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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本栏原始帖子出现在这个公开场合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点击量已经达到七百五十余位了。很奇怪,竟然没有一个不同意见的出现。记得有个社会公理说,即“没有反对意见的出现就意味着默认”,据此来说,赵子义副中队长当时紧急通知我做的那个公安工作当然是正确无疑的了。
在这里故意起哄的人们肯定又会说,不是没有反对意见,只是人们不愿意再谈这个话题罢了。对此说法我的意见是,在这么多读者中有这种想法的人肯定会有,但这七百多人在这个话题所带来的问题上统一都采取这样的做法,这显然是脱离客观规律的。
估计有的人也会说,你写的这么多,读者们一个是没精力看,二是也懒的思考,三是也与自己无关,所以人们大多都一点而过。当然在点击过的读者们确实有这种情况,但如果点击的读者是山西省公安厅和大同市公安局的相关人员们,难免会对此事关心起来,因为其中的某些说法与他们所在工作单位中当时和现任的某些关键不数和某些相关机构不无关联,于是他们即使对此即使不多思考也会对这些情况有个基本的了解。既然如此,看后肯定会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自然而然地生出与此相关的意见来,那为什么相关的不同意见就没有在回复栏目中出现呢?
综上所述,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山西省公安厅党委还能有什么合理合法合规的理由?而不给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我当时在紧急情况下从事这件公安工作性质的公平正义性进行正式认定呢?我不否认我前边所提的这两个单位中的理论实践丰富者和能言善辩者为数众多,但是我为了我们合法权益的争取而多次说过这里的某些关键少数有不中听的言语,可这些人中难道没有向这些关键少数有踊跃效忠的反对意见吗?如果有,那为什么没有在回复栏目中留下维护这些关键少数名誉的只言片语呢?
对这个问题还需要我再说多少呢?我所在单位的厅局两级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长期恶意影响下,就是从不根据客观现实紧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求真务实地理性思考我们当时的工作情况,从而持续至今给我们的一生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和折磨。从此就可以看出,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观,在这些关键少数的头脑中并非全面覆盖,而是有选择性地主客观存在着。这种情况的存在势必就会为日后的腐败留下了“存在的空间和成长的土壤”。用“四个意识”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等等政治观念所倡导的精神宾质就能够认为,这些类似的不良社会现象必须从根本上铲除掉,否则会后患无穷!


忠诚于党的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公室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用“四个意识”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等等政治观念所倡导的精神宾质就能够认为,这些类似的不良社会现象必须从根本上铲除掉,否则会后患无穷!
看到了上边这句话了吧,其中的“精神宾质”应为“精神实质”
对这个情况的出现略表歉意!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我原来在单位的公安网上反复论述我们当时所遭遇工作事故的因公伤亡性,在没有得到任何科学有理的反驳意见后我所在单位的局党委就是给拖在那里不给正确办理。在我对此依法依规依理的坚持下,我就在互联网上向社会上的公平正义人士们讲述这个工作事件的正义正确性的帖子已有四五十篇了,但令我大感意外的是,对我写的这些也是几乎没有什么任何不同的意见。由此看来我们当时的那件工作的确是做对了。因为在公安系统中没有什么任何有科学可用价值的不同意见;当把此事放在互联网论证它的合理合法性,同样也没有得到从不同角度出发的任何反对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目前以尚建军同志为书记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历届党委就是不给积极主动地纠正这个曾经犯下的组织错误,话说党的十八大以来风清气正的党中央一直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放在了治国理政的首位,但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有关于此的相关规定在我反复反映的这件长期被冤的工作事件上,就是无理推托而不给落实到位。这种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都有相关具体规定被严格禁止,我在有过的申诉材料中对此都有过明确的提醒,没想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无理阻挠下,对这些情况的认识根本没有任何自省自律意识,致使这份冤情长期存在至今。事过境迁后我现在认为,组织上过去的工作失误甚至错误,真不应该让我们这两位严格遵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精神实质的民警们,用一生的代价去承担。这种情况的确有违社会本应该存在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我认为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不能覆盖到我们所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下级党委中特别是基层党委中的某些关键少数不能够正确严格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所造成的。这样所形成的负面作用就是在人民群众中有损党中央的伟大公平和正义的光辉形象,具体到现实中表现为各种有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事件此起彼伏(在各种新闻媒体中就会时不时地看到有关于此的报道),如此就客观地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长期存在。从长远看这绝对不是一个好现象。敬请有志于社会主义健康向上发展的所有人们对这个问题应该重视起来,否则就会出现“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这样情况的出现势必会拖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光辉事业成就的正常速度。这个历史责任我们不能承担当然也无法承担,因此下决心清除这个党组织工作中的这个不良现象,应该是各级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和新闻媒体传播工作人员及我们每个具有正能量人士们应尽的义务!

附:
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模范遵守法律。全面从严治党,就要抓全党的纪律,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党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端正思想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作为学习教育的重点。党员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对照党员标准检视和改进自己,着力解决“不在组织、不守规矩、不起作用、不像党员”,以及履行岗位职责中“不敢为、不善为、不会为、不作为”等问题。党组织要找准自身“痛点”,着力解决党员教育管理失之于宽松软、不严不实,党内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等问题。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话说网上这个帖子《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的这个帖子的点击量已经八百多人了,其中肯定不乏有诸多法律界人士特别是部分公安人员们。可遗憾的是,由这个帖子所引起的反对意见并没有在网上明显地反映出来。这个现象能够说明什么问题呢?我以为,一是我的这些说法都是正确无误的;二是即使某些人有意见,但也提不出什么有理论价值的依据和证据来;三是受到懒政和怠政性质的为官不为在作怪(这是风清气正党中央所大力反对的,要不也不会出台“反四风”的政治举措和相关治理措施)。
根据科学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分析观点,我不绝对肯定我的这些分析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与此相关的任何反对意见在这个公开场合怎么就无法出现呢?让我主观否定这些读者们的智力水平我是做不到,因为他们大都比我的理论文化水平和实践能力高,有的甚至还比我的职位高得多,应该能够提出比我更高明的相关说法来,但是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对我的这些由实际情况产生的这些说法都给予了无话可说的态度,如此的客观现实只能证明我们当时的那个工作作为应该是在情理和法理当中的。
既然如此,我所在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对待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方面,而无法或无能做到党中央所要求的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为从根本上并不严格按照严格规范的法定程序来正确分析和处理这件似乎是棘手,但严格按法律法规来处理而并不难办的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从而给我们这两位当时依法依规踊跃执行相关公安职责工作的民警同志所受到的冤情,形成了客观上进一步的持续延长。这种做法的确有违风清气正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正义方针政策的。
2013年1月22日,风清气正的党中央在中纪委会议上指出,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3月27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了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的工作原则。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和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从那时起至今在处理我申诉上的这个问题,并没有按照这两位最高领导人提出的方针政策和其他的制度规定进行办理,这个现实都是由这两级党组织机构中的某些关键少数给造成的。话说某些关键少数的无理作为所造成的恶果却让原本公平正义的伟大党组织来承担这个罪责,这从社会公理和法理的角度上来说确实是不应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某些关键少数不当作为的追究都规定的清清楚楚,但就是不能引起某些关键少数在良心道德上的自责,更别说自我改正了!做为一个负责任的普通共产党员,我以为我有义务对这个不良行为予以如实揭露,借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从而使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全覆盖。
刚刚一看,这篇如实反映客观事实的帖子的点击量已达800多位。点击量的上升让我的确感到兴奋,因为这样就会使人们更进一步地了解和理解这份多年来由相关组织不认真工作所形成的冤情。
但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难道在这么多人中就没有一个人给我提出其中的弱点或缺点吗?说起来,我的大脑曾经受到了近乎是”灭顶之灾“的伤害,所以我的所有说法肯定不会是绝对正确无误的!不过我对我们经历过这件灾难性的工作事件由浅入深的思考,那是从我出院时1996年就开始了,特别是廉洁务实高效的党中央在中国大地应时出现后,我对这个不幸工作事件的思考更为理性深刻,从我写过的大量申诉材料中就可以看出,我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我都有依据能够足足认定我们当时不幸经历的那件工作事件是一起因公伤亡工作事件。可是所经历过的各届相关党委就是不给正确认定也不给予理性否认,就是把它给拖在那里而无所作为。这种工作作风其实是党中央所大力提倡的“反四风”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共同演绎出的现实翻版。
眼看党的十九大就要胜利召开了,可我们的这个受冤工作事件从十八大开始至今,我所在的党委都没有根据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给以正确的解决。以前党中央向全党全国人民承诺的“遇到实际问题就要马上办立即办”,就我的这个问题上,我们所在的党委就没有按党中央的规定精神进行办理。这都是由其中的某些关键少数造成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精神某些关键少数们都不知学到哪里去了?
唉,从我的这件事件就可以看出,我所在的受相关关键少数恶意影响的这个党委从十八大以来就对党中央所作出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就有选择地执行(基本上对他们有利的他们肯定执行,而对他们无利的甚至是没有好处的就为官不为),这像什么话!根据系列科学讲话精神的相关内容,这种极不正确的组织作为真不应该肆无忌惮地长期存在!更不应该在实践中明目张胆地为故意作为!!
在我看到我所在公安系统中的各个英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的专题报道后,我认为当时的客观情况就能够说明,我们是在“忠诚党和人民事业,牢记使命、忠实履职,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光辉思想的指引下,具体做到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冲锋在前”的相关公安工作行为。有关于这个实事求是的论断我在以前写过的大量申诉材料中都有过具体的描述。可在我所在的历届党委中的某些相关的关键少数在形式主义中的主观错误认识和官僚主义等错误思潮的顽固指挥下,在针对这件事情的有效处理上,就是坚持不执行党中央有关于这方面的任何大政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致使本应该可能成为这个英模行列中的我们至今还痛苦地承受着精神折磨和相关物质损失。最明显的一个认识是,党中央明确表示“新官不能不理旧帐”,可我所在的这个党委在口头上也承认这个意思是正确的,但是具体工作行为的表现上却顽固地执行着“新官就是不理旧帐”。
随着年龄的增长再加上我的认真思考,我认为只要坚定不移地紧跟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坚持不懈地踏实走下去,那些本应该存在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势必会明显地覆盖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一定会为恢复我所申诉工作事件的公平正义性质而做出我应该做到的任何工作。我认为只有如此才对得起自己的天地良心。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一次讲话中说,对于党中央的政策规定不予以落实的,要追究相关党组织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党组织的第一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党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端正思想作风、解决突出问题作为学习教育的重点。党员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对照党员标准检视和改进自己,着力解决“不在组织、不守规矩、不起作用、不像党员”,以及履行岗位职责中“不敢为、不善为、不会为、不作为”等问题。党组织要找准自身“痛点”,着力解决党员教育管理失之于宽松软、不严不实,党内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上边所列出的这三个说法规定,应该与我长期以来申诉反映到的这个问题是息息相关的。在当今社会舆论上有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说党和国家在社会各方面的规定都很清晰明确,但就是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到位,这样才形成了社会上大量的冤假错案地存在。这样就为相关腐败提供了存在的空间和成长的土壤。以发展的观点来考量,这种情况在客观上绝不被允许存在下去,怪不得风清气正的党中央下大力气决心铲除这种能够阻碍社会正常健康发展速度的毒瘤存在。根据所经历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我以为,“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科学工作思想已经被党中央提出了五年了,我看不仅在我长期申诉反映的这件事上而且在其他有些事情上,这个科学工作思想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这个情况存在的原因在哪里呢?我看我上边所列的这几个说法规定中就能够找出这个问题的答案来。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通过学习知道,腐败并不仅仅是涉及经济的问题;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失职渎职问题,这也是腐败的一个方面。我长期反映到的这个问题得不到公正正义的被正确解决,其实就是在客观上形成了相关失职渎职的组织行为。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对下边反映的这个问题,我倒是一直都挂在心上。可我所在的相关党组织机构总是在我问询时地我说工作太忙根本没有时间顾及我的这个事。对这样的说法我很是不解,我为了让此事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我这几年来几乎是不遗余力地根据党和国家过去和现在的方针政策和具体的规定措施,从多角度和多方位去实事求是地去谨慎深入地思考我们所经历的这起工作事件。结果是我们属于因公伤亡的性质是毫无疑问的。可我单位的某些具有决定权的“关键少数”对我殚精竭虑写的这些现在看来几乎是视若无物,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要不组织上有思想的人给周密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并给出正确的结论来来驳倒我的这些理性说法,可他们对此问题既不思考也提不出反驳的意见,就是给不知道给拖到何时,想到当时为工作而勇于献身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在风清气正党中央的领导下还在那里持续沉冤,我的心中难免五味杂陈,一直以为这是个很不正常的政治现象。下面我对这个问题再如实叙述一次。
随着对风清气正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思路思想的进一步深刻深入感受和理解,我的相关思想意识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我在公安因特网上和互联网上孜孜不倦地反映的那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风清气正的党中央要求,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而我所在单位的涉及到的能够应该处理好我所长期反映这个问题的“关键少数”,多年来针对处理我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实际表现为既不说我们当时做的工作对也不说我们当时做工作的不对,就是拖在那里不闻不问。这是一个明显的“为官不为”,刚开始一般表现为“为官慢为”。也就是严重犯下了“反四风” 中的形式主义错误,这样做就会使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犹如“纸上谈兵”一样而失去它应有的效应;这样做就会给知晓和理解到事实真相的这部分人民群众的心头蒙上一层阴影,就是如果你没钱没关系的话,就是有理(依法依规)也白搭。
我记得我从1999年开始就按规定逐级向所在的系统党组织口头和书面如实反映其中的真相,在我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后我就按党章党规的要求对这件事至今一直在反映,但结果却并不如人意。尤其在新一届风清气正的党中央出现后,我于2013年3月6号开始就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个思路去重新谨慎地思考并分析这个问题,同时把得出的结果也通过公安因特网和互联网向相关领导同志进行如实反映。现在看来这样做的收效并不大。原因其实就是上文所说的我所在工作系统中的某些“关键少数”并没有实事求是地按上文中党中央要求的那样办。实事求是地说,我所在省厅党组织中接受我反映这个问题的“关键少数”一开始倒是要求我所在的党组织依法依规依理客观办理我所反映的这件事情,而我所在的党组织却在其中某些“关键少数”的懒惰和并不勤于思考的影响下,在办理的过程中只是在敷衍了事而并没有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当我就此情况再如实反映上去却被不了了之了。如此就主客观地形成了党中央所反对的“看人下菜、逃避责任、明哲保身、且并不坚持原则。..”,在这个问题上我再强调一下,就是上级也不是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就是问了问相关组织对我此事确定的意见后,就给相信了,但从不向我这个真正的当事人问一下当时的实际情况, 如此就存在有偏听偏信的嫌疑,其实这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也不符合科学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
严格执纪执法的您们若想进一步弄明白我上边推心置腹地说的这些,那就请看一下网上《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再拿这条规定再显示一下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此事被说的这么清楚了,怎么至今还不被正确认定?》等等这几篇反映事实真相兼真理的文章。我就是想让你们明白我是个有理并耐心讲理的人,凡是我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有关于我们的这些,你们看后就绝不会认为我这是在“无理取闹”。
看到了中央军委已经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建设到了制度化和常态化的阶段,而我们当时所做的那项工作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确符合这个政策方针所指。而我所在的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恶意影响下,长期以来在政治待遇上对我给予了可能做到的折磨。这是一种懒政怠政行为,也是严重形式主义的现实翻版。为什么某些关键少数就这样肆无忌惮地带头违反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呢?还不是在于党内监督并不积极也不主动所导致而造成的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本帖上面的那些基本内容精神都一致的帖子已经为数不少了吧,但是所起到的积极效果却根本没有,主要表现为就是“一开始为官慢为,到后来就是为官不为了。”的组织相关组织的无理作为。对这个情况我原来是百思不得其解,但在具体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我看到了党中央主要负责人曾经对这个情况早有预见。他说“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党内监督缺位,必然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噢,我们遇到的情况就是如此,我记得当我向所在单位的纪检委如实反映这个问题时,所得到的相关反应就是“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组织行为表现;当我就此向省厅纪检委如实反映这个问题时,却得到了“不愿监督和抵制监督”的组织行为表现。其存在的原因就是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下级怕丢‘选票’。因此在我正确处理我长期如实申诉兼控告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上,党内监督就是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
紧密结合这个现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等等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您看这个情况都被规定的这么清楚了,具体我说的是不是事实真相,相关部门应该查一查吧,根据调查出的真实情况应该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吧,我承诺如果我说的真的是不实情况,那给我任何相关处分我都愿意实心实意地接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风清气正的党中央教育和教导我们全党说,必须要扭转和纠正“得过且过”“何必当真”观念想法;还有“如果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必须要深刻认识到“在腐败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我知道广东省纪委就要求各地发现的“为官不为”问题,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
党中央实事求是要求我们各级各个党委要认实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要求。所以在正确处理我所如实反映的我们被冤的这起工作事件上,党中央的这个决定无异于雪中送炭。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公室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国家对《人民警察法》中第十九条的立法宗旨和司法解释规定如下,敬请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中的关键少数们和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关键少数们好好看看并能深刻理解之,再把得出的这个结果,就我们当时在那么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维护而勇于献身的那件公安工作事件,结合起来深刻思考一下,就应该明白,这怎么能够违背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而对我们当时所做的这起公安工作事件的光辉正确性进行人为的埋没呢?这种情况是当今风清气正且为民务实的党中央绝不允许存在和再出现的。


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是对人民警察的职业要求。关于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实施主体。这里的“人民警察”应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2.事项范围。这里的“职责范围”是指所有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不是指各警种具体的工作范围。
3.适用条件。人民警察遇有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且情况“紧急”的,即使在非工作时间内,也应当履行职责。“紧急情况”,是指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紧急抓获逃离违法犯罪现场的人员或者通缉在逃的人犯,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安全,紧急抢救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安全,紧急维护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现场的秩序等,不紧急处置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情况。
该条规定一方面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紧急情况下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杜绝人民警察以不在工作时间内为借口逃避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不履行职责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因不履行职责,造成公民、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与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履行职责同样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如果留心这里帖子的人们会留意到,我为我曾经经历过的一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事件已经在这里数次鸣不平了。但取得的实际效果仅仅是我所在工作单位政治部的工作人员象征性地去导致我们所出工作事故的工作单位去调查了一下就没有了下文。倒是山西省大同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的尚建军同志友好地见了我一面,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我去法院起诉此事,如果法院认为市公安局确实做错了,以他为首的市公安局党组织根据这个判决结果会实事求是地纠正其中的相关错误的。否则那就只能保持原样了。
对此决定要求我当时也无知地进行了默认,但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看到,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诉人、当事人双方质证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能力的或者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基础。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无。而市公安局当时认定我们工作错误的证据仅仅凭两位直接领导人员的口述(这个口述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客观查证)就给我们确定上了,我们牺牲自己宝贵休息时间而维护好国家合法利益的这件工作事件性质的不正确性至今。致使我们的相关合法权益一天甚似一天地被合法侵害。之所以我把这条法律规定给讲出来,是因为当时至今确定我们这起工作事件性质不正确的依据严重违反了这条法理法律规定。
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这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有“当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况发生时,公安人员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此规定结合我们当时的情况,一列走私车队正在快速进行着犯罪活动,接到报警后我们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采取了针对紧急情况的紧急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和上述《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的这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正当利益我们即使真的没有被派或请示(这样的认定存在着诸多的疑点),也应该采取这样的工作作为。谁让我们是人民警察中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巡警呢,值得一提的是报警的单位正是的我们巡逻工作辖区内的国家单位。您们说我们接到有正在损害国家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情报后能够置之不理和无动于衷吗?话说如今倡导的“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的要求,我们在那个时候就用实践行动予以了认真切实的实施。
综上所述,法理法律中的相关内容都规定的这么明确清晰,如果再去法院去进行所谓的确定那不是“多此一举”吗?请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中和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关键少数们再对此多动动脑筋,否则会再次犯党中央所严禁的形式主义错误。话说如今倡导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被要求到的工作精神,在这两级党委中的关键少数们中中怎么就被有选择地执行呢?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精神在处理这件被冤工作事件上难道对这些相关少数们就没有丝毫约束力吗?
如此明摆着由某些关键少数造成的组织错误,这么久了竟然没有任何相关组织机构积极主动地站出来对其勇敢地予以纠正。可见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要想把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成为真正的现实,并不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从而使社会中本已存在着的公平和正义依然不会理所应当地出现在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可叹啊!唉,否则那该有多好!如此就不会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进步有任何不利的影响了。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公室(原巡警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四十八条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大家看到了上边这条规定了吧,我们作为在职的巡警工作人员,当工作辖区内的国营烟草经营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内报称,有满载走私香烟车队正在路上急驰着,为了让他们那里的缉私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达到顺利安全的效果,请求我们巡警派员协助他们执法。这种事在性质上是属于报警求助的工作范畴,由于当时是已近入夜休息时间,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结合紧急情况如何处理的规定就紧张投入到了这起公安工作事件中,但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们不幸遭遇到了恶性车祸,造成了带领我出去的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不幸因公死亡,而我也是不幸因公受重伤。
等我基本病愈后要求相关党组织机构赋予我们国家规定的因公伤亡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时,可在主管处理我们此事的市公安局政治部的相关负责人却口口声声说我们当时决定做的那份工作并非是我们应该做的。看到了上边这条规定了吧,即使我们真的没有请示相关上级或接到相关上级的被派(由于长期确定我们当时的那件工作相关上级不知道的证据,严重缺乏科学性、排他性和唯一性的真实证据应该具备的本质特点),那我们当时所做出的工作也是被国家认为是正确的。唉,党中央倡导的“三讲”教育我看对他们来说只是听听而已就完了。因为就我上边这条中央对全体共产党员的要求规定来说,他们根本不学习,所以不清楚这条规定是什么意思;他们根本不讲政治,所以他们对党中央要求的“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真不知道是该怎么执行为好?他们根本不讲正气,所以他们对我们遇到的大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伤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走私烟草事件觉得当时应该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不管。我们当时如果真这样做了,这能符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工作要求和民警工作要求吗?
可叹啊!风清气正的党中央从十八大以来就提倡规定的为民务实的各项规定,到了基层在具体工作的处理上还是不按这个来,由此就导致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精神并没有全面覆盖,再退一万步讲,如果相关问题没有被发现,由于客观原因而不能被全覆盖那也情有可原;可我提的这个问题从2013年3月6日起在我省的公安网上就开始了,可时至今日都没有什么让我可以心甘情愿能够接受的组织处理结果。这就可以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精神,对能够正确处理好我所反映事件的这些相关关键少数来说,根本没有形成威慑性的作用,于是他们决定不按这个来也就可以高忱无忧了!实事求是地说,我衷心希望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现实表现中不应该有任何瑕疵。而我长期所反映的这件事情而得不到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就应该是个瑕疵,为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加彰显有力,我们每一位共产党员都应该对此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无私努力来。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正义的心2016 2017-06-24 20:15:07
刚刚一看,这篇如实反映客观事实的帖子的点击量已近700位,这是上个回复中内容,但存在的错误是,其中的“已近700位”,应为“已达800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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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原文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由于粗心写成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委”,对此特表歉意!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我对作者zpj222在2017-07-02 12:23:43发的这个帖子看了看,由于受工作事故和工作性质长期被冤的影响,致使我对这个帖子所带来的真正涵义无法搞的清楚,但是我对其中所说的“他们会把案件一直拖下去”这个说法深有感触,针对我长期反映申诉到的这个问题,得到的结果是相关党委对此既不反对反驳,更不进行正确认定,只是他们从有记载的2013年3月6日起一直把此事拖到了现在。在客观上很明显地形成了党中央所大力反对的“为官慢为”直至“为官不为”。
我在上述数个申诉材料中,都是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方针,而进行的结合当时所经历过这个事实的有理有据论述和依法依规辩解,目的是争取其中存在着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但就是由于相关党委的懒政和怠政意识,而使这个组织机构当时和现在所形成的错误,却让我们这两位当时成功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而奋不顾身和勇于担当民警们的相关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国家规定的有效保障的代价去用一生去承担,这就严重违反了风清气正的党中央历来倡导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让我感到很可笑的是,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关键少数们在以前见到我时,从来不针对我所写材料中的内容进行有理批评和驳斥,而只是利用毫无可信证据支持的传言对我们当时的这件工作事情性质进行无理否定。而现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副市长兼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的尚建军同志干脆用违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工作要求,而冠冕堂皇地通知我通过相关法院解决此事,从而把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依法依规所应该承担的任何相关工作推的是一干二净。这种工作态度难道是他这样的关键少数能够想出来的吗?对此我真是有些大惑不解!!!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公室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难道会让我所在的局党委对此事曾经犯过的错误持续保存在和发展下去吗?其中的“保存在”应为“保存”;
难道与我相关的各级党委会容忍带有污点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展现在社会人众面前吗?其中的“人众”应为“众人”。
本想刻意提高关注力,但思前想后还认为是采取通俗的说法为好。特此纠正。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本帖的点击量已有一千余人了,请结合上述内容再认真思考一下我根据实际情况认识兼意识到的除了上边两个纠正过的“难道”以外的另外五方面情况,如觉得下边认识的不妥,就请实事求是地并且科学有理地指出来。我承诺我会通过实际情况纠正其中的不足的,但是如果没有任何反响 ,那就能够说明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相关关键少数的恶意影响下的确是犯下了长期以来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形式主义错误。
既然如此(上边的所有内容至今没有遭到科学有理的反对 ),那与我有关的相关各级党委,难道就没有感受到这种情况所带来的无形威慑力吗?难道会让这种显而易见的组织错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继续在公安民警们心中留下越来越浓重的阴影吗?难道会用实际行动使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所大力倡导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无法和无力甚至无能得到彰显吗?难道还会让老百姓继续对这些关键少数的所做所为进行说三道四吗?难道没有意识到这种组织行为所犯下的错误,在积少成多和聚沙成塔的情况下,会给党本来具备的光辉形象带来难以估量的相关损失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是不是因为这方面的原因 ,使我向上如实反映的这件事情长期以来得不到正确的处理呢?某一天,有位我不认识他识但他认识我的一位同事热情地对我说,单位可能是因为你们事发的时间长了,都换了几任领导同志了,因为他们对你们的的这个事情不怎么了解,让他们处理起来是比较难,所以现任领导们都不愿意插手此事。
就这个说法我先说一个客观上的原因,就是我们事发至今都换了几任领导同志了,但我认为单位的领导再换,但是所属的党委并没有换,我长期以来是向局党委如实反映的这个问题,而不是针对某位领导同志才反映的这个问题。所以不应该以局党委的领导人换了就对此事推卸不管了。试问,如果这个理论成立的话,即如果领导人换了就对前任领导人任上但没有完成的事情就一概不管了,那历史上文化大革命中所形成的冤假错案就无法得到平反昭雪了!但后来的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就可以说,现在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中的某此关键少数们如果再持有这样的观点,就是极其错误的。党中央历来要求共产党员们应该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去谨慎思考遇到的任何问题,可在当今在某此事情上在有些关键少数的影响下却不能够做到这一点,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这难道不是政治上出了问题吗?党中央认为,政治上出了问题的社会危害性远比由经济腐败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更严重。
对他说的这个情况我觉得在目前应该占很大的市场,虽说党中央明文规定“新官不能不理旧帐”,但这个决策在某些地方上却被有选择地执行,形成这个情况存在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受利益驱动的影响,通俗的说就是对自己有利有好处的就执行,而对自己无利的或没有好处的就不执行。这在实践中就严重违反了“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监督和制约权力的科学客观要求。
好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国治国的治国方略,同样好的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方针。还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客观要求,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局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无理影响下,在理应正确处理我们的这件被冤工作事情上,却并没有按党中央要求应该做到的这些方式方法论进行谨慎如实地办理。更为恶劣的是,这种错误做法反而让他们影响到了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中的某些关键少数们,具体表现是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第十三条的规定内容向省公安厅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反映此事时,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不了了之。话说下级却能够左右上级,这着实让人感到有些匪夷所思。
唉,我本来想在山西省公安系统内部纠正这个组织上给我们造成的历史错误,但起到的效果却根本上不能令人满意,由此我只好将此事放在了互联网上来意想恢复这起工作事件的原本具备的公平正义性。虽说目前没有起到什么积极有益的效果,但是至今没有任何反对意见的出现,这就让我更加意识到,某些所有相关的关键少数没有严格遵守党中央的相关政策规定的所谓组织行为确实是存在着的,由此所带来的相关危害性也着实都明摆在了那里。如何才能管理好存在着的这些问题呢?从所经历过的实践上看,我依法依规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基本上都被相关党委和党内纪检机关无理无情地拒之门外。
这种情况的现实存在很是让我大感意外,说起来我们本来没有违法违规地做好了相关公安工作,就因最为重要的当事人因公去世却被冤枉至今得不到昭雪;而这些党委和党内纪检机关已经明摆着,利用违反党章和法律的手段来对待原共产党员副中队长赵子义同志和共产党员宋海涛同志,却不时地得到了提职升级和相关荣誉物质的给予。这个极不正常的政治生态目前已经明显地出现了我们所处的社会实际工作中,请问,这种情况能够给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带来的负面效应会有多大?再请问,这种情况能让公安民警们在现实工作中充分发挥出积极性和主动性吗?还请问,这种情况让主持公平正义的执法者切身感受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存在,这到底会滑稽到什么程度?更请问,这种情况扩大后的所引起的社会相关损失,这是相关各级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能够用什么办法承担的了呢?因此如果不刹住这股正在发展中的歪风邪气,将来由此所造成的社会损失无不令人瞪目结舌!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边的这个帖子我读的好累,但最后也没有搞清楚2034698919 把这个复杂的帖子发在这里是什么意思?但从这篇帖子中的只言片语中,我就能够感觉到2034698919对社会上层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执法工作中的工作人员的错误领导言行和不认真工作的作风给予了含有血和泪的无声控诉,因为正是由于他们的工作思想不正确和工作行为的不认真负责,才导致了社会上的冤假错案持续上升。从这个角度出发,这正与我所长期申诉反映出来的这起被冤工作事件是有一个天然的巧合。
下面的这个说法真值得我为其点赞,即“如果每个警察如此尽心,智慧,实在,尽管有点夸张,但是事实,只要尽心,现实绝对可以做到,能犯案,必定可以破解,陈彬正极度命案也肯定从无,……希望大小老虎不要只想踏着我们前线抗战血汗命,只酒池肉林,同时实干一点,也好杜绝预防陈彬正血案,……”。从中就可以看出相关领导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的现实状况是怎么样的了,从细说,我们事发后所经历的各种所谓的正确处理,也都受到了上述情况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所遭受的冤情也就越来越大,以致到了社会公理难以忍受的地步了。若非如此,那我也不会对其中存在着的冤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至今。
话说至此,我十分明显地意识到,我所在党委中的某此关键少数说什么也不愿意给正确办理此事,可就是提不出应该这样做有什么合理合法合规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来。大家说这样我怎么能够停止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争取和维护呢?唉,作为一名老党员,从全局的角度出发,我以前也在材料中说过,我倒不是必须要求对我有利的结果出现。如果有个什么国家规定的法理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我所反映的这件工作被冤情况应该保持原状,那我只能对这个情况表示默认了。可是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却明文规定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决不允许继续存在下去,在现实中也着手进行了切实纠正。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所在的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某些关键少数们,却在用组织实际相关行动同这个社会良好发展趋势顶着牛较着劲。真不明白作为关键少数的他们是不懂还是故意?
历史冤案总有被平反昭雪的那一天,这是个千古定律!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实办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意想公平 2017-07-10 10:31:20
这个帖子已经在网上存在很久了!话说世上不会存在有十全十美的人,楼主说了这么多,难道就没有什不全面的地方吗?怎么没有人对其有提醒的地方吗?这个情况长期没有任何反对意见的客观存在,难道不能够表明上述的这些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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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难道就没有什不全面的地方”应为“难道就没有什么不全面的地方吗 ?”,”;还有怎么没有人对其有提醒的地方吗?其中的“吗”应为“呢”。 事情虽小但也能反应出对”真实“有一个尊重的态度。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就我在本栏原始帖中和后来有的帖子中提到的那个电脑问题,现在已经被相关党组织给恢复正常使用好几个月了,都怪我当时没有将注意力放在个上面,所以也没有在这个地方予以说明。现予以澄清这个问题所带来的困难已经不存在了。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请大家看看网上的帖子“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这些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熟视无睹,中财权威何在?”。其中的“财”字应为"央”。可令我大感意外的是,对其中的内容除了我在题目上看出一点明显的错误之外,其他的不同意见就没有。既然如此,那就能够说明我如实写的这些还是符合民意的,要不然大家都是萍水之交,有什么不同意见难道就不会毫无顾忌地讲出来吗?在点击过的这些人中,我相信肯定会有各级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们当然我所在公安部门的人员肯定也是会有的。
综上所述,以大同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尚建军同志为首的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就应该,实事求地地纠正这起由于当时和后来党委中的部分关键少数和工作人员们对此事而造成的工作失误甚至是错误,进而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依法依规给予我们这两位当时不顾个人安危去紧急纠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们一个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名誉和荣誉。
这里作为一个组织机构,难道连纠正自身存在着的相关错误的勇气都没有吗?但愿能用实际行动对这个问题给出否定的答案。可遗憾的是,这里将错误的判定归结到了相关法院,对此我难以理解,因为法律法规中对其中的关键因素说的这么明确,怎么思维清晰的我们都难以做出决断?反而故意去浪费国家仅有的法律相关资源。其实这就是利用“为官乱为”而导致的“为官不为”,从而使其中存在着的公平和正义继续被埋没下去。这个历史错误不应该再持续下去了,这是风清气正的党中央向全党全国人民所作出的庄严承诺!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评论数:88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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