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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点击量已达三千余人的这个帖子,却没有得到任何有可使用价值的不同意见,那只能认为这个帖子中的内容应该是正确无疑的了!当然我更需要更为高深人士能够提出对此有理有据的反对意见,这样就会解除我长期盘踞在心中的这个难以解开的疙瘩,从此我就会安于现状了。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有理有据的反对意见并不应该长期不在这里出现。因为这会影响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此事的正确处理时间会无限期地延长。这个党委中的主要负责人山西省大同市副市长兼大同市公安局局长尚建军同志,就是在努力寻找我们当时在紧急情况下从事这项公安工作是不正确的依据,从而想把我们曾经经历过的这件公安工作是不正确的性质给固定下来。真可惜!这种“可贵”的意见至今也无法出现。
综上所述,我的意思和我们局长尚建军同志的意思是一样的,那么在此我就烦请德才兼备的公平正义人士们,应该拿出你们的高深理论来,把我们当时在紧急情况下所从事的这件公安工作事件的不正确性质给固定下来。这样既帮了我又给副市长兼市公安局的局长解决了这块近似心病的难题,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事,那些有智慧和有能力的大家又何乐而不为呢?请为此尽快行动起来吧,因为国家规定的时间不等人。
言归正传,如果在我提到的集思广议情况下,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在这里或其他什么正规的渠道内依然没有什么可采用的反对意见的出现。敬请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就不要再坚持曾经那个错误的看法和做法了,应该按党中央的要求依党章和依法依规(我在上边和其他的申诉材料中都有过提示),来给这件为党为国为工作而勇于献身的我们这两位公安民警同志(其中牺牲的那位还是我的直接基层领导),进行一个实事求是的冤错被纠正的组织行为。应该说这个充满正能量的组织行为,也是在为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牢固树立,立下了一个不朽的功勋!
客观决定主观,客观决定真实与否。这些科学辩证唯物主义之理,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关键少数们应该能够娴熟运用吧!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有时还不如没有制度。
这个意思是党中央发出的,由于我上边提到的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得到科学有效的解决,就请大家仔细浏览一下我在以上申诉材料中的相关内容,看看其中的制度措施规定是不是在党中央的主导下制定出来的呢?如果确定了正确的答案后,就该看看我长期申诉到这个问题至今却没有得到科学合理有效的解决,应该就是违背了党中央的这个意思了吧!
根据党中央全会精神,这种组织错误应该归属到是政治方面出了问题。中央认定,政治方面出的问题有时比腐败更严重,话说我们当时为党为国为工作付出了生命和痛不欲生的代价,到后来我们的合法权益从事发后至今二十多年了都没有相应的合理合法保障,同时也会让社会上那些理应为党为国为工作付出更多的工作人员们大都丧失了积极工作的努力。这个政治方面出的问题所造成的后果难道不比腐败更严重吗?
最后我衷心希望涉及此事被处理过程中的某些关键少数们,要拿出为党为国为人民绝对负责的精神勇气来,针对这个组织曾经犯下的历史错误予以切实地纠正,最好是能把这个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正确处理结果,作为是向即将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一个献礼!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针对我们终生被冤的这个现实问题,我在上边从多方位和多角度出发对其理论化、系统化地说了这么多。让我大感意外的是,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平台上,我实事求是写的这些,竟然没有得到丝毫的不同意见!更让我迷惑的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这个情况下竟然对此沉默不语至今。
我认为,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与它本身所具有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并无关联,而是其中的某些关键少数并不根据客观现实且依法依规地对此工作事件的公平正义正确性予以组织认定。这就有违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重提倡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事情的本质都说的这么清楚了,而是我们们所在的党委在某些关键少数的影响下依然保持着纹丝不动,任由旁观者对其存在着的问题进行由浅入深的了解(我在上述所有申诉材料中的确能够起到这个作用)而不做丝毫的辩解。这个客观现实的存在无疑就能够证明,不把我们当时的所作所为放在正确的行列中那肯定是错误的!
既然如此,那我们所在的党组织怎么不能够自我纠正在其中所犯下的组织错误呢?难道真的非要等相关上级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构进行督促才能完成这份工作吗?我所说的和所做的这一切,大家都看出来了吧,我都是依党章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说出来和做出来的。
如果非要不给正确办理,我只能言不由衷地对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说,如果你们有能力把这些党和国家规定的这些条文给改掉了,那我肯定不会再做现在正在做的这件事情了,因为没有依据了我是不会提出相关主张的。但这一点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能够做到吗?很显然,这些肯定做不到!那为什么不依法依规地对我们曾经经历过的这起工作事件进行正确纠正办理呢?对这个现实的长期存在,我真的是有些大惑不解了。
请表面上职位和理论水平都比我高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应该能够实事求是地给我解开我对你们这样做所产生出天生的天然疑惑!我提的这个请求,就是想以此来重新树立一个社会本该具有的公平和正义!这样咱们大家都会安心如初了!我也不会喋喋不休地反复论证这个问题原本就具有的公平正义正确性了!
衷心希望我们单位的相关关键少数们能完整地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否则我依然会坚持不懈地重申我们当时参加那份公安工作的公平正义正确性!也就是党中央教导我们共产党员的那样“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看了看日哒瞎毓网友的这个大篇幅的文章,我感觉到似乎是在给我提示,要通过那种包括我在内的一般人,应该采用只有大师们才懂的那种极其自然的方法,来寻求我长期申诉反映的这个问题被突破性解决。如果我认识到这些确属你意的话,那我衷心深切地感谢你的好意了!
上上个我的回复帖中“那组织集体的名誉和荣誉再不好那也与他也不在乎。”这句话读起来有些别扭,正确的应该是“那组织集体的名誉和荣誉再不好那他也不乎。”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和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

关于要求解除这份许久被冤的申诉说明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对此进一步实事求是的深刻认识,因公死亡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和因公负伤的宋海涛同志长期被局党组织冤屈的这个事实应该被解除了,下面就是我对此认识的有理有据说明。

一、有据可查的事实认定:

1、受伤经过:据与相关人员了解,1994年10月10日晚,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一分队副分队长赵子义通知宋海涛出警,赵子义、宋海涛随即乘坐大同市烟草局提供的车辆配合烟草局执行一项稽查走私香烟任务,凌晨时分,在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副分队长赵子义当场死亡,宋海涛负重伤昏迷,送大同市五医院进行紧急抢救,深度昏迷十八天后苏醒,后继续住院治疗一年零八个月,基本康复后出院。(这是局党委经认真调查得出的结论)

2、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跟随领导出去工作的宋海涛同志因参加大同市烟草专卖局组织的专卖检查工作后,在返回的途中,不幸发生了车祸,因公脑部受重伤,经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一年零八个月的精心抢救治疗,基本康复,现已出院。公书(96)同证字第1217号;公证员为朱宝山;时间为1996年6月20;落款为大同市公证处。

二、本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紧密结合:

1、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以上规定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现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本条例发布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的,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据当时的规定和政策处理;但本条例不认为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处理。(1鉴于宋海涛在出院后的康复期,大同市公安局在处理宋海涛受伤的问题上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这是李喜春副厅长信箱中1590号中的相关内容)(现一百三十三条)

以上两条规定来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第33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伤的认定条件?
(3)不在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间内,但从事对社会有利的事情而造成负伤,经核查属实的(有一份国家司法机关发布的法律公证书为证);本条规定来自[民警福利政策规定] 福利政策问答

4、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九)接受报警
(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在巡逻执勤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以上这两条规定出自《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5、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本条款规定出自《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6、因公受伤是指公安民警执行盘查、检查任务、押解、看管、执行查缉、抓捕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中、执法时遭围攻、被犯罪分子报复、预谋侵害以及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等情况。(那在其中死亡了的当然属于是因公死亡了)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本规定原为第三十九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国家规定,在这些紧急情况下,发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可以不先进行请示就可以出警,但是事后必须及时向相关上级汇报。(事发时是凌晨,本想天明汇报却遭遇了车祸)

8、省厅政治部人训处在1992号信件中于2013年4月18日回复说:民警负伤情节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负伤。
附: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具体范围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中致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9、《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当时身为共产党员的赵子义副队长已经明确知道了违法犯罪事实的存在,当时又是夜间所以即使真的没请示和汇报(这个所谓的调查结论存在有很大的漏洞),也可以依此规定做出相应的行动,事后应该迅速向党组织汇报,但当时的时间是凌晨,不久后又遭遇了突发车祸,这能够迅速汇报吗?



三、确定局党委认定本事实性质错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 没有证据能力或者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的有无。凡是对事实有真实感受的,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都有证人能力。

2、证人证言必须当事人的质辩或被其他客观证据进行鉴别属实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规定结合我们经历的那件工作事件,组织所取得的证据并不具备这些规定中的相关必要内容。因此用组织所调查出来的那个证据来确定这个事件的性质是错误的。


四、此事事后重提的依据:

1、鉴于宋海涛在出院后的康复期,大同市公安局在处理宋海涛受伤的问题上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目前,政治部和巡警支队正在做相关工作。”(李喜春副厅长工作信箱中1590号信件中相关内容)
组织都明确表示对这件事情没有处理完毕,于是我就可以根据规定再请组织对此事重新审议。

2、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上述这条规定出自《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3、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的规定内容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来吗!结合我们所经历的这件突发工作事情,因认定事实性质的铁定证据都没有,怎么能够以确切的事实为依据呢?根据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就能确定我们这件工作事情的确是应该做(我在有过的申诉材料中对这个问题都有过客观阐述),所以曾经和现在认定我们当时工作性质的违纪性质并不准确,因此我呼吁局党委对此组织错误认真切实纠正之。


4、处警民警先期处警应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目标。具体做法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救助被侵害对象”
国家这条规定就能说明我们的当时执行的出警工作是正确无误的。

5、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是否应当履行职责?答: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依法履行职责,应该受到与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履行警务同样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护。
这是一道普法考试题的题目和答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条例》中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赵子义副中队长在非工作时间内知道了这样的情况后,根据这些规定携我做好了相关公安工作,我们根据相关规定本应成为因公伤亡公安工作人员。但由于组织上的相关不认真工作的错误,我们至今仍处在被冤屈的状态中。



五、认为局党组织不作为和慢作为的法律法规规定:

1、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上述这条规定出自《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根据本条规定,逻辑思维基本恢复正常的我于1999年开始就向党组织进行了相关申诉,但是由于当时不严格尊重客观的政治形势致使我们这件被组织冤枉事件长期搁置在那里被不闻不问,也就是说根本没有给予过我相关负责任的答复。自从风清气正的新一届党中央出现后,我就遵照党中央所倡导的“把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大政方针重新提及我们所受的这个冤情。此后,我所在的局党组织中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在重新办理此事的过程中,并不严格执行“三严三实”的办事原则、“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及“两学一做”的学习教育活动要求。从而使我们的这份冤情至今依然存在着糊里糊涂的状态中。具体的表现是也没有给予过负责的答复。有关于这个“负责”,我认为应该达到让我无可辩驳的程度,但是这个情况我所在的局党委长期以来并没有做到。大家说,这样的结果怎么能让当事人及了解此事的人们心服口服呢?这怎么能够体现出风清气正的党中央所大力提倡的“公平和正义”呢?

2、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名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根据本条规定,我自从意识到我们被党组织中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冤枉之后,我就根据相关规定逐级进行了对此事的反映,但是得到的结果是“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在我署名真实姓名检举后,相关党组织也没有将处理结果告诉我,只是将此事放在那里不了了之了。这也是一个没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一个具体现实表现。

3、《公安工作在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所应该做到的》这个文件中说,今后凡不及时上报民警伤亡情况,导致伤亡民警无法得到应得补助的,由伤亡民警所在县市自己负
责。(以前由于不清楚没有给我上报,此文件颁布后经我申诉目前依然没有,所以我应该在这个文件的调整范围之内)。
在没有彻底查清我们当时工作情况的真相时,只是仅凭两位害怕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员的口述,就给我们的工作进行了长期的既不科学又不正确的定性,导致我们长期以来受到了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和国家应该给予物质上的持续损失。这个组织上的错误应该予以纠正。

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我所在的局机关长期以来只凭当时害怕承担相应领导同志不负责任的口述就铁定认为我们是出私警至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这样的证据根本没有合理存在的可能,而局党委对此至今也没有任何改变。所以说我所在的局党委长期以来并不承担本规定所要求的举证责任,更别说有什么规范性文件了。本身是执法机关却做出了违反法律的事情这真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5、风清气正的党中央说,网上处理任何事情都会达到“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三个本质特征,自从我依理依法依规认识到我们的确是遭遇了组织的公正待遇后,我就通过公安因特网逐级向党组织如实反映这件沉冤许久的工作事情,但是至今网上的对此反应根本没有达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这三个本质特征,也不知是那级党组织中相关关键少数和工作人员作出的决定,自从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3月我手中原来能够使用的公安工作电脑就莫名其妙地失去了它应有的功能。至今回头想,组织上相关领导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事件的处理如果做的有理有据的话,为何通过如此“下作”的手段扼杀我作为公务员应该享有的申诉和控告权利呢?从这个情况上来看,组织上相关领导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这件事情处理的做法那真的是错误的。要不然怎么会采取这样违法违纪的做法呢?这一点读者们应该与我有同感。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根据上边6条政策规定的提示,我认为:“风清气正的党中央为转变政风大力整治“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慢为、为官乱为”,但我所在工作系统内的各级党组织中的相关领导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顽固坚持上述四个工作不良现象来对待我长期反映申诉到的这个工作冤情而至今没有任何有利的改变,这种做法怎么能够符合党中央所要求的全党必须做到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呢?如此做法的确是难以实事求是地去维护党中央的绝对权威!”)对此我们应该深刻警醒了!!!

综上所述,互联网上有几篇有关于此的事实叙述文章,能够有助于对此有兴趣者对上述内容更深刻正确的理解。它们是“《省市公安厅局上下一股作气地长期冤枉我们,对此该调查了》、《成熟思索后的再次讲述,客观要求依法依规的最终结果能够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事不应该停滞不前》等等。


当事民警 宋海涛
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公室(原巡警支队)

附:本帖以上的数个帖子都对此事从不同角度印证了当时参加这项工作的紧迫必要性,这个方框中的内容就是起到进一步说明的客观作用。就看相关党委机构对实事求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不发挥?即使发挥了,那它所取得的实际效果看符不符合人间天理和社会公理。最具体的是社会主义法理了?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应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会议的会议主题精神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精神,是正确解决处理这个问题的指导性原则。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与谁同车? 以道义的守则!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同志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
大家看党中央的意思都这么明确,而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尚建军同志却并不顾及,过去和现在局党委和下级相关党组织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在对待和处理我们所经历过的这起工作事故的违纪违规行为(这些我在这个平台上的申诉材料中都有过提及)。竟然明确指示我去相关法院去起诉与此有关的相关事宜,然后他领导下的局党委会根据法院处理情况再进行相应的工作办理。
根据党的重要领导人王岐山同志强调的这部分内容,山西省大同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尚建军同志提示要求我的这些内容并不正确。再说他这样做也是在明显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话说党中央严格要求到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怎么在此事的处理上竟会变得无足轻重了呢?因为党中央已经明确指出“党纪严于国法”,那去相关法院去起诉此事那不就是在“避重就轻”了吗?正是由于其中部分的关键少数在对待和处理此事过程中的违纪做为,才造成了今天这个让我们今后一生都难以承受的冤情。我想如果这些违纪行为不予以严格纠正,那此事到了相关法院那里照样会很难办理。这个情况基本上是由我们目前的社中还没有从根本上绝迹的社会不良形态决定了的。
唉,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从一开始就树立和维护所有制度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绝对权威。但在具体落实上有时却遭到了人为的阻挡和阻碍,比如说我长期申诉反映到的这个冤屈就无情地遭到了这个并不与时俱进的处理结果,从而长期以来却不能得到完全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组织给予!可叹啊!身为共产党员的我和当时就身为共产党员的赵子义副中队长的至亲们,怎么至今还难以完全感受到党组织所应该给予我们的相关温暖呢?
题目位置的那一句话,那是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上所宣扬的主题,而我们当时接到报警求助后,就按以前那个没有经过客观查证而具有虚假性质的证人证言来确定的话,赵子义副中队长当时决定出警也是具有道义的性质。大家说当国家的近似巨额的合法利益正在被侵犯的过程中,那公安人员突然知道后能够袖手旁观吗?这个结果在人民警察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当中都给规定的清清楚楚。从道义角度来讲,赵子义副中队长当时的所做所为那是没有错误的。

老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以上的这条规定内容从开始出现到各个时期修正后的宪法中都存在着,看看它规定出的意思这么明确。我在上边特别是142楼中的那个相关内容和其他的申诉材料中,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依政策依法依规详细而具体地讲述赵子义副中队长带领我当时所从事的那份公安工作是正确无误的。而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和山西省公安厅党委,其中相关的关键少数们在对待和处理我们这件突然发生的工作事故时,竟然把上边的这个法律原则规定给予了有选择性的遗忘,长期以来按根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规定有效证据成立必须条件的那些所谓证言证词,从那时起来就确定我们当时这项公安工作不正确性至今。这个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失误和错误,这么长时间竟然没有一个可以做出相关规定的关键少数同志勇敢地站出来对其中的错误进行切实地纠正。可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和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从严治党的大政方针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在我所在的公安系统中贯彻执行的并不是全覆盖,从我长期如实申诉的这件工作事情而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理就能够证明上面的那个说法是正确无疑的。
就上边那条规定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款规定来说,赵子义副中队长那时带领我倒是做到了政策法律法规所要求我们做到的一切(我在以前的申诉材料中都有详实具体的描述),就是因为他的不幸牺牲而使这起工作事件却被人为地失去了它的公平正义正确性,从而在当时至今被我们所在单位的相关关键少数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支持下,主观随意地给予了我们利用职务进行谋私的诬蔑之词,这种认识一传十、十传百,弄得我现在还能明显感觉到很多人都在用怀疑和疑惑的眼光长期审视着我。所以说根据这个精神折磨和相关国家规定的物质损失所形成的客观现实,我决定此事在没有被正确解决之前,我是不会主动或自动停止对这份公平正义的挖掘和维护的 !希望能够认同我上述这些意见的所有同志们至少能够像现在这样给我给予长期默认。要知道“此时无声胜有声”,我对这个积极意义的存在给予充分的肯定 。当然如果有依政策依法依规的不同意见,我同样大力欢迎,因为“真理不是越辩越清”吗!从这方面的现实表现来看,我坚信我们当时所从事的这份公安工作从现实和理论的角度出发来判断,那肯定是正确无误的。就是由于当时和现在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及相关工作人员们因不动脑筋而形成的形式主义才给造成了这种冤情长期存在。党中央所要求的全党大力“反四风”,怎么这么长时间没有涉及到我长期反映这个问题在被处理过桥过程中所形成形式主义错呢?我想这是因为“三讲”学习教育贯彻落实的不够而导致的,你说长期不学习怎么能够树立起应该具有的正气政治情怀呢?怪不得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为了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必须做到党中央决定的必须执行、党中央要求做到的必须做到这个治国理政的正能量思想!看看我上边说的这个事长期在我们所属的各级党委中就对这个政治思想的贯彻落实上就有明显的违反。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每个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和执行!也就是说党和国家绝不允许我们违宪。所以我才不厌其烦地说了上边这些意识和认识到的问题。

老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党章规定,党员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指党员被人检举揭发或受到迫害或犯了错误受到组织的审查或处分等,本人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处理不妥,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事实和理由,要求解决或处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慎重对待,并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给以负责的答复或作出正确的处理,对于党员不合理的请求,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给以实事求是的解释和批评。

第八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二十一条 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 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这些规定和具体条例,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和具体工作人员们都知道是出自何方吧。可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按规定长期向党组织和党的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如实申诉反映我们曾经遭受的工作冤屈后,竟然在有记载的三四年后没有得到合理合法合规的正确处理结果。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组织违法违纪的实际结果呢,原因之一就是相关党组织机构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们,用实际行动严重违反了我在上边所列的这些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从而使我们所受到的冤情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领导下进一步地得到近乎无限地延长。这是被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精神所严格禁止的。
党中央向社会大众宣称,各级党委和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对现实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可在对我们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怎么一点也不落实呢?其实我所追求的是我们这件曾经被冤的工作事件得到依法依规的正确处理,而不是要刻意追求对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和某些相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处理。可是我这样做了实际表现是我们被冤工作事件照样会保持原样,这都是由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和相关工作人员们造成的。为了追求其中的公平和正义,我强烈要求公安部党委根据现实中存在的客观情况能够严格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要求,根据得到的最真实情况(当然是没有丝毫漏油的客观事实了),依法依规地对我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遵章守纪的严肃公平正义处理。

普通党员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 156楼那个帖子内容中有这样一句话“当然是没有丝毫漏油的客观事实了”,其中存在的错误是“丝毫漏油”应为“丝毫漏洞”,特此更正。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上文中“大家今后能留心大全一下”,正确的是“大家今后能留心在意一下”。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这个方针政策我们所有的关键少数同志们都知道是什么意思吧!而我在上述数个回复帖子中,根据党中央的政策规定和在它支持下制定出来的相关具体规定说明我们当时所从事的那份公安工作在性质上是正确无疑的,可遗憾的是,与此事有关的所有关键少数同志们对此统一保持了缄默不语。实际上就对我上边所写的这条党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在现实中有一个明显的违反,这种情况该如何改变?对党绝对忠诚的同志们应该有个解决思路吧!

坚持不懈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一到过节,各级党委对党中央要求全党全国认真遵守的“八项规定”就比平时更着重地提及。就这“八项规定”中的第一款规定内容,并结合我长期申诉反映的我们被冤事件在被处理过程中组织的所作所为,我再说上那么几句。
关于我所申诉的那件事情,我所在的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们抛开了原有的显而易见的客观固定证据不说,非要搞那个形式主义,即必须经过调查后再确定当时的真实情况。这个做法从道理上说的确没有错误,可我们这件被冤事件距今已经二十多年了,原来参与这项处理工作的相关关键少数和工作人员们绝大多数已物是人非,即使找到了也仅仅是听取这些人们的主观意见就给形成了所谓的定论,我们大家都终生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始至终都教导我们特别是共产党员说“客观决定主观”这个思维方式,可组织上对我长期所申诉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却始终在执行“主观决定客观”这个非理性思维。从而使我们这两位立志献身公安事业的民警同志们,一个沉冤于地下,一个含冤在世间。这难道是一个本应顺应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党组织能够做出来的吗?噢,在现实中的确是做出来了,你看在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作用下真的是做出了这种有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组织行为来。
根据“八项规定”中的第一项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即“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所在的党组织也就我申诉反映的问题去当事单位进行了调查,我参加过的那次调查过程我看到的情况是,我们所在党委纪检委派出的调查人员仅仅是口头问了问当事单位的某位领导同志,通过这位领导同志找来了一位当时没有经历过这项工作的但只是听说过此事的某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这位工作人员根本说不出当时的详实情况,对此事的调查根本没有做到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这个现实就能够说明此次工作是走了过场并搞了形式主义。
由于没有科学工作的方式方法,于是此事在我们所在的市局政治部和市局纪检委的工作人员们主持下,此事由于至今没有什么符合公平正义之理的结果来,于是至今就不了了之了。
根据这条规定中的内容,多年来我亲身经历仅有的这次调查工作,即没有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更没有对此事进行实事求是地研究,对在这个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也不同群众座谈,更不多同相关干部就此谈心。这就能够说明他们遇到了困难根本不想办法解决。所以说,这次的调查行成为重要的是仅仅走了过场,搞形式主义。

民警同志 宋海涛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请大家中有感兴趣的再好好读读并思考一下上边142楼处的其中内容,它们难道不能够理性地说明我们是被人为冤枉吗?有关于造成这种冤枉的原因依据,我也依法依规地做了理性说明。可就是不见能够涉及此事的相关组织机构就此有过任何反应,党中央在十八大以来就要求我们各级党组织在遇到解决申诉或控告上来的问题,应该采取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工作态度。如此才能得到被重新正确解决。可我在大众都知道的公开场合中反映这个问题已经很多年了,当然我很想通过这种方法此事得到被正确解决,可我也同时想能够得到此事被理性否定的所有理性依据。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种情况都很吝啬地没有出现。
任何事物的对错只能各居其一,绝对不可能是说对也不对说错也不错。这绝对不是党中央所领导下任何党组织的工作指向,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作用下,就无理地把这种情况变成了现实。认真仔细看看我在首句中提到的那个楼中的内容,这样结果的出现和持续无疑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存在有亵渎之意。
至于这种情况的存在,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也在相关制度规定中也给予了正确解决的办法,可我在长期申诉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先是受到了“为官慢为”的对待,在我对此进行长期理性要求的基础上,我们所在的相关各级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支持纵容下,后来就干脆“为官不为”了。我很不理解,明知道这样做是违法违纪的,却被以组织的名义而公然给做出来了。而且还历时十八大的五年。
这个现实我简明扼要且实事求是地给大家做了一个说明,至于此事如何才能恢复它本应拥有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性质之属,那就是党中央领导下的相关组织机构的事情了。作为普通共产党员的我,绝对有义务把这个事情有真相依理依法依规地向以读者们为代表的大家作一个理性的说明。

民警同志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我在上边数百个帖子中反复依理依法依规地说明我们当时工作的合理合法正义性。但我所在的局党委和上级厅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影响下,根本不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的这个方针政策来正确处理我长期申诉到的那个被冤工作事件。在有 记载的是在单位公安网上开始申诉的时间是2013年3月6日,在互联网上集中说明此事是正确性的时间是2017年5月13日,大家看看这两个时间距今都多么长时间了,这两级党委至今都无法也许是无能给出一个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之理且无可辩驳的合理合法结论。这个结果就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即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为什么我很明确地说出了以上内容,是因为如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一百五十三条(现规定为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内容,就能够理性确定我们当时的那项公安工作是正确无误的;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就能确认当时确定的那份我们当时所做的那份工作是不正确的依据,存在有天然的主观任意性。
话说我们当时就按“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倡导的工作精神去做到了当时遇到的具有紧急情况性质的公安处理工作。可我们所在的相关党委和上级党委对此的反应是,根本不按“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所指示或提示的精神 ,来对我这件长期申述上边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
综上所述,组织上在相关关键少数作用下这个组织行为难道是正确的吗?既然不正确。那为什么不给积极纠正消除这个不良现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呢?我在上边或某些写过有关于此事的帖子中,都对这些党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定进行过详实的罗列和说明。但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影响下的厅局级党委,对我所申诉到的这件事情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对于涉及到此事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规定更不落实。这个说法我们可以用时间和目前结果来得以印证。
根据题首位置提到的第三十七条那条规定,我想说我们从一开始自始自终都在切实履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规定精神和相关内容。而与此事相关的厅局级党委在相关关键少数的无知或恶意影响下,却将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内容置于不顾,肆意践踏着我们应该拥有相关合法权益。

共产党员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章》

上个回帖中对这条规定内容由于急燥心理而没有写全,现把完整的这条规定原模原样地写在这里,一是对上边回帖内容的有利补充,二是也有利于大家对这条党规的完全掌握。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党员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是每个党员应具备的起码品德。如果一个党员对党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不讲真话,就不配作一名共产党员。因此,每一个党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办任何事情,都要实事求是,襟怀胆白,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
上面这段话是《党员实用手册》中的内容,作为一个共产党员的我并没有对党口是心非,看看我上边写的那些,都是根据党中央的决策方针和具体规定进行切实的遵守并提出相应的要求;在我受到相关党委对此事的无理批评和阻碍时,我并没有有丝毫退缩,为了党中央所倡导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全面实现,我没有做过一件阳奉阴违的事情,总是想到有关了正能量的思想,我就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中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关于我写的这些是否真话,我看就用它所得到的反应情况就能够证明我说的都是真的,否则也不会连一丁点反对的意见也没有。至于我们当时得到的情况是,一列满载走私香烟的车队正在大同地界上肆意急驰着,这种情况如何能按规定履行出警手续后才出警呢?再说确定我们出警没有经过批准的证据依法理并不成立,因为这样的证据并不具备真正证据所特有的性质特征,即“科学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所以说这样的 证据并没有排除对它的合理怀疑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为了抢救和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不被犯罪嫌疑人掠夺走,我们就严格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精神所指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内容,坐上了这个事发单位的工作车辆紧急赶赴了事发现场,在现场我们正确履行好人民警察应该承担的相应职责后,在回程的路上我们所乘坐的这辆车不知是什么原因发生了恶性车祸 ,致使赵子义副中队长和我一死一重伤,我的情况正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因公负伤状况,依理来推,赵子义副中队长当然是因公死亡了。当时赵子义副中队长是共产党员,所以他的所作所为正好能够体现“每一名党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办任何事情,都要实事求是,襟怀袒白,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这个党中央的要求。为了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处理好这类我们曾经做过好几次的这份报警求助工作,目的是很好地抢救维护好这份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不被违法侵占,即使我们根据当时的紧急情况确实是没有请示相关的领导同志,我们也应该即时从事这份警务工作。可遗憾的是,长期确定我们出警具有违规性的这份证据依理依法依规并不成立。谁知这个有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做法,却被我们所在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长期以来顽固坚持着,真不知道这些相关关键少数们是不是真搞不清楚党中央坚决倡导“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科学内涵到底指的是什么?还是觉得他们即使违反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大政方针,党中央也会对他们的这种做法听之任之而无可奈何呢?根据西方某哲学家的“破窗理论”来分析,如果对这个现象不加以治理和根除,那后来故意或无意从事这类违法违纪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势必会越来越多,假如这个情况成为规模现实的话,那对我们这个社会所形成的负面效应,明理人都应该可想而知会发生什么情况吧!
作为一名对党的事业发展进步状况负责任的共产党员,只能通过亲身理解并体会到的这次亲身经历向党中央建一言了。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作为一名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我在遵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及其他一些相关党规中的具体内容,实事求是地根据当时事发时的情况结合上述相关规定的谨慎思考,我很自信地理智认为,我们这两位当时在紧急情况下奋不顾身地为了保护和维护国家和集体合法利益安全的民警同志们,已经被我们所在的党委从事发时至今在政治名份上冤枉了二十多年了。
记得我从1999年开始就对遭受到的这份冤枉根据相关规定向我们所在的政治部门进行理性申诉,但由于我的人微言轻此事并没有被列入政治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在网络出现后的年代,根据我的实际情况,我于2013年3月6日通过单位的工作网向当时的山西省厅公安厅政治部主任李喜春同志进行了如实反映,在他的正确安排下至今,我们所在山西省大同公安局政治部至今没有给予我们应该得到的适当的政治名份。
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政治部因我通过公安网长期反映我们这起被冤事件,就通过各种方法阻碍我通过注册登记使用的工作电脑办理此事,他们先是强行没收了我的这台电脑一年多,通过我后来的努力又争取到了一台电脑,当他们得知我又通过此电脑开始了对此事的重新依法依规申诉后,他们不知又通过什么技术手段使我经常使用的这台电脑不能上网了。在此情况下,我只好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大众们理性说明我们当时所从事的那份公安工作的性质是正确无疑的。可奇怪的是从2017年3月15至今,我的这份申诉材料在没有得到任何反对意见后,此事的被处理情况依然还保持原样。这就让我感到十分困惑,难道下面党中央的这个要求对于我的这件事情不起什么作用吗?
在4月19日举行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强调,“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民意对这些话的正能量反映是“暖人心顺民意,说到咱网民心坎上”。

党中央历来要求我们应该采取全面和联系的观点来思考和认识问题,我对这个问题的考虑是,与我相关的领导干部也许是看到了我谨慎如实地写的这份申诉材料,但党中央要求“领导干部上网,要回应网民关切”,可我写这份申诉至今已经半年多了,却没有见到与此相关领导干部对此事的任何处理关切意见。对这种客观情况,我们应该能够意识到两方面问题,一是与此相关的领导干部不上网,二是即使上网了却不给予关切。看到上边的总书记的那个意思了吧,这两种做法无论是那方面都是违背党中央的决定要求的。这是个什么样的政治错误?大家都会有个大慨的估计吧!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风清气正的党中央说,网上处理任何事情都会达到“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三个本质特征.。
上边的这个内容是我在复习相关知识上遇到的,请大家看看我上述的数百个内容,我都是按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为基础并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写成的。可距今这么长时间了,却没有见到相关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们对此事有任何的同意和反对意见,当然应该出现的同意和反对意见都应该是依法依规的。
看到了上边的这个党中央的意思了吧,就应该明白,我长期反映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既然在我的数次要求下,却被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相关关键少数和某些相关工作人员的无理使作下,并没有在网上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件事情,那此事的处理结果怎么能够达到“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个本质属性呢?
话说党中央的意思下级党委都不给予遵守,你说这不是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主题精神的切实违反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我向对此情况感兴趣的大家们说,在189楼中的那个帖子中,存在着下列我认为是有毛病的地方,现在各自的后边改正后,至少我看着是相当顺眼顺耳的!对下面的这些不足之处,只要上网前多检查几遍,这些自认是阅看困难的瑕疵肯定不会存在!这些有毛病的句子如下:

但愿我提的这个问题地无稽之谈.,其中的“地”应该成为“是”;

保守地说我从1999年至今开始了对此的申诉工作,其中的“至今开始”应换成“开始至今持续进行”;

按规定应该承担反而不负现任何失职和渎职的被追究责任,其中的“负现”应为“承担”;

吗?宏观上看,其中的“吗”应该并不存在

上个回帖中第三段最后一句话表述的不怎么准确达意。正确的应该是“上边的两条规定内容,这么长时间了,相关组织机构让我并没有真正感受和感觉到组织切切实实地按这样的规定做到了。”。

由于上边有个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上文中所称的“上个回帖”根据存在的现实情况应该该改为“上上帖”。”的这句话就当没有写在这里。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本帖上面的那些基本内容精神都一致的帖子已经为数不少了吧,但是所起到的积极效果却根本没有,主要表现为就是“一开始为官慢为,到后来就是为官不为了。”的组织相关组织的无理作为。对这个情况我原来是百思不得其解,但在具体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我看到了党中央主要负责人曾经对这个情况早有预见。他说“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党内监督缺位,必然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噢,我们遇到的情况就是如此,我记得当我向所在单位的纪检委如实反映这个问题时,所得到的相关反应就是“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组织行为表现;当我就此向省厅纪检委如实反映这个问题时,却得到了“不愿监督和抵制监督”的组织行为表现。其存在的原因就是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下级怕丢‘选票’。因此在我正确处理我长期如实申诉兼控告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上,党内监督就是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
紧密结合这个现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等等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您看这个情况都被规定的这么清楚了,具体我说的是不是事实真相,相关部门应该进行调查吧,根据调查出的真实情况应该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吧。只要这种组织做法能够认真细致而又无可辩驳的话,我很愿意接受将来出现的任何结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风清气正的党中央教育和教导我们全党说,必须要扭转和纠正“得过且过”“何必当真”观念想法;还有“如果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必须要深刻认识到“在腐败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我知道广东省纪委就要求各地发现的“为官不为”问题,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
党中央实事求是要求我们各级各个党委要认实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要求。所以在正确处理我所如实反映的我们被冤的这起工作事件上,党中央的这个决定无异于雪中送炭。但是针对我所长期申诉兼控告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上,党中央的这个决定根本没有被落实到位,致使我们的这件被冤工作事件的冤情正在持续延长着……。
此事能被正确解决吗?我始终认为只要依法依规就会有正确的答案。再说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和具体规定措施都不遵守,这不是有违天理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评论数:88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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