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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凡事贵在行动,重在落实。没有落实,一切都是空谈。有的党员干部说的多,做得少,抓落实不够;脱离实际,仅靠会议和文件落实工作;遇到问题推脱躲闪,不敢抓不想管。这些问题导致一些工作在一片表态声中走了样、在一片落实声中落了空。这是抓落实不够、执行力不强的表现。

上边的这段话充满了正能量,自从党中央指导科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向全党全社会推出以来,我就谨慎思考起来,相关权力的行使在对我们这件工作事件处理上是否真正发挥了其本身应该具有的积极有效作用呢?但得出的结果却让我感到失望至极。因为当时的相关关键少数根本不按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思考认识这件事情,完全按主观的威慑影响力来给这件工作事情无理“铁定”下了它的不正确性至今。从十八以来,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就实事求是地解放和开发人民近似凝固的惯性思维。我在这个宏观大好形势的影响下,逐渐清醒意识到并坚决认识到了,我们这两位公安民警原来是一对受相关关键少数“乱作为”所导致的受害者。从2013年3月6日开始我就在单位的工作网页上不停地申诉我们这起被冤工作事件,但在我注册使用的这台工作电脑被无缘无故地破坏掉了它应有的功能后,我就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就在互联网上实事求是地向大家,诉说并论证着我们长期受到的这个冤情的存在和发展情况。但起到的效果仅仅是四千余人的默认,而没有引起这个冤情被纠正和平反的工作启动。对这个情况的出现和存在,我倒是可以依据我微薄的力量勉强还能承受,就是考虑到当时赵子义副队长的遗孀和遗子这二十多年来无依无靠的生活状态我不禁到悲从心来。话说这位公安基层副职领导,得知国家或集体的合法财产正在遭受着被侵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内容去不顾危险地带领属下我去履行相应的法定工作职责,在这个过程中突然遭遇不幸后,相关组织机构在相关关键少数的指使下却既不依法又不依规地赋予了这件工作事件的不正确性。这样造成的后果他(赵子义副队长)肯定是没有预料到。试想他若当时能够预想到这样,我想他当初无论如何也不会在非工作时间内,在那种可能遭遇危险的情况下,就近叫上我这个还没完全适应公安突发事件的新警,去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法定工作职责的。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只要为了党和国家主动和被动付出自己健康和生命的工作人员,国家根据规定应该并切实对所造成的后果(针对烈士或因公死亡和负伤的工作人员)负应尽的责任。可赵子义副中队长为维护和抢救国家或集体的合法利益而不幸付出了自己的生命,可与他有关的直系亲属却到了无所依靠的境地。从这个角度说,那为了维护和救助国家合法利益而勇于付出自己生命的公安工作人员这样做,就因死无对证而得到这样既不公平又不正义的国家给予吗?我肯定地说党中央绝不会这样做,就是与此事有关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并不认真彻底贯彻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所导致的。
唉,这起人为所形成的冤情,在十八大历时五年来却没有依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根本性的纠正。那么只好再看看在今后十九大的五年里会不会有突破性的改变了!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其实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意思是一样的,但为了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的一致,我还是在这里应该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我不禁到悲从心来 ”,应为“……我不禁感到悲从心来”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没有责任感的党员不是合格的党员。对于一个党员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强烈的事业心和忘我的敬业精神,尽职尽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人民办实事;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大胆创新,干一行爱一行。
工作就意味着责任。作为党员,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干一行就要爱一行,干一行就要负责到底,只有保持这种“负责到底”的信念,我们才能干出勇气、干出力量、干出智慧、干出水平,最终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心、用其力,成为老百姓信得过的好党员。

上述的这两个正能量思想,就能够说明当时身为共产党员的赵子义副队长在得知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正在被侵犯时,就马上意识到自己作为公安巡警队伍中的基层领导人员应该承担的法定职责和巡警在工作中应该行使的相关权力。在非工作时间内立即离开与妻儿共处的那个温暖的家,勇于去完成好作为公安人员应该执行的法定任务。同时也说明,他以强烈的事业心和忘我的敬业精神,做到了尽职尽责,用实际行动体现出了他干一行爱一行的高尚工作品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现在我想起了当时的情况,他在那种警用装备不足和相关警务人员不得力的危险情况下,坚决拿出了”负责到底“的共产党员本色,在胜利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不幸遇难,最终做到了在其位、谋其政、尽其心、用其力,当然也就成为了老百姓信得过的好党员。

与他同行的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原巡警支队四中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不知怎么地,我原封原地把这个重要会议公报的相关内容给列了出来,但在发出之后却出现了与原发内容有点不一样的地方,这就给大家造成了我不尊重原文的印象,但我申明一点,这可不是我给造成的。不过,不同的部分如果大家想开来也有与原文的内容表示并无两样。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十九大报告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正能量工作方法又一次被提了出来。想及我从它在2013年被党中央规定提出来以后,我就依它所显示的原理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向相关党委组织机构进行如实反映那件我们被冤的工作事件,但是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根本不根据党中央的这个规定对此事进行思考和办理。致使我们受到的冤情进一步延长扩大。看看我写过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材料中 ,基本都是根据这条规定精神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写成的。但是相关关键少数就是不遵守党中央的这个规定精神。不听党中央的话,不能在实际工作中全面彻底地维护党中央的绝对权威,这不是个政治问题吗?这个问题如何被正确解决?党中央应该是有规定办法的吧,但就是却被长期不落实,这个情况让人们很是失望和遗憾!这个责任应该谁负?相关组织机构应该履行自己的法定工作职责吧!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指的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上边这政策方针规定是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十八大党中央着重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庄严承诺和相对具体要求,但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在执行上倒也是搞的是轰轰烈烈,但就是不能够全面彻底地贯彻落实。就我所长期申诉反映到的这个问题就是如此,根据相关组织调查结果已经能够实事求是地说明了当时所办理的方式方法已经明确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在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条第八款的内容去要求组织对此重新思考处理时,却被局党委书记要求去相关法院去起诉相关问题。而党章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有内容是,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所以对我提出的这个要求存在有原则性的错误。
上述几个规定一经有效结合,就能够充分说明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在应该正确对待处理我们这个问题上,已经切实违反了党中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实质要求。
把上两段内容综合起来考虑,我很不理解怎么会把我们这个依法依规的工作事情在本应正确对待处理上给硬性遗漏了呢?相关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们如果能够给出个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拒绝正确处理理由来也好,但从我2013年3月6日有记载的开始理性说明至今也没有得到什么令我和其他诸多公平正义人士们能够接受的拒办理由依据。但最为恶劣的是这个事情在不被理性否定的情况下也不给启动正确处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这是一个理应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局党委处理相关问题时的正确做法吗?
从上边几段内容和上边数百个帖子的相关内容就能够说明,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从我们事发起至今,在处理我们这件工作事件的思路和方式上都确实存在有违法违纪的具体相关组织做法。从十八大伊始我就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孜孜不倦的如实申诉兼少量的控告,可十九大已经召开这么长时间了,可我所申诉反映到的这个问题却依然没有得到依党章依法依规的相应正确处理。我早就提示具有相关关键少数身份的他们这样做已经违反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内容,但他们至今在对待我长期申诉反映到的这个问题却依然是我行我素,这就能够说明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所倡导规定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全覆盖的方针政策,下级党组织在具体落实上的确存在有不足的地方,有关于我提到的这个问题所遭到的结果就能明确地说明和证明了这一点。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风清气正的党中央说,网上处理任何事情都会达到“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三个本质特征。
看到上边的这条具体内容了吧!大家看党中央对这方面问题的本质和实质把握的多么准啊!可叹啊!就我上边反复地说明和证明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的绝对真实性,这么长时间以来在近五千人的关注下,在没有得到丝毫的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竟然对此的反应是近似“平静如水”。看到我在首段中所列的那个党中央的意思了吧,我长期反映的此事根本没有彻底经历过在网上处理的方式和过程,那此事现在的结果怎么能够达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这三个本质特征呢?
当然,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对此在网上坚持不言不语,那我也没有让这里说的权利和义务,只能是胳膊扭不过大腿由他去吧!不过,如此的结果从另一个方面也能足够说明和证明,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在相关关键少数的恶劣影响下对此事表现出的无知和愚味。如果不是如此的话,那为什么不拿出执政为民和实事求是的勇气与我坦诚布公地全面彻底地谈谈此事呢(当然在网上谈那是最好不过的了!)?难道沉默不语就能够证明你们操持下的相关组织行为肯定就是正确的吗?难道你们长期点据着相关关键少数的位置,就可以脱离党和国家的相关制度措施规定而为所欲为吗?难道具备相关关键少数身份的你们就决定不在对所有事件的处理上都维护好党中央的绝对权威吗?党中央可明确要求让“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任何事上都要全覆盖!可负有相关关键少数责任的你们都全面做到了吗?
上述的一系列疑问,应该由现实给出最真实的答案。我会时刻注意,这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用实际行动怎样给出上述这些问题实际得到的相关答案。符合公平正义性的答案我就不向大家多说了,因为全社会都正在向这个方面持续进步着。如果给出的相关答案有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那我会在这里向大家说清楚,我的目的是让大众法官来对我所经历的事情进行公正的评判,那肯定要比相关法院判决出相关结果的公正绝对值要强的多!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长期以来并没有被相关组织机构依法依规地正确解决好的这个问题话题 , 已经在这个人数众多的公开场合中说了这么多这么久!管辖我们的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和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难道对此就没有耳濡目染吗?至于我说的这些正确与否?按道理应该通过相关争论辩论和讨论来进行明辨是非吧!
可这些应该做到的事情,相关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的操纵下,至今都无法做到(类似于理屈词穷的境地)。却任由我依法依规依理地在这里持续阐述我们当时参加这件公安工作的合理合法合规正确性。这种长期沉默就应该意味着默认我这个当事人说的这些都是正确的,因为“长期沉默就意味着默认”这是个社会公理。
这我就奇怪了,既然从实际表现上就因为无可辩驳而认为我们是正确的,可为什么不在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来呢?党中央十八大以来就倡导,相关党委组织面对申诉反映上来的问题,都要采取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工作态度来给以切实解决,那在这件事上这种工作作为怎么长期不出现呢?可叹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精神怎么在这两级厅局级党委中,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却被有选择地执行了呢?
唉,这应该是我们所在的党委,在相关关键少数的影响下,既不依法又不依规,还有上级领导不力和监督不力所形成的综合恶果,存在着的这类现实问题,我们各级党委中的所有关键少数同志们都应该给予重视和必要的深思,进而拿出必要的方法办法来杜绝这类有损公平和正义的工作冤情重现人间。应该以这个事件为出发点让类似的受冤者不再出现。 我敢断言已经胜利召开过的十九大势必会全力支持这个观点的。

可以代表赵子义的受冤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话说网上这个帖子《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的这个帖子的点击量已经四千八百多人了,其中肯定不乏有诸多法律界人士特别是部分公安人员们。可遗憾的是,由这个帖子所引起的任何反对意见并没有在网上出现。这个现象能够说明什么问题呢?我以为,一是我的这些说法都是正确无误的;二是即使某些人有意见,但也提不出什么有理论价值的依据和证据来,这跟无理反驳还不是一样的吗;三是受到懒政和怠政性质的为官不为在作怪(这是风清气正党中央所大力反对的吗?要不也不会出台“反四风”的政治举措和相关治理措施)。
既然如此,我所在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对待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方面,而无法或无能做到党中央所要求的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为从根本上并不严格按照严格规范的法定程序来正确分析和处理这件似乎是棘手,但严格按法律法规来处理却并不难办的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因此给我们这两位当时依法依规踊跃执行相关公安职责工作的民警同志所受到的冤情,形成了客观上进一步的持续延长。这种做法的确有违风清气正党中央所倡导的相关政策规定的,这些我在以前在这类的公开场合中写过的申诉兼少量控告材料中也多有说明。
2013年1月22日,风清气正的党中央在中纪委会议上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3月27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了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的工作原则。可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和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从那时起至今在处理我申诉上的这个问题,却根本不按照提出的这些方针政策和其他的制度规定进行办理,这个现实都是由这两级党组织机构中的某些关键少数同志对相关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造成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某些关键少数不当作为的追究都规定的清清楚楚,但就是不能引起某些关键少数在良心道德上的自责,更别说自我改正了!做为一个负责任的普通共产党员,我以为我有义务对这个不良行为予以如实揭露,借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从而使全党的公平正义性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完完全全地进行全覆盖。
经历过我申诉反映的各届相关党委就是不给正确认定也不给予理性否认,就是把它给拖在那里而无所作为。这种工作作风其实是党中央所大力提倡的“反四风”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共同演绎出的现实翻版,具体表现为“为官不为”。在最近召开的中央会议上,明确指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但我有记载的反映此事已经四五年了还没有得到正确处理,那这里相关的工作作风上的缺失程度大家是可想而知了吧!
在我看到我所在公安系统中的各个英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的专题报道后,我认为当时的客观情况就能够说明,我们是在“忠诚党和人民事业,牢记使命、忠实履职,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等光辉思想意识的指引下,具体做到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冲锋在前”的相关公安工作行为。有关于这个实事求是的论断我在以前写过的大量申诉材料中都有过具体的描述。可在我所在的历届党委中的某些相关的关键少数在形式主义中的主观错误认识和官僚主义等错误思潮的顽固指挥下,在针对这件事情的有效处理上,就是坚决不执行党中央有关于这方面的任何大政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致使本应该可能成为这个英模行列中的我们至今还痛苦地承受着精神折磨和相关物质损失。最明显的一个认识是,党中央明确表示“新官不能不理旧帐”,可我所在的这个党委在口头上也承认这个意思是正确的,但是具体工作行为的表现上却顽固地执行着“新官就是不理旧帐”。
随着年龄的增长再加上我的认真思考,我认为只要坚定不移地紧跟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坚持不懈地踏实走下去,那些本应该存在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势必会明显地覆盖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一定会为恢复我所申诉工作事件的公平正义性质而做出我应该做到的任何工作。我认为只有如此才对得起自己的天地良心。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附:十八大开始时就出现的这件事,硬被我们所在单位的相关关键少数们给拖到了十九大一中全会结束后,也不给依法依规地予以组织解决。你倒是在这公开场合中给大家说个此事确实不能解决的依法依规的理由也好,但是这么长时间以来,这方面的消息却不见踪影。俗话说“公开就意味着公正”,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既然认为此事被正确处理了,那怎么就不敢在这个公开的场合上实事求是地说一下相关组织决定所依据的依法依规理由呢?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学来说,我看这种做法是理屈词穷了吧.既然没理就意味着是错误的,有错为什么不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改正呢?连这个明确的有违公平和正义的错误都长期坚持不改?那做其他的任何工作又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这里党委的第一负责人还是个所在市的副市长,难道他就能允许自己所领导的党委出现这样有违和国家相关规定的错误组织行为吗?今后此事发展的怎么样,我不敢说。但如果在对待此事上继续保持原样或下滑的话,那在他的言传身教影响下,他手下的各类工作人员的正能量素质肯定会越来越低,如此发展下去就会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健康发展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这个隐患我以为本市和外边的党委各级领导同志们都应该引起警觉并能在本部门进行有效防止纠正,这样的做的积极意义是能够让党中央为我们规划好的幸福美满的中国梦会早一天地出现在我们各自原生活中。

共产党员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本月27号的上午,中央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中,指出的内容中有“领导干部必须有强烈的担当精神。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担当的宽肩膀,还得有成事的真本领。既要大胆讲政治,又要善于讲政治;”的相关内容,把上述讲话精神结合我长期申诉反映到的那个问题而深受“为官不为”之害的现实情况来说,我就认识到,原来造成这个当今这个现实情况的原因是与此事相关的领导干部们真的是没有担当精神,同时又不敢大胆讲政治,更不善于讲政治而给主客观形成的。找到了存在的原因后,难道此事就这样任其如此存在和发展下去吗?当然绝不会是这样。
话说我自2013年1月22日开始,就遵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思路去理性思考并申诉反映这起我们被冤二十多年的工作事件。可是遇到的所有相关关键少数们,至今四五年来,没有一个是按照这个党中央的倡导规定要求来思考和处理我们遇到的这个冤情,这么明显的一个既不敢大胆讲政治又不善于讲政治的组织行为大家难道就没意识和认识到吗?实事求是地说,在这期间倒是也在某些相关的关键少数们的安排下,因此做了一些与此有关的相关工作,事后看那完全是形式主义的所作所为,因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党中央所大力提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以来,我又根据实际情况向我们所在的上级党委提出要求平冤的正义正当要求,但得到的是我们这里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指使技术人员把我手中登记注册使用的那台的工作电脑给破坏的失去了这方面的功能至今。这种违纪行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想问,这样的做法对处于领导地位的与此事有关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来说,真正具备党中央所要求到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担当的宽肩膀,还得有成事的真本领”吗?同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具备“既要大胆讲政治,又要善于讲政治”的领导同志们应该具有的这个党中央要求到的素质。
腐败并不仅仅是涉及经济的问题;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失职渎职问题,这也是腐败的一个方面。这是我在相关学习中得到的正能量思想。党中央不是一直坚持“反腐败不仅要全覆盖,而且要永远在路上”吗?,可我在单位工作网上和互联网上长期申诉反映到的这个问题,却没有得到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管理的组织肯定,更没有得到与此相关的理性否定,但在实践中就是拖着不给正确办理,这就形成了“为官不为”的违纪客观现实。
这么明显的腐败问题无声无息地摆在这里这么长时间了!我的明确要求是通过适当的办法除掉这个瑕疵,但知道此事的所有共产党员同志们难道就没有这个义务吗?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公平正义性和先进纯洁性应该是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社会实践中与此相关的部分共产党员们却没有做到,而我却不幸遇上了这种情况。此事若不被正确处解决好,那这个瑕疵就依然存在着,在能够影响到的范围内,它所带来的所有社会负能量的作用发挥的确并不像人们所想的那样简单!!!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边一系列的本帖和数百个回帖大家都看到了吧,点击量已经达到5259人(当然以后这个数量肯定还会增加),令我大感吃惊和意外的是,竟然没有出现一个与上述内容意思相反的意见,这种情况在客观上又意味着什么呢?难道我在上边一系列的所言所述就不能够说明和证明我们当时所从事这项公安工作是绝对正确的吗?
既然客观已经我们当时是正确的,那为什么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不给出相应的纠正呢?在此基础上反而把我可以了解公安工作情况的电脑给先没收后破坏的至今都不能正常使用了。这些情况出现以来我根据规定也向我们的上级山西省公安厅相关的领导人员和相关组织机构如实反映此事,但这里根本没有起到相应的领导和监管责任,这就助长了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这个错误的组织行为坚持至今都给予不纠正的歪风继续。这种在相关关键少数们使作下所出现的这个错误的组织行为已经明确违反了党章中的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纯洁我们所在的中国共产党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根据相关规定内容,我认为我有这个权利和义务对这个有违公平和正义性质的组织行为在这里向大家予以批露和揭露。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从现实中看,我还没见过那级党委对依法依规申诉上来的相关问题,既没有认为是对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认为是错的意思表示,就这样拖在那里不闻不问。若这种做法是正确的话,就使党中央永远大力倡导“反四风”和坚决不允许“为官不为”的整风肃纪活动不能达到全覆盖,那这个“反四风”和其他的整风肃纪活动开展的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呢?“纪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个结论性的意思表示就没有达全全面彻底的贯彻落实。要不也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而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我长期申诉上的这个问题就一直采用这样的做法,经我数次给予适当的提醒后,目前来看依然没有什么积极主动的意思表示。这就能够说明我们相关部门中的某些相关少数的领导素质有待于进行与时俱进的提高,同时也能反映出民主集中制存在着的相关弊病。就是本来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已经说明和证明是正确的事情,非要经开会讨论后必须是参会者多数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后,才能给出最后所谓正确的结论。要不这件本来应该正确的事情就无奈地只能保持原来被错误对待的样子。这个原本科学有价值的民主集中制,却被用来作为相关形式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坚强盾牌。实事求是地说,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第十九届党中央从本质上是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牢记责任重于泰山,用铁的肩膀担起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树立正确事业观和政绩观,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
树立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历史思维、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科学统筹、善于重点发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以上这两段话是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校校长刘云山在中共中央党校5月16日举行2017年春季学期第二批入学学员开学典礼上讲话中的相关内容。大家看到了我上边所写发的所有内容了吧,看后就应该理性地意识到,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历届党委在某些相关少数的不良影响和操纵下,从我们事发时至今就严重违反了“三严三实”的工作要求,在思考和解决我长期申诉到的这个问题时根本没有采用“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历史思维、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的方式方法,如此才导致了我们这两位当时这两位为了成功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而奋不顾身和勇于担当民警们的相关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有效保障,反而被当时和现在的某些相关少数们赋予了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持的主观诬蔑和敌视。这就严重违反了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历来倡导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话说至此,我希望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和与它相关的上级党委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都能依上边两段讲话内容所显现出的精神实质,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的工作态度,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倡导的精神原则,牢牢把握党中央所要求做到的理想信念和鲜明人民立场,用强烈的担当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来重新认真思考和正确处理这件我长期申诉到的这个问题,必须拿出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正确处理结果来。这也是切实贯彻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一个具体表现。因此就能达到使这个历届相关党委犯下的这个历史和当今错误得以从根本上被纠正过来,其实这样做也是在遵循党中央所要求到的弘扬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治国理念,同时也向大家再一次地显现出自己所处相关领导岗位必须具备的政治眼力、理论功力和工作能力。
道理分析至此,我不禁想反问,这件利国利民利已的工作行为我们所在工作单位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为什么迟迟不切实做起来呢?这能不说是一个失职和渎职的工作行为吗?这能让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对这个部门党委放心吗?现实是最有力的回答,反正我们事发至今近二十五年了,我们所在的党委为此事而应该进行的弘扬公平和正义的工作几乎没有启动和落实。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如果事发时我们所在的党委给根据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给正确处理了,那我也不会在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这个场合中孜孜不倦地说了这么多。令我感到意外和大惑不解的是,难道这么多读者中就没有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公安厅和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的相关关键少数领导同志们吗?我看肯定不会是这样的。
既然知道了,那为什么不实事求是地启动相应的调查工作呢?这样一来,一是能合理合规合法地维护我们这两位为党为国具体地说是为了公安工作付出了自己生命和健康的民警同志们的合法权益,二是能够维护作为一个党委本身应该具有的公平正义性。省得让我长期在这里针对这两级党委中的相关工作失误有时是错误来进行必要和必需的左评右说。如此时间长了,对这个党委和我都会有一个不好的结果,具体是何种坏影响我在此就不说明了。反正这个两败俱伤的结果对我来说我是不在乎,因为我被冤这么长时间了,再大的打击我也不会感到有多么大的意外。况且我们的所做所为都是依理依法依规所做出来的,那我真的没有必要再怕什么?
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从十八大以来就告诫所有领导干部干工作必须要有担当精神,十九大以来更是如此。可我长期申诉反映上的这个被冤问题,却没有一个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主动站出来给把此事给担当起来。这种现实又是一个不听党中央决议、决定和命令的一个具体表现。
根据观察我感到奇怪的十分纳闷,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公安厅和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至今都没认识到他们不按着党中央的规定要求去做工作是错误的,反而在自己所处的职位上依然摆出了一幅道貌岸然的形象来。实话实说,这种错误如果不进行切实纠正的话,那它给社会和所在的集体中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于党于国于已都是极其不利的。请大家特别是身为共产党员的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同志们对这种不良情况的硬性存在和持续发展切不可掉以轻心。因为这种不良情况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内外损失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我总认为,事实完全能够证明一切!其实这也是历史给出的现实答案。大家对这个结论性说法都会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吧。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我见到了正在忙碌中的从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职位调任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的庞忠杰同志。我把见他的目的简单地说了一下,他马上对我说,你的这个事件以前纪检委魏书记不是要求你找律师吗?那你把律师找来后去找魏书记再谈此事。他说此话的言外之意是他这里决定不管此事了。当时由于人多我也没有对他多说什么,就拿着相关材料离开了他这里。
都怪我自己的大脑受这场事故的影响长期以来失去了随机应变的自然功能,因为我来到他这里是根据国家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才来到到他这里如实申诉反映一下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我当时的实际情况。虽说我知道这个国家规定,很遗憾却在当时却没有向庞主任表达出来。但转念一想,难道庞主任就不懂局政治部经常会遇到这类情况的这个国家规定吗?不,这肯定是不可能的。那既然知道这项规定那又为何让我去找魏书记谈及此事呢?纪检委应该做的工作是严管共产党员、公务员是否遵守纪律方面的情况,可庞忠杰主任却把政治部应该管的本职工作给推向了纪检委。很明显这是一个“没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一个具体行为表现。
根据以往多年来的这方面经历,我就能够意识到我又一次刚刚开始的这方面工作似乎又将是一扬像以前一样的旷日持久的继续。对这个情况我多年来已经习以为常了。正因为庞主任是这个态度,我觉得我很难把下边的这份申诉说明材料很自然地递到庞忠杰主任的手上,于是我就想把给庞主任的这份材料给大家公示一下,让大家依法依规地判断一下我这样做的对吗?有兴趣者请结合上边数百个阐述同一问题的帖子能否把我在其中的不足能够给找出来,对此我保证会虚心接受的。下边就是我给庞主任按规定写的这份东西。

要求给赵子义和宋海涛的平反申请书
我们经历过的那件涉及伤亡事故的工作事件,组织上多年坚持的所谓调查出来的那两个情况,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怎么能够说肯定是对的呢?咱们都知道国家有明确规定,只有一出现工作事故特别是造成工作人员伤亡的事件,国家根据调查出的真实情况就会对相关领导人员进行奖励或追究相应领导责任的。就我们这个事来说,党组织调查过的那两位直接领导人员,就存在有这种怕承担被追究责任的嫌疑,这两位直接领导人员当时认为“反正最主要的当事人也死了,我们说啥那就是啥了。”再说可以派我们出动的大队领导人员并不必须是这两位,当时的党组织为什么不进行如实调查呢?如果当时真的是这样做了,那实实在在的证据又在哪里呢?如果有为什么多年不向我特别是公开场合出示呢?
对于我们这个事来说,出事的这次以前曾经有数次做过这样被批准过的工作,法律也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不经请示也可以照例实施这样的工作,但必须在事后及时请示汇报至相关上级,可我们在凌晨就突遇了恶性车祸这怎么能够及时补上这个请示和采取相关汇报呢?再说此事在发生之前被相关大队领导人员进行事先预派的情况也是有的,因为以前好几次都发生过这样的情况都是我们大队出的警。
在法律规定上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规定,即原则上应该按规定的情况处理,但特殊情况例外。此事应该说就是如此。
况且当时的情况那是明显属于法律规定紧急情况中的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着犯罪行为,二是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财产正在遭受着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当时就是不请示(再说没请示和没被派也仅仅是两个口述而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还有当时如果不紧急,报案单位就不能要求接报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派出工作车辆协助他们工作吗?反而用本单位的工作车辆紧急接上全副武装(我们巡警特别是领导人员在家平时也都准备一套必要的装备以应对随时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公安人员就立即奔赴现场呢?再说我们因公遭受恶性车祸后为了给我们这两位公安工作上下级人员进行治疗和善后所需的资金都是由烟草公司领导层集体决定出资的,如果这不是公事这个国营单位怎么能利用公款给承担这个责任和义务呢?这些特殊情况为什么相关党组织就不如实进行思考呢? 这又是一个明显失职和渎职的具体组织行为表现。
综上所述,当时我们所在的党委根据规定应该必须做到的事情但没有做到,进而给我们这两位按法律规定开展工作的公安人员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其他损失,特别是精神方面的损失让我深有体会到是难以承受的,有个古理叫“人活脸面(名)树活皮”,所以活着的赵子义副中队长的家属和我因为这个错误的名声倍受着精神煎熬和折磨,由此所带来的其他各方面损失从事发至今那也是难以估量的。
根据国家现在风清气正的政治局势和形成的现状,我根据共产党员党员所应该行使权利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强烈要求我们所在的党委应该依法依规对我们被冤枉多年的这件事情进行名誉和荣誉上的更正和重新给予我们以国家规定的相应其他方面的补偿。
敬呈大同市公安局政治部 呈送人:宋海涛

附:我在网上已经写了大量与此有关的内容,但至今却没有得到任何相应的不同意见,更别说相关组织人员对此进行的理性反对和反驳了。因为我目前所在的这个公开场合的本质特点就是“公开就意味着公正”,所以说这种已经长期出现的客观情况就能够证明我们当时根据实际情况所做的那份公安工作是正确无误的,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就是无理拒不认可这个客观道理,进而把这份冤情进一步地持续延长至今。在经过了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这种有违公平和正义的组织行为在我们单位的相关关键少数的恶意操纵下却依然存在和发展着,这应该是一个在政治方面出现的严重问题吧。党中央据实确定认为,在政治方面出了问题所形成的危害绝不亚于经济腐败问题!
还有一个情况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上边所说的这些我本想向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当面说清楚,但他们根本不给我这个机会。因此我只能在这个公开的场合说实事求是地说清楚这个事情的原委和所依据的相关国家制度规定,可这些相关关键少数们总是说事情多时间紧而没有看在这里的我写的这些东西。 话说“党和政府重视网络建设,重视网络民意。要让网络成为体现真善美的平台、宣传正能量的平台、化解纠纷的平台、创业发展的平台、党与人民联系的平台。为了国泰民安繁荣昌盛,各级党员干部绝不能在网络领域缺席。”这个党中央的意思表示怎么在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的身上就不能够切实落实下去呢?这说明了个什么问题?请大家帮助我把它想清楚!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看看上边大量的一系列如实叙述出的内容,目前来说这个问题依然处在一个未被合理解决的静止状态中。难道我根据当时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再结合党和国家与时俱进的方针政策至今还没有说清楚这个被冤的情况内容吗?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平的大众场合中,不同意我此说此论的意见为什么就没有极其自然地出现在这里呢?这还不是在客观上就认为我们当时所做的那项公安工作是正确的吗?这还不是在客观上就认为,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作用下,无理坚持不把此事给以从根本上的纠正的组织行为是不正确的和极其错误的吗?
当然去法院要求给以相关判决或找律师来判定此事只仅仅是体现出了一个形式上的公正。可上段内容体现出的本工作事件在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天然的正确性,法院和律师对此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认定难道能违背上边所述的这个客观存在的民意吗?况且我在上边说的这么多都是以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如实说出来的,之所以至今还没有出现某种不同的意见,我看这个结果的产生是与我严格遵循的这个思维规律是有着因果关系的。
既然如此,那党中央在全党所倡导执行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具体要求,就能够理性地说明我们当时所做的这件公安工作是正确的和后来被人为长期给予冤屈至今的。
说起这个“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应该是针对全体共产党员和全体党组织的。可我们一直在遵守着这个活动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实质来做出了我们自己应该做的相应工作。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不客观公正应该说是自私的影响下,反而在处理我长期向它申诉上来的这个问题时,却根本不按“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要求的那样来正确处理此事,进而使我们所长期遭受的冤情进一步地被人为持续延长着。这个错误的组织行为主要就是因为不遵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精神所导致的。令我感到既遗憾又可笑的是,与此事有关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竟然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极其错误的,反而依然采取着“主观决定客观”这个错误逻辑思维的方式方法来思考和解决我们所经历的这个工作事件。
综上所述,我就有些大惑不解了,怎么这种理论素质如此之低的人们为何却被安排当上了我们单位的相关关键少数呢?其中的现实原因是什么真值得真正的共产党员们深思!我想这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的理论思维方式如果不进行彻底根本性的更正或解放,那就势必会妨碍社会上相关正能量的出现和持续提高,如此下去肯定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全面贯彻和正确实施方面有一个或高或低的负能量(负面)影响。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风清气正的党中央要求,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上边的这段话的内容我们共产党员特别是其中的关键少数领导同志们都应该知道是出自何方吧!可就我长期申诉反映到的这个问题,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领导同志们对上边的这个党中央意思几乎是置若罔闻,多年来根本不按照党中央所要求到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要求、“两个责任”、“三严三实”的工作要求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等等来正确思考和处理我们所长期遭遇到的这个工作冤情。
综上所述,毫无疑问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历届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的自私影响下,犯下了切实违反相关政治纪律和相关政治规矩的政治问题。党中央的负责人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的一次讲话中说,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
据实来看,这个存在有政治问题的错误组织行为,给我们这两位忠心为了公安工作而付出了自己生命和健康的公安民警同志们长期造成的各方面相关损失真可谓是巨大的。同时也给本单位和社会上相关负能量的增长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真可惜,上述数百个帖子都是关于同一个问题所引发的话题却依然沉睡在这里。如果说其中说的不正确,五千六百余人应该至少有些许不同意见的出现,可从这个帖子出现在这里至今这么长时间了这种情况却没有出现;如果说其中说的很正确,那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就应该实事求是地纠正这个似乎可以称作是“历史性”的组织错误,并作出维护公平和正义且针对这个事件的相关具体举措来。可原本应该集公平与正义于一身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却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的主观任意肆意妄为下,置党章党纪党规和相关法律规定于不顾,在不作任何解释说明的基础上,无理将此事放置在为官不为的处境当中已经多年了。这种公然与党中央相关政策方针对抗许久的地方党委行为却明目张胆地在网上存在着,大家说这会给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伟大卓越党中央会带来多么大的不良影响啊!其实这种情况就是党中央所说的那种“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的具体表现。
此事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向我们所在的大同市纪检委和山西省公安厅纪检委如实反映后,这个由某些相关关键少数所导致的违纪违法组织行为并没有得到切实(全面彻底)的被纠正。这种情况正好符合党中央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个标准。;
问题已经明显地摆在了这里,我的意思是如果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和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如果被触动理性的话,就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和开展“两个责任”的工作方法来纠正这个曾经犯下的组织错误。否则这个存在着的问题将来会带来的相关情况真的是难以预料!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对上述一系列所有内容所体现出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愿意承担终身负责的责任制。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督部门如果将来就这些内容查证我有不严不实的地方,我愿意承担有关于此相应的党纪和政纪责任。
但在我做出这个庄严承诺的基础上,那与此事有关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和部分相关工作人员们,切实违反主要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的具体组织和个人行为难道就听之任之吗?如果真的是如此的话,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那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这个工作根据规定也应该由相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督部门予以切实地落实。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的“增光添采”应为“增光添彩”。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评论数:88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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