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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稀奇看古怪,看违法建设成广州市政府、法院的挚爱!

楼主:星辰天街  时间:2019-12-03 13:16:45
违法建设为规划法所不容,历来就是政府的“眼中钉”、法院的“肉中刺”。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广州市一处违法建设居然成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两级规划部门、广州市两级行政审判法院的挚爱。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1号本来是一过街天桥,2010年经龙绍文、李日暖为首的“格子铺”利益集团打造后变成了星辰天街,分成了401间“格子铺”,然后以每平方米10万元左右的单价卖给了300多位小业主。
星辰天街室内有多处离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大于30米,安全疏散距离违法,为了避免消防违法,广州御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为龙绍文、李日暖,以下简称御嘉公司)不惜违反规划法,2014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破开星辰天街东侧和西侧外墙,在街心绿化带上占用公共绿化用地搭建两个消防梯。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以下简称越秀城管)将这两个消防梯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多次责令星辰天街自行拆除,但御嘉公司拒不拆除,越秀城管放任其修建行为直到消防梯完工。
丁伟华是星辰天街2145、2146号“格子铺”小业主,认为越秀城管不作为,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越秀城管拆除违法建设。诉讼期间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寺右新马路101号钢结构楼梯是否需要规划许可证的复函》(穗规越秀【2015】927号,以下简称2015《复函》)指出:消防梯需征求规划部门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建设。时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周健彬担任该案审判长,作出(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597号行政判决:“星辰天街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建消防梯属于违法建设”。“至于被告认为本案可能免于申领许可证的问题,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已答复被告此类案件需征求规划部门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建设”。越秀城管不履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属于“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判决越秀城管“对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1号星辰天街东、西两侧的钢结构消防梯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597号行政判决生效后,越秀城管拒不履行,丁伟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期间,风云突变!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再次出具的《关于征求寺右新马路101号星辰天街消防梯规划意见的复函》(穗规越秀【2016】662号,以下简称2016《复函》)指出:“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属于消防设施,不属于规划管理范畴。”法院据此回绝了丁伟华强制执行的申请。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件事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断!行政机关一纸《复函》否定生效判决、终止强制执行!丁伟华不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2016《复函》,广州市人民政府不惜牺牲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国家法律,维持了2016《复函》。
丁伟华不服复议决定起诉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撤销2016《复函》。广州还是有讲道理的地方!丁伟华深感欣慰。
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情再现诡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时任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判员的周健彬担任发回重审的审判长,居然判决:2016《复函》正确,驳回丁伟华诉讼请求。
丁伟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凡是修改外立面和建筑结构的工程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破开外墙、占用公共绿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法律命运如此跌宕起伏,暗藏四个古怪:
第一怪,广州市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为什么出具两份截然相反的《复函》?
第二怪,同一个周健彬法官,为什么开始确认2015《复函》后来又确认截然相反的2016《复函》?周健彬法官难道不必遵守“禁止反言”原则吗?周健彬为什么不按照《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确认2015《复函》是“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从而“直接认定”呢?
第三怪,行政机关一个《复函》就能否定法院生效判决,否定强制执行,法院为什么判决支持这种蔑视行政审判权威的《复函》?行政审判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第四怪,违法建设本是政府、法院的“眼中钉,肉中刺”,为什么突然变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两级规划部门、广州市两级行政审判法院的挚爱?
四个古怪,非同寻常,丁伟华只能怀疑:以龙绍文、李日暖为首的“格子铺”利益集团能量太大!丁伟华唯有期盼:法治中国的春风早日吹散星辰天街的古怪!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错误的一审判决!

附法律文书名称:
2014年10月9日越秀城管《责令限期拆除在建抢建违法建设通知书》;
《关于寺右新马路101号钢结构楼梯是否需要规划许可证的复函》(2015《复函》);
越秀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597号行政判决书;
越秀法院(2017)粤0104执30281号《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
《关于征求寺右新马路101号星辰天街消防梯规划意见的复函》(2016《复函》);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3306号行政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71行终55号行政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9)粤7101行初348号行政判决书。



楼主:星辰天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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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08-18 20:22:54

更新时间:2019-12-03 13: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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