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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学习中得知,有一个省的各级党委和纪委(纪检组)把强化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强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
就我上面如讲述的工作被冤之事至今没有得到正确的解决,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从来对这件事落实相关的制度责任,致使涉及其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几乎没有丝毫的责任感,这才造成了这份工作之冤至今依然毫无理由地存在于人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请 们所在的这个局党委也应通过这种方法来捍卫其中的公平和正义再一次完整理性地重现人间!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的这句话中缺点关键性的东西,正确的应该是“原因之一就上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从来对这件事的解决不落实相关的政策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责任”。特此说明!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实话实说,自从我明确意识到我们按科学正能量的规定精神做好了相关的公安工作后不幸遭遇了恶性车祸,而被相关局党委凭一面之词冤枉至今后。我就根据政策规定向相关组织系统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早诉兼控告,可我们这里的与此有关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在接待我时没有一个是按政策制度规定给我作出相关的制度规定解释和拒办的相关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就是利用自己的主观认识来对我长期进行所谓的胡言乱侃,至今的这个结果还是拖在那里得不到任何正确的解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等和其他明文中的相关规定,这明显的是一个违纪违法的组织行为。这些相关规定我在上边的回帖中也有过提示。
2015年12月17日,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的局纪检委接手上了接续处理这件工作被冤事件,从那时至今,这里的魏姓主要负责人总是利用那些没有理性支持主观意识和认识来对待我已经二、三两年了也没有给出科学正确的处理结果。对于他说的那些我无法给予服从和认同,因为他对我的所做所为已经完全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内容。我想他还是局纪检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呢,竟然在此事上严重违反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具体要求”、“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相关要求。那他还有什么资格担当现在的职务呢?
现在想来我对这方面的要求应该很简单,就是这个魏姓负责人要是明确给我出示一个我们局纪检委给拒绝办理此事的政策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那我做为一名共产党员肯定不来这里寻求相应的解决结果了。可他对此长期不按党中央的规定要求做,大家说这怎么能让我罢手再不来这里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此事呢?唉,这个简单的要求被满足怎么会这么难?可见我们所在的这个局党委并非是一个能让党中央绝对放心的一个下级党组织!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三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大家看到了吧,上边的这条规定在1995年 8 月 11日都被颁布了。这么多年来,经我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向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进行如实申诉至今,至今都没有得到个党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负责任的答复”,我不是在上个回帖已经毫不留情地指出来了,为此事接待过我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对我谈及这个问题时竟然边与此相关的政策规定几乎一点都不沾,总是利用那些没有经过客观查证和印证的传言和猜测,对我们当时参加的那份急需的公安工作给予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的意义判断,致使我们这两位严格遵照“十六字”工作方针精神开展相关公安工作的两位上下级民警同志,至今还背负着沉重的精神枷锁和相关的物质损失。这种情况的出现那与党中央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让大家深感遗憾和可惜的是,造成这个错误长期出现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无理反对的情况下,竟然不能采取坚决的措施给以自纠。难道非要在其他执纪和执法部门的督促治理下,才能开展相关的纠正工作吗?据实以为,只要对某一存在的错误能够自主和自动纠正的话,结果是除了能够体现出充分的正能量外,同时还会使这个局党委的相关工作质量得以大幅度地提高,以免再次出现这样类型的不良事件。这个积极意义我衷心希望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能够充分地认识到,必须让自己的所做所为应该与党中央的主张倡导保持高度的一致!否则就实际违反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正能量要求!这种情况那是肯定不正确的。
我把这条具体规定都在文首给明确写出来了,就是等待着明明白白的和明大理识大局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对它给予真真切切地落实了!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办(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边的帖子内容综合起来就能够充分表明,面对一个依政策依法依规并不复杂就能够正确解决好的问题,却被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给无理阻拦的至今都得不到正确的解决。按理说,不给解决总得有个大家都能认可的且无可辩驳的理由吧,但令人惊诧的是这个理由多年来并没有在任何公开的场合中出现!
我在互联网上(单位的公安工作网上)就这个问题如实说了如此之多,但是对这些说法应该给予的任何有价值的反对意见就是无理地不给出现。我考虑到我们所在工作单位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毕竟在知识能力方面存在着难以回避的欠缺。就把这个问题放在互联网上想获得集思广议的客观认识答案,让我意想不到的是,这一万六千余人的点击结果竟然也是没有科学理性的任何反对意见!
综上所述,我就当然铁定地认为我们当初所做的那件公安工作那肯定是正确无误的了!而我们所在的这个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中的某些具有决定权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对这么长时间内又这么多的相关实际内容却故意佯做不知,于是也就没有采取任何与此有关的任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举动!这种最终涉及“为官不为”的组织违纪违法行为目前公然存在于大庭广众之下已经有五年有余了(其中算上我在单位工作网上开始时的2013年3月6日起始至今)。话说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对这类有损公平和正义的组织和个人行为是深恶痛绝的,也着实采取了相关措施对此予以了大力根治。没想到我们所在的这个局党委却在某些具有决定权的相关关键少数的主观无理作用下,却让自身行使出来的违法违纪组织行为很现实地处在了一个“世外桃园”的境地。我真不知道我们这个局党委是怎么得到的这份“魔力”,竟然让党中央所说的和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这么多年来在这个事情上无法予以切实落实并且有时为此还洋洋自得!难道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就不是处在一个被党中央绝对领导下的下级党组织吗?难道党中央所说的和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就可以被我们所在局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肆意歪曲使用吗?其实这正是在丑化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光辉卓越伟大的形象!长远地看这无疑是一个历史罪过!
做为一名最为普通的共产党员和公务员,我只能根据实事求是的法定原则对这个现象予以诚恳的“实话实说”!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昨天接到了支队通知,就是上级要求我明天去省厅参加某种资格认证考试。对这个组织要求我没有任何异议,因为作为人民警察,必须得具有相关的资格认证才能行使好自己所担任职务的法定职责。
但我的实际情况是,自从我在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晚跟随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紧急维护好国家集体相关合法利益的过程中不幸遭遇了恶性车祸,基本治疗完再次上班后,我就被我们所在的大队、支队和局党委给予了工作量极大幅度减少的所谓合理关照。对此我当时很是感激,觉得这个队伍可真是人性化。可我后来却发现党和国家对因公伤亡工作人员的诸多关照都与我们无关。就此我与我们所在的市公安局政治工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谈及此事时,当时他还理直气壮地对我说,你认为你们是因公伤亡但至今没有被组织上给予认定,这让我们怎么能够给予你们相关待遇呢?首先肯定的是他的这个说法说的真没错,但是就上边的数百个内容我马上想到了,这个没有认定的客观事实是我们所在的局党委通过违纪违法给造成的。在我的合理要求下至今都给予着我最终“为官不为”的违纪组织行为对待。
看到了上边我如实写成的那些帖子吧,从多角度和深层次上就能够准确认为我们当时的确是在做着一件认真履责和切实承担义务的公安工作。但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不实事求是的相关关键少数的无理作用下,根本不把党中央要求在方方面面全覆盖的大政方针和具体规定措施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给予认真的贯彻落实。由此这份沉重的因公被冤工作事件依然在那里顽固地存在着!
综上所述,表面上在组织上看似合理的关照下,我的实际工作量与其他工作人员们相比一点也不大,我平时复习学到的相关业务知识在工作中根本就不能与实际相结合,这让我如何能把这些知识牢记于心呢?还有我当时受重伤时有过深度昏迷十八天的这个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那么我的记忆能力能不受到难以逆转的极坏影响吗!再加上本来是公平正义的工作事件却被我们所在的局党委长期不给予理性的确认,弄得我时不时地异常烦燥!主要是这三个原因,客观上造成了我的记忆力极度受损,所以说这次资格认证考试我过关的可能性一点也不大。不知怎么搞的,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并根据某些有关规定,相关工作机构就应该把我依因公伤亡工作人员的党和国家待遇规定把我在任何考试考核内容中排除在外,可是这些相关的组织机构并没有理性做到这一点。唉,既然通知让去那就去吧!对于我来说,即使有幸过了关,那我的工作能力还不是在那里依然被闲置着吗?这与不过关时的工作表现还不是一样的吗?
大家看出来并认识到了吧,我现在的这个情况都是我们所在的从我们事发时至今的历届局党委中的某些关键少数们和相关工作人员情绪化给造成的。如果将来因这个根源造成了任何不利的影响和不良的结果,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从我们事发时至今的历届党委理应承担严重违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来三实”专题教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所构成的相关责任!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突然发现,上个回帖最后一段未尾中的“三严三实”却给显示成了“三来三实”。特此说明!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各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上边这个第五十条的相关内容赫然出现在即将实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重要位置上。正是它使我搞清了我们如此正当正义的工作事件长期以来得不到相关党委的明确认可和认定,原来是由于处在单位中从我们事发至今的历届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少数们,带头不给落实与此相关的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实际中统统背着党中央在另搞一套给形成了现在的恶果,美其名曰是想查清事实真相,但一遇相关的“难题”,根本就不想解决的办法,顺势就把此事放在那里再也不提了……。根据党中央的倡议规定,这样的组织行为这纯粹是一个形式主义的所做所为!因为长期以来不能够解决好实际问题其实这就是形式主义。
我在604楼上那个相关内容的未尾已经把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在最关键少数的倡导带领下,已经把这里所长期坚持不懈地违反党中央确定的那几个大政方针给明确指出来,当然还有几个已经被明确违反的大政方针我在上边的某些回帖中也曾明确指出过。
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规定,我已经把其中的相关情况说的如此清楚了,我以为正是因为我们事发至今历届的相关局党委在最关键少数的无理主观作用下,才使我们这两位当时在当时急需的情况下积极履行自身法定职责和积极承担自身的法定义务的上下级人民警察,至今都无法得到党纪国法中相关政策规定的正确对待!从上述大量的回帖内容就能明白,这个不良结果正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从我们事发至今的历届党委从来都不发挥解决现存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给造成的,就是在上级和舆论的影响下被迫开始了与此相关的工作,也是在当时最关键少数的默许下,象征性地做做相关工作就算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可以应付过去的交待。这个结果应该让人们感到很迷惘!就是按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了相关的任何工作,没想到却意外遭到了不幸后。而就是因为相关的直接上级由于无知而怕承担相关的领导责任,而死不承认他们曾经批准过此事的缘固,才让我们这两位为了公安事业勇于奉献出自己生命和伤痛的人民警察长期处于“既流血又流泪”的凄凉工作生活状态中。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应人民的需要,就把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放在了至高无上的工作位置,那时至十九大后都这么长时间了,看看依政策依法依规在这件工作事件中就能够明确展现出的公平和正义,依然在人为的作用下不能浮现在大庭广众之下,这是对社会正能量的一个侮辱和亵渎!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公然挑衅!具体说我们受的苦和折磨再大也仅仅只是一件事情,但是由此事引发出的负能量意识形态那是会带坏很大一批人的,如果这些人在工作中把这类不良思想在工作生活中予以实施的话,那势必会人为制造出更多阻碍本社会健康向前发展的诸多事件,长远地看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人们无疑是历史的罪人!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面对一个依政策依法依规并不难正确解决的问题,却被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具有决定权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给无理阻拦的至今都没有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出现。这个情况的出现有明确记载的已经四五年了,还不说我从1997年开始就给这个局党委每年都递交过申诉书的情况了,大家看这种情况能够说明这是一个让党中央绝对放心的局党委吗?
我在互联网上就这个被冤的工作问题既科学又理性地说了这么多内容,但是这些既没有被正确反对也没有对我们当时那件工作的公平正义性给予组织上的书面确认。这还不是在工作作风方面在现实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吗?这个现实那是与党中央对各个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求到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明确要求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这里作为一个纪律检查机构,竟然公开做出了对党中央决定要求相反的组织行为,这个执纪违纪的组织行为在自身根本不会纠正的情况下,难道就会听之任之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承担着整风肃纪工作任务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纪检委,承担着“两个责任”务必切实落实到位的山西省大同市局党委。面对我反映的问题只是天真地想通过询问调查想找出来二十多年前的事实真相,这么多年了很多当时的情况早已物是人非了,组织上采取这样简单的工作方法的确是颇有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很不理解一些已经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却怎么却不在这两个关键少数同志的头脑考虑之中呢?
我再说一遍,如果我们不是因公,那么导致我们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作单位怎么会用公款当时和后来给我们这两位一死一伤的公安上下级民警同志给予善后和治疗补偿呢?如果不是因公,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在我治疗期间怎么会给我月月领取基本工资呢?在治疗期间逢年过节单位核发的相关福利给予也被同事们送至我的家中;如果不是因公,为何省厅的工作人员和市局的相关领导同志还专程到我家对我给予关怀和慰问呢?如果不是因公,我们所在的局机关纪检委怎么这么长时间了也不给予我们相关的纪律处分呢?
综上所述,我们做为因公伤亡公安工作人员的确是得到了事发期间的相关待遇和给予,但就是我们依政策依法依规应该得到的这个荣誉称号却迟迟不给落实,致使赵子义副中队长的家属长期以来不能按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理应得到相关的抚恤给予;而我也是在现实中不时地承受着相关的精神折磨和物质损失。根据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制定出的能够充分反映公平正义的决策规定,我在上边的大量帖子中都理性地阐述了我们在这方面的确是被深度地冤枉至今的客观现实。可得知这个情况的局纪检委和局党委并不按照党中央的相关政策规定来重新审视处理此事,这两个组织机构不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具体表现在了对“两学一做”、“三严三实”和“四个全面”的没有给予全覆盖的错误组织行为上,要此事上导致了如此恶果的这两个组织机构中最高负责人当然就负有了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办(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首段第二句中的“山西省大同市局党委”,这个表述中缺两个字,其实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上个回帖中的最后一句表述中的“要此事上……”这句话中有一个字在表述上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在此事上……”。
我在局里安排的警察实战培训第二期名单里又看到了我的名字,这就让我感到很吃惊!话说我通过基本治疗完重新上班后,就受到了局党委和支队党支部的悉心关照,具体表现是只要求我做一些工作中力所能及的事情,具体的业务工作根据我的实际情况通常都会关心地要求我不参加,对此我曾经很是感激。可一到上级对公安民警们进行必要的考试和考核时,每次都让我位列其中,这就搞得我很是疲惫!因为每次都要重新把我的实际情况和他们说一遍,他们才批准允许我不参加。难道我曾经给他们交上去的那些医学建议都不算数了吗?
针对这个情况,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强烈要求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依政策依法依规赋予我们因公伤亡的荣誉称号,否则就应该在这里提出什么依政策依法依规的反对意见来。如果这一点做不到的话,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就是在利用本质上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我们这两位在当时认真履行好了法定职责和忠实地承担好了法定义务的两位上下级民警同志长期给予人为的冤枉和迫害。
现在全党整风肃纪的工作抓得这么严,竟然有相关的地方党委公然用自己错误的组织行为,向这项严肃的政治活动给予了长期挑衅!上边这么多内容难道就不能说清楚一个被主客观冤枉的问题吗?我真是难以想象这万余人的默认读者们,竟然能够允许有损党的光辉形象组织行为的出现存在和发展而没有任何科学理性的意见出现。由此看出,新气象、新担当和新作为的思想观念被贯彻落实的并没有达到全覆盖的程度和地步!
根据共产党员应该具有的实事求是的本质要求,在这里我又一次地进行了“实话实说!”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维稳办(原巡警支队、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和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上边这段话是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权威意思表示。从全面从来治党的这个战略布局之一的角度出发,从上边大量的回帖中的主要方面就能看出来,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在其中基本不着实贯彻党中央相关决策方针部署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作用下,长期人为地冤枉着我们当时认真履职和承担义务的两位上下级民警同志,客观上就形成了在相关工作上“避重就轻”的歪风邪气,通俗一点地说就是让他们费脑筋和想方设法的工作且对他们毫无任何利益的的事情,他们利用自己职权的淫威长期无理不给予正确的解决,只是在那里违法乱纪地给拖延着。这样为官不为-为官慢为-为官不为的违法违纪行为是由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局纪检委书记魏宝成一手给造成的,他作为这个机构的负责人一不学习二不能对党中央的决策安排做到耳熟能详三是受当事人职务级别的影响而从不进行认真履职四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拉关系搞变通等等。这是一个局纪检委书记理应做出来的事件性质吗?唉,真不知道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的公平正义性在何方?对这个党委委员的违法乱纪事件竟然姑息纵容至今,对公然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的第一项规定内容却长期不进行督促检查,这个局党委中的最关键少数按规定是造成这个事实出现的第一责任人。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真是难以想像,一位带领本单位开展整风肃纪工作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纪检委书记魏宝成同志,带领属下长期以来坚决不按照党中央的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来开展本部门的某项具体工作,致使其中的冤情继续持续至今。这样的工作情况能够表明他是一位让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绝对放心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吗?你看上述这个冤情说的如此明白还遭到了他安排的如此对待,但其他的冤情他能解决的比这好吗?我看未必,比如在网上我倒是看到过别人对他这方面的情况提出过反对的意见。但愿他能迷途知返,请不要再在具体工作中持续损害党中央的光辉形象了!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三十六条 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上条规定所禁止的这类情况,实事求是地说我从1998年开始遇到了,有明确书面记载的是从2013年3月6日开始至今我一直都遭受着规定中这种组织违纪情况的不公平对待。从上面我的如实带有申诉和控告性质的诉说材料中,在需要的时候我都把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持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都是谁都在这个公开场合中作过叙述介绍。之所以我在这里为什么能够越写越多呢?是因为我曾经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此事向相关关键少数和部分重要的工作人员进行如实申诉后,结果就像泥牛入海一样杳无音信,即使有时候像是要解决这件事情,也只是在大搞形式主义来应付上级的要求和相关的舆论影响,到了后来反而把我登记注册使用的工作电脑破坏的失去了它的主要工作功能,因为我曾经用它向具有更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的厅党委中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如实反映过此事,可能是因此给市公安局造成了什么不愉快的影响,于是他们就想方设法地把我的这台工作电脑失去了应有的工作功能。由此我只能在互联网上越说越多了!我决定如果此事不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予公平正义性质处理的话,那我对其中的公平和正义的争取工作是没有放弃的打算。本来吗!此事从一开始至今就遭到了违法违纪的不正确组织对待,致使一位因公死亡的基层公安领导同志的遗孀和遗子长期处在一个无依无靠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中,这个有违天意的组织行为在如此大力倡导公平正义理念的社会中却依然存在着,这纯粹是对当今社会现实和对党中央的一个莫大的讽刺!造成这个不良情况出现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和最关键少数们,难道不觉得自己的良心受损吗?在处理这个事件中坚决不按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要求规定办理,难道就能够说明其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和最关键少数们真正做到了对党忠诚和执法执纪公正吗?
在这次轰轰烈烈的整风肃纪工作中,忠诚于党的所有人员们竟然对如此有违党中央规定要求的下级党组织行为视而不见吗?由某些自私和无知的最关键少数们给长期形成如此组织作为,这能够对得为咱们的幸福工作生活持续提高而殚精竭虑的党中央吗?党中央的“十六字方针”对你们这些具有决定权的某些“关键少数”们来说,难道仅仅是说说而已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办(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平时各个组织单位的“关键少数”们在开会时都号召大家“听党话跟党走”,看看上述帖子中的绝大部分关键内容,我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具体规定再紧密结合经历过的现实写出来的。可我们所在单位的与此事有关的“关键少数”同志们,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都避而不谈。仅仅用形式上的默认来同意我上边的所有内容,但在实践中却并不采取纠正相关组织错误的实际行动,他们在开会时明确表示对“为官不为”性质的实际工作行动是深恶痛绝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热衷于这样的违纪组织行为。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对“两面人”概念是如何定义的呢?其实看看我上面写的诸多内容就能对这个“两面人”的不良现象有一个现实的正确理解了!再请问大家,有谁愿意和言行不一致的人和某些组织打交道呢?即表面上听党中央的话,在具体实践中却采取背离或偏离党中央话的意思行事,怪不得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发布意思规定强力反对和严禁“两面人”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很不幸,这样的人和现象却被我真正给遇到了,从中体会出的切实感觉认为党中央在这方面真的是做对了,因为这样的人和现象真会成为人间公害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办(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历史上南宋的的奸相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残害了爱国抗金名将岳飞,在当今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却以“莫须有”的罪名把当时为了维护国家相关集体的合法利益,而勇于放弃自己正常休息时间并努力开展相关公安工作的局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给冤枉的长期无法得到党和国家规定应该给予的相关合法权益。这个不良情况无疑是历史上“莫须有”冤案的现代版重现!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办(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的内容说的多么清楚明白啊,只可惜我们遇上了一大批名义上懂理懂法,其实是不给好处不给办事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关键少数)们,他们把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维护公平正义的相关权力,当做了“结党营私”的有效工具。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并不认真正确思考办理此事,总是装模作样地打电话问一问或去相关单位简单地了解一下就算完成了所谓的“工作任务”,看看这种不认真的具有形式主义性质的工作作法,二十多年了也没有搞清这个有可能存有冤情的事实真相。怪不得党中央把“形式主义”当成了是人民的大敌,更把它看成了是“最大的腐败”。对这些结论性的判断我双手赞成,因为我和我队因公死亡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就深受其害,直到现在都无法停止。应该提出来的是,我们饱受到的形式主义之害,是以官僚主义为铁定支持的!所以导致这个违纪行为长期顽固不化的关键少数们反而认为自己这样做是无理正确的,党中央的政策规定对他们来说仅仅是在会上传达一下就行了,具体是否真正落实到位能他们来说,就是“需要”时(通常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监督一下,不需要时就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们一般采取放任自流的工作态度。大家看我长期申诉兼控告的这件工作被冤之事,就连个规定中要求应该给予的且值得被现实推敲有理的负责任答复都没有。综上所述这是官僚主义支持下的形式主义这股歪风给造成的。在其他方面有这方面的情况吗?老实说我不清楚,但在对待解决我们的这个被冤工作事件上的违纪违法做法,客观上真正做到了死不悔改,所以我觉得这种现象应该在其他方面也是有可能存在着的。
同一话题说了这么多,突然感觉有点累!好,那今天就说到这里吧。需要再说的,那就且听下回分解吧!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办(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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