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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1996年颁布的《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话说这条明确规定是针对伤亡人民警察的,况且又没有给我们的这起工作客观定性,那为什么不给我们保存相应的档案呢?如果这份档案当时保留至今,那不是其中的很多问题都能够不言自明了吗?这又是一个市公安局政治工作部门当时不仔细认真工作造成的一个客观错误!我清楚地记得我当时出院的时间是1996年下年,按规定我的相关档案确实应该保留下来。
由于这个组织错误的客观存在,致使现在的我对组织给予我们的不公对对待时不时地耿耿于怀,好在十八大以来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及时出现,根据它所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的推出,使我已经明确认识到我们的确在当时是被人为地冤枉了已经这么多年了。根据相关的党章党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向我们所在的党组织和相关上级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如实申诉和控告,但接待过我的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仅仅是以正在调查之由将此事搁置在至今没有合情合理而且合法合规结果的出现,这怎么能够如实反映出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所大力倡导的公平和正义呢?。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从有客观记载的公开内容上看, 我是从2013年3月6日完全搞清楚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而向相关党委进行的如实申诉,但至今都五年多了,这个问题依然却处在仍在调查的阶段中而不给予出它被处理的正确结果,就从时间上看,处理一个问题难道五年之久了还不能给出个正确结果吗?难道不能说这是个组织的无能作为吗?既然无能,但怎么迟迟不见这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主动承担举证无能的相关责任呢?2013年1月22日,党中央从中纪委发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这个方针政策怎么在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就难以得到全面彻底的贯彻实施呢?
从上述客观事实来看,这起冤情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那是人为主观造成的,各级相关党委特别是相关纪律检查机构怎么就能够容忍这起从根本上并不维护党中央绝对权威的客观事实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呢?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怎么在这里难以在实践上全面彻底地表现为现实呢?对上述问题我和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今天在单位早饭后在楼梯口遇到了局党委中一位极其重要的成员,他见到我后就主动对我说我在上边帖子中所反映的那个问题真不好办!所以就不办了。还对我预言说,我把此事反映到任何地方都是这样。他的言外这意是我为此事再忙也是白忙。
由于他是我们这里一位极其重要的党委委员,所以对他的这个说法我并没有等闲视之,从他说完之后我就对他的这个说法进行了理论结合现实的谨慎思考。宏观上说,我以为他的说法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即难道再难办的事情就可以在违反党纪国法的基础上就可以主动放弃吗?难道这是党中央领导下的各级党组织中的办事原则吗?假若此理能够成立的话,那在“文化大革命”中所形成的历史冤案就无法得到从根本上的纠正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再说,纪检工作机构就是个理应分清对错的专职机构,这里如果达不到这一点,就犯下了失职失责的纪检工作错误。既然相关纪检工作机构并不主动积极地完全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难道存在着的相关冤情就会持续存在发展下去吗?
如果我说的这些是错误的,那就请这里把不能办理此事的客观原因写在这里,让咱们大家看一看,让大家看看处在公开状态中的这个的客观原因是否能够达到真正的成立要件?我记得我以前要求这里把这个理由在网络这个公开的场合中写出来,但至今这个结果都没有得到,这能说明出个什么问题呢?这难道不能说明我们所在党委针对此事的无理作为吗?既然无理还在那里强硬坚持着,这符合科学辩证唯物主义的办事客观规律要求吗?这里还是一位副市长直接领导下的局党委,其中的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战略方针怎么如此落实的不到位呢?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前序:由于我的位卑权轻,此事从1999年开始申诉反映至今也没有得到什么完全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所以我只好把下面的这个能够反映事实真相的信件写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中了,其实这样做我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请看到的大家对我能够给予充分的理解。

大同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基本事实:1994年10月10日晚,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一分队副队长赵子义通知宋海涛出警,赵子义、宋海涛随即乘坐大同市烟草局提供的车辆配合烟草局执行一项稽查走私香烟任务,凌晨时分,在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副分队长赵子义当场死亡,宋海涛负重伤昏迷,送大同市五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深度昏迷十八在后苏醒,后继续住院了一年零八个月,基本康复后出院。”
根据上述组织调查出的这个基本情况,由于赵子义同志的不幸死亡,我们当时所在的大同市公安局党委根据没有任何可信证据的传言就把这起工作事故确定为因私谋利工作行为。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我目前相关思维意识已经恢复到了健康的状态,根据下列规定和其他没有写到这里的相关政策规定,我认为我们所在的大同市公安局党委根据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少数的主观意识把我们冤枉至今,致使我们的相关合法权益长期受损,因此我根据党和国家依法依规赋予我的权利规定,强烈要求我们所在这个党委切实纠正曾经和现在对这起工作事件性质的不正确认定,否则我就要求各个权力监督部门机构对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和部分工作人员给予严肃的执纪问责,可以说这样做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这两个具体战略布局的切实落实。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公安部颁布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中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根据上述规定和对这条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我们当时作为巡警工作人员,接到报警求助后,这项工作是我们应该做到的。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根据规定,赵子义副队长当时作为共产党员,遇到了国家财产被侵害的情况,也是应该作出自己应该做到的相关工作行为的。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根据规定,当时赵子义同志作为一名公务员,他做的这项工作也是在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义务。

在《民警福利政策问答》中第三十三个问题的答案中规定,不在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间内,但从事对社会有利的事情所造成的负伤,经查证核实的应该认定为因公负伤。这条规定完全符合我的这种情况,如果我据此被认定为因公负伤(在这份公证书上都有明示)那赵子义副队长当然是因公死亡了。
这里曾经把我的那份公证书给复印走了,这还不是能够起到一个查证核实的作用吗?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请我所在工作单位的纪检委根据这条规定的原则重新思考处理此事,这样做其实就是在贯彻执行“四个意识”中的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同时也是在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贯彻落实。

民警 宋海涛
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大家都看到了吧,就说明同一个工作情况的正确正义性我长篇累牍地说了如此之多,现在看来竟然理所应当地没有得到一丝一毫科学理性的反对意见,万余人如此一致意见的客观表示都不能说明和证明我们当时所做这件公安工作的正确性,这难免是有些匪夷所思!在此基础上,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竟然无人勇于站出来展现自己应有的担当精神,这就促使共产党本来应该具备的公平正义属性难以得到充分的现实发挥,这难道是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应该做到和做出的事情吗?请客观现实对上述问题给出个最真实的答案!
附:上个回帖中的“十八在”其实是“十八天”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根据上述一系列帖子所反映出的客观情况,即万余人没有任何理性的不同观点和反对意见,如此明显的客观情况,却遭到了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的不闻不问和并不自我纠正。由此就难免使我生出了一个客观存在着的问题,即真正当事人针对某些组织提出的相关说法认识问题,某些组织既不科学反驳又不给予理性辩解,难道就能说明这些组织行为是正确的吗?根据科学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其实这是一个强权作用下的“为官不为”形式主义组织行为。怪不得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倡导全国上下大力反对客观存在着的“四风”,就我亲身感受到这个四风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确是害人不浅,最起码使党中央光明正大的政策措施规定不能够及时全面地惠及全体人民大众,也有的可能生出些不良的事端来,就像现实中存在的有些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确就是因为这两个不良风气而引发的。
就我上边长篇累牍地所论述的这个历史受冤问题,厅纪委在2015年未就把此事安排给我们所在的市局纪检委进行合理地处理解决,可时至今日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却说此事不好解决就没有给解决。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最后一段是这样说的,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就这条规定内容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规定的客观要求,我们当时所从事的这项公安工作是完全正确的。这怎么会像这位主要负责人所说的不好解决呢?也不知道我们所在单位的这个局纪检委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这个方针政策学习贯彻到哪里去了?唉,党中央科学正确的方针政策就是被这些并不把“三讲”当成自己修身准则的相关关键少数给歪曲成了“纸上谈兵”。大家说,有的纪检委还这样孜孜不倦地拉关系、讲人情,党中央为大家科学确定的“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的成功实现肯定不会像当初预想的那样及时,倘若在某些指标上显示的确是实现了,那么成果肯定不会是纯洁无暇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附:针对这种现实情况的客观存在,相关党委和纪律检查机构,以及相关监察委员会怎么就不能主动积极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呢?希望这个疑问能被现实答解。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就我在上边数百个帖子中提到的那个问题,我认为如果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那是会让诸多有志于维护公平正义的正能量人士们,自然而然地丧失地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断然采取相关工作或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和承担相应工作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那肯定会比腐败现象所带来危害在很多时候就更大。这个客观现实我看身为民警的大家们每个人多年来都有亲身体会吧!
这种客观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根本不把党中央科学正确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规定,当做一个必须遵守的组织工作原则来切实贯彻落实执行而造成的。举个例子,党中央在2014年6月就向全党全国发出了“新官不能不理旧帐,出了事要追责”的中央指示规定。可我们这里的相关机构在至今这么长时间段内,办理此事的手段上就完全体现出了“新官就是不理旧帐”的客观表示。这个相关的组织错误我在网上数次提到过,并特指出了导致这种错误组织情况出现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和那些唯命是从的相关工作人员们。我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能够引起涉及此事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和相关工作人员们能够自我警醒,二是能够让那些相关纪检机构与时俱进地发挥出自己职责作用,一直期待着这种有损国家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事件在某些组织的依法依规干预下能够会今后越来越少以至于绝迹于人间。但目前来看,这两个愿望仅仅是一双奢望!因为我希望看到的这两个情况并没有现实出现反而使这种不良的组织错误行为有愈演愈烈的情况的出现。唉,党中央曾经预言的“如果政治上出了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在我们这里已经或正在成为了一个活生生的真实和现实。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这种情况如果将来要是不幸到了矛盾激化的程度那可是多么的可怕啊!咱们都是理性成年人了,应该对这相可怕的情况会有一个大概轮廓吧!
党中央对这个问题是这么看的和说的,即“如果政治上出了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请所有的共产党员们对这个正能量中的发展性预言能够牢固地理解掌握在自己的心中。以求为党和人民做出自己更大的奉献!这样做于已于民于国家都是一件绝好的事情!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上边这段话是党中央编辑出版后向全体共产党员发出的正能量思想意识,我在上边所反映的历史冤情的点击量已经达万余人了,其中肯定有我们所在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对这个被冤的工作问题之所以写这么多,我基本上是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确定的思路方针来写成的。
可知道这个情况的我们所在单位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对我所如实反映的这个情况根本不按这个工作思路来处理解决这个问题。反而用自己的主观臆断来任意诬蔑我们曾经做过的那件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和承担法定义务的工作事件,致使我们因此伤亡后还长期承受着精神折磨和相关的物质损失。难道这是一个本来应该发挥正能量的组织作用的局党委的所作所为吗?既然对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不能全面贯彻执行落实,那这个局党委怎么能够谈得上对党忠诚和执法公正呢?由于其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坚决不遵守相关的纪律规定,所以才对此件被冤事件一拖再拖,这都多么长时间了也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组织结果的出现,所以说在此事上也没有体现出客观要求做到的“纪律严明”。试问“对党忠诚、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这三个方面都没有达到党中央所要求做到的,这怎么能够完成好“服务人民”这项工作任务呢?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没有程序正义
何谈公正裁判?

上述数百个帖子中所述的那件被冤工作事件,在我们当时无法进行相关质辩的情况下,仅凭具有利害关系的两位直接领导人员的口述(仅仅是口头一问而没有进行过任何客观查证)就给确定至今;相关法律法规明示,作为民警的我们因涉及伤亡事故,局政治部应该建立相关档案以便长期保存,但是这项规定的工作并没有做。上述情况就能够充分说明当时我们所属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处理此事的程序上并不具有正义性。
所以当时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特别是其中的最关键少数由于在正确处理这个工作事故的程序上存在有不正义的全覆盖,那么在确定我们这起工作事故的性质上肯定是不准确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裁判既不公平也不正确!谁曾想,这样不公正的裁判即将就要决定我们当时忠诚履职的两位上下级民警的一生,这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与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所倡导的公平与正义存在有原则上的对立和对抗。
试问,我们所在单位中,从我们事发后的历届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少数,主观上故意造成了这种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客观事实的存在和发展,这从良心上怎么能够对得起一直对你们器重的上级党委直至党中央呢?诚然,一个人身上的错误不能没有,但是绝不能犯这种原则上的错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难道你们作为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就可以肆意违反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从上边数百个如实陈述主观和客观事实的倾诉,引发这个冤情的主角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此竟然也不辩解也不着实解决因此而引发出的的相关问题,从而使这个存在着的客观冤情依然存在于当今这个意欲让公平和正义充斥于人间的理性社会空间中。如此的现实难免让理解此事真相的人们寒心不已,同时更让真正的当事人们不由的仰天叹问,这天理究竟在何方?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某个人由于违法违纪那是必须受到严肃追究的。但是,相关党组织涉及了违法违纪的所做所为,却无法受到相关的纪律法律的问责追究。我所长期申诉反映到这个事实至今没有相关处理结果,就能很实事求是地反映出了这个现实情况。请问,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难道就允许这个有违公平和正义的情况存在和发展下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否则社会上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的事件根本不会减少更不会根绝,即使在数量上减少了那也只不过仅仅是个表面现象。如此长久下去,那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所取得的因为民务实和整风肃纪所取得的相关巨大成绩总有一天会化为乌有。从党性和理性的角度出发,我们每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充分全面地发挥出自己的力所能及,从而不让这种不良情况再次出现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美丽和谐社会中。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相关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竟然是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甚至是其中的最关键少数给主导形成的。上述为同一事件却说出了这么多的内容,就能够充分全面是说明并印证了这一点。
十八大以来至今,党中央严格禁止的“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和“反四风中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无不在我所申诉反映这件被冤工作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性地依序出现着。这种情况让我很是愤懣,心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怎么被我们工作单位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针对此事却绕道而行呢?难道这些方针政策的全覆盖就是被这些相关关键少数们这样贯彻落实执行的吗?请问,这样的组织做法能够维护到党中央的绝对权威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么这个党委就应该对这个对党中央阳奉阴违的组织做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个责任的被追究现在看来似乎是遥遥无期,这怎么能够从现实中体现在制度法律法规面前所有人和组织都一律平等呢?唉,党中央的制度政策法律法规都是正确无误的,但就是被下边这些自私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给搞得让人们怨声载道,在这场轰轰烈烈的整风肃纪活动中的确是出现了很多的相关腐败分子,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场斗争必须得持续进行下去,甚至连歇一口气的喘息之机都不应有。否则违法违纪的组织和个人作为势必会卷土重来,从网上看到的那些违法违纪事实就能明显地说明这个情况的客观存在。因此“作风建设要永远进行下去”这个党中央的英明决策那可真是得民心体民意。从我所如实反映的这件事上看,这个党中央的科学正确决策方针就被我们所在的党委给予了形式主义的贯彻落实。
我只负责实事求是地说明其中的相关情况 ,其他方面的工作并非是我的力所能及,衷心希望有能力负责管理此事的机构,为了党中央的政策制度度和具体措施规定的落实能够切实地行使出自身的法定职责来并能够承担起自身的法定义务来。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当时的这个反映事实真相的相关系列内容是从2017年5月13日就开始了,但时隔至今都一年多了,我们所在的这个局党委针对此问题的解决却没有给出任何理性且毫无辩驳的相关结论和结果。从而使我们和其他人们依然处在一个不明不白的状态中,对这个客观情况的存在和发展,我感到有一个深深的忧虑存在其中,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方针政策,在党中央的坚定要求下并没有全面覆盖到位!可见在行动上不能够全面维护党中央绝对权威的相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确是存在着的,这个不良情况我看不仅存在于我们所在的这里,就我反复在网上如实反映这个被冤工作问题所遭受到的上述不良结果,我看在其他地方这方面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着的。
看到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正在带领我们准备完成“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但现实中却出现了这样与党中央相关决策内容并不遵守的现实情况,这难免让我不由得产生出了某种深深的忧虑,英明的党中央一直提倡”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的执政理想,但如果此事得不到圆满的解决,那我们这些真正的当事人们起码在精神上难以达到完全满足的状态,随之在物质获得方面当然也难以达到我们应该得到的结果,所以说这种情况如果发展下去,小康的路上肯定会少了我们这两位曾经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而不幸伤亡的人民警察同志。所以说,党中央的决策并不能够一以贯之的这类现实,难免真的是让我感到有深深的忧虑!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曾经语重心长地说,实事求是,是邓小平同志一生最重要的思想特点,也永远是中国共产党人应该遵循的思想方法。就我上边频繁地提到的那个受冤工作情况的形成和发展,就是涉及处理和对待此事的绝大多数共产党员们没有严格应该遵循的这个思想方法,才使的这起人为的被冤之情从产生到发展至今已经二十余年了,可遗憾的是,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英明政策举措规定一以贯之的影响下,这起人为所造成的工作被冤之情依然不被实事求是这个应该遵循的思想方法来进行发展性的思考和解决。
我在上边就同一个问题实事求是地说了这么多内容,其实也是在促成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此事存在着的相关问题能够给予实事求是的思考与解决。可遗憾的是,在其中没有任何一位某些相关关键少数能够勇敢地站出来针对此事而坚持这个首段所指出的那个党中央有关实事求是的中心思想,从而使这起冤情依旧存在着和持续着。大家说,党中央如此信任这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并给予这些人超出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但这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却不按照党中央规定提倡的相关思想和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措施来行事办事,请问,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行为吗?笼统地说,党中央正在大力提倡和倡导建立覆盖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公平和正义,而这些所谓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却在人为硬性地且毫无理由地阻止此事本身存在着的公平和正义的出现,有鉴于此,这些人担任着某些相关关键少数职务的资格就不纯,既然不纯就意味着没有资格。可见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有些人们特别是相关关键少数的综合素质建设的质量不高着实应该引起我们的格外高度关注。
虽说人人都会有错误的存在,但这种原则上的错误党中央能够允许它存在和发展下去吗?我看党中央肯定不会允许这类错误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否则这个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会被动摇解体。很担心这类情况如果将来形成了潮流那肯定是会对整个社会的健康正常发展形成或高或低的危害性。就拿反四风中的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的某些地方就是以形式主义的方式来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就此事的现状来说我们这里的这个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作用下就实实在在地做到了这一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被减少以至于被根绝呢?我以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发挥出制度规定中给予自身的相关正能量,才能使这个不良情况不再继续发挥出它业已存在的相关危害性!以上就是我以点带面所形成的客观认识。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通过客观存着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就上述这个历史被冤工作事件,我从不同的角度和高度反复论证它本质上应该和必须具有的公平正义性。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主观无理和无能的作用下,对此事并不根据党和国家所倡导规定的正确思路来切实解决这个历史冤情。看看对此客观情况的存在,我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具体措施规定我写了这么多内容,自然而然地得到了“沉默就意味着默认”这个客观现象的如实表现,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上述客观事实就能够表明,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从我们事发至今,长期以来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特别是其中的最关键少数的纵容支持下,表面上对我反映此事的重新处理上采取的是“为官慢为”,但实质上是“为官不为”。应该提出的是,即使在“为官慢为”的过程中,也并不根据党中央郑重提出过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所倡导的工作精神来成功思考和处理此事,造成这个现实情况的根源之一是并不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贯彻落实到实处。党中央中纪委给我们指出“长期以来不解决实际问题就是最大的形式主义!”和“形式主义其实就是最大的腐败!”。就我上边申诉反映的此事所得到的结果正是这两个结论性思想的最现实表现。回想起来对这个问题我也曾经多次找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职能机构部门反映过此事,但所得到的结果都不偏离“官官相护“这个违法乱纪的轨道。可见接受这个申诉控告系统中的相关腐败已经据实发展成了似乎是“坚不可摧”的样子。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现实否定党和国家所规定的相关党章党规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科学正确适用实效性,有关于我的这个肯定性结论认识,我在前边的申诉反映材料中都有过或明或暗的相关提示,但应该涉及此事的相关监察纪检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们并不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关措施来从根本上铲除这个影响党和国家光辉形象的现实毒瘤,在“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这两个为民务实要求安排下,其中的相关党委各职能机构并不发挥其应有的工作职能,可见上述的党委和纪检委在对我如实反映此问题的处理上,已经把党中央的相关各项政策规定要求视同了儿戏,人为地制造一起人间冤情竟然能够持续发展到这么严重和这么久!客观地说,我从1998年开始就意识和认识到了其中存在着不公平和不正义的关键因素,从那时起就向当时的政治部主任张应堂同志进行了申诉启动,大家看1998年至今已经多少年了,这个问题一直被我们这里历届的党委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地给拖着到了现在也没有被合理解决。这个现实难免给人以匪夷所思的感觉!
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会将这起被冤工作实情一直持续申诉论述反映到在它其中蕴含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再现为止!客观现实需要我必须把当时严格履行民警法定职责和忠实承担民警法定义务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原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的英名重新树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中,其实这样做也是在切切实实地配合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所倡导规定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最现实行动,当然也为铲除其中的违法乱纪腐败分子也能起到一个相关的促进作用。如果这些目的都能真正成为现实的话,这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在原有良好的基础上得以加强实效的一个成功案例。 让咱们所有充满正能量的人士们都期待着这个美好的结果出现吧!对此我是信心满满的,因为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所释放出的社会正能量,一直在给我以巨大的且无限量的支持,具体地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规定就能起到这个正能量的作用。否则我也不会对此坚持不懈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背后,其实就是“不会为不愿为不敢为”。
“为官不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能力不足而‘不能为’,二是动力不足而‘不想为’,三是担当不足而‘不敢为’。
为官不为,本质上也是种腐败。“有‘勤’无‘廉’,政失之于公,有‘廉’无‘勤’,政失之于慵。‘廉’和‘勤’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做不到‘廉’是腐败,做不到‘勤’也是变相腐败。”这类变相腐败,是对党和人民的不负责任,也是腐骨蚀心的慢性恶疾,会侵害政治肌体。
上述三个说法已经明显地勾划出了有关形式主义的巨大危害,但是这种情况依然没有绝迹,在某些地方和某些事件上依然在变本加厉和继续为恶,请大家对此应该群起而愤之,绝不能让这种情况在我们这个越来越美好的社会中能够沉渣泛起!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作为一个应该必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局党委,竟然在实践中仅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和相关猜测,确定和处理一件民警依法履行自己相关法定职责和忠实承担相关法定义务的公安工作事件至今二十余年了。现在想来,党中央所发布的相关政策方针,我们这里的局党委在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主观作用下却不切实贯彻执行落实,这能说这个局党委是对党忠诚吗?面对人民的急切需要,却让遇事的人民警察必须履行完繁琐的请示汇报程序后再出警(况且没有请求汇报这个主观认识并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予以明证),这能体现出真正服务人民的公安工作实质吗?面对相关紧急情况党和国家明确规定都有相关的紧急处理措施,我们根据这样的规定切实做到了相关公安工作,但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却从事发至今都从来对此不给予明确的组织认可,但也从来不说明应该这样做的合法依据。这能说这种组织行为是在如实履行执法公正的法定职能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边对我们这种工作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我们所在的党委对此并不给予认可,从而在这个过程中也都时不时违反这部条例中的相关内容!大家说,这样的组织行为能够表示出这是一个“纪律严明”的局党委吗?
综上所述,面对这样一个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中最关键少数支持纵容下的党委违法乱纪的组织行为,竟然没有一个能够应当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相关组织、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和其中的最关键少数,发挥出中党中央倡导要求的应该做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来认认真真地维护在其中能够体现出来的社会中相关的公平和正义。可见“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等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我们这里真正贯彻落实下去也并非易事!对这个客观存在,很难免让充满正能量的所有人们都表示出了既可悲又可叹!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495楼中有一个明显的小错误,即"发挥出中党中央",正确的应该是“发挥出党中央”。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党建读物出版社和学习出版社所出版的一部权威性刊物上,我看到了这样的内容,即“加大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度,把纠正“四风”往实里抓、往深里做。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文化的产物,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要继续大力整治“文山会海”,大幅度精简会议、文件、简报,防止以会议推进工作,以文件落实整改、以批示代替检查,决不能对中央的精神断章取义,贯彻一半放一半。要严肃整治一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庸懒无为,一些基层干部不在状态、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现象,对贯彻中央精神只喊口号不抓落实,只见表态不见行动的,要严肃处理;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上边我认真遵照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和相关规定措施如实向各级党组织主要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反映的这起历史冤情所带给我们的终生伤害,有记载的已经四五年了,但至今都没有得到任何合法合理合规的理性解决。看到了上边的那段权威性表述,再结合我们所经历过的这个工作冤情,考虑到我们所在的这个局党委,纯粹是在贯彻中央精神只喊口号不抓落实、只见表态不见行动这个错误的组织行为已经全面覆盖到了我为此冤情进行申诉的全过程中,难怪此事至今都没有什么科学有力有信处理结果的出现,原来它的根源越是在这“四风”中的其中两个即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这个错误的组织行为按理说应该被严肃处理(首段中权威性的意思表示),但我总想我们所在的党委如果能够按中央精神和相关规定措施给正确处理了此事,我就不强烈追求他们被严肃处理的结果出现了。但是现实中往往是事与愿违,他们对此事的态度现在采取的工作态度是不置可否,进而不见任何可信结果的出现,在客观上就表现为“为官慢为和为官不为”相关错误的组织行为。我们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客观损失又在顽固地持续扩大着。唉,党中央代表全国各级党组织向全国人民庄严宣告即“工作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庄严承诺,没想到在此事上却遇到强烈的阻力而得不到切实的贯彻落实,看到导致这种客观情况出现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依然在那里趾高气扬和飞扬跋扈,我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应该必须全覆盖并不会感到真正的乐观!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大同市人民警察 2018-07-02 10:47:51
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决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以来,通过深入学习相关内容,我就清楚明白了下边这条党章规定正是共产党员赵子义同志当时当场决定开展这项公安工作的理论指南。再说事后被主观认定我们开展这项公安工作既没请示又没汇报,从事发至今都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来证明这个主观认识是真真切切的。下面就是根据这条党章规定所引发出的,相关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的客观认识。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六条......
-----------------------------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七条中有规定为,……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党章中这种情况是这样被规定说明的,特此更正说明。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本栏501楼中的相关内容,再结合504楼中的相关内容后进行综合考虑,这已经是铁理确定的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错误。再加上其他楼中帖子上所指出的相关内容,有关于此的相关错误错误存在那是板上钉钉的。
现任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竟然说,事发都二十多年了,让他怎么处理此事呢?就这个首长观点我认为,我从一开始就针对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如实反映的这起冤情,而并不是针对某一位局长才说的此事。无论是谁主管局党委,那就理应正确处理此事!因为这是局党委曾经给造成了这个主客观错误的存在,难道局党委书记换人后,就对原来党委书记的事情一推就不管了吗?如果这种说法和做法是正确的话,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也不会向全党全社会发出“新官不能不理旧帐”的郑重声明来,换个角度来考虑,这个规定也是在考验新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高低的一个硬性标准。衷心希望新上任的各位党委书记不要为了自私而使“为官不为-为官慢为-为官不为”这个组织违纪行为成为阻碍整个社会健康向前发展的毒瘤。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此事在单位工作网上说了那么多都没有得到正确的解决,因此我又在互联网上就此事说了这么多没想到却得到了我们所在局党委对此的“哑口无言”。请不要以为我这是在没事找事,我说这么多都是有政策规定法律法规依据的,否则我也不会在这里坚持不懈的。根据党中央中纪委的相关规定认识,我始终认为我们所在的局党委针对此事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兼官僚主义而形成的腐败组织作为,但说了这么长时间,却没有任何相关人士勇敢地站出来认这个账。下面我就把中央的这个意风原封不动地写在这里,当然其中的第七款的后半部分内容是与此事毫无关系的。请大家就前六款和第七款的前半部分的内容再结合我上边所说的那些基本事实来确定,目的是请大家在思想上能给予定夺。这个规定认识内容如下:
七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一是纸上谈兵,光说不练;二是漠视群众呼声,懒政怠政;三是遇到紧急事项仍无动于衷;四是不及时推动协调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相互推诿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六是“推绕拖”延误项目进展;七是审核把关走过场,录用开除党籍人员。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条规定只要一输入百度或搜索就会知道它的出处,而我上边写了这么多内容,点击量已经有万余人。值得说明的是,从这类帖子出现至今都没有我们所在局党委中的任何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拿出意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工作态度来,来让我心甘情愿地能够停止在这个公开场合中进行对此论理、论据和论证的行为来。在实际中反而破坏了我正常的工作条件,即长期搞的我原来可以正常使用的工作电脑两年多了都无法发挥它正常的使用功能就是这种情况。这还不是这条规定中明确提到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具体情况吗?除去这一点,这条规定中的其他款项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主观无理作用下,针对此事也多有涉及。
根据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精神,涉及我们所在单位的局纪检委和上级厅纪检委怎么不针对此事就这条规定而予以切实落实呢?这些地方在我的长期如实反映下,不是不知道此事,而就是不落实,其实在主观上就形成了“为官不为-为官慢为-为官不为”这个违法违纪的组织错误。在这个情况下,我们所在的党委和上级党委为何不积极主动地充分发挥出“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工作职能呢?
鉴于针对此事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忙而造成的“无知”,我在这里就把这条规定明确地写出来,如果再不切实落实也不把其中的合理合法合规理由在这个公开的场合中实事求是地写出来,那就客观上证明了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的主观无理作用下根本不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精神当做规范相关组织行为的标准来切实执行,从此引申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在我们这个局党委中几乎是形同摆设。这可是在政治上出了问题,这个问题有时比腐败问题更严重,这个结论是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最清醒认识。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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