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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为什么当今的各项制度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改进和发展,就是因为在实践中认识到以前的相关规定在理论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才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与时俱进的相关修改,从而提高它的科学性和现实适用性。
当今热播的政论片《将改革进行到底》倒是也播出了上述问题的专题内容。它说今后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努力让每一位公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您说在案件的处理中都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那在对各种事件的处理上当然也应该达到这样的目的,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相关事件必然上升为相关案件那是顺理成章的。可是为了减少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我们在对工作事件的处理上也提前适用这些正确的方法,那不就会达到这个目的了吗?同时也会将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为社会的更加稳定提供相应的助力性。这个既利国又利民的思路做法怎么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思想意识中就没有立足之地呢?怪不得党中央对存在着的这个实际问题会极为重视。
片中提到了卓越的人民领袖 向大家讲述了100—1=0的社会真理,就是说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就我在上边持续向大家讲述的,那个所遇到的工作事件而没有被正确处理到的问题,就存在着所谓证据取得的方式方法上有着不规范和不正确的嫌疑(主要是缺乏科学性和唯一性的证据必要特点),可从事发起时至今日也没有被相关党委对此做出任何合法合理的解释。同此我代表我们(还有赵子义副队长)从中长期以来难以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我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内容逐级向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并切中时弊的反映,但得到的结果并不乐观,这都是形式主义工作作风造成的。我倒是提醒过相关纪检部门对这个问题予以重视和并希望能够给提供相关管理,但是这些纪检机关的形式主义工作作风似乎是更胜一筹,这就太让我失望了!不过即使如此我也没有对党的光辉本色失去任何信心,我坚信我长期如实反映的这个有关于我们的这个问题在以后势必会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因为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牢固具备的“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必将万古长存。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今天有一个同事就我上边的内容产生的了争论,我说如果说我说这些是错的,怎么点击量已达一千四百余人却没有得到任何的反对意见呢?而他却振振有词地对我说,那是这些人都不愿理你才这样。我在以前的帖子中说过,这么多人不约而同地采取同一做法,这根本不符合客观规律。就他的这个说法,我又想到了一个词叫“理屈词穷”,话说看到这些内容的人们其中不乏有触及他们名誉和荣誉利益的相关工作人员,而他们也采取了这种不愿搭理的方法,我看用“理屈词穷”来形容他们的这种做法应该是最恰当不过的了。
既然如此,实践表明你确实是对我说的这些而说不出任何反对的意见,那为什么在实际行动中对其中的相关内容不进行切实纠正呢?这与党中央所大力倡导的“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是相悖离的,更是绝不允许存在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边的这个回帖中“今天有一个同事就我上边的内容产生的了争论”这个说法,其实更为准确的是“今天有一个同事就我上边所有的内容与我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还有“话说看到这些内容的人们其中不乏有触及他们名誉和荣誉利益的相关工作人员”,这个说法情况也存在有瑕疵,正确的应是“话说看到这些内容的人们其中不乏有能够触及到他们名誉和荣誉利益的相关关键少数和他们领导下的相关工作人员”;再有“那为什么在实际行动中对其中的相关内容不进行切实纠正呢?”,就这个说法更为精准的应该是“那为什么在实际行动中对其中的相关错误内容不进行切实的纠正呢?
还有需要说明的是,在“既然如此,实践表明你确实是对我说的这些而说不出任何反对的意见,”中,其中的“你”指的是被某些不良关键少数掌控的相关党委。
为了使这么多读者更能准确理解我的真正所思所想,特做上述说明。也许会给相关人员带来阅看不悦,特表抱歉!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通过学习知道,腐败并不仅仅是涉及经济的问题;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失职渎职问题,这也是腐败的一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上边的一条规定和一个说法,大家都看到了吧,回顾往昔,我从一九九九年就明确意识到了相关组织机构由于工作不认真且不严谨而给我们造成了既不公平也不正义的近似终身伤害的组织对待。从那时起我就向相关党组织机构进行了由浅入深的持续反映至今。可遗憾的是,这些机构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和部分工作人员仍然坚持那个并不科学且充满漏洞的所谓调查出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取得已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我们这起工作事件的性质,致使我们在工作上因公所为而遭受的冤情对待长期以来至今都不能被解除。
根据与时俱进的党中央大政方针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现在看来这种错误的组织行为至今都没有得到自我纠正,从而使其中的冤情进一步扩大至今。现在包括我们所在的党委的全社会都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大家说我所在的党委在对我所说的这项工作的正确处理中既不公平也不正义,这怎么能说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呢?
根据上述说法,我再说明一个问题,其实我长期反映到的这个问题得不到公平正义的被正确解决,其实就是在客观上形成了相关失职渎职的组织行为.。既然如此,针对存在着的这种错误,为什么不进行自我纠正呢?说起来这让知道的人们对这种组织作为该怎么评价呢?我再点明一个问题,这样做的社会负面效应,真不应该被我们严格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主题精神的公平正义关键少数们和工作人员们有所忽视!
党中央向全党全国人民庄严表明,对出现和存在着的任何腐败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可我对这个问题说了这么多又这么长时间,对此事真相如实介绍说明的点击量已近一千五百人,我不禁想问,党中央所说的零容忍怎么会被有选择地执行呢?如果这种状况今后在组织处理我所反映的这件事上没有根本性改变的话,那党中央对任何腐败问题都要零容忍的这个光辉决定在某些事情上无疑是带有放空炮的性质。



想做一位清道夫的人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这个公开的场合中的上述内容我能够保证做到实事求是,党中央和与我相关的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同志们和工作同志们看到后请给予关注,因为山西省公安厅和大同市公安局的党委组织机构中的部分关键少数和某些工作人员这样做的确是严重违背了党中央要求全体共产党员进行“两学一做”的学习教育要求。您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那是绝对正确的,但到了地方在执行上有的方面却存在着违背原则的变异,这种情况的存在对维护党中央的绝对权威真的是没有一点好处。这种危害性所形成的不良后果衷心希望您们能用共产党员所应具备的长远眼光着实考虑并意识到。为了认真维护好党中央的绝对权威,我觉得您们针对我所反映的这件事情应该做出相关正确的工作安排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容我向所在的市局党委、省厅党党委和党中央及党的各级相关于此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键少数们和相关工作同志们提出了这个请求或要求。
我一直都在等待所涉此事的相关党委在遇到我作为直接当事人如实理性反映这个事实真相时,都能发挥出党中央所要求出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工作态度,但很遗憾我等了好长好长时间,这个党中央要求的和我需要的相关工作态度的表示并没有出现。有人曾对我说如果我再在网上说这个事,那么党委就再也不管你所反映的这个事了。对此我很是诧异,我觉得如果在切实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规定方面竟然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成何体统?
本来我也不想说上边的这些言语,但是相关党委对我如实写的这些至今也没有什么肯定和否定的结论,搞得我在7月25日那天还无端受到了一位同事因此对我进行了侮辱性的责骂和批评。这让我很是恼火,可我觉得与他争吵出任何结果最终也是个无用功,所以我当时就让此事默默地一带而过了。事后一想这还不是组织上当时和当今没有理性地处理我们这件因公伤亡工作事件而造成的恶果吗?所以我强烈要求相关党委采用“三严三实”的工作方式,利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工作指导方针,遵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应该实事求是地对我们这起事件依法依规地进行正确办理,最终应该给出个符合公平正义的结果来。
卓越的人民领袖 同志说,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因此我衷心希望与此事相关的各级党委应该把这个工作指导性的方针在正确处理这个问题上,把它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党中央要求,领导干部不论职务有多高、资历多深、贡献多大,都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

我们党始终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决不允许党内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多高、资历多深、贡献多大,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对此,任何人都不要心存侥幸,谁都不能藐视法纪。

上边这两段内容大家都能够意识到是党中央对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的意向要求吧,就我本栏目中多篇幅如实反映的这件有违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被冤工作事件,从1999年开始反映至今都没有得到任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结果,在这个依法依规的申诉过程中涉及此事的各个级别的关键少数们和相关工作人员们,基本上都在置这些规章制度于不顾,完全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对我所如实反映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进行主观性的任意处置对付,结果是使存在于这个事件中的社会公平正义性长期埋没于其中。
好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从十八大以来,就将呈现出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所有工作的终极目标。可是我遇到的这些关键少数们和相关工作人员们却将这个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置于不顾,完全不按照涉及正确处理此工作事件的程序规定和具体相关规定来进行思考和办理,从而使党中央相关于此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不能在这件事上得以全面彻底贯彻落实。这个实际情况毫无疑问地就违反了党中央的政策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相关组织机构的不敢担当,从而使其中的违法违纪的组织和个人行为长期以来畅行无阻。这个极其明显的不良政治现象真不知何时才能真正绝迹于人民大众之中?对此我将时时刻时拭目以待。

民警同志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2017年07月31日05: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什么样的气质算是英雄,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壮举,或许在不同时代有不一样的答案。但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家卫国、始终站在百姓前面的那些人,无论在哪个时代都是不折不扣的英雄

阅读到人民日报上李斌同志的《伟大的时代需要英雄的书写》的这篇评论员观察时,看到了这个问答式结论性的观察结论时,心中难免心潮澎湃,当时在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深夜的那一天,大同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接到巡逻辖区内烟草经营公司的报警求助称,有一列走私车队正在本地的道路上疾驶着,要求当地的巡警队伍像以前做过的那样去协助配合他们的业务工作人员去执行查缉工作,并表明我们去了应该做到的工作是,如果在他们在查缉的过程中遇到激烈的抵抗和反抗时,我们就运用公安行政手段对这些胆大妄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即时需要的行政管理。
以前我们去过的几次都是包括警车在内的警用装备齐全,相应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巡警队员都在场。而这次我们即时接到的这起报警求助工作时,手中既没有警用车辆,也没有实战经验丰富的老巡警工作队员。此时就应该预想到到了现场后可能会遭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顽强抵抗和强烈反击,而使相应的公安工作质量大打折扣。但是为了执行好这项能够维护好国家集体经济利益安全且即时需要的报警求助工作,身为共产党员的赵子义副队长并没有将个人的安危放在心上,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挺身而出后,就马上联系以前做过这项工作的老巡警队员没有成功后,就把与他家最近居住年轻警察我从睡床上叫起并登上了其中的工作车辆。在现场的烟草业务执法工作在我们的严密注视下基本上没有出现什么被抵抗或被反击的不良情况。
根据国家权威媒体上的这段结论性判断,当时的赵子义副中队长按理是应该成为英雄,可是在当时回程的途中由于意外却突然遭遇恶性车祸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这个英雄性工作事件在当时各届党委和现在党委中的某些关键少数们和相关工作人员并不勤于思考等形式主义工作作风的顽固影响下,从那时起至今却遗憾地被埋没了二十多年了。这个悲壮的结果既可悲又可叹,用一句古诗可以演绎为“出师已捷身却死,英雄无奈泪满襟”。
我作为这位英雄的同行者,在我思维基本恢复健康状态后就意识到了,其中存在着有关于此事在被处理过程中的组织工作错误。于是就依法依规地持续至今向相关党支部和相关党委持续反映其中的不公平性和不正义性等等组织工作因素的存在。可是这么长时间以来,我所在的各级党委在其中某些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的顽固不化的影响下,对我说的这些根本拿不出任何理性的反驳意见,但就是不给纠正其中存在着的关键性错误。在对此的相关具体工作方式上也严重违背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总体要求;这样的现实情况严重违背了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所倡导的三严三实工作作风;这样的现实情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有关”四风“方面的相关内容;这种现实情况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是并不遵循”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而造成的。
其中的问题应该说已经被理性分析的如此透彻,如何才能让相关党组织行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持续发展中永葆其中的健康性呢?我看除了相关党组织的自我提高认识和相应改进外,那与这些相关党组织的上级机关和相应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也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吧!作为一个党组织机构,如果能够得到来源于自身和外部的双保险,那它应该具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势必会得到人民大众交口称赞的,并一定会取得广为流传积极效果的。

党员民警同志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征尘1244 2017-07-31 15:56:06
回答楼主的标题:
能。肯定能。
-----------------------------
这位同志给出的这个回答,我承认是具有较强现实正确性的。因为目前的情况的确是如此。但是有一个现实情况你应该明白吧,在十八大后反腐倡廉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以前,你看那些现在已经落马的老虎们当时在人民面前无一不是衣冠楚楚和趾高气扬,那时我看几乎没人能想到他们会有站在审判台上的那一天吧,但最终结果并不是这样!唉、但现实就是如此的残酷无情!
有关于我依理依法依规向大家说的这些,完全是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这个科学工作思路进行切实思考后谨慎形成的。当然在其中也会有其他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参与其中。我现在都不敢绝对保证我说的这些都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在现实中却没有一个有可采用价值的反对意见的出现。
既然如此,我只能在这里耐心地等“现代包公 ”的出现了。敬请理解!

理性决定未来者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因为它既不按照 “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新官不能不理旧帐”、“两学一做” 、“三严三实” 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相关要求来思考和处理这个曾经发生过的问题。
上述这句话的逻辑性有点问题,即“既”应该更换为“根本”;

这种情况就能够看出,党中央的绝对权威在以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不是被全面盘维护而是被有选择地维护。
上述这句话中应该没有其中的“盘”字。

理性旁观者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刚才一看,这个帖子的点击量已达1774人了,值得我们注意到的问题是对此内容没有一个不同意见的出现。但在现实中这个问题也没有被启动重新解决的任何工作。看来是与此事相关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们也许真的都没有看到我写的这些内容,如果真是这样,这些关键少数(领导干部)们又在刻意违反着党中央对这些关键少数(领导干部)的相关指示指导精神。这种情况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主题精神严格禁止的。
这些相关指示指导精神是这样说的,一是领导干部上网,要与网民心连心。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交互性,交互性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意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党员干部只有克服官僚主义思想,才能做网民的贴心人,才能从网民中听到真心话;二是领导干部上网,要正确对待网民意见。正如总书记所说,“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对待网民的批评言论,不能一味打压,堵塞言路。让网民更积极参与讨论热点问题,有利于工作开展。三是领导干部上网,要回应网民关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上网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这就要急百姓之所急,思百姓之所思,千万百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就要围绕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开展工作。金杯银杯不如网民的口杯,金奖银奖不如网民的夸奖。要把网民是否满意作为考核各级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四是党和政府重视网络建设,重视网络民意。要让网络成为体现真善美的平台、宣传正能量的平台、化解纠纷的平台、创业发展的平台、党与人民联系的平台。为了国泰民安繁荣昌盛,各级党员干部绝不能在网络领域缺席。我作为一个网民,据此说法理应分享其中的相关规定落实,但是在现实中我并没有感受到其中的任何规定赋予。
上边的这四个权威性说法来自新华网,就这个内容再结合我长期关心的这件事情,我觉得与此事有关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们怎么不在网上认认真真地看看并理性思考思考我据实写的这些内容呢?我当然需要你们通过党和国家赋予你们的权力给我们切实纠正解决好这个存在有冤情的历史性错误。但我更需要你们能够根据党中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工作指导思想,来有理有据地对我的这么多看法和说法进行毫不留情地批驳至我无法辩驳的状态。那我只能代表已经因公安工作离世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对长期以来进行的有关于我们的这份申诉工作只能偃旗息鼓了。
但是,这么长时间以来,代表我们所在党委的你们并没有做到这些。所以,根据我写出的那些党的国家的规定(在我写过的上述材料中都有),我强烈要求代表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的你们按规定赋予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我因公伤亡的荣誉称号。否则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第十三条的规定内容进行持续不断的申诉直到公平正义的结果出现。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公室(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尊敬的大家好!网上的这个帖子“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至今存在已经快半年了,不知是大家是完全同意我所说的那些内容呢?还是对其有反对意见但也说不出来什么有科学可利用价值的相关说法来?我在反复论证我所说的这些是具有天然正确性的过程中,也不止一次地恳求大家能给出个能够让我偃旗息鼓的理论依据来,但所取得的结果真让我失望至极!因为我梦想要的这些在实践中却断难出现。这就能够说明我对这个问题在网上所说的那些东西几乎是已经到了固若金汤的程度。
既然如此,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公安局党委,针对这个问题怎么还在那里固守着残局呢?也就是说对我根据十八大以来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所倡导的各项相关的方针政策,理性地思考认识到过去组织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存在着不可回避的相关失误甚至是错误(这些我在写过的申诉材料中几乎都有罗列),在我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再向以尚建军同志为书记的大同市公安局党委,持续如实申诉这件事情长期遇到的人为不公平和不正义的长期对待时,却受到了为官慢为以至于为官不为的长期组织错误工作作风对待。
由于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受到的心灵折磨导致了我的心理极度疲惫,在我想到要放弃的时候,但党中央在全党大力倡导“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等等一系列可以回归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规定要求,这样就又使我燃起了为我们被长期冤枉的那件工作事件提醒组织给以切实纠正的决心和意志,于是我就根据党和国家过去和现在的大政方针和具体规定,实事求是地写成了“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的申诉材料。这么长时间了都没有得到任何有反对意见的回复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内容向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提出慎重的请求,请求按党和国家的各项与此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把因公伤亡的荣誉称号给予给我们,以期其中的社会公平和正义能够理所应当地得以再现。

长期被冤民警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根据我应该具备的学识经验水平,我对我们所遭遇的工作冤情已经进行了较大篇幅的有理有据说明。但我所在的局党委和上级厅党委对我所说的这些,却不进行丝毫有理有据的批评和有针对性的驳斥,仅仅是采取了为官慢为直至为官不为的组织错误行为,致使党中央自十八大以来所倡导的公平和正义,并没有在这件事上得以充分的体现。
就这个现实的顽固存在我以为,既然组织长期自信地认为,在与此相关的组织行为那是绝对正确的,那在这个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的公开场合中,为什么对我所说的这些没有进行相关的批驳和斥责呢?反而任由我以相关政策制度具体规定,对我们当时所经历的这起工作事件本应该具备的正确合理性,进行实事求是的反复论证呢?这个已经存在多时已久的现实情况,就能够充分说明我们当时所做的工作那是正确无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就这条法律规定来说,其中的被告是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同理就我们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来说,我们所在的相关党委仅仅依据在法律规定上根本不能成立的两位直接领导人的相关口述而将我们这件因公伤亡工作事件没有给予正确的定性,这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已经明确认识到了我们已经被冤枉了二十多年了。
我的健康思维完全恢复以后,就强烈要求错误对待我们的局党委对此工作事件的继续确认为不正确的相关证据进行依法依规的重新举证,但是我们所在的局党委自从知道后至今都没有拿出任何让我无可辩驳的相关证据来。根据相关法理规定,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就应该承担举证无能的相关责任。可实际情况呢?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对此事的处理态度依旧是我行我素,用一次又一次的实际行动公然违反着党中央已经做出的与此有关的所有大政政策方针,这些我在写过的申诉材料中都有过实事求是的相关提醒。可我们所在的局党委以为我人单势薄并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随之把此事放在那里束之高阁后以致于长期停滞不前。
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庄严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宣告,在党章和法律法规面前所有人都一律平等。但具体到地方,这个客观公正工作指导思想却没有被真正予以贯彻落实到位。就拿我说的这个事来说,仔细看看我写过的申诉材料中,那些党和国家的规定被相关关键少数和某些工作人员切实违反了,却至今没有受到任何责任追究,就连与此相关的调查都没有,如此怎能全面落实党中央所倡导的公平和正义治国执政理念呢?根据我们当时的实际情况,我们已经完全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倡导的精神实质去完成了相关的公安工作,后来却因为当时关键少数们的人为原因而使我们长期难以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存在。此事我在2013年3月6日向原省厅原政治部主任李喜春同志的厅长信箱中1590号正式反映以来,可这么长时间以来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依理依法依规的任何结果来。由此我就可以断言,在相关某些关键少数的负面影响下,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及其领导下的相关工作机构,今后肯定会有不能够按党中央的决策要求去公平公正地处理所遇到的任何工作事情。至于我的说法正确与否,请让我们用后来的事实来现实印证。在此我请知道我这个说法的大家都能够拭目以待。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公室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对于上个回复帖子中“今后肯定会有不能够按党中央的决策要求去公平公正地处理所遇到的任何工作事情。”这句结论性语言,如不再次说明就会引起误解,我的本意是在所遇到的所有工作事件中的任何一件都会有可能遭到不能够按党中央的决策去公平公正地去处理解决,而不是说所有遇到的工作事件都会受到这样的遭遇。这样在逻辑上并不严谨也脱离了我想表达的本意,特此说明。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题首显示点击过的这2044人(以后肯定还会增多)中,难道就没有与我有关的公安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吗?难道就没有与此事有关的公安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码?难道就没有与这两类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士吗?难道就没有人向这两类人员聊过此事吗?
以上四个问题的真实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即肯定会有这些情况的存在。但我所在的党委却佯装不知,根本没有拿出积极主动性的态度去消除自己在处理这件工作事情上存在着的失误甚至错误。当然这个党组织自始自终都不会承认这些曾经有过的失误甚至是错误,我也不武断地认为这样做的不对。那既然如此,可为什么不在这个公开场合中对我所说的那些都予以“理性”的批评和驳斥呢?如果以前组织上把这项工作做到做好了,那我现在还说这么多干什么?我也不是个无理取闹人,这个大家从我写过的这些帖子中就能明确地意识到。所以说,这个“理屈词穷”的称谓应该放在那一方会极为妥当,我看大家会自有公论的。
综上所述,我们所在的党委和上级党委中某些关键少数,就是利用所谓的“沉默”来无声地对抗本已存在着的公平正义之理。这是一个明显的为官不为,难道大家没有看出来吗?不过即使看出来了也不敢说出来,其中的原因为何我看大家都知道。为了沉冤已久的原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作为同行者,我有义务和权利(这是党章和公务员法赋予的)来精心洗清这个不白之冤。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维稳处突办公室(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有关于对我说“交流贴,继续努力发好帖”的这位杭洲朋友好,至于你上边提到的“好帖”,对这两个字我想简单说说我的看法。
我认为,构成好帖的最基本要素是实事求是,而不是在于作者的写技是否高超!看历史书就知道,国民党执政期间的文人墨客也大有人在,可他们的作品后来为何绝大多数都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呢?就是在于他们脱离现实地一味地粉饰当局的所谓繁荣昌盛。所在才能这些文艺作品丧失了本来就应该有的强大生命力。
基于上述认识,我决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把知道的能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事情现象在网络这个自由的空间里都要向大家说上一说。
最后我衷心希望大家也应该利用网络这个可以随意自由发挥自己看法和认识的舞台,把自己所知道和了解到的正能量在这里与大家共享!微观上的故意如此作为就可以推动宏观上的社会健康发展,这个可以彪炳史册的作用我不希望咱们可以做到的任何人缺席!

公安工作人员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现在看来,我们当时所从事的那起工作事件的公平正义性,已经被我依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相关具体措施规定,进行了系统化、理论化的频繁论证。目前的点击量已经达2465人,当然这个数量以后还会增加。这种情况让我既感到意外又感到欣慰的是,竟然没有一个不同意见的出现,那这种情况就客观地说明了我们当时所做的那起公安工作是符合民意的,言外之意就是正确无疑的。
让我感到诧异的是,读过这个内容的这么多人中,难道就没有公安部的某些关键少数和工作人员吗?难道就没有山西省公安厅的某些关键少数和工作人员吗?难道就没有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的某些关键少数和工作人员吗?既然有,那为什么针对这个工作事件所形成的冤情怎么还不被纠正呢?那为什么制造和持续这起冤情的某些关键少数和部分工作人员怎么还在那里得意忘形呢?那为什么怎么还让这个组织错误在这个公开场合中客观上长期形成默认而不给予改正的状态呢?
既然无理且无能地对待我的申诉内容,为什么不采取实际行动给予依法依规的切实纠正呢?为了寻求这份业已存在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真正出现,我将义无反顾!

老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经查阅,上个回帖中的第七十一条中的规定内容中缺了最后一句,现补上,它就是“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这个已经出现多日的错误,我深表歉意!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十四条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1995年8月11日人事部颁布 人核培发〔1995〕91号)

我们当时事发时是1994年10月11日,事后我就逐渐意识到了此事被组织在当时情况下的处理错误,从1999年开始我就以口头或绝大多数是书面的方式向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政治部和某些关键少数持续如实反映其中所遭受的错误对待。可是上述制度规定这么明确,就是至今也不给以切实落实。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表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这个大政方针以来,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政治部依然我行我素,对我长期申诉到的这个问题根本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这种做法是第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要坚决反对的。
这个组织错误应该如何被纠正呢?根据相关规定,这种组织错误可以被纠正,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被这样做。从网上各其他的各类新闻媒体上看这种类型的事情也有很多很多,咱们大家就应该意识到,这类组织错误不能被纠正的问题已然形成了一个社会顽疾。党中央已经意识到了这种情况是某些单位中的个别关键少数给造成的,已经责成各级纪委对这些关键少数的责任予以严格追究,可是某些纪委中的少数应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没有听到上级和舆论对某事的的格外重视后,就对其中的相关问题处理的并不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这种有选择地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决定,所取得的社会不良效果在短期内是看不出什么社会危害性的,但就怕日积月累、长期积淀就会形成一股反党和反社会的暗潮。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存在这种问题情况单位中的关键少数们的注意了,一定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意识,并以它来严格指导自己的领导行为,从而就会使社会上所有的不公平和不正义的情况越来越少以至于消失殆尽,这才是对党所最终追求的共产主义事业是个真正的负责。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上述规定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一条规定,说起来我对我们所遭受冤屈的这个工作事如实依理依法依规地所有公开场合如实申诉反映,至今已经很长时间了吧,可是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调查处理。这些情况我都在写过的申诉材料中有过提及。可是那些相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对我在材料中如实说的那些基本上不予理会,这就形成了对其中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等错误的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总是想维护领导班子表面上的团结 ,致使因公身亡(牺牲)的赵子义同志同志和当时身受重伤的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的切实保障。此事被无理拖延了这么长时间,我在网上又说了这么多,可这些内容至今没有得任何理性(依法依规)反对。我曾经被党委要求去法院起诉此事,但是法院也不就是个判断对错的地方吗?现在客观实际已经表明了此事是正确的,那还去法院干什么?

根据实际情况,我认为应该在公正的调查清楚后,所以这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需要就应该被落实。用实际事实来说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工作思想那是与时俱进和客观公正的。从点击本帖的人数上就能够意识到,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大家都想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越来越清晰的了解!那此事对相关组织机构造成的影响应该是不良的吧!

事情和道理都摆在了这里,我坚信“世间自会有公论!”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章办事,把对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内政治生活的管理和监督在标准上严格起来,在内容上系统起来,在措施上完善起来,在环节上衔接起来,做到不漏人、不缺项、不掉链,使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解决一个问题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特别是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这也是对干部最大的负责、最大的爱护。
——《切实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2014年11月2日)


以上这段话我们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们都应该有个印象吧!从内容和形式上看,这是党中央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一个正能量声音。大家都知道,再好的制度措施和政策规定如果要不真正落实那是没有任何用处的。
就我上边长期反映的这个被冤工作事件来说,想当初我在1999年开始就在正确思想意识逐渐恢复的过程中,每年持续不断的地向能够涉及到此事的相关党组织就开始了认真申诉,可这些机构中的相关领导和某些工作人员们,总是以没有经过质辩和客观查证的主观认识来坚决判定我们所经历这起工作事故的不正确性,从而给我们这两位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和承担相应法定义务的公安民警们造成了近乎终身的巨大损失。
从上边的申诉材料中和其他网上与此有关的那些材料就能看出,我所提出的申诉理由都是依党章和某些党规中的相关规定提出来的。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中,这么长时间以来却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科学有理的反对意见。可遗憾的是,目前没有一个相关党组机构能够拿出足够的勇气,主动并积极地联系我与我商谈如何正确处理此事,以期达到能够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结果的出现。这样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能够说明和证明,涉及此事处理过程的各级党组织的相关组织行为真的是错误的。话已至此我不禁想问,党中央所大力提倡要求并始终贯彻执行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这些党员干部们都把它真正落实到位了吗?
有关于此帖的点击量目前已达近三千人,如果相关党组织机构再不抓紧时间切实纠正曾经因主观意识和客观情况所造成的这个组织错误,那就不仅会给我们这两位当事民警们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且还会给即将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客观带来不可或缺的相关不利影响。这个社会危害性我衷心希望大家特别是相关关键少数们都能够意识并认识到!因为“公道自在人心”!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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