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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长期不正确解决申诉上来的问题就是最大的形式主义,这是党中央中纪委在“反四风”的相关工作中已经被大家明确认定了的不良现象。可从上面的多个内容中看,这么长时间了都没有给出个让我能够心服口服的相关组织结论来,这是由长期不正确解决申诉上来的问题这个不良情况给造成的,难道这不是越来越严重的形式主义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上边这条规定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我们在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晚因公突遇车祸造成了重要伤亡后,而被我们所在工作单位冤枉一事。话说在一九九七年开始我就这个问题开始了持续的如实申诉,有明确记载的申诉从2013年3月6日起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的工作网上都有,没想到至今也没有得到相关组织机构依政策依法依规地给予正确解决。
作为长期受冤者的我认为,如果有什么依政策依法依规的根据能够说明此事就是可以不被重新处理的话,作为公务员中共产党员我只能服从国家相关规定了,可这两级党委从我申诉至今都没有给出什么让我能够接受的理由而拒绝给正确办理此事。这样的现实表现就能说明这是一个由“为官不为至为官慢为再至为官不为”的组织不良行为表现。
根据上述的那条宪法相关规定和我在上边数次回帖中提到的有关出自《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被切实违反。这种组织行为已经实实在在地违反了,党中央于2016年2月向全党全社会正式提出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要求。
就首段上的那条宪法规定结合我的实际情况我再作一下说明,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中所赋予共产党员的权利义务要求,我向这两级党委就此被冤工作事件如实提出了申诉和后来的相关控告,但在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的无理支持下,长期不是左推右拖就是给我增加相应的困难,总之目的就是不给依政策依法依规的正确解决处理此事。本来做为公务员的我曾经拥有一台登记注册使用的工作电脑,但因为我通过它向我们所在的市公安局党委和省公安厅党委依政策依法依规地如实反映这个冤情,在没有得到任何有理有据反对的情况下,我的这台电脑却莫名其妙地失去了它应有的工作功能,我也几次找过单位中修理电脑的工作人员反映过这个问题,但他们至今都没有给把这台电脑给修理好,至此我就认为我的这台电脑肯定是由组织主张给搞坏的。因此我所在的党委就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这项规定。
综上所述,这难道不是一个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无理作用下的组织违纪行为吗?党中央中纪委以前提倡规定的“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相关规定,难道说了跟没说一样吗?否则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怎么置党中央的科学决策规定于不顾呢?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法治国怎么却在我们所在的这个党委无法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呢?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纪律检查机关难道对这个现实问题怎么就能够视而不见吗?
前些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现实重要性被党中央着重向全党全社会明确地指了出来,可我遇到的这个明显违反《宪法》上述规定条款的组织行为却依然顽固地存在于现实当中,这难道不是个滑稽的事实和现象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领导干部上网,要与网民心连心。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交互性,交互性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意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党员干部只有克服官僚主义思想,才能做网民的贴心人,才能从网民中听到真心话。
上边这段话的意思是在2017年4月19日举行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发出的正能量声音。这个会议是党中央主持召开的,所以由它所发出的任何意见和决议我们都应该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吧!
理论联系实际是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把第一段所表示的内容结合我们长期遭受冤屈的这件事件来说,我在网上从2017年5月13日开始至今已经有相关内容近四百个了,但就是不见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领导干部上网与我谈及此事。前边已经明确指出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交互性,交互性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意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我们所在单位党委中的相关领导人员根本没有这样的思想意识,认为我只是一位普通的警员而认为不应该与我在此进行平等的交流,所以我写了这么多指点党委因此事而存在的诸多错误毛病,却不见应该对这个党委高度负责的他们对我说的这些给予任何的反驳和纠正,即使我说这个客观情况只能表明是他们对我说的这些是无声的默认,但就是这样说也不见他们出来对此言论说些只言片语当然也不见他们对此事有任何解决处理情况的发生。所以说我们所在单位党委中具有相关关键少数地位的党员干部们根本没有克服官僚主义思想,根本没有做到成为网民我的贴心人,当然也不会从网民我这里听到真心话。对他们来说,党中央提倡执行的“反四风”对他们来说根本没有任何震慑力!
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中,这么明显地出现了违反党中央方针决策的组织错误做法,此举竟然没有引起相关党委纪律检查机关的高度关注,这让我真的感到很是意外!不是党中央庄严宣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吗?整风肃纪永远在路上吗?大家知道这两类充满正能量的执纪工作思路已经出现这么长时间了,可是相关充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组织不良工作作风表现,怎么会依然会出现和存在于现实中这么久而不见有消失的任何迹象呢?唉,全面从严治党对我们来说仅仅是一个口号而已,因为我们真的是难以亲身感受到它的真正落实!对这个情况的出现,相关党组织应该执行的“两个责任”的工作要求就应该闪亮登场了。
虽然我遇到的现实情况就是这样,但我依然会让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共产党员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切实承担的义务成为我终身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因为始终相信,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这份人为造成的陈年冤情只要依政策依法依规地进行严格认真办理势必就会得到平反昭雪的最终结果。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党和政府重视网络建设,重视网络民意。要让网络成为体现真善美的平台、宣传正能量的平台、化解纠纷的平台、创业发展的平台、党与人民联系的平台。为了国泰民安繁荣昌盛,各级党员干部绝不能在网络领域缺席
上边这段话同样是去年4月19日党中央召开的那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发出的对全党全社会的具体要求。可我在互联网上如实反映我们曾经遭受的那件工作冤情后,至今都有一年以上了,就是不见与此事有关的各级党委对此事有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当然对此事件的相关解决结果也没有出现。请问这是一个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的我们所在单位局党委的正确做法吗?试问,从实违反党中央这个意思表示的做法难道是正确的吗?敬请与此事有关的各级党委不要再像以前那样掩耳盗铃了……
按照科学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一开始我当然不会认为上述我说的与此事有关的这些都是正确无误的,但是写出这些至今都这么长时间了,客观世界却给安排出八千七百余人的点击量中,天缘巧合地却没有丝毫不同意见的出现,这是大家都有目共睹的!如果说我们所在局党委狡辩说,不是不能说而是不想说。对此我的看法是,既然我把这起我们曾经遭遇的工作被冤之情如实写在了这里,就是想让我们所在的局党委把长期不给依政策依法依规纠正的所谓相关正能量的理由也应该把它写在这里,从而让以各方面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大家,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平台上就这个组织所持的自认为是正确的理由进行自然地评判来说明它的公正性何在?
可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对此却长期采取了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回避态度,我估计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对这个做法还美其名曰“工作忙顾不上!”我以为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的确即使真的工作忙难道还连依政策依法依规评判这个工作事件的正确与否的时间都没有吗?为了让此事被局党委正确办理的容易一些,我就从依政策依法律依法规的角度出发,就把此事分析的清清楚楚和头头是道(在上边的某些帖子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表述)!既然出现在这里这么久了点击的人数也这么多了,客观的表现就是对这些说法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的出现。这种客观出现的情况难道就不能说明我说的这些都是符合人性正确思维意识发展规律的吗?既然如此,按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这个哲理出发,这还不能说明我们当时所做这份公安工作的正确性和后来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的违法违纪性都是客观存在的吗?
综上所述,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中从事发至今的历届相关关键少数们中的最关键少数,怎么会置社会公理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于不顾呢!反而将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公安事业的民两位民警狠心地抛向人民的对立面呢!这种情况与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所提倡规定出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很明显是格格不入的。这种做法怎么能够维护到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绝对权威呢?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难道可以允许这种与党中央阳奉阴违的组织做法在现实中活生生地长存下去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关注党和国家政治文化生活的人都知道,在2013年1月22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充满高度正能量的执政思想就出现在了党中央中纪委,经我对它的慎重思考认识,我很自然地意识并认识到了当时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我们(赵子义副中队长和下属我)的确是被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党委主客观地给冤枉了近二十年了。
根据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一系列正能量政策方针措施,我极其认真是写成了《山西省公安厅大同市公安局党组织并不严格依法办理此事,真的有损中央权威》这份申诉材料,然后在2013年3月6日把它通过单位公安因特网发送到当时的山西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李喜春同志的厅长信箱中。
从我那个申诉材料的题目上看,这份申诉材料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政策依法依规并结合当时的工作现状如实写成的,根据组织相关规定,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倒是当时在李喜春主任的认真安排下也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的对待……,但一涉及其中关键性的问题,这个当时体现正能量的工作行为迅即就走向了它的反面,在现实中表现出的轨迹就是组织慢作为而无法给出公正的结果后就长期地采取组织不作为。
经过了这四五年后的漫长过程回头看,我根据所经历过与此事有关的现实极其明显地认识到一个问题,就是与我相谈相议此事的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中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和相关工作机构,基本上都没有按党中央对领导人员和领导机构所要求到的这个工作思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来与我议及此事。实事求地说,即使有那么一两个仅有的规定出现在公安工作网上,那这些也与我们此事的本质毫不相干。当然受这个现实的影响,我们的那个被冤工作事件当然基本上还保持着原状至今。可叹啊!当时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自己所承担公安工作法定职责的赵子义副中队长依然还沉冤于地下!这个有违于公正和正义的现实竟然是历届党中央领导下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给人为造成的。让我大惑不解的是,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这个有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工作思路所造成的组织不良工作行为的现实情况,依然还在持续和继续着。
在这个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我们社会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理应通过自己的所作所为来维护好卓越优秀党中央的绝对权威,但在此事上,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和它属下的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对此事的被重新处理过程中,根本不执行党中央为恢复和建设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规定出的一系列硬性要求,就连对“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什么意思都故意搞不懂。要不怎么对我就此事几乎一次都没提及过更没有具体应用过呢?请问,这样如何才能够维护到党中央的绝对权威呢?我看这样给党中央少抹点黑就算万幸了!
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历次公开的政治活动中,不止一次地规定提倡全党和国家工作机构都要严格遵循“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工作思路,但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和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无理作用下,在对此事的重新处理上就是无理不涉及这项工作思路的实质内容,反而利用他们手中的职权把此事一拖再拖已经这么多年了。这样的现实,这是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所规定要求做到的吗?不认真严格贯彻党中央的政策措施规定,这是个明显的违纪行为!与此相关的各级党委纪委,被党中央和人民所赋予的“两个责任”工作要求和“整风肃纪”工作职责怎么不积极主动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呢?难道你们这些专职机构及其中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无理影响下,真的不相信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正确坚强领导吗?否则怎么连党中央的相关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都不认真切实地贯彻执行呢?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这个能够畅谈民意的平台上,作为党龄已达十余年的共产党员我,严格遵循和遵守党中央各个时期的大政方针和具体规定措施,并结合我们当时的工作情况,在这里说了很多能够恢复其中的公平和正义之理。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让我很不能理解的情况,就是我严格根据上述的那个铁定原则说出的几个帖子,不知为何却在这里失去了它们存在的状态,我根据我留的底子来看,我也没有发现其中有什么不遵从政治方向和有违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的言论说法。很奇怪,这种不能被理解的情况就是发生了还不止是一次!
根据科学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虑,我并不认为我说的这些都是准确无误的,但相对方看出了我的不足,是可以通过同样的方法在这里对我予以依政策依法依规的相应反驳和驳斥吧,如果如此我确实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或错误的地方,那我当时就其中的某些内容就会主动闭口不提了。但我没想到的是,既不说我坚持的这些有什么毛病,就在我无法操控的情况下把我精心写出的某个帖子在这里给抹掉了,我很是让我有个莫名其妙的实在感觉!
敬请大家能够给我就这个问题情况的出现给我提个醒,目的是让我能够意识到这个问题情况的出现是正确的,否则就会让我在心头对它的存在结下一个难以释开的心结。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抱歉!您所提交的内容可能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或通过未授权的第三方应用进行操作,请确认后再提交。

上述那些是我好几次发了一个内容每次都得到了这里的上述提示内容,我倒是对这个内容留有底稿,看后觉得确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我估计这个内容也会在您们那里也留有底子……。
请问通过未授权的第三方应用进行操作,这是个什么意思?请问对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请大家再仔细看看本话题栏目中 最初的那个原始帖子及后来的相关帖子,它的内容从始至终就对这个问题分析的有理有据,已经能够完全表明在此不幸工作事件中伤亡的民警同志们当时的这件公安工作,是完全正确和符合规定的。可他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这个公开场合中出现的这个东西长期以来充耳不闻,后来只能断断续续又出现了数百个说明这个情况是正确的帖子,其实这些帖子都是根据第一个原始帖的内容而引发出的相关话题。
经询问他原来也不准备在互联网上向大家谈论这个话题,因为他们单位有工作网可以通过它直接向本地或上级领导同志和相关机构申诉此事,可至今他也搞不清楚是什么原因把他使用的那台工作电脑给搞的一年多来不能使用了。所以他只好通过互联网向大家说的越来越多了。
本来此事依政策依法依规处理起来并不难 ,可在其中相关关键少数的无理干涉下,这件工作反而变得长期以来得不到正确的处理结果。这种为官慢为直至为官不为的相关组织组织错误在他们这里就连党中央规定出的东西也不起实际作用。那你还有什么办法呢?在解决实际相关问题的过程中非要把党中央的要求和决定当成了儿戏,这成何体统!
综上所述,党中央规定提倡的“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这个政德要求,从这件事上就能够看出来,这种工作理念就没有让这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深谙于心并能够实际运用。此事所受到的结果就表明了这种情况是存在着的。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综上所述,互联网上有几篇有关于与此事实真相的叙述文章,能够有助于对此有兴趣者对上述内容更深刻正确的理解。它们是“《省市公安厅局上下一股作气地长期冤枉我们,对此该调查了》、《成熟思索后的再次讲述,客观要求依法依规的最终结果能够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事不应该停滞不前》等等。
之所以我在网上不知疲倦地对相同的话题说了这么多,就是因为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影响下,认为此事已经发生过的时间太长了,就从主观上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主动积极,在客观上也是能拖就拖。其实我在1997年就向当时的局党委口头反映过此事没有结果,再从1999年向当时的局党委书面反映过此事多次至2013年也没有结果,之后我于2013年3月6日向省厅通过单位工作网反映此事至今也是没有结果,于是我就在互联网上又于去年5月份开始向大家说了此事这么多,没想到在没有任何反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所在的这个党委对这个情况的存在更是视若无物!
我很纳闷,我们依法依规当时做好了相关工作,就是因为突发事件而客观上形成了无法辩解的情况存在,在查无实据的情况下,相关组织机构生硬不正确对待此事这么多年,在这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社会大好形势下,我对这个不良情况的存在真是再也难也容忍了,所以就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中,一点一点地讲述此事被不正确对待的原委。请大家对我们当时在紧急情况下认真敬业的两位上下级民警予以理性客观的理解并支持!

当事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在这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社会大好形势下,我对这个不良情况的存在真是再也难也容忍了,”我句表述中的难也容忍中有一个错字,其实应该是难以容忍。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记得去年前局政治部门的一位比较重要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局里已经决定准备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正式处理呀,你如果再在网上说这件事情,局里就决定再也不管你所反映的这件事情了。对此说法我就觉得很不可思议,难道相关党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还有如此商量的余地吗?如果真能这样的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这个科学工作方针政策的出台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它的出现就是说,根据规定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当然不应该怎么做就肯定不能那样做。实话实说,本段开头的那个局政治部工作人员的说法的确表现在了我所在的现实当中。您看年后至今都已经一年多了,我长期以来孜孜不倦地反映的这件事情依然沉寂在那里而没有被相关党组织有丝毫从根本上解决纠正的的迹象。这个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也许是我根本没有停止在网上实事求是地论证我们当时所参加那项工作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之所以我没有停止在网上继续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这个事情。我认为只有任何事物和现象只有公开才能够得到公正公平正义的客观效果。所以如果在网上如此反映再长期起不到这样的效果,那我会寻求在其他媒体上或党的其他监督执纪执法机关再为此寻求开辟一份说公平正义之理的阵地。借以改变现在的既不认可也不科学合理地反对的尴尬局面。我始终坚信,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公平和正义必将普现我们这个社会中的方方面面。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各级纪委要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上边的这个意思是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正能量意思规定表示之一,之所以我把这个规定意思写在这里,就是想提醒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该按党中央的这个意思来分析和处理我向这里申诉反映的任何事情,否则就是在执纪违纪。
让人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要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是在已经召开过的“两会”上重点强调的党中央声音。从上边的数百个内容大家应该能够意识到,针对我们所经历过的这起工作事件,病后我逐渐理性意识到在事发后组织上对我们根本没有给予依政策依法依规依社会公理的正确思考对待和国家硬性规定的相关给予,所以在这个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大好政治形势下,在向我们所在党委和上级党委申诉无果的情况下,我才向充满正能量的社会大众如实诉说这么多。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以上的内容都是我凭良心依政策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高度出发对这个事件给予了多方位的如实论述和论证,从本栏系列帖子和网上与此有关的其他帖子所得到的反响来看,这么长时间以来至今都没有得到有理有据有价值的任何反对意见,从这个平台本身具有的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天然属性出发来理性思考,此事本身具有公正和正义的性质应该说是当之无愧的。
从历来的现实看,全国上下各级各个党委永远是正确的,就是因为我们这里其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特别是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少数,主观把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产生出来各项政策制度、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给予了曲解和误读,然后就导致了并不能够实事求是地给予全面彻底地贯彻执行。近年来在党中央整风肃纪的严厉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那些冤假错案,几乎都与上边提到的这个原因有关联。其实我所如实反映的这个工作冤情就是如此,这些在我上边的帖子中都有程度不同的提及和理性评说。
2013年1月22日就出现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有“三严三实”、’四个全面”、“四个自信“、四个意识”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等党中央倡导规定的大政方针和具体措施规定,其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基本上都能说明和证明我们当时所从事的那项公安工作是正确无疑的。可与曾经谈及此事的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们,没有一个依上边所示的那些观点规定与我谈及此事,这种现实让我很是难以理解,难道上述那些党中央要求切实遵守的意思规定他们这些相关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们就可以不遵守执行吗?难道说面对真实的冤情他们就没有认真调查后给予正确解决的义务吗?否则他们怎么会让历经二十多年的这个冤情继续存在发展下去呢?。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的“可与曾经谈及此事的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们”中缺了一个关键字“我”。
正确的应该是“可与我曾经谈及此事的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们”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就同一个问题我反复论证讲述了这么多,其实我也不想这么做,这种情况纯粹是我们所在工作单位中的某些既不懂与这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又不理性思考这件事情原委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少数和极不负责任的相关工作人员给造成的。
我在前边的那些帖子中都反复说过,党和国家都明文规定当时我们巡警确实应该做好做实的这件公安工作,可当时局党委就凭两位害怕承担相关领导责任的我们的两位直接领导的随意口述为依据(没有经过任何客观查证证明这两个口述内容是绝对真实的),就把我们这件按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表彰奖励的这件工作事件,生硬给人为地冤枉二十余年,这着实从根本上违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原则。曾经这为这个问题的切实存在,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在我心中形成了几乎是难以承受的纠结。
真是天遂人愿,大家看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就给我们明显吹来了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明显出现的东风。根据它制定出的一系列为民务实的方针政策和具体相关规定,我就能够明显地意识到当时和现在的局党委的确是在不认真做实和做好当时和现在的相关应该做到的相关工作而冤枉我们这两位当时是上下级的民警同志至今。由此带来的党和国家明文规定的相关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我们都客观承受了二十余年了,这个情况的存在我在上边的某些帖子中都有过提及。可遗憾的是,时代进步了,我们所在的两届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关键少数的有关于这方面的思想意识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进步,他们依然还在固守着那个在客观法理上并不能够真实存在的陈年老调,在客观上将这份冤情进一步地持续扩大着。
这个主要是明显有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组织行为意外地明显存在于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的中国大地上,这是极不正常的,也是有违法理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大家看了上边322楼中的相关内容,我把有关于这个情况的相关控告书于1月26日交给了我们所在单位的纪检委,这里的主要负责人也将这份控告书交给了这里的相关工作人员。上述的那个时间至今已经二个多月了,我根本没有遇到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中任何情况的发生。这个违反“两学一做”工作精神的具体工作行为竟然发生了我们所在单位的纪检委,这让人们可真是大感意外了,话说执纪机关却在实实在在地违纪,这根本不是新时代新气象,而是个新时代的怪气象,国家工作人员违纪作为应该遭到相关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但纪委的执纪违纪情况又该被如何管理呢?党中央曾经发布的“两个责任”的工作要求,就对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看来我们所在的党委应该认真做这件工作了。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的党中央曾经发布的“两个责任”的工作要求这个表述,根据它的概念本质表述,更为准确的应该是党中央曾经规定出“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突然发现,原来存在的432楼和433楼中的相关内容却不见了踪影,对这类现状以前在这里曾经有过,我总认为自己所发的内容存在着某些违背原则性的问题而被消失掉了,也就对这种情况基本没说什么。可这两个内容我从存在于U盘上的底子来看,的确也没发现什么有违原则性的东西,却遭到了此内容被删的结果对待。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自出现在中国大地上,就致力于建立和促成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我就是遵照这个原则把自身经历的冤情向社会大众做了一系列客观理性的述说。
如果认为我说的不正确,那就请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中说出来,但这种情况点击量已经这么多人了就是没有人能够说出来;如果我说的是正确的,那就应该采取纠错的组织行为进而回归本来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至今这种情况在我们所在的党委并没有出现。这其实就是一个违反实事求是工作作风的现实表现。
如此简单的问题却数次采取这种为人所不齿的行为给抹掉,这种组织作为怎么能够配合党中央建成文明、富强、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呢?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是不是因为这方面的原因 ,使我向上如实反映的这件事情长期以来得不到正确的处理呢?某一天,有位我不认识他识但他认识我的一位同事热情地对我说,单位可能是因为你们事发的时间长了,都换了几任领导同志了,因为他们对你们的的这个事情并没有亲身经历当时的有关实际情况,让他们处理起来是比较难,所以现任领导们都不愿意插手此事。
就这个说法我先说一个客观上的原因,就是我们事发至今都换了几任领导同志了,但我认为单位的领导再换,但是我们所属的党委并没有换,我长期以来是向局党委如实反映的这个问题,而不是针对某位领导同志才反映的这个问题。所以不应该以局党委的领导人换了就对此事推卸不管了。试问,如果这个理论成立的话,即如果领导人换了就对前任领导人任上但没有完成的事情就一概不管了,那历史上文化大革命中所形成的冤假错案就无法得到平反昭雪了!但后来的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就可以说,现在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中的某此关键少数们如果再持有这样的观点,就是极其错误的。党中央历来要求共产党员们应该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去谨慎思考遇到的任何问题,可在当今在某此事情上在有些关键少数的影响下却不能够做到这一点,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这难道不是政治上出了问题吗?党中央认为,政治上出了问题的社会危害性远比由经济腐败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更严重。我们所遇到的这个情况就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的确是存在着的。
对他说的这个情况我觉得在目前应该占很大的市场,虽说党中央明文规定“新官不能不理旧帐”,但这个决策在某些地方上却被有选择地执行,形成这个情况存在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受利益驱动的影响,通俗的说就是对自己有利有好处的就执行,而对自己无利的或没有好处的就不执行。这在实践中就严重违反了“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监督和制约权力的科学客观要求。实话实说,我在1997年就找过当时的政治部主任口头反映过此事存在的不公平和不正义,以后在历届政治部主任的任上我都提及过此事,但是都不了了之到如今。好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清清楚楚,但就是不见在全社会全面具体地地切实落实。
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国治国的治国方略,同样好的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还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客观要求,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无理影响下,在理应正确处理我们的这件被冤工作事情上,却并没有按党中央要求应该做到的这些方式方法论进行谨慎如实地办理。更为恶劣的是,这种错误做法反而让他们影响到了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中的某些关键少数们,具体表现是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第十三条的规定内容向省公安厅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反映此事时,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不了了之。
唉,我本来想在山西省公安系统内部由党委主导纠正这个组织上给我们造成的历史错误,但起到的效果却根本得不到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价值,由此我只好将此事放在了互联网上来意想恢复这起工作事件的原本具备的公平正义性。虽说目前没有起到什么积极有益的效果,但是至今没有任何理性反对意见的出现,这就让我更加明确地意识到,某些所有相关的关键少数并没有严格遵守党中央的相关政策规定的所谓组织行为确实是存在着的,由此所带来的相关危害性也着实都明摆在了那里。如何才能管理好存在着的这些问题呢?从所经历过的实践上看,我依法依规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基本上都被相关党委和党内纪检机关无理无情地拒之门外。
这种情况的现实存在很是让我大感意外,说起来我们本来没有违法违规地做好了相关公安工作,就因最为重要的当事人因公离世却被冤枉(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至今得不到昭雪;而这些党委和党内纪检机关已经明摆着,利用违反党章和法律的手段来对待共产党员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和共产党员宋海涛同志的具体相关关键少数和部分工作人员们,却不时地得到了提职升级和相关荣誉物质的给予。这个极不正常的政治生态目前已经明显地出现了我们所处的社会实际工作中,请问,这种情况能够给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带来的负面效应会有多大?再请问,这种情况能不降低公安民警们在现实工作中充分发挥出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吗?还请问,这种情况让主持公平正义的历史上的我们和现实中的我切身感受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存在,这到底会滑稽到什么程度?更请问,这种情况扩大后的所引起的社会相关损失,这是相关各级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能够用什么办法承担的了呢?因此如果不刹住这股正在发展中的歪风邪气,将来由此所造成的社会损失无不令人大感意外和悔不当初!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乱作为的共同点是:不依法办事,没有把权力用到为人民服务上 )
就上述这个权威的观点意识再看看我上边的这么多帖子的相关内容,有很多都是围绕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写成的。此类客观现实情况,几乎都显示为“为官不为”和“为官乱为”,大家都知道这些情况都是被“反四风”整风肃纪活动所大力禁止和反对的。很可惜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中的最特殊关键少数似乎对党中央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真的没有理解透彻,否则怎么对我们这个明摆着的曾经和现在被错误冤枉了的工作问题,怎么从反映至今也没有什么切实(既依法又依规)的纠正解决举动呢?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评论数:88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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