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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有关于此事的相关帖子在网上出现了很多很多,我也问过相关情况,但是对正确解决此事的具体措施基本上却没有丝毫的启动。我也同意上述内容中的某个观点,即难道让组织犯下的错误所造成的恶果,会让这些相关当事人们用一生沉重的名誉和与日俱增的相关物质损失的相应代价去承担吗?这与事后历届相关党委中的某些极其重要关键少数们的不敢担当有着莫大的关系。这与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格格不入的。
为了自己的某种私利而违法违规地将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置于不顾的这种情况,在党和国家的其他方面也有存在着,这次轰轰烈烈的反腐倡廉风暴揭露出来一些深层次的坏事情就能够说是这一点。这让我们每一位有志于参加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共产党员们应该对这种情况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切实的理性去除。
本栏中的原始帖子和与此有关的相关帖子大家都看到了吧!我写的所有内容并无华丽求羡之处,但它们本身具有实事求是的性质却近似天然。让我意想不到的是,对这份真实的点击率目前已快5800人了,更让我感到震惊和意外的是,对这个原始帖子和其他的相关内容竟然没有一个相应和相关反对意见的出现。在这个大家都能够畅所欲言的天涯杂坛中,这样情况的出现和存在已久着实让我自信不已!从理论和实践上(这从我写过的所有申诉帖子中就有相关详尽的说明)就可认定,我们当时的那份工作真的是做对了!就是因为其中关键当事人的不幸因公离世,才使我们这起当时不畏艰险而尽心尽力履行了公安工作法定职责和承担相应法定义务的工作事件在性质上长期得不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科学确认,这个冤情如不被切实纠正过来,就真的实难告慰已经死去多年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同时也让那些决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为社会的健康发展进步而想勇于付出自己生命和健康的人们自然而然地产生犹豫不决的心灵摇摆不定。唉,这个社会负作用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并没有让其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真正认识到,这难免是个社会的悲哀!因为组织上的这种违背公平和正义的不当作为更会让相关合法利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切实保障,如此造成的恶果难免会拖慢社会主义伟大复兴事业的建设速度。这个不良的社会效果我们所有共产党员同志们都应该有义务不让它存在和发展下去。从这方面看,这个组织错误应该是个实实在在的政治问题。
话说至此,相关党委必须拿出相关的实际行动来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这才能起到积极的并能充满正能量的社会效果。否则就会形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等和其他相关党纪党规中所明文规定的相关错误。从理论和实践中得知,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在处理这样的问题往往是“言必行,行必果!
事情将来发展的如何,我将拭目以待!要知道,党中央对“为官不为或为官慢为”的组织行为有一个深恶痛绝治理力度!对党中央的这种做法我会拿出积极的相关行动来给予全力的支持和配合。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学习中,知道有个正能量思想是这样说的,即“领导干部必须有强烈的担当精神。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担当的宽肩膀,还得有成事的真本领。既要大胆讲政治,又要善于讲政治;”的相关内容。
就上级的这个意思我就想到了我长期在网上这个公开场合中申诉反映的那个几乎冤枉我们一生的那个问题,从根上分析,确定我们违纪工作作为的那个证据,根本不符合证据科学成立的相关条件。但依法来分析我们当时做的都是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自从我如实申诉反映此问题至今,竟然意外地不遵循这个正确的思路轨道,从而使我们所遭受的冤情进一步地持续延长至今。
我总是想大家在一起作为同事这么多年了,我很不想把他们的这种错误行为涉及纪律方面的被追究状态,总是想促使他们自动地把这个错误的行为给主动纠正了,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严格对此事追究问责下来,由于他们已经主动改正了,所以得到的相关处理也肯定是最轻的并且有极大的可能是既往不咎。可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和部分工作人员们顽固不化的恶意使作下,这种冤情目前却无理地存在着看来还要进一步持续发展下去。
此事反映了这么长时间了,回顾以前经历过的,此事总体上局里涉及于此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和相关工作人员们,表现出来的是谁也可以管,但谁也不想管。这就是本文首段中所说的那样,谁也不原承担担当意识和承接相关办理此事的做法。
作为一位普通共产党员的我对组织的这种错误作法只能表示是无能为力了,谁让其中的不正确思想意识几乎是强大无比呢?为了让大家都能明白我们当时所做的那份公安工作是依理依法依规的且正确无误的的,我只能把这个真相在这个公开场合中向大家展示出来 。至于此事在将来的发展有没有相关好的方面的改变,那就看涉及此事的各级党政部门中的公平正义力量的发展成长速度和程度了!如果这方面的力量能够着实发挥出强大的正能量,那这个冤情肯定会被彻底解除;反之,历史上有个窦娥冤,我看这个冤情比窦娥还冤!我真的是难以理解,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这么明显的冤情怎么还依然还顽固不化地存在于现实当中,这到底是在给党中央增光添彩呢?还是在给党中央原本光辉的形象上抹黑呢?真实答案当然是不言自明。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风清气正的党中央说,网上处理任何事情都会达到“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三个本质特征。
大家都看到了我在上边反映的这个问题了吧!这五千八百余名的读者们难道真的没有与此事有关的相关人士们吗?我看未必如此。
那既然有,为什么不按党中央的上边这个意思表示来正确处理这件事情呢?这还不是本身错了,但又碍于面子而不敢认错而予以切实纠正吗?这种明显的组织错误难道还人为地让它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吗?
十八大和十九大的党中央,从公报中就能够反映出,它绝不允许这种“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和并不严格执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要求的错误组织行为,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了。各级党委应该承担的“两个责任”的工作要求 ,怎么在实践中并没有履盖全部呢?
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网上根本没有就我长期反映过的这个事情有过任何在网上的相关交流。只是在我要求他们正确处理此事时,没有一个不是表示出推脱的态度的,这就形成了党中央所严厉反对的为官不为方面的一个实例。
为了客观公正地取得真正的结果,那就根据首段中党中央的那个要求在网上正确处理这个事情。让大家看看到底是谁对?又是谁错?根据查出的无可辩驳的结果,我肯定会接受相关规定中的奖励或处罚。当然组织中相关关键少数们和某些工作人员们在其中存在着的错误,也应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组织处理结果。
党中央已经决定带领我们走向更加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形态,我就此事的合理解决上绝不能缺席。因为我所反映的这件事情严重缺乏社会公平和正义性,对其促使组织给以切实纠正,其实这也是对社会正能量的牢固树立是一个力所能及的促进。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话说“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要求,在2016年就被党中央郑重提出来了,主要针对的是全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
可我按这个要求向涉及的各级党组织及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提出我要求解决的问题时,至今却没有得到这些党组织及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按这个要求所给予的任何相关对待。
话说如此严重违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主题精神的组织行为,在我向相关纪检机构反映提出后却没有得到任何必要的管理和治理。
对上述情况的更为详细的描述我都如实写在了上边数百个回帖内容中的某些帖子中,令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是,这些内容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平台上存在这么长时间了,竟然起到了一个似乎是“打水漂”的结果,也就是说无论我怎么如实地写也不会得到什么对此有理有据和依法依规的结果。
我一直用科学辩证唯物主义来思考我们当时和发展至今的这个情况,客观地说,我如果这些说的不符合党中央的意思表示和规定要求,那我们所在的党组织也可以组织相关人士对我说的这些给予客观公正的反驳和批驳,如果出现在这个公开场合中的相关意见我无理争辩了,那我至少也不会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公众场合中喋喋不休了。但这些内容却出人意料地长期以来并没有出现。
客观表现出来的无理对我进行反驳和批驳,那就意味着我如实说的这些应该是正确的。既然在客观上表现出了我说的这些是正确的,那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为什么不启动为我们纠正这起被冤情况的程序和相关具体措施呢?党和国家对正确处理申诉控告上来的事件都有时限规定的,但是却被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少数的无知也许是恶意的影响下,针对此事的正确处理却在被无限期地延长至今。
这种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的影响下所形成的组织错误,不知为何却长期公然出现在社会大众面前却得不到任何理性的解释和被消除,这并不符合客观事物和现象的发展进步规律。这个有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客观情况并不是第十八届党中央和第十九届党中央所允许出现和存在的。对这个客观情况负有“两个责任”管理职责的相关党委,请问你们是否是因为我位卑权轻而对党中央的相关规定给予有选择的执行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就使党和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政执法原则,显然就失去了它的绝对公平正义性。这难道不是个严重的政治错误吗?
唉,此事被相关组织处理的公平正义与否自有后人评说,明摆着正能量事理却被人为地搞成了这种有失公平和正义的样子,我真的是没有必要再对其耗费我越来越累的脑力了。向一批不动脑筋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和具体相关工作人员说的再多也是无用的。我很纳闷,对党中央的政策决定和具体措施并不严格贯彻执行的他们怎么也会成为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和承担重要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呢?这么多落马的官员竟然没有对他们形成丝毫的震慑,难怪他们竟然会如此肆意妄为!可见他们的自私性被主观凌驾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之上的确是个不争的事实。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借着党中央倡导的四个自信中主要是“文化自信”的东风,我把那件几乎折磨我们一世的那件切实被冤工作事件,根据党和国家及社会上相关的正能量思想意识,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平公正的平台上洋洋洒洒地越写越多,客观上没有得到任何理性的反对意见 ,就使我更加坚定了有关此事主要是“文化自信”的相关思想和行为意识。
我原本不想在互联网上写这么多,只想在单位的工作网上把此事搞清楚,但是回首既往得到的实际情况是,我在这里如实讲到的一些必要的主张观点后,在没有得到既客观又公正的相关高层意见和建议后,我们这里却强行没收了我平时使用的工作电脑,又来又想方设法破坏掉我争取来的一台电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把此事(无法使用电脑)向相关人员如实反映后却长期没有得到相关的积极有效的帮助解决。这样我就认为过去和现在的党委在处理解决此事上确实存在有基本错误,要不然代表这个党委中的不理性相关关键少数们怎么却要求我所在的这个支队,却强行做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反对的强行压抑和剥夺我有向上级正常反映相关问题正当权利的渠道呢?悲愤之中我只能实事求是地说了,即这个违反相关纪律的具体组织行为,已经明确地自证了相关组织在对此事原来做出的相关决定基本是错误的,否则也不会强行做出这个名义上为组织其实是为自己“掩盖”的错误组织行为。
既然用实际行动已经自证了相关组织错误,那为什么不开展进行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所要求到的,应该采取积极主动性的工作态度,去勇于纠正其中的相关错误呢?这又是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主题精神的一个错误的组织做法。
再具体说个情况,就是我在这里阐述相关具体问题时 ,都是以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来理性地如实讲述其中的所有主张观点的正能量性。可我回想与其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和相关具体工作人员们谈及我申诉反映到的这个问题时,他们中没有一个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理性反对我在申诉反映中所说到的这些,只是利用自己所谓的职务威严将此事搁置或推脱在那里不闻不问至今。根据现状我知道在这里说这些在我们这里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的阻挠抵制下几乎不可能会起到什么有利的作用,但我还是坚持把此事的真相如实地写在这里来争取越来越多的民意支持,因为自古以来就有“民意不可违和民意难违”的这种天理存在,我倒要看看,涉及此事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和相关工作人员们是否真想让自己成为一个有违民意天理的错误工作人员?真正的答案在今后势必会通过相关组织行为真实地显现出来,对这方面的情况我会在可以利用到的任何公开场合中向大家进行如实且及时的说明和介绍。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请大家看看网上的帖子“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这些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熟视无睹,中财权威何在?”。话说这个帖子已经在网上存在有多时了,点击量已升至300位以上,可令我大感意外的是,对其中的内容除了我在题目上看出一点明显的错误之外,其他的不同意见就没有。既然如此,那就能够说明我如实写的这些还是符合民意的,要不然我与大家都是萍水之交,有什么不同意见难道就不会在这里毫无顾忌地讲出来吗?在点击过的这些人中,我相信肯定会有各级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们当然我所在公安部门的相关人员肯定也是会有的。
综上所述,以大同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尚建军同志为首的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就应该,实事求地地纠正这起由于当时和后来党委中的部分相关关键少数和工作人员们对此事而造成的工作失误甚至是错误,进而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依法依规给予我们这两位当时不顾个人安危去紧急纠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们一个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名誉和荣誉。
这里作为一个组织机构,难道连纠正自身存在着的相关错误的勇气都没有吗?但愿能用实际行动对这个问题给出否定的答案。
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的方位上说了这么多,但目前都没有得到所谓正确的解决。这个在相关客观证据的支持下目前已经说的越来越明了的申诉内容,至今都看不到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此给予的相关主动积极的工作态度,作为当事人、受害者的我向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和工作人员同志们提出合理合法解决的要求时,无一不是得到推脱和拖延。在客观上就形成了为官不为和为官慢为的作风恶果。对此类情况党和国家的确都有相关治理措施,但在某些事上如果得不到最主要相关少数领导同志的正能量决定和默许,那相关此事依然难以得到解决。在某些事情的被处理上,相关制度的规定在权力面前依然显得苍白无力。大家看我上边写的这些,几乎都是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出的正能量来来进行曾经受冤的如实叙述,但是多么长时间了也没有得到相应合理合法合规的正确解决,经思考分析,这还是相关制度规定的不科学严谨所导致的。假如说党和国家规定,如果某事除去客观原因以外不能得到及时客观的解决,负责解决此事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受到相关纪律的严格严厉追究。当然也应该做到对此在执行上必须取得当事人的理性认同才算有效。我以为如此会进一步压缩负责解决某事人员的随意空间,同时也使其中有可能存在着的腐败失去了它存在的土壤。这样做就会进一步达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绝对性的社会效果。
就我从理性意识到我们确实被冤后,就根据党中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客观公正工作思路来进行持续不懈的相关申诉反映,但是至今没有得到遵循这个规定的正确解决结果。让我感到失望至极的是,我向相关党委进行如实反映后,也没有得到"两个责任"党务工作要求的具体发挥,就这个结果我不禁想反问,既然党中央规定出的内容却不能够得到全面具体彻底的贯彻落实,那通过民主集中制规定出这些又有什么用呢?中纪委出台的"反四风",而我们这里在处理我所申诉反映的这件事上,其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却大肆盛行而得不到相关的治理,这不就显示出中纪委代表党中央规定出的这些内容在我们这里已经成为了一纸空文吗?穷其原因,我觉得主要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学委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精神没有全面切实具体的落实而造成的这个恶果。
其实说了这么多,我们此事的处理方式应该很简单,就是如果我说的这些是正确的,就应该启动相关解决程序予以切实的依法依规解决。如果我说的这些并不符合重新能够正确解决的条件,就应该给出一个依法依规不能解决的书面回复.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这个问题已经实事求是地做出了党中央所大力反对的"为官不为"组织工作行为来,在我对此提出异议后,又采取了"反四风中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具体做法来对此事的正确办理给予了相关的阻碍。根据党中央的相关政策规定,这是一个应该做到的组织相关正确行为吗?之所以我对这个问题在没有被依法依规解决之前,我决心一定要坚持持续不懈地要求被合理解决,就是因为其中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性并不存在。党中央所大力倡导要求做到的事事都要体现出社会公平正义性,也就是说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性应该在社会上的方方面面进行全覆盖。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在这方面做出了自己力所能力的努力配合工作,对此党中央除了不反对而且还会支持吧!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倒数第二段中的倒数第一句“无理地把此事搁置在那里长期不启动依法依规的不解决程序。”这句话中,“不解决程序”应为“解决程序”。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长期以来就一个话题所体出的着问题,被我依法依规依政策规定及依理的角度在互联网上说了这么多!我得到的仅仅是民意的默许和支持。可是与此事有关的各级党委的组织机构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工作人员们即使看了也不以为是,这个结论就能被客观现实给以明确的认证。
在上述某个帖子中我也说过,年前有局政治部的有一位姓刘的主要工作人员对我说,局里决定准备好好处理你所反映的这件事呀,但你不要在网上再说此事了,如果你不听还要在网上写,那么你的这个事情就不给你解决了。
听后我当时就想,既然要给解决那就不写了。但我又依此理“话越说越清,理越辩越明"这个社会以理的影响,再加上宪法赋予公民具有言论的自由权利。所以我就没有停止在网上继续论证此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说到了现在我自己就能明显地意识到,我们当时不幸发生的这件工作事件的确是被我们当时和现在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给主观随意地给冤枉对待了。作为一名没有得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当事受害人之一,根据党章党规和与时俱进的党中央充满人性化的方针政策,我觉得我有责任和义务重新促使这份公平和正义重现人间。这才能体现出我作为一名社会主义合法公民和一位老龄共产党员所应该具备的光荣的使命和任务。所以我把能够显示此事原本公平正义的真相在网上是越说越多,目的是让此事被重新处理起来肯定不会像以前那样很容易地就偏离正确的轨道。从客观上也是在促使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党委在具体相关工作上进一步显现它本来就应该具备的公平正义性,理论上是如此,但我很想通过这件长期申诉到的被冤工作事件被正确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上,把它真真切切地展现在我们所在的现实工作生活中。所以我就很愿意为此在这个公开场合中能随时写出我为此即时想到的任何理性认识。从网上的内容来看,现在看已经起到了这个作用!就此难道还说我这样做的有错吗?
我们所在的当时和现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针对我多次依法依规并依客观发展规律所说的这些,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顽固作用下,根本没有拿出对我所说的这些有任何理性(依政策依法依规 )的反驳意见,但就是不给承担相关组织机构举证无能及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定责任和违纪责任。党中央面向全体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我们这里也虽说给认认真真地把这项工作给传达贯彻下来了,但在具体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全覆盖,我长期申诉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所得到的目前结果就是一个明显的实例,即相本不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提示的方式方法来正确对待和处理我们的这件长期被冤工作事件。从而也使我对此事的申冤工作一刻也不想停止,我在任何公开场合中决心不放弃我的这方面追求,就是这个思想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
任何党组织本身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但就在在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对它并不客观公正的领导下,才使原本能够公平正义的党组织形象顿时变得面目全非起来。就像我能够理性看待这种情况的公务工作人员觉得这仅仅只是一个不良表现,但对那些只看表面现象而不理性分析的那些人们来说,就会因此怨恨起我们这个大党的本质所恶上来。从历史的角度出发这个不良现象有可能发展壮大起来,从1989年所发生的学潮动乱就能够说明上述这个认识是理性存在的。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从严治党,绝不能把它仅仅是作为一个口号而已,应该把它具体落到实处。当然这项工作已经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的确也取得了显著的实效,但在对待处理我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上,我并没有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所带来的任何有利作用,即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在这件被冤工作事件的被对待被处理上,也没有丝毫有利作用的显现。如此现状就能说明一个现实,即党员特别是普通党员违法违纪那一般是会受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但党组织在相关关键少数的不正确领导下所导致的违法违纪现实情况,就似乎跟没发生过一样!反而显示出了它的坚不可摧性。这个现实中的”短板“,我是深刻体会到了它给社会公平正义所带来的现实危害。可遗憾的是,这个现实却被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引以为自豪!这个不良的政治现象如何才能被理性切实消除掉呢?这应该是我们每一位有志于社会繁荣健康发展的工作人员们特别共产党员们着重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我本以为在单位的公安工作网上反复论述我们当时所遭遇工作事故的因公伤亡性,就会得到遵循党和国家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处理,但很遗憾在没有得到任何科学有理的反驳意见后我所在单位的局党委就是给拖在那里不给正确办理。在我对此依法依规依理的坚持下,很震惊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公安局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先是强行没收了我原来所使用的工作电脑,更让我难以理解的是最后又把我争取到的工作电脑给人为搞坏了不能使用至今。当我在互联网上向社会上的公平正义人士们讲述这个工作事件的正义正确性已有近三百篇帖子了,但又让我兴奋不已的是,对我写的这些也是几乎没有什么任何不同的意见。因此看来我们当时的那件工作的确是做对了。因为在公安系统中没有什么任何有科学可用价值的不同意见;当把此事放在互联网论证它的合理合法性,同样也没有得到从不同角度出发的任何反对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就是不给积极主动地纠正这个曾经犯下的组织错误,话说党的十八大以来至十九大风清气正的党中央一直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放在了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但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有关于此的相关规定在我反复反映的这件长期被冤的工作事件上,就是无理推托而不给落实到位。这种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都有相关具体规定是被严格禁止的,我在有过的申诉材料中对此都有过明确的提醒,没想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无理阻挠下,对这些情况的认识根本没有任何自省自律意识,致使这份冤情非理性地长期存在至今。事过境迁后我现在认为,组织上过去的工作失误甚至错误,真不应该让我们这两位严格遵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精神实质的民警们,用一生的代价去承担。这种情况的确有违社会本应该存在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我认为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不能覆盖到我们所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下级党委中特别是基层党委中的某些极个别的重要关键少数领导同志们不能够正确严格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所造成的。这样所形成的负面作用的确是在人民群众中有损党中央的伟大公平和正义的光辉形象,具体到现实中表现为各种有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事件此起彼伏(在各种新闻媒体中就会时不时地看到有关于此的报道),如此就客观地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长期存在。从长远看这绝对不是一个好现象。敬请有志于社会主义健康向上发展的所有人们对这个问题应该重视起来,否则就会出现“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这样情况的出现势必会拖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光辉事业成就的正常速度。这个历史责任我们不能承担当然也无法承担,因此下决心清除这个党组织工作中的这个不良现象,应该是各级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和新闻媒体传播工作人员及我们每个具有正能量人士们应尽的义务!

附:
党中央一直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模范遵守法律。全面从严治党,就要抓全党的纪律,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党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端正思想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作为学习教育的重点。党员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对照党员标准检视和改进自己,着力解决“不在组织、不守规矩、不起作用、不像党员”,以及履行岗位职责中“不敢为、不善为、不会为、不作为”等问题。党组织要找准自身“痛点”,着力解决党员教育管理失之于宽松软、不严不实,党内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等问题。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的这句话“并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不处理此事”,正确的应该是“并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来对待和处理此事”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追今抚昔,我曾经地单位工作网上可以回复的地方也对此事进行过对此事的相关如实论述和论征。但是在没有得到任何科学理性的反对意见后,我们所在的省厅市局级两级党委却在其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无理作用下,针对此事就给予了长期不予办理此事的客观现实。如果这个客观现实假若有相关制席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的话,那我也不会在任何的公开场合中为此再多说什么了! 为了阻止我在单位工作网上再对此事说什么,他们就想方设法地使我在这里的工作电脑上无法再进行这项在党章党规中规定可以行使的申诉控告工作。在此情况下,我只好在街上的网吧中,在这个客观民意更加浓重的平台持续对此事当时发生的公平性和正义正确性上进行了如实的叙述和论述,我在这写的这些都快半年多了,怎么依然没有得到相关的任何反对意见!这个客观现象能够证明出什么问题?我在本帖上边的某些回帖中曾有过针对这个问题的详实说明。
难道相关党委面对相关申诉兼控告上来的问题,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反而置之不理。这个情况就能有更好地说明和证明出我们所在的相关党委在某此相关关键少数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所导演出的组织行为就肯定是正确的吗?显然不能这样认为。
为什么新一届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大力主张倡导坚决反对“为官慢 为”和“为官不为”的形式主义呢?我看正是由于它的非理性存在严重阻碍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彰显力度,所以党中央才把它放在“反四风”中的首位。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此事自发生以来至今,经我反复慎重地思考,结果是从法理和情理方面都能准确认定,此事真的是被当时的局党委给主观冤枉了,这从上边数百个帖子中的某些帖子中就对此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相关剖析。
这个不良的组织行为从而造成了我们两位当时在认真履职的上下级公安民警同志无尽的感伤,难道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合法财产的安全而勇于献出自己生命和健康的工作行为是不正确的吗?怎么连个国家规定应该给予的能够反映事实真相的名份都没有呢?更别说其他的了。
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从2013年1月22日就向全党发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政治主张。而我根据它所体现出的精神实质,结合我们当时所发生的那个工作事件,依法依规依政策出发,已经极其明白地理性确定我们当时的那份公安工作是正确无误的,也是党和国家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表示这项公安工作是应该做到的。
就我因此写出的大量申诉材料,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当时和现在的历届党委几乎连看都不看,总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而不能科学成立的那个所谓的证据来确定我们当时那件公安工作事件的性质。这样的组织行为已经存在有二十三四年了。这个客观情况就能够充分反映出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和某些相关工作人员的无理恶意操作下,在遇到所发生的事件上根本不动脑筋,党中央认为不动脑筋其实就是形式主义。大家都知道,形式主义在反四风中是被列为首位的,所以说如此严重明显的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行为却公然存在于世间而久久挥之不去,这绝不是个正常的政治生态!这是会给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眼里揉进沙子的。
这个错误的组织行为所造成的阴影不仅给国家给集体,而且给我们当事民警们无疑造成了终身的伤害!只有把这个错误的组织行为尽早给纠正过来,这才是我们一切工作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本质体现!可叹啊!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长期无理操作下,却无形地给构筑起了一个形式主义的顽固堡垒。要想攻破这个堡垒,理应相关纪律监察委员会的利剑出鞘才行。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纪检委针对此事却主动采取了回避放任的态度,从而使形式主义的歪风邪气进一步地增长扩大。唉,理应掌握真理的地方却坚决不讲理,这个社会怪象真的是让人不禁有些茫然若失之感,但愿这个社会情况能够被理性消除。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而我在意识和明确认识到我们的确是遭到了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主观故意操作下给予的长期被冤后,我就根据党章中这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向所在的党委和上级党委进行有记载的申诉已经五年之久了,但这两级党委不约而同地且实事求是地采取了违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具体要求而对此事采取了置之不理的相关做法,大家说这两级党委在某些相关少数的作用下所采取的这种做法难道就能够说它们是对党中央绝对忠诚的下属单位吗?正确的答案当然是显而易见的。
遗憾的是,这种违法违纪的组织行为目前仍然堂而皇之地在现实中明摆着而没有任何改变的迹象,导致这种情况存在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依然在现实中坚持着这种明显违法违纪的思想认识和相关做法。这种情况难免不是一个现实的悲哀!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相关政策措施规定在这两级党委中竟然遭到了公然抵抗的对待,却无法在这个公开的场合中说明这样做依法依规的相关理由,同时也没有受到相关纪律检查的相应追究,可见伟大中国共产党的相对黑暗面如果不打就会顽固地存在着。唉,这种情况对党中央来说真是可悲呀真可悲!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第四十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内容,即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当我在意识和明确认识到我们的确是遭到了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主观故意操作下给予的长期被冤后,我就根据党章中上述规定内容所体现出的的精神实质向我们所在的市局党委和上级省厅党委进行有记载的申诉已经五年之久了,但这两级党委都不约而同地且实事求是地采取了违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具体要求而对此事采取了“置之不理”的相关组织做法,大家说这两级党委在某些相关少数的顽固无理作用下所采取的这种做法,难道就能够说明它们是对党中央绝对忠诚的下属单位吗?正确的答案当然显而易见并不是的!
遗憾的是,这种违法违纪的组织行为目前仍然堂而皇之地在现实中明摆着而没有任何变好的迹象,导致这种情况存在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和相关具体工作人员们依然在实践中坚持着这种明显违法违纪的思想认识和相关做法。这种情况难道能说它不是一个现实中的明显悲哀吗?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相关政策措施规定中部分关键内容却在这两级党委中竟然遭到了公然的抵抗对待,同时无法且无能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中说出这样做是正确无误的依政策依法依规的具体条款,当然更没有受到相关纪律检查的相应追究了。可见伟大中国共产党明文规定是错误的地方如果不进行认真切实清除就会顽固不化地存在着。大家看我在这里孜孜不倦地说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所遭受到的不正确给予就是如此!最后应该说明的是,我在单位工作网上曾经也对此进行了相关的申诉反映,但是我所用的那台电脑先是被没收了后来争取回后却又被破坏掉了它的正常功能,致使我对十九大中有关针对公安工作的具体指示要求和相关公安实践表现至今都无法完整准确地了解到更别说理解了,这不是首段中所说的那个因此而受到的’打击报复”行为吗?此事长期以来不被理性纠正,那就意味着我们曾经受到的“诬告陷害”仍在继续并且还会持续。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就我长期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平台上反复申诉说明的那个所谓的长期被冤工作事件,在上述的数百个帖子中,我主要是根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这个客观公正的工作思路来考虑出的大量相关说法的,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一个理性的反对意见我着实感到很欣慰,因为这种情况就能从客观上表明我们当时在紧急情况下所执行的那份公安工作是客观正确的。虽说后来有的相关直接领导人员发生了不敢担当的客观事实,但就当时那种情况下,我们即使违反客观规律地认为这两位相关直接领导人员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辩的且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正确的,那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党章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热情地投入这项公安工作当中也是正确无误的。这些我在所有写过的有关于此的帖子中对此有过详尽说明和论述,可遗憾的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故意也许是恶意的作用下,反而对这些有理有据的申诉内容给予了无理的至今不认可。之所以说它无理,是因为既然组织上认为对此做的一切真的是很正确,那为什么长期不采取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上对此理性地说明一下其中的相关情况呢?这个不言自明的客观现实无不反映出相关的形式主义错误正在大肆狂妄呈现。
我再从道义层面上说一下此事。当时赵子义副中队长为了及时履行好自己在巡逻工作中所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和承担好每个民警身上负有的法定义务。在那种情况下不顾身边工作人员的不足和警用装备缺失的危险就带领我这个工作经验严重不足的年轻民警投入到了危险的公安工作环境中,胜利完成工作任务后却不幸突遇恶性车祸的降临而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当时倒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当事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拿出了一部分资金对他的家属给以赔偿和补偿。但这部分钱总有花完的时候吧!只要这部分钱一用完,国家就对他的妻儿因他不幸因公失去生命就不会再有什么相关国家规定的给予了。试想当时赵子义副中队长如果违反规定和违背良心地推掉了这份紧急公安工作,就他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品质现在稳居正科级干部的职位肯定是十拿九稳的,如此那他的妻儿何苦现在还在受着这份活洋罪!大家说这种情况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机关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对此做的是多么不公道啊!看到了我在上边孜孜不倦地写的那些东西了吧,本来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却被人为想故意逃避责任的作用下而把此事给长期弄成了不正确的工作事情,还有人为对当时所赔偿和补偿的那点资金的嫉妒性也导致了他们对此情况出现的人为故意使然。现在看来这纯粹是一个“丧尽天良”的且不应该出现的组织行为。这个客观现实那怎么能够让那些在特殊情况下勇于因公付出的公安工作行为频繁出现呢?这个客观情况只要一经形成那就会给各路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的。只要这种情况形成了普遍的态势,那势必会增加我们各方面的破案成本和大量的警力负担,这无疑是对整个社会的无形伤害。
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立志要做到让公平和正义在社会上的方方面面进行全覆盖!出于这个角度出发,才让我自然而然地据实生出了上边的这些说法,其中某些说法的确存在有对当时和现在党委中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的不恭之处,那也是气愤之余而导致的,敬请大家以“换位思考”的方式方法来理智地思考这件事情,就能够对此表示充分或独到的理解了!多谢了!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敢担当是党的干部必备的素质。担当大小,体现干部的胸怀、勇气和品格。有多大担当精神,才能干多大事业。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要有一切从大局出发的视野,有服务服从全局的责任担当。’
大家看到了上边的这段正能量语录了吧!当的时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了长赵子义同志,不知是上边安排下来的或直接接报的,当他知道了走私烟草的犯罪嫌疑车辆正在大同市公安局管辖的道路范围内急速行进时,他马上全副武装地就投入到这项公安工作中去了。当时的他的周围既没有经验丰富和精明强干的手下警员又没有可以明显显示公安民警威严的警用车辆,但他为了忠诚履行好巡警的法定职责并切实承担起民警的法定义务 ,不顾这些已经存在着的现实不利情况,就勇于担当起了这个民警和巡警所应该行使到的神圣使命。
可惜呀!当时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同志由于突遇车祸身亡的客观原因,致使后来处理此事事件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仅凭他的两个直接领导同志们没有经过客观查证和印证的又可以逃避相关领导责任的随意口述,就给这起当时能够充分体现出正能量的工作事件扣上了不正确的工作性质。致使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中一位勇于担当的公安基层领导干部含冤于九泉之下这么多年!这个有违于天理的工作错误应该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必须得以真正的被改正:务必要真正利用关进制度笼子里的相关权力来把此事原定的不正确工作性质给予全面彻底地纠正。否则这起冤情已经从十八大开始已经步入十九大了,难道又会将它从十九大送入二十大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当的时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了长赵子义同志”这句话中由于疏忽存在着明显的表述错误。正确的应该是“当时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1、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发布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的,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据当时的规定和政策处理;但本条例不认为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附:鉴于宋海涛在出院后的康复期,大同市公安局在处理宋海涛受伤的问题上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这是李喜春副厅长信箱中1590号中的相关内容。

上边这些规定内容大家都看到了吧!下面我给理一理它们之间结合我们所遇的那件突发工作事件所呈现出的逻辑联系。
当时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不知是大队领导通知的还是直接接报的(至今对这个情况都没有准确认定,但根据上边的那些内容那这个问题是否能够搞清楚已经并不重要了!),明确得知一伙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着大肆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这应该是国家财产正在遭受着严重威胁吧!我清晰地记得这种情况我们中队曾搞过多次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我并没有参加过。所以根据上述第2条规定来说我们当时所做的那个工作行为是正确无误的。我记得当时我是被赵了义副中队长敲窗从床上叫起出发的,那严格地说我们是在非工作时间内吧,根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第四条中第2、3、8、9、10款的规定内容,我们开展了相应的公安工作,所以我们完全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十九条的规定内容。上边所附的那个内容,就能够说明我们此事并没有“结案”,所以我们所经历的这件因公伤亡工作事件完全适用上述第1、2、3条规定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当时所从事的那项公安工作及后边所发生的事件理应按照党和国家的规定来给予相关正确的处理。但我们所在单位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为了无理逃避自身所存在的相关责任,在从我有记载的2013年3月6日向省厅反映至今以来对此事的正确处理结果基本上是处于一个停滞的状态中,即基本上还是在保持原样,同时又无法给出这样做的合理合法合规的任何依据。这种组织行为与党中央在整风肃纪活动中明确反对的“为官不为”和“为官慢为”存在着天然的吻合。既然我们单位的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恶意使作下没有足够的自省能力对这个组织错误予以自我改正,但与它有关的各个党的纪律检查部门至今没有对这个错误的组织行为发挥出积极性主动性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行为来。这就让我感到一个莫名其妙的深深忧虑来,心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现实中只是存在于有权有势有钱的人们当中,而对于普通人们来说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到来不过只是个海市蜃楼而已。我遇到的这个情况就是一个明显的实例。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学习中遇到了这个正能量思想意识,即“腐败不只是奢侈、贪污,最可怕的其实是形式主义。这个形式主义就是把一切事实变成固定死板的程序,做任何事情都要走程序,而不考虑实情”。
就这个充满正能量的思想意识来说,对于我来说这可真是让我有一个再见曙光的感觉。想当年我们当时是为了及时维护好国家财产的安全,不顾当时人手不够和警用装备不足的危险,马上就随受害单位奔赴了违法犯罪现场去并成功地履行好了现场需要的公安法定职责和承担好了相应的法定义务。天有不测风云,当我们怀着十分喜悦的心情回程时,却不幸遭遇了恶性车祸。致使对工作认真敬业的赵了义副中长当场就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工作中出现了伤亡事件,那可真是个大事情!当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决心对此事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时,我们的两位相关直接领导同志为了逃避他们害怕遇到的相关领导责任,就统一咬定我们为了维护国家合法财产的安全而及时出警的行为他们并不知情,而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并没有对这个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说法进行过任何的客观查证和研究,从而就给我们确定下了出私警的这个既不科学又不客观的工作性质至今已经有二十三四年了。致使我们因公付出生命和健康的两位上下级公安民警同志特别是我至今工作生活在曾经是犯过错误的组织对待环境中,这种情况所带来的痛楚我是有切身的体会,主要是遭周围同志们的歧视和对党和国家应该依法依规给予相关待遇的持续严重缺失。
这个不良后果纯粹是形式主义造成的,也就是把一切事情变成固定死板的程序,而不考虑实情。我想如果我们当时真的在出警前没有进行过请示,那我们也是为了维护好国家合法财产的安全而应该采取行使具体警务行动去主动履行好我们的法定职责。在后来的处理过程中,我们所在的局党委为何不考虑这个实情呢?大家说我们在夜晚休息时间非要按程序规定向相关直接领导请示后才能出警去维护国家合法财产的安全吗?就不能事后及时向他们进行如实汇报说明吗?在紧急工作情况来临后我们应该怎么做党和国家都有相关规定的,作为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难道就不懂吗?再说请示没请示也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予以明示;即使请示了,相关直接领导人员也不是照旧(我们中队以前多次做过同样的工作)批准吗?他们为了逃避相关领导责任却长期顽固在难以查清的程序上大做文章,却全然不顾这个客观情况出现的实质。
正能量思想家实事求是地认为,官僚主义是四风的核心,而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迷之风,则都是由官僚主义衍生出来的。所以我们所在的各级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对这种不良情况的产生和存在发展,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相关责任。还有一个正能量的说法是用“形式主义害死人”来形容形式主义并不为过!既然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所在的历届党委中的历届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全然不顾党和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方针,从而人为地冤枉我们这两位为国为民而勇于献出自己宝贵生命和健康的上下级公安民警同志这么深这么久,他们的这种不良做法难道真正能够对得起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本质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和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27日召开会议。会议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把全面从严治党长期坚持下去,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决不半途而废。会议指出,重点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忠实履行职责,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上边是我在新闻联播节目中摘抄下我十分需要的会议相关内容。在1994年10月11日凌晨时分,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紧急带领队员宋海涛同志,为了维护好相关国家财产的安全,已经胜利履行好民警所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和应该承担到的法定义务后在回程的途中,不幸遭遇了恶性车祸的降临,致使赵子义副中队长当场死亡,而宋海涛同志也是深度昏迷十八天之久。本来这是个明显的因公伤亡工作事件,却因当时两位直接领导人员的刻意逃避相关的领导责任,却被无理赋予了它不应该具有的违法乱纪性至今。
也许是天理难违的缘故,已经逐渐恢复健康状态的我,很早以前就逐渐意识到了此事被处理过程中存在着的非公平性和非正义性,随着我对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和了解和深入理解,很长时间以来我就意识和明确认识到了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我正在长期蒙受着不白之冤,有关于我认识到的这个结果,我在互联网上和单位工作网上都有过大量具体的讲述和相关论证。以此为根据我向我们所在的党委和上级党委进行如实申诉时,却因遭到了相关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浓重对待,致使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我依法依规地认真做好了相关的公安工作,因不幸伤亡后却连个国家规定应该给予的正式名份都没有。这个有违社会公平和正义事件出现的主要根源是,由于我俩当时一死一重伤而无法对相关的关键因素进行质辩,才使故意逃避相关领导责任的两位直接领导同志的一面之词占据了整个证据领域,进而就得出了这个我们所在党委长期认定的这个既不公平也不正义的结果出现至今。
当初至今也没有改变的认定我们这起工作不正确性的证据已经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的相关规定内容。因此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向所在的党委和上级党委及它们所辖的纪检委进行了如实的申诉,却至今没有得到相关负责任的答复。这种客观事实已经严重违反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相关要求。
这种情况的出现和发展已经经历了十八大的五年后正在进入十九大的开局之年,看了首段的那些会议强调的相关内容了吧!我想如果没有一个完全能够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出现,那么涉及其中的全面从严治党就不会坚持下去,同时涉及其中的反腐败斗争肯定不会进行到底,如此势必就会取得半途而废的相关结果。会议所指出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别说被重点纠正了,就是连个被问的可能也不会有。可喜的是,自从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出现以来,大量历史上遗留下的冤假错案都被纠正了过来,而我们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怎么却被人为地“尘封”了起来?根据我的亲身体会据实说,涉及其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让这个不良情况出现的罪魁祸首。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原巡警大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评论数:88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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