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水读 >  天涯 >  天涯杂谈 >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客观地说,对下面所说的内容进而提出的合理要求。我倒不是追求我说的这些肯定是正确的,但是我所在工作单位的各级党组织多年来死抱着那个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根本不能成立的所谓证据,来冤枉我们这两位当时就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倡导的工作精神去热情踊跃开展相关公安工作的民警同志这么多年。我是多么希望这里能拿出点不能给办而又让社会公理无可辩驳的客观理由来,但是这里对我所说的这些沉默多年,客观上形成了党中央所大力反对的包括有懒政和怠政性质的“为官不为”。既然组织上无理反驳我说的这些就能够说明组织上当时是做错了,但为什么长期以来不纠正呢?
为了使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人民群众中更加耀眼夺目,所以我立志把此事反映出充分体现出公平和正义的结果来。


山西省公安厅大同市公安局党组织并不严格依法办理此事,真的有损中央权威

受到正能量思潮的深刻影响,我把那件使我深深忧虑的工作事件重新认真地思考了几遍,得出的确切思考结果真是让我大吃一惊。原来我们两位曾经履行了人民警察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人民警察活动准则和巡警工作法定职责的人民警察同志在当时死无对症的情况下被人为地冤枉至今二十多年了,在这期间所造成的合理合法权益损失那可是何其大啊!身为直接当事民警的我真的是对这件往事不堪回首。 作为一名真正当事人的我,在2013年3月6日向省厅政治部主任(现为副厅长)李喜春同志如实陈述了此事,得到的回复是“经调查出我们的受伤经过是1994年10月10日晚,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一分队副队长赵子义通知宋海涛出警,赵子义、宋海涛随即乘坐大同市烟草局提供的车辆配合烟草局执行一项稽查走私香烟任务,凌晨时分,在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副分队长赵子义当场死亡,宋海涛负重伤昏迷,送大同市五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深度昏迷十八在后苏醒,后继续住院了一年零八个月,基本康复后出院。”下面我就这个符合事实真相的调查情况说开去。
经如实回忆,当时我正在床上刚刚躺下准备入睡时分,赵子义副分队长(其实是副中队长)急促地敲响我居住屋的窗户,并紧急催促我穿上警服并带好手中的警用装备随他一起去执行一项公安工作任务。刚参加公安工作一年多些的我在这种情况下就马上快速起来热情地投入到这项面临紧急情况的公安工作任务中去。在现场烟草局缉私工作人员在我们公安正义威力的震慑影响下顺利地完成了他们应该完成的这起业务工作。没想到在凌晨回程的途中,略显疲惫的我在困倦中再次醒来却是在十八天之后。事后一问才知我们遭遇了严重的车祸事件,赵子义副队长已经因此当时就牺牲了。
因为病好了还要认真地参加公安工作,我在病中至今就进行了党章常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慢慢了解和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我知道了并深刻理解了与我们这起工作事故相关的党和国家的规定如下:
1、党章中明文所示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第八款规定为,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供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当时赵子义副队长身为共产党员,根据上文所述的那个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查内容结合这条规定内容他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
2、根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规定有关巡警在工作中的法定职责的第四条中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六款的规定,我们在工作中接到报警后从事这样的工作也是正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据此就能够说明我们在非工作时间内执行参加这样的公安工作也是完全正确的;
3、在《民警福利政策问答》中第三十三个问题的答案中规定,不在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间内,但从事对社会有利的事情所造成的负伤,经查证核实的应该认定为因公负伤。这条规定完全符合我的这种情况,如果我据此被认定为因公负伤那赵子义副队长当然是因公死亡了。
4、在给李喜春原主任写的那封信所得到的回复中说,鉴于宋海涛在出院后的康复期,大同市公安局在处理宋海涛受伤的问题上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对此需要说明的是,那时是2016年3月6日至今都这么长时间了我所在的大同市公安局竟然没有给出任何处理意见。我就此情况向省厅纪检委周培斌书记如实反映后,可这里至今也没有给予我们这里有任何得力有效的监督措施,这明显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这个执纪违纪的做法难道符合“两学一做”的工作精神吗?至于上边所说市公安局在我受伤问题上没有具体处理意见的这个说法,那说明我们的这个情况在前期更没有什么说法。但在2009年12月3日,市公安局发布了一份《关于上报因公伤(残)人员名单的通知》,在这份文件中明确标明要求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务于2009年12月8日10点前将名单(加盖公章)及因公负伤(致残)原件、复印件报市局政治部组织处(样表见附件),如因公负伤(残)未定性,单位出具证明上报。话说2013年3月6日市局给省厅回报说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那言外之意是以前未定性,那根据这个文件为什么没有给我出具证明上报呢?这又是一个市局政治工作部门为官不为的一个具体错误工作做法。
5、在学习中我学习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可发现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或者其他处理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之所以把这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写出来,是因为有的领导同志和办事人员曾经一口咬定我们所做的工作并不是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这不这条规定就能够说明我们当时所做的这项公安工作那是完全正确的吗!
6、在学习中我又学习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盾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身为共产党员的赵子义副队长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履行自已的法定职责,那他是会受到组织严肃处理的,所以说他为了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他在当时的那个情况下也只能如此了;话说“两学一做”的工作精神那时就被赵子义副队长予以了认真实施。
7、在学习系列讲话中,他说,讲认真是我们党根本的工作态度,必须做到无私无畏、敢于提当!讲认真,就是要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问题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困难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错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我们当时的情况是手中没有警用车辆和实战经验丰富和装备得力的警务人员,到了现场很有可能遭到犯罪嫌疑人顽强抵抗从而有极大的可能形成被伤害,在这种危险的情况下赵子义副队长为了给国家利益安全提供有效的保护,就临时叫上我这个新兵踏上烟草局所提供的工作车辆,这不正符合了党中央要求共产党员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吗?
8、1996年颁布的《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话说这条明确规定是针对伤亡人民警察的,况且又没有给我们的这起工作定性,那为什么不给我们保存相应的档案呢?如果这份档案当时保留至今,那不是其中的很多问题都能够不言自明了吗?这又是一个市公安局政治工作部门当时不仔细认真工作造成的一个客观错误!我清楚地记得我当时出院的时间是1996年下半年,按规定我的相关档案确实应该保留下来。
综上所述,赵子义副队长当时就依党章党规中的相关规定和系列讲话中的某些倡导的规定精神履行好了自已巡警所承担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但我们所在的公安机关党组织相关机构却随便问了问当时的两位直接领导人员,他们的口述内容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又没有进行任何客观查证就成为了认定我们这起工作性质不正确的依据至今,这就严重违背了客观决定主观的这个科学辩证唯物主义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了(实际上是主观决定客观这个唯心主义思想在长期作怪)。致使我们这两位牺牲个人宝贵休息时间的公安巡警因公受此重创后长期以来应该得到合法权益而不能得到合理合法合规的相应保障,这的确是有违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再说明一点,这两个直接领导的口述称我们当时出警既没请示而他们也没有派警。至于他们这样的说法,我认为当时既没有我们(赵子义副队长和我)对这样的说法进行过质辩,更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这是绝对真实的,再说一遇有民警伤亡事故上级党组织那是会追究相关直接领导人员相应领导责任的,所以说他们坚决昧着良心不认可这样的事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况且可以派我们出警的并不必须是这两位直接领导同志,有关于其他领导人员我所在市局党组织进行认真核实了吗?要是核实了那有证据能力吗?请出示!还有有关上级领导人员给我们事先打招呼安排好预警的可能也是有的。国家意志认为,证据只有排除了合理的怀疑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就可以按疑错从无的原则进行处理。还有我们这两位当时一死一重伤的两位民警同志当时的抢救治疗费用和善后处理费用都是当事烟草机关给全额支付,如果不是因公那这个当事单位怎么会集体决定给支出这部分公款呢?这个不言自明的客观事实法理规定也应该被作为证据使用,但我们这里的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就这些正确规定长期以来不正确使用。记得我在党中央要求全体共产党员贯彻执行“三讲”中讲政治和讲正气的工作指导思想以来,我就向局党组织核心领导人员和相关机构持续进行了如实反映我们受冤的这件工作事件,历经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严三实”、及中央八项中规定中第一条的相关工作做法要求、公安部出台的“三项教育”公安队伍建设指导方针、特别是党中央向全国倡导“把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的科学工作思想、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以来,“反四风”、“四个全面”、“两学一做”等等充满正能量的大政方针政策以来我就集中向相关上级领导同志和相关上级机构如实反映由于当时和现在的市局党组织相关机构因为为官不为和为官慢为给形成的这起历史冤案,但其中的上级领导人员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我所在的局党组织对此并不真正符合客观实际的汇报下对党中央的这些正确规定针对我们的这件受冤事件上几乎是置若罔闻,长期以来把对这件事情的正确处理上给予了由浅入深的应付的状态。这完全彻底违背了党中央要求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该绝对遵守的对党对人民“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的硬性要求。代表大同市公安局及上级党组织的相关领导和某些工作人员存在着的这个严重违背党中央的各项相关规定要求的错误,我根据党章相关规定慎重要求有管辖权的各个组织机构能对这个长期存在的不良效果予以实事求是地纠正,以坚决的勇气维护好党中央的绝对权威。
根据如实反映得到的相关反应我觉得,原山西省副省长、公安厅长刘杰同志、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原政治部主任李喜春同志、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安占功同志、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厅纪检委书记周培斌同志存在着监督责任严重缺失的错误,实事求是地说,他们接到我对此件的相关反应后随即都表示出了充满正能量的工作态度表示和指示,但我们这里的公安机关对上级领导同志们的相关说法几乎是不予理会,实际表现是并不严格且真正按他们的合理合法要求去正确处理我所如实反映的这件事情时,相当于对他们所应具备的领导权威发出严重的挑战。当我再次就看出的这些问题向这些省厅级领导们据实反映时,身为省厅党组织领导同志的他们却因我位卑权轻而不真正履行、执行“两个责任”的党中央工作要求,致使我们这两位严格认真履行公安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而不幸受到重创的两位民警至今还感受不到真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存在。我们这里的公安机关政治部原主任任建国同志自2009年以来就任性地带动市公安局党组织至今顽固坚持那个存在有不正确因素的所谓调查意见(即当时没有请示也没有被派),致使王武道局长根本没有依党章党规给我们真正解决完了这件被冤工作事件就被调离了工作岗位。新来的大同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尚建军同志同志根据他原有的良好工作作风应该给我们带来正能量的充分发挥,但我这段时间内持续受到相关领导人员的规劝说,新来的尚局长有很多局里的情况需要了解,你就不要再给他去添乱了,等这段时间安顿好了,你再去找他说这个事……,难道我依理依法依规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乱吗?不过对这样的说法我认为是基本正确的,我也愿意听从,但此时一想我给相关上级领导人员反映这件事情都这么长时间了,至今没有得到一个有理有据并能得到大众认可的理性反驳意见,在这个情况下就是拖着不给正确(其中的正确我并不绝对要求对我们是有利的,如果对我的相对面有理有利的部分且没有丝毫辩驳的事实证据我也愿意接受,但这一切都没有)处理。这让我很是糊涂。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我根据社会公理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民警伤亡抚恤条例》、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中开展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中的相关规定条款孜孜不倦地向党委委员、原政治部主任任建国同志说明赵子义副队长当时要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的必要性和市局党组织对我们曾经对我们有相关认定的不正确性,但遗憾的是以他这种错误思想为主要代表的市公安局党组织至今对此的认识也没有任何丝毫正确的转变,这完全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有关于领导干部所应具备的素质要求,即根据当时的情况并不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认真处理这个问题。
对这个现实结果我深为感叹,他们个个都身为共产党员而且又是应该受人崇敬的领导干部同志,但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思想即“依法治国”、党中央四个全面中“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相关正确规定指示精神却在这件事上贯彻执行的如此既不落实也不到位。这是一个工作作风的问题,党中央明确表示要对工作作风中的任何腐败都要零容忍,但他们长期以来不正确真正解决申诉控告上来的问题是最大的形式主义这个错误直到现在还依然摆在那里。这能说是他们达到了对党忠诚的要求吗?其实对党不能够忠诚是由他们不敢担当而造成的。
为了促使我们这件事情有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记得我于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上午我去市局政治部组织处去问讯了相关工作人员,他对我说经调查根本没有在当事机关查到你们当时出警的情况记录,你要是提供不出对你有利的证据那此事就只好再次放在那里没法再办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发生立证事项真伪不明情形时,没有证据能力的或者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基础;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无;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对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负担。所称事实不证自明,因一定的事实经过,依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或行为与该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存在,从而减轻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具体到我们这件事情中,如果不是公事那当事的巡逻工作辖区内的烟草公司怎么会给出相应的费用来给我们这两位一死一重伤的公安民警同志进行善后和治疗呢?如果不是因公负伤,那我所在的市公安局怎么会在我住院治疗期间还给我照发工资呢?如果不是因公负伤,市公安局怎么还会帮助我们领取了医疗保险费用呢?其他的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凡此种种都能够客观证明我们所做的这份工作是因公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所在的局党委还要采取调查出的主观意见来确定这起工作事情的原有性质来,但结果是一无所获。还有我们当时一死一重度昏迷,在那种情况的恶劣影响下还要求我们特别是我要拿出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来,这符合客观规律吗?本来当时党组织应该对两位直接领导人的说法进行客观查证,但当时为什么没有按客观规律办理此事?据此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也就顺势把此事又放在了那里。经上所述,如果不是因公那这个单位怎么会出钱给我们进行治疗和补偿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真不理解我所在的党组织为什么还要进行所谓应付性的重新调查?组织上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我们的工作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但组织上却不想承担举证无能的相关责任,我所在的市公安局党组织怎么会这样执法犯法呢?
在这个公开的场合中的上述内容我能够保证做到实事求是,党中央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同志们和工作同志们看到后请给予关注,因为山西省公安厅和大同市公安局中的部分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这样做的确是严重违背了党中央要求全体共产党员进行“两学一做”的学习教育要求。您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那是绝对正确的,但到了地方在执行上有的方面却存在着违背原则的变异,这种情况的存在对维护党中央的绝对权威真的是没有一点好处。这种危害性所形成的不良后果衷心希望您们能用共产党员所应具备的长远眼光考虑到。为了认真维护好党中央的绝对权威,我觉得您们针对我所反映的这件事情应该做出相关正确的工作安排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容我向所在的市局党组织、省厅党党组织和党中央及党的各级相关于此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同志们和工作同志们提出了这个请求或要求。


附:  我所在的单位因我在公安网上坚持不懈地反映存着党组织在此事件处理上的相关错误以争取业已存在的的党中央所提倡的公平和正义,而这个本应该伟大的党组织中在其中某此关键少数的粗暴干涉下,先是没收了我作为公务员应该使用的工作电脑,后来又人为地搞坏了我争取到的一台电脑。至今我上班因无法经常看到电脑上的相关内容,致使我对单位中的情况基本不了解(因为单位中的宏观和微观情况都写在了电脑上)。可笑的是我对我们单位的领导是谁分管那方面的工作都搞不清楚,对于单位对民警们的具体工作要求我更是一无所知。这种情况已经近两年了。我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看到过条款对这种做法是被严格禁止的,但是有的某些关键少数就是给做出来了而且至今也认为他们这样做是正确的。真可笑,党中央提倡“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难道不包括这些关键少数吗?
现在的大同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尚建军同志倒是主动为此事让我见了他一面,当时他很干脆地要求我去相关法院进行起诉,然后他会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再重新处理此事。我至今都没有为此去法院办理这个事情,因为《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此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针对我所反映的这个事情,我是按党章中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中的第八款规定即“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要求向我所在的维稳处突办公室党支部(原巡警支队)的上级党组织局党委进行请求和申诉的,可负责人尚建军同志却把此事推向了相关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能力的或者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基础。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无。 而我们当时是一死一重伤,肯定是那两位直接领导的口述没有经过我们质证;自从我正式反映此事三四年了,我所在的单位却意外地没有出示任何有证据能力的相关证据。所以说,以尚建军同志所代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组织已经明确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的相关规定。自此就能确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这里是开展了,但是在执行上却不能对所有事件都覆盖。上述事件难道不是一个实例吗?

直接当事民警: 宋海涛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林木与梦 2017-05-13 08:24:05
兄弟,这个事叫烟草那边出示个材料或证明,才与当权者他们弄;另外,你当时是一年新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你只要着了装去按上级指意办了事,不管此事性质如何,你执行来自上级错误的命令,也都是应该的,也是因公的!(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
-----------------------------
这个叫林木与梦的老兄,您好!由于某个客观原因使我现在才看到您给我的指点迷津,衷心感谢您!说老实话,您是多年来我第一个遇到的能按党中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和“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国”等等方针政策给我在公开场合出主意想办法的人。
对您的建议我也十分重视,您说的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我认为指的是其中的第三十二条,即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您说这个规定都这么明确,而且从那时起至今我所在的局党委也不能科学准确地认定赵子义副中队长当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错误的,就把赵子义副中队长和忠实执行上级命令的下属我长期放在了违法乱纪的行列中,致使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我应该得到的所有合法权益长期受损。好在风清气正党中央“为民务实”良好工作作风的出现,我才意识并认识到我们受到了有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等错误工作作风的深重危害,从而使我们当时那件工作的正确性不能得到组织确认,这都是我所在党委中的某些关键少数造成的。为了从宏观上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公平性、正义性和先进性,我决心对这件被冤工作事件一直申诉到能够反映出它的正确性为止。
话说至此,我禁不住要反问,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三十二条的这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精神所显示出的科学内涵,我所在的党委和上级厅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就不明白吗?如果真是这样,那的确是让我感到不可思议。唉,现实就是如此,我只能等现代包公的真正出现了!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由于心急将上边原文中“在学习过程中我知道了并深刻理解了与我们这起工作事故相关的党和国家的规定如下:”八个部分中的1、和7、中有着不严谨的方面,现改正如下:

1、 党章中明文所示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第八款规定为,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当时赵子义副队长身为共产党员,根据上文所述的那个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查内容结合这条规定内容他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

7、在学习 总书记系列讲话中,这位卓越的人民领袖说,讲认真是我们党根本的工作态度,必须做到无私无畏、敢于提当!讲认真,就是要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问题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困难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错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赵子义副中队长当时认为(这是他在车上对我说的),我们当时的情况是手中没有警用车辆和实战经验丰富和装备得力的警务人员,到了现场很有可能遭到犯罪嫌疑人顽强抵抗从而有极大的可能形成被伤害,在这种危险的情况下赵子义副队长为了给国家利益安全提供有效的保护,就临时叫上我这个新兵踏上烟草局所提供的工作车辆,这不正符合了党中央要求共产党员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话说网上这个帖子《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的这个帖子的点击量已经有近四百位了,其中肯定不乏有诸多法律界人士特别是部分公安人员们。可遗憾的是,由这个帖子所引起的反对意见并没有在网上明显地反映出来。这个现象能够说明什么问题呢?我以为,一是我的这些说法都是正确无误的;二是即使某些人有意见,但也提不出什么有理论价值的依据和证据来;三是受到懒政和怠政性质的为官不为在作怪(这是风清气正党中央所大力反对的,要不也不会出台“反四风”的政治举措和相关治理措施)。
根据科学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分析观点,我不绝对肯定我的这些分析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与此相关的任何反对意见在这个公开场合怎么就无法出现呢?让我主观否定这些读者们的智力水平我是做不到,因为他们大都比我的理论文化水平和实践能力高,有的甚至还比我的职位高得多,应该能够提出比我更高明的相关说法来,但是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对我的这些由实际情况产生的这些说法都给予了哑口无言。如此的客观现实只能证明我们当时的那个工作作为应该是在情理和法理当中的。
既然如此,我所在的以尚建军同志为书记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对待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方面,而无法或无能做到党中央所要求的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为从根本上并不严格按照严格规范的法定程序来正确分析和处理这件似乎是棘手,但严格按法律法规来处理而并不难办的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从而给我们这两位当时依法依规踊跃执行相关公安职责工作的民警同志所受到的冤情,形成了客观上进一步的持续延长。这种做法的确有违风清气正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正义方针政策的。
2013年1月22日,人民的领袖 同在中纪委的讲话中提出,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说,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和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从那时起至今在处理我申诉上的这个问题,并没有按照这两位领导人提出的方针政策和其他的制度规定进行办理,这个现实都是由这两个党组织机构中的某些关键少数给造成的。话说某些关键少数的无理作为所造成的恶果却让原本公平正义的伟大党组织来承担这个罪责,这从社会公理和法理的角度上来说确实是不应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某些关键少数不当作为的追究都规定的清清楚楚,但就是不能引起某些关键少数在良心道德上的自责,更别说自我改正了!做为一个负责任的普通共产党员,我以为我有义务对这个不良行为予以如实揭露,借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从而使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全覆盖。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刚刚一看,这篇如实反映客观事实的帖子的点击量已达400位。点击量的上升让我的确感到兴奋,因为这样就会使人们更进一步地了解和理解这份多年来由相关组织不认真工作所形成的冤情。
但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难道在这么多人中就没有一个人给我提出其中的弱点或缺点吗?说起来,我的大脑曾经受到了近乎是”灭顶之灾“的伤害,所以我的所有说法肯定不会是绝对正确无误的!不过我对我们经历过这件灾难性的工作事件由浅入深的思考,那是从我出院时1996年就开始了,特别是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大地应时出现后,我对这个不幸工作事件的思考更为理性深刻,从我写过的大量申诉材料中就可以看出,我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我都有依据能够足足认定我们当时不幸经历的那件工作事件是一起因公伤亡工作事件。可是所经历过的各届相关党委就是不给正确认定也不给予理性否认,就是把它给拖在那里而无所作为。这种工作作风其实是党中央所大力提倡的“反四风”中的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共同演绎出的现实翻版。
眼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大就要到来了,可我们的这个受冤工作事件从十八大开始至今,我所在的党委都没有根据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给以正确的解决。这个受相关少数恶意影响的党委应该还要根据上级规定选举党的第十九大代表和贯彻党的十九大所确定的方针政策,我认为这个受相关少数恶意影响的这个党委在做这些工作时肯定又是在演绎一场形式主义的所做所为。
唉,从我的这件事件就可以看出,我所在的受相关少数恶意影响的这个党委从十八大以来就对党中央所作出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就有选择地执行(基本上对他们有利的他们肯定执行,而对他们无利的甚至是没有好处的就为官不为),这像什么话!根据 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相关内容,这种组织作为真不应该肆无忌惮地长期存在!更不应该在实践中明目张胆地为非作歹!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所有充满公平和正义等正能量的大家们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的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即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看上边的那个大内容,我们当时所遇到的那个情况就是这样,况且组织所调查出的那个证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的相关规定内容。
综上所述,无论从那方面来考虑我们当时在那种情况下所做的那份工作是正确的,但由于当时所在工作机构中相关关键少数的自私(害怕承担相关责任)作怪,就作出了几乎是毁我们一生真正价值的错误判断和决定。其实当时的思想认识对这些相关关键少
数来说那可真是太狭隘了。根据人民警察所应承担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来看,这些相关关键少数还应该为此自豪呢!因为我们为了维护集体和人民利益的安全而不怕牺牲、奋不顾身的工作作为不是由这些关键少数们培养出来的吗?
唉,由于当时的相关关键少数的无知给我们造成了我们终身的危害。可喜的是,风清气正的党中央向全党全国提倡“讲学习、讲正气、讲正义”的三讲教育活动。但遗憾的是,由于现在的某些相关的关键少数对这三项自我要求的并不严并不实,所以才使我们遭受的冤情进一步得到持续延长。
由我的这个情况所带来的问题出现,我看在其他地方其他部门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我总认为,在讲正气、讲正义思想意识基础上的讲学习,那一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能够促进社会顺利健康发展的积极效果!这是我从观察和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本栏原始帖子产生至今已经超过十来天了,从点击量上来看我估计肯定有我所在的省厅和市局的公安人员们,即使其中的某些关键少数没有亲眼所见当然也有所耳闻,但我奇怪的是,我至今都没有听到党的相关各级委员会对此说法有的丝毫反应。大家从我写的内容中也看出来了吧,我最想到的目的是,想得到一个能让我愉快地接受现在组织从我们事发至今所给予的那些应该有一个合情合法合规依据。可是我等了这么长时间了(从有记载的2013年3月6日至今)也没有,可相关组织就是不承担举证无能的相关责任。党中央所倡导的针对解决申诉上问题要采取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态度,对于这些相关的各级党委从现实上看就根本没有,事实上也违反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所给出的会议精神相关内容。从中能够反映出一个什么政治问题呢?作为党员中的最普通的一员,就想请其他的资深党员们根据我多年来说的这些给出个真实的答案来。
值得说明的是,我用我的党性担保我所说的这些基本上是无懈可击的,要不然怎么会在没有反对的情况下在这个和其他公开场合中存在这么长时间呢?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我在单位公安网上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2013年3月6日起就陆续向上反映我们曾被局党委因当时工作的不认真和不严谨而给我们造成的这起历史冤案。可遗憾的是,我反映到的相关内容至今都没有得到任何理性的反驳后就被搁置至今。记得我刚开始是依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科学工作方针启动这个反映过程的,后来持续根据“三个代表”、“三严三实”、“四个全面”等等党和国家的政治方针政策角度出发对这个历史冤案进行了相关申诉,最后根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政治方针政策,提出了我所在党委对此事应该正确处理的不正确性至今。但可悲的是,我说了这么多都没有引起我所在党委对处理此事态度上所应该发挥出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此客观上就导致了当时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死而后生的我至今还处在一个被冤屈的状态中。这个客观情况的持续存在与赵子义副中队长当初携带我去认真履职的工作行为相比,在性质上真可谓是残酷的令人发指!
上文都说了,我每次每个的申诉材料,都是依党和国家的政治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们当时和现在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但是这些内容却被我所在的相关党委束之高阁,其实我所在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影响下作出了这样的组织行为,这无异于是在政治上出了问题。在卓越人民领袖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
上述内容一经有效高度结合,我所在的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影响下,在处理我们的这件历史冤案上,就是让党中央所制定好的有关于正确处理此事的政治方针政策基本上没有严格落实到位。这样做所形成的负作用是,制度规定有没有是党中央的事情,但落不落实是我们相关关键少数的事,你当事人如果不想方设法对这些相关关键少数们好,你的冤情同样不会得到伸张。唉,就拿上述第二段中那些引号中的内容来说,在相关关键少数的影响下,我所在党委做出的这种错误的组织行为,应该说是在政治上出了问题,看到了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真的应该引起我们的格外关注。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牢记责任重于泰山,用铁的肩膀担起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树立正确事业观和政绩观,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
树立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历史思维、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科学统筹、善于重点发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以上这两段话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校校长刘云山在中共中央党校5月16日举行2017年春季学期第二批入学学员开学典礼上讲话中的相关内容。大家看到了我上边所写发的所有内容了吧,看后就应该理性地意识到,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历届党委在某些相关少数的不良影响和操纵下,从我们事发时至今就严重违反了“三严三实”的工作要求,在思考和解决我长期申诉到的这个问题时根本没有采用“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历史思维、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的方式方法,如此才导致了我们这两位当时这两位为了成功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而奋不顾身和勇于担当民警们的相关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有效保障,这就严重违反了风清气正的党中央历来倡导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话说至此,我希望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和与它相关上级党委和各个纪律检查委员会,都能依上边两段讲话内容所显现出的精神实质,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的工作态度,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倡导的精神原则,来重新认真思考和正确处理这件我长期申诉到的这个问题,必须拿出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正确处理结果来。最终使这个历届相关党委犯下的这个历史和当今错误得以从根本上被纠正过来,其实这样做也是在弘扬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治国理念。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两学一做是这个时代对我们党员干部的新要求。它要求我们党员干部时刻发挥带领作用,做一名合格党员。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推向常态化,是面向全体党员的的实践目标。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的延伸的重要举措。这就是说,这关乎我每个人,从思想的认识,再到实际的践行,我们都要努力,做到知行合一。
两学一做心系你我他,两学一做不单单是少数人的事,需要我们每个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影响身边的人去努力实践,做一名合格的党员。提高自我的学习主动性,提升自我践行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立足自己的岗位,奉献自己的力量。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每一小步积累成就成功的一大步,践行两学一做,是指引我们成功前进的风帆。

以上内容是我在学习中得到的“真知灼见”,可在思考并应该正确处理我长期申诉到的这个被冤工作事件上,两学一做所倡导的精神实质并没有在其中有丝毫正能量的显现。也许是我所在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对两学一做的深刻内涵没有感知,也许是对两学一做的深刻内涵感知的并不准确。现将这个“真知灼见”写在这里,除了想在我长期申诉的这个工作事件被正确处理的过程中让它得以全面贯彻,还想提醒他们在认真开展其他工作中带领全体共产党员应该把它贯彻在其中的全过程中,这才是对党的伟大复兴事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这样做工作的深刻含义应该牢固树立在我们每一名共产党员的头脑中,更应该真正体现在我们每一名共产党员所从事的任何具体工作中。
从一名普通共产党员的责任感出发,这仅仅是提个醒而已,敬请理解为盼!

理性感知读者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对下边反映的这个问题,我倒是一直都挂在心上。可我所在的相关党组织机构总是在我问询此事被如何正确处理时,对我说工作太忙根本没有时间顾及我的这个事。对这样的说法我很是不解,难道真的是那么忙吗?我为了让此事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我这几年来几乎是不遗余力地根据党和国家过去和现在的方针政策和具体的规定措施,从多角度和多方位去实事求是地去谨慎深入地思考我们所经历的这起工作事件。结果是我们属于因公伤亡的性质是毫无疑问的。可我单位的某些具有决定权的“关键少数”对我依据客观写的这些,现在看来几乎是视若无物,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要不组织上有正能量思想的人给周密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并给出正确的结论,要不就按党和国家的规定给出正确的处理结果。可他们对此问题既不思考也提不出反驳的意见,就是给不知道拖到何时?这个严重的形式主义工作作风总是让我帐然若失。想到当时赵子义副中队长在风清气正党中央的领导下还在那里沉冤,我的心中难免五味杂陈,一直以为这是个很不正常的政治现象。下面我对这个问题再如实叙述一次。
随着对风清气正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思路思想的进一步深刻深入感受和理解,我的相关思想意识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我在公安因特网上和互联网上孜孜不倦地反映的那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就是不给解决也行,但应该给出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支持的理由吧,可遗憾的是连这个也没有。这样的情况是那个或那些“关键少数”给促成的呢?党和国家所倡导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怎么会让他或他们给搞成了这个样子?这真是让人们不可理喻!
风清气正的党中央要求,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而我所在单位的涉及到的能够应该处理好我所长期反映这个问题的“关键少数”,多年来针对处理我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实际表现为既不说我们当时做的工作对也不说我们当时做工作的不对,只是有一个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持的主观怀疑。于是就把这个问题拖在那里不闻不问。这是一个明显的“为官不为”,刚开始一般表现为“为官慢为”。也就是严重犯下了“反四风” 中的形式主义错误,这样做就会使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犹如“纸上谈兵”一样而失去它应有的效应;这样做就会给知晓和理解到事实真相的这部分人民群众的心头蒙上一层阴影,就是如果你没钱没关系的话,就是有理(依法依规)也白搭。
我记得我从1999年开始就按规定逐级向所在的系统党组织口头和书面如实反映其中的真相,在我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后我就按党章党规的要求对这件事至今一直在反映,但结果却并不如人意。尤其在新一届风清气正的党中央出现后,我于2013年3月6号开始就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个思路去重新谨慎地思考并分析这个问题,同时把得出的结果也通过公安因特网和互联网向相关领导同志进行如实反映。现在看来这样做的收效并不大。原因其实就是上文所说的我所在工作系统中的某些“关键少数”并没有实事求是地按上文中党中央要求的那样办理此事。事实说明,我所在省厅党组织中接受我反映这个问题的“关键少数”一开始倒是要求我所在的党组织依法依规依理客观办理我所反映的这件事情,而我所在的党组织却在其中某些“关键少数”的懒惰和并不勤于思考的影响下,在办理的过程中只是在敷衍了事而并没有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当我就此情况再如实反映上去却被不了了之。如此就主客观地形成了党中央所反对的“看人下菜、逃避责任、明哲保身、且并不坚持原则。..”,在这个问题上我再强调一下,就是上级也不是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就是问了问相关组织对我此事确定的意见后,就给坚信不疑了,但从不向我这个真正的当事人问一下当时的实际情况, 如此就存在有偏听偏信的嫌疑,其实这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也不符合科学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 这种情况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牢固掌握正能量思想的您们若想进一步弄明白我上边推心置腹地说的这些,那就请看一下网上《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再拿这条规定再显示一下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此事被说的这么清楚了,怎么至今还不被正确认定?》等等这几篇反映事实真相兼真理的文章,当然有关于此事的帖子还有很多。我就是想让你们明白我是个有理并耐心讲理的人,凡是我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有关于我们的这些,你们看后就绝不会认为我这是在“无理取闹”。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本栏中的原始帖子大家都看到了吧!我写的所有内容并无华丽求羡之处,但它们具有实事求是的性质却近似天然。让我意想不到的是,对这份真实的点击率目前已达600余位,更让我感到意外的是,对这个原始帖子竟然没有一个反对意见的出现。在这个大家都能够畅所欲言的天涯论坛中,这样情况的出现和存在已久着实让我自信不已!从理论和实践上(这从我写过的所有申诉帖子中就有相关详尽的说明)就可认定,我们当时的那份工作真的是做对了!就是因为其中关键当事人的不幸因公离世,才使我们这起当时不畏艰险而尽心尽力履行了公安工作职责的工作事件在性质上长期得不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确认,这个冤情如不被切实纠正过来,就真的实难告慰赵子义副中队长的在天之灵,同时也让那些决心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勇于付出自己有益力量的人们自然而然地产生犹豫不决的心灵摇摆。唉,这个社会负作用的产生和存在,并没有让其中的关键少数们认识到,这难免是一个社会的悲哀!因为组织上的这种违背公平和正义的不当作为更会让相关合法利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切实保障,如此造成的恶果难免会拖慢社会主义伟大复兴事业成就的速度。这个不良的社会效果我们都应该有义务不让它存在和发展下去。
话理至此,相关党委必须拿出相关的实际行动来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这才能起到积极的并能充满正能量的社会效果。否则就会形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等和其他相关党纪党规中所明文规定的相关错误。从各个新闻媒体上得知,风清气正的党中央在处理这样的问题通常是“言必行,行必果!
事情将来发展的如何,我将拭目以待!要知道,党中央对“为官不为或为官慢为”的组织行为有一个深恶痛绝治理力度!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文中“如此造成的恶果难免会拖慢社会主义伟大复兴事业成就的速度”这句话更为准确的说法是“如此造成的恶果难免会拖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成功的速度”。
当然,这样一件事情的确也不会形成这样的社会恶果,但是这样的工作作风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形成习惯,那么它的影响面就无穷的大了,如此久往、日积月累,那势必就会形成这样的恶果,所以我们必须想方设法斩断它存在根源,那它后边的恶果当然就不会发生和存在了,也就是古人说的那样“斩草要除根”,否则会后患无穷。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纲领性工作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的确也能促使相关党委为正确解决好我长期以来反映的那个冤情,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方法论。
我自从认识到,我们所参加的这起工作事件,当初和现在确实遭受了被组织不认真且并不依法依规的对待后,就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孜孜不倦地向自己所在局党委和上级厅党委进行申诉或控告,但目前来说,应该得到的科学有理有据的正确处理结果并没有出现。这个说法我在曾经写过的所有申诉控告材料中都有过具体的描述。同时也对这些党委中的某些关键少数,对党中央所强烈要求的“令行禁止”和“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这两项工作,在对待我们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上却反其道而行之的一系列做法,都有明显的披露。可我所在的局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厅纪律检查机关根本对此却并没有起到科学有效督促检查的作用,我觉得既然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那怕是给一个合理合法合规也就是能被大众都认可的原因也行,但这两级纪律检查机关只是在形式上看似对此进行了过问,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中的实际问题,这就极其严重地违背了党中央所要求倡导的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必须采取实事求是这一工作原则。
《意见》中的有关部分指出,各级党组织都要切实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从实现党的执政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提高督促检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而在对待处理我们这件工作被冤的事情上,我所在的这两级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影响下并没有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给予必须做到的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中的相关部分强调,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深入一线、真督实查,跟踪问效、强化问责,坚决维护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这个良好的工作作风我们确实应该严格遵守,可自从我向本单位局党委和上级厅党委持续反映我们曾经因客观 情况而被冤多年的情况以来,但我所在的这两级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影响支配下,在对应该正确处理我们的这件被冤的工作事件上基本上没有做到这一点,只是为了应付上级和某些执纪机关的过问而象征性地做了一些形式上的所谓工作。
《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分级负责,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落实;想到我从这份申诉工作开展以来,我的每一个说法都是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基础,并用法治思维结合我们当时的情况进行有理有据的申辩,但我所在局党委中和上级厅党委中的某些关键少数并不根据我写的那些有理有据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只是把它拖在那里而无所作为至今。我还向他们提示了这种做法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所不允许的,但他们依然我行我素至今。这个做法严重弱化了“四个意识” 中的看齐意识。
《意见》中有相关部分提出,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强化各级党委的督促检查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形成抓落实合力。回顾既往,我从再次参加公安工作至今通过学习思考后就明确认识到,由于当时和现在局党委不认真细致地开展相关调查工作,而且也不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认真细致地思考和认识到在处理此事的后续工作中存在着难以回避的漏洞所在,从而给予了我们不切实际的且错误的组织处理后。就根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倡导规定的工作思路,就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申诉,但是接受我这份申诉的领导人员们和相关工作人员们并没有在“推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预见性。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强化各级党委的督促检查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牵头抓总、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面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格局,形成抓落实合力。”这个党中央给我们规定的工作方向上做出过什么有益的工作,如此就客观上导致了因公献身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我至今仍然处在一个被冤屈的工作状态中,我所在的相关党委特别是局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有选择的作用下做出了这样既不公平也不正义的组织行为,其社会负面效应真的是不容忽视啊!这可是在政治上出的问题啊!
从有记载的2013年3月6日向上级厅党委反映这个被冤情况至今,我很纳闷这两级党委怎么在某些关键少数的影响下,而从来不依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实事求是地调查和思考这个问题情况呢?难道党中央历来的方针政策对这些关键少数们就没有什么必要的约束力吗?难道让没有任何难以辩驳的客观证据支持的主观判断来大行其道吗?对这个由某些关键少数给造成的组织错误如不能从根本上被予以纠正改变的话,这无疑会给党的光辉形象上抹上一个污点,还有可能让部分关键少数在工作中不勤于思考会形成常态!

决不信邪的人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记得年前局政治部门的一位比较重要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局里已经决定准备对你所反映的问题正式处理呀,你如果再在网上说这件事情,局里就决定再也不管你所反映的这件事情了。对此说法我就觉得很不可思议,难道相关党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执行,还有如此商量的余地吗?如果真能这样的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这个科学工作思想的出台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它的出现就是说,根据规定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当然不应该怎么做就肯定不能那样做。实话实说,本段开头的那个说法的确表现在了我所在的现实当中。您看年后至今都快半年了,我长期以来孜孜不倦地反映的这件事情依然沉寂在那里而没有被相关党组织有丝毫启动的迹象。这个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也许是我根本没有停止在网上实事求是地论证我们当时所参加那项工作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之所以我没有停止在网上继续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这个事情。我认为只有任何事物和现象只有公开才能够得到公正公平正义的客观效果。所以如果在网上如此反映再长期起不到这样的效果,那我会寻求在其他媒体上或党的其他监督执纪执法机关再为此寻求开辟一份说公平正义之理的阵地。借以改变现在的既不认可也不科学合理地反对的尴尬局面。我始终坚信,在风清气正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正义肯定会最终战胜邪恶!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尊敬的大家好!鉴于全国各地目前正在风起云涌地热烈贯彻并切实执行着党中央所要求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可见这个政治活动的与时俱进性和紧迫必要性。而当时赵子义副中队长带领我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紧急从事了那份公安工作,其实就是照现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提倡的实质精神所做出来的。下面我就将其中的逻辑关系再理一理,目的是让大家明白,为党为国热情地参加执行所承担工作在任何时候都是应该的正确的。可我们用实际工作行为做到了这一点,而相关的其他组织机构和领导人员及工作人员们却找个在法理上和情理上根本不能成立的理由而坚决不执行党中央所提倡要求的“两学一做”,这是不正确的。可悲的是,以他们为代表的相关组织机构至今都没有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从长远看,这种做法无疑会给伟大中国共产党带来一定的形象性质损失,这个历史责任难道以他们为代表的相关组织机构能够承担得起来吗?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指的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上边这句理语是党中央着重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庄严倡议和要求,但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执行上倒也是搞的轰轰烈烈,但就是不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就我所长期申诉到的这个问题,根据相关调查结果已经能够说明了当时所办理的方式方法已经明确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在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条第八款的内容去要求组织重新进行处理时,却被要求去相关法院去起诉相关问题。而党章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有内容是,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上述几个规定一经有效结合,就能够充分说明我所在的党委在应该正确对待处理我们这个问题上,已经切实违反了党中央|“两学一做”的实质要求。
把上两段内容综合起来考虑,我很不理解怎么会把我们这个依法依规的工作事情在处理上给硬性遗忘了呢?你如果能够给出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来也好,但从我2013年3月6日有记载的开始理性说明至今也没有得到什么令社会公理和法理能够接受的处理结果,具体表现是长期以来不约而同地对这个问题沉默不语。但最为恶劣的是这个事情在不被否定的情况下也不给启动正确处理程序。这是一个党组织处理相关问题的正确做法吗?我坚信这个问题由时间能够给出真正正确的答案。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事过境迁后我现在认为,组织上过去的工作失误甚至错误,真不应该让我们这两位严格遵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精神实质的民警们,用一生的代价去承担。这种情况的确有违社会本应该存在的公平和正义。

我自始自终都坚持上述观点的正确性。就是吗!听说当时事发时我所在单位的上下级相关少数为了撇清在此事件中应负的领导责任,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支持下他们都说对此事毫不知情。没想到我们当时所从事的这份公安工作的性质的确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我在公安网上和互联网上都有过详尽的说明。
也许是过去那种不能够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流毒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在如今这个大好形势下,我们被冤枉许久的这个情况经我持续反映申诉兼控告,在部分关键少数的顽固影响下,依然没有引起相关党委和相关组织机构的重视,客观表现是在解决处理这个问题上还是停留在过去的那个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支撑的主观错误认识上。这样的现实已经严重违反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和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的会议精神了。
唉,难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这些关键少数就没有约束力吗?


受伤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看上边一段段的内容都是我根据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并结合我们当时的那个情况,长期慎重且周密的思考而写出的。正因为这些内容符合客观发展之理,所以这么长时间了都没有得到有任何的反对意见。为了简化和减少对此有兴趣者们且想据此思考的人们的阅看工作量,我根据上述内容重新对此事进行了又一次的整理归纳。衷心希望大家都象现在这样对此进行无声的默认,当然提出认同和科学认真的且无可辩驳的反对意见,这可是我梦寐以求的事情。不过,这仅仅是衷心希望而已,我们最终应该用事实来说话。下边就是我的最新所得,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内容都是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得出的。

显示本工作事件最真实情况的有理说明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精神,因为《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四条第九款和第十六款的规定,我们在执勤工作过程中可以接受报警也可以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再根据《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六条 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当时赵子义副中队长突然接到报警求助时,那些涉嫌违法犯罪的车辆正在道路上急驰着,那这种情况能不采取紧急措施吗?要想采取紧急措施那我们必须先尽快到达涉嫌犯罪的现场吧,因此我们就当时根据实际情况即使真的没有被派和请示上级也应该采取这样的工作行为。况且这个长期以来说我们当时的紧急出警既没有被派也没有请示的所谓证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再根据《民警福利政策问答》第三十三个问题的答案,即不在上班时间,但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造成的负伤,可以确定为因公负伤,那赵子义副中队长当然就是因公死亡了 。
由于赵子义副中队长当时的因公死亡,所以对其中一些的关键因素难以说清,由此就造成了相关组织对我们这起公安工作事件性质的认定上并不准确。现在看来,这个不良情况是由当时局党委和当时局属巡警大队中的某些关键少数和某些相关具体工作人员不谨慎工作和周密慎重思考而造成的。这种情况致使我们这两位因公伤亡民警同志,应该得到的相关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得不到切实保障。这样的情况并不符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客观需要必须根据党和国家的规定(下面的所附内容)对这个错误予以彻底纠正后,方显社会正能量的存在。


附:

采取紧急措施。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前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 (1)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5)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 (6)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现规定为一百一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发布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的,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据当时的规定和政策处理;但本条例不认为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处理。现规定为一百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在《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 ,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 ,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答:《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 ,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 ,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 ,而《党纪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但是如果《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 ,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没有证据能力或者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的有无。凡对事实有真实感受的,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都有证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

第十四条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申诉书后三十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是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诉申诉人;二是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三是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不再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

第三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的命令有误时,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规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八条(原第三十九条)规定为,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犯罪嫌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根据这条规定,当时据可靠情报满载走私香烟的汽车正在急速地行进着,要是不紧急制止纠正那就会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所在的相关党委组织机构还有什么理由再对此表示沉默不语呢?我还是那个观点,即相关党委组织机构曾经和现在所犯下的组织错误,真不应该让我们这两位对当时就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公安工作行为的民警同志们,用我们一生合法权益受损失代价去承担。这从本质上是违反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这是党中央历来所坚决反对的和严格禁止的。



涉事受冤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看出来了吧,长期以来我从不同的角度几乎是全方位实事求是地论述了我们当时所经历的那件工作事件的公平正义性和合理合法合规性。但我所在的以尚建军同志为书记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此事似乎并不在意,从网上的相关事例的反映我觉得,这种组织行为似乎在其他地方和其他行业也存在着,所以就把下面的这份党中央意见精神推荐给大家好好读一读,借以对改变这种不良的组织作风提供一些必要的助推力。

在4月19日举行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 总书记强调,“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这些话暖人心顺民意,说到咱网民心坎上。

领导干部上网,是党治国理政的需要。长期以来,少数党员干部存在偏见,认为上网是年轻人的事,不懂网也不会上网。然而,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这块阵地绝不能拱手相让,必须与时俱进、顺势而为。

领导干部上网,要与网民心连心。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交互性,交互性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意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党员干部只有克服官僚主义思想,才能做网民的贴心人,才能从网民中听到真心话。

领导干部上网,要有“几把刷子”。“话须通俗方传远,语必关风始动人”,要让国家的政策变成网民耳熟能详的故事,学会用沾着泥土、带着露珠的话语叩开网民的心扉;讲的话群众喜欢听,写的文章群众喜欢看,在网上能很快同网民打成一片。只有经过学习反复实践,才能真正成为让人信服的网上行家里手。

领导干部上网,要正确对待网民意见。正如总书记所说,“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对待网民的批评言论,不能一味打压,堵塞言路。让网民更积极参与讨论热点问题,有利于工作开展。

领导干部上网,要回应网民关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上网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这就要急百姓之所急,思百姓之所思,千万百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就要围绕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开展工作。金杯银杯不如网民的口杯,金奖银奖不如网民的夸奖。要把网民是否满意作为考核各级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容得下批评和意见,但容不下撒泼耍横,容不得造谣生事、网络诈骗。倾听网民呼声的同时,还要驱散“网络阴霾”。这是钱币的两面,不能偏废,必须依法治网,依法管网。

党和政府重视网络建设,重视网络民意。要让网络成为体现真善美的平台、宣传正能量的平台、化解纠纷的平台、创业发展的平台、党与人民联系的平台。为了国泰民安繁荣昌盛,各级党员干部绝不能在网络领域缺席。

( 转自新华网)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林木与梦 2017-05-13 08:24:05
兄弟,这个事叫烟草那边出示个材料或证明,才与当权者他们弄;另外,你当时是一年新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你只要着了装去按上级指意办了事,不管此事性质如何,你执行来自上级错误的命令,也都是应该的,也是因公的!(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
-----------------------------
才发现上文中“那时是2016年3月6日至今都这么长时间了我所在的大同市公安局竟然没有给出任何处理意见。”中的那个时间应为2013年3月6日。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评论数:881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下载地址:TXT下载

 

推荐帖子

热门帖子

随机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