目伙同白强、天茂公司制造伪证拿走25万元的问题
1、(2015)民初2587号,2015.11.26笔录第1页
问:2014.1月天茂付了25万给你,是什么钱?
钟牮答:天茂做了根烟道,白强当时没钱,他们要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就给我借了,约定资中天茂汽车付款时偿还我;
2、(2015)民初2587号,2015.12.10日复庭笔录第1页:
审:白强,你是不是向钟牮借了25万;
白:不是我借的,是天茂工地上借的,我经手的,是2013.10.30借的;
审:借钱在刘俊处入帐没有;
白:没有
3、(2016)川1025民初1460号,2016.11.18日法庭笔录第8页:
张柳桥(白强代理):25万是张艺钟和张增武差钟牮的钱;
4、(2017)川10民终58号,2017年3月16日庭审笔录第10页:
白强:钟牮只是跟天茂关系比较好,张增武借了钟牮的钱,张艺钟给我说同意让钟牮在项目上扣了25万;
第11页 审:为什么不经过张增武同意付25万;
白强:当时张增武在里面。(而事实是:钟牮从工程上拿走钱收条时间是2014.4.6;而张增武已于2013年7月5日保释在外);
5、天茂代:项目上让转,我们才转的;
每次每人说法不一,事实是张增武涉“3.28”非法吸存案,法院认定钟牮在张增武处损失金额为90多万,钟牮已分两次在资中法院领走全款;25万是钟牮伙同天茂、华强、白强搞假,瓜分当事人的个人投资项目收益,并未告知当事人及征得当事人及亲属同意。



楼主:内江人2015

字数:17115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06-09 18:11:03

更新时间:2019-12-03 09:38:32

评论数:127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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