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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面对公平正义的申诉能够回避不办理吗?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就322楼的那个具体内容来说,我认为下面的这些内容也能够说明当时我们单位的庞忠杰主任的那个具体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上边这两条具体规定是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上述第六条的那个内容,自我回忆28号那天上午见到庞忠杰主任的情况,他的所做所为已经明确表现为对这项工作的“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因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中第三条规定为,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内容,他的这种工作行为应该被终身追责,如何落实这条规定,这应该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纪检工作部门应该做的事情。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网络这个大众媒体中,看者中的能人是数不胜数!其中所代表的各方面思想意识当然也是尽在其中。正因为我说的有关于这个话题的这些,基本上与有关正能量各方面的东西是没有相对和相违背的地方。所以对此论说的反对意见就理所当然地没有出现在这里!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而法院也不就是个最终确定客观对错的地方吗?而在这么多人存在的公开场合中,我们当时在现实需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那件公安工作,在客观表现上已经被证明是完全正确的了!那再去那些只有少数必须工作人员的法院去进行相关的确定,那不是多此一举吗?如果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某些相关少数同志们依然就此事对我还要坚持这个要求,那就是一个形式主义错误的再次出现。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大力奔小康,大家说时间这么紧,我们真的是没有理由再去浪费那些不必要的时间!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附:
在应该不去法院的情况下,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应该进行必要的相关调查才能确定此事的对错和真伪吧!但是多年来对此情况的几经努力,作为唯一当事人的我至今也没有得到任何能够证明我们是错误的相关客观证据。在此基础上,举证无能的责任应该由谁来负?怎么负?这些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中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我衷心希望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应该用全面依法治国的正能量思路来给我们正确处理好此事!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十四条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条例》

就这条规定再看看上边的那些内容,就因为主要是没有严格按照这条规定来执行相关工作,才滋生出如此多的话题和言语!根据“纪严于法和纪在法前”的党中央规定,等先把这个问题给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给处理好了,然后再通过客观证据和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来对这两位公安民警同志所经历那件不幸工作事件的对错再给予最终确认!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就同一件事情从不同的角度和高度说了数百个内容,以此来证明此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在这七千余人的读者们中,难道就没有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的相关少数同志们吗?难道就没有了解此事真相的社会人士们吗?既然如此,那为什么没有出现与文中关键观点们意见相左的认识出现呢?要知道这可是一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平台啊!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工作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所辖下的各级党组织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既不说对也不说错,难道就可以把这个问题放在那里置于不顾了吗?这样的工作作风我敢说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肯定是不会支持的,如果知道了它肯定还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改变之!因为这样做根本体现不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来!
在如此受众特多的平台上得出的这个客观结果,难道不比相关法院中得出的结果更为准确自然吗?再说我说的这些特别是在关键因素上都是依政策依法依规来进行切实论述和叙述的,去了相关法院和相关纪检委还不是依我提出的这些规定进行处理吗?为了保证我在这里说的这些内容具有真正的科学性和实在性,我曾经提示过读者们能够把他们自己想到的那些必要的东西给我在这里提出来,可是至今都没有一个这样内容的出现。这个客观情况又能够说明什么问题呢?关脑应该睿智超常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难道还需要我给明示吗?
明摆着正确的事情,非要必须有法院的认定才能够得到组织的确认,这不是多此一举吗!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形式主义错误的又一现实表现。党中央在刚刚召开的中纪委全会上确定的那个会议主题,就是要继续对这类错误予以切实纠正,从而和其他方面一起将全面从严治党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党中央都强力反对的事情,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少数至今都不愿或不敢公开原因的的操纵下却依然我行我素,作为唯一当事人的我对此真的是难以理解解。话说我说的上边这么多和其他有关于此的帖子中我都没有脱离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正确思路而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说了这么多,可与此有关的各级党委却把此事与党中央的相关方针政策规定活生生地给割裂开来,似乎党中央的这些正确的方针政策规定既不约束他们当然我们也不能接受它的指导。这个社会中存在着的政治怪现象,在十八大以前已经存在许久了,但在十八大以后又持续到了十九大后的今天。

理性讲述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第三段最后一句话中的“关脑”,应该是“头脑”。

对这个失误,我深表歉意!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通过有据可查的客观事实,我针对我们这个受冤的工作问题从十八大以来至今我都做了依理依法依规的讲述和论述,这在上边一系列的回帖中几乎都能见到这样的情形。可遗憾的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主观意识特别强的相关关键少数的违法法违规作用下,别说对此事给正确合理地处理了,就在这些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包括单位的公安网和社会上的互联网)中,就连个依政策法律法规且具有科学性的反驳说法都没有。在实践中就是给顶住不给予相关的办理。
根据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党中央的相关方针政策,我在写过的帖中已经十分明确地指出了这是个先是为官慢为后又为官不为等等党中央中纪委强烈反对的不正确组织行为。 可就是不见相关党委给主动积极地启动正确的处理解决此事的方式方法。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难道不能在中国大地上的方方面面给予全覆盖吗?请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中与此事相关的某些关键少数们给出你们的回答。请把你们的答案写在这里让社会上所有人士们给出最真实的评价,即是否能够真正成立?如果你们不在这里说出这个答案或是说了也不成立的话,那你们就应该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来给予正确的办理,否则就应该接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相关规定的正确处理!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自从十八大以来,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相关政策措施 ,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严三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统揽全局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等等。
就这些具体内容并结合我们长期以来所遇到的实际情况,我在”新官不能不理旧账”工作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我就把我们这件长期受冤的工作事件经依政策依理依法依规地向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党委及山西省公安厅党委进行了实事求是的申诉。这些我在上边的数百个帖子内容中都有过提及,但申诉的结果真是让人们大失所望。话说我们所在的这两级党委应该是忠诚执行党中央所发布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可他们在其中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和部分工作人员的恶意操作下,针对我所反映此事在重新处理过程中,全然不顾这些党中央重要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似乎党中央的这些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在正确处理我们这件被冤工作事件上就不适用。这样的结果肯定是不正确的,难道我们就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同志吗?难道说党中央发布规定的大政方针和具体规定措施就与我们无关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无法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本质来。再说这两级党组织在党委书记的支持下的如此对待我们此事的所做所为,是完全违背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会议主题思想的。
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认为,长期以来不正确解决申诉上来的问题那就是最大的形式主义,而形式主义其实就是最大的腐败。看到了我们上边的遭遇就是这两种组织结论在现实中的最真实反映。让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是,这种明摆着的腐败情况却被与此相关的纪检机构给予了绕道而行的组织对待,也就是说,不管你这里有再大的腐败,我纪检部门就是不管,看你们能怎么着?我想这也许与“官本位”有密切的关系,当时山西省公安厅的最高领导同志是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杰同志,而我们所在单位的最高领导是山西省大同市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王武道同志和后来的山西省大同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尚建军同志。大家看正因为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的位高权重,才使相关的纪律检查机构对他们所领导下的党组织中的腐败行为而给予了听之任之的工作态度。
不严格按照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来办理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就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正义,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可这三位领导同志却在默默地支持着自己所领导的党组织长期以来不按照党中央所要求必须做到的大政方针和具体规定措施开展相关工作,这难道不是在切实违反党中央规定要求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吗?
现实情况已经明显地摆在这里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许对位高权重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并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因为我在单位公安网和互联网上等公开场合中申诉到的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组织纠正,所以我只能意识到这个结论是真实存在着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文中的“山西省大同党委”应为“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337楼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许对位高权重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并没有任何的约束力。”这个表述存在有逻辑不甚严密的地方,正确的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许对这些位高权重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并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其中的“这些”特指在文中提到的那几位及与他们意见一致或促使他们生出这些意见的其他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

直言不讳者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责任担当方面,有的领导干部“只求不出事,宁愿不做事”,凡事都要上级拍板,避免自己担责,甚至层层往上报、层层不表态。
在对待问题方面,有的党员干部对身边不良风气和违规问题态度漠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知情不报、听之任之,甚至在组织向其了解情况时仍不说真话。
以上这两种情况完全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现实中的普遍具体表现,就我长期申诉反映到的这个情况过程中所受到的遭遇来说,我觉得与这两个具体内容有一个“他乡遇故知”之感。
想当年我把我们这起受冤之事整理成文后,就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给了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
刚开始,他们了解了我写的那些内容后,就利用以前组织在没有经过任何客观查证后的那个口述(因为这个口述具有逃避领导责任之嫌所以必须得经过必要的客观查证),就给我们定下了不正确工作性质的结论,来对我进行严厉的批驳斥责,根本不顾及我在文中所写的那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之后我被迫通过单位的工作网向省厅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们进行如实反映后,但他们却听信了我们所在单位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的主观任意且随意汇报后却对此事给予了不明确表态的意思表示。
当我意识到他们这样做导致的是组织违纪行为时,就向主管纪律检查机构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进行实事求是地反映时,却得到了他们对此情况的“态度漠然、知情不报和听之任之”等等的组织不良反映,当然在其中也包括被调查询问人员有“不说真话”的情况存在。也有不敢问(一是怕得罪主管领导二是怕破坏人际关系)情况存在的可能。
凡此种种情况,这与中纪委有关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所示的相关情况十分吻合。我作为一名民警,当然也不愿意把此事通过这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当时也想此事在内部系统被大体解决了就行了。
可我在单位公安网上反映此事无果后我就一直坚持追回其中的公平和正义,我所在的单位就通过没收和破坏我曾经登记注册使用的工作电脑,从而剥夺了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有正常使用工作电脑的合法权利,当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遇到问题后就采取故意损害相对方合法权益去解决相关问题,这样的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当什么所谓的相关关键少数,看来党中央的相关治理力度还是存在有程度不同的严重欠缺。
好在我在网吧中经高手提示说,在互联网上也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把自己所受的不公平非正义遭遇给统统给说出来,具体相关职能部门管不管或管好管不好此事那是由它们的政治素质高低决定的,反正你把这些说出来让读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来对此事进行评说与否,所得到的结果那肯定是既自然又公平的了。
正因为如此,我才在互联网这里对此事说了这么多内容,很自然至今也没有得到什么理性的反对意见!看来我们当时那件在紧急情况下所从事的公安工作在客观上已经被认为是绝对正确的了,就是在主观上却被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在硬性违背党中央的相关方针政策的基础上,长期以来无理不认为此事的公平正义性。与时俱进地说,这种组织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主题精神的。
让我感到十分震惊的是,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十八大以来就出台了一系列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方针政策,可我们所在单位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和某些相关重要的工作人员们到了十九大后也没有严格认真遵守执行这些内容中的相关规定,这一系列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方针政策对他们来说他们似乎搞不懂是什么意思?所以就很自然地出现了这个不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组织错误行为。这样的恶果都是由他们遇此事不动脑筋给造成的,难道他们就不承担其中的相关形式主义责任吗?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应该对我的这个说法予以坚决的支持吧!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我们(因公殉职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和他的直接属下我)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那是属于党中央领导下的下级党组织吧!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具体规定要求,这里都应该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吧!
可实际呢?我在党中央在2013年1月22日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科学工作思想以来,就把我长期愤懑憋在心里的那股怨气一股脑儿地结合相关政策方针和具体规定措施统统给发泄了出来。。当然这个情况我在本系列帖栏中的某些关键内容中都有罗列……。当然我在其中也夹杂有关“两个责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四个自信”等等大政方针在此事的被处理过程中,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都没有做到的地方,最后就连2016年前半年出现的党中央要求全党做到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在处理此事上都没有被正确遵守执行。
综上所述,看出来了吧,如此严重违反党中央各项相关方针政策的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相关的不良组织行为,在其中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恶意使作下,竟然堂而皇之地长期摆在大家的面前,在这个过程中,我曾数次安慰自已,如果其中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能够主动积极地做到自我改正的话,那我何苦在这里反复提醒这个党委在应该正确处理地这件因公工作事件上存在着的不足呢?可在实际上,客观要求我并不能够。
话说党中央的话他们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就是给予不听或不认真听且不根本切实执行的现实表现 ,而我依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反复地对这一问题来论证它的公平正义性的力量倒是越来越不仅科学而且有力。可叹呀!应该拥有数个智慧大脑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自从我从单位公安网上如实讲述起此事的本质以来,至今都没有得到任何科学有力的理性反驳意见!这还不能够客观说明我们当时所从事的那件工作事件是正确的吗?
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就是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恶意使作下从形式主义的错误角度出发而至今不认可这个客观道理。党章中所要求做到的“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他们倒底昅收和执行的哪里去了?由此就可以断定,针对上级所要求做到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我们这里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仅仅是开开会念念文件就算完成了这项工作任务,至于真正落实与否那是与他们无关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可叹呀!应该拥有数个智慧大脑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自从我从单位公安网上如实讲述起此事的本质以来,至今都没有得到任何科学有力的理性反驳意见!”,这个结论性的认识我数次读来有些不爽,因为其中的关键部分在逻辑上有失常理。正确的应该是“可叹呀!应该拥有数个智慧大脑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自从我从单位公安网上如实讲述起此事的本质以来,至今都没有对这些内容给予出有任何科学有力的理性反驳意见!”
这种情况在客观上就主观导致形成了党中央中纪委所大力所对的“为官不为”为主要内容的不正确组织行为。
听说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目前正在提拨调整一批什么中层干部,这是个组织人事行为,具体做的积极效果怎么样我不得而知!但是就像我们这批当时诚心为党为国付出自己应有工作能力的公安民警们,就是由于客观原因使自己的心理和健康受到了极度重创的因公伤亡工作人员们,当时由于无理无据的主观行为而没有给予正确合理的名誉组织认定外,就是在被后来被理性指出这些存在许久的组织错误而得不到任何合理回应的情况下,就是国家规定应该给予的额外关照安慰也没有。
唉,既然客观上已经显示出了相关的组织行为是错误的,但就是无理不给纠正,反而在什么组织需要的情况下多年来不止一次在深深刺痛着这些因公伤亡民警们的那颗公平正义心。也有那些深谙世事的民间人员们不止一次地提醒我,应该给那些决定改变我们此事性质的相关关键少数们想方设法送上一定数额的金钱,我们有理有据的此事将要达到的理性结局就会成为现实。但我始终认为,既然我们当时做对了,而且是紧密贴合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那我为什么做这些党和国家所大力所对的有违正能量的见不得人的行为呢?总体上说是组织方面做错了,而我们又没有错,反而要求我去采取那些所谓的“地下“行为”去促使其中正能量的实际显示,这样做的确很具有极大的现实讽刺意味。我们此事即使难以办成,我也不采取这种有损共产党员本质的这种不良行为。
这个多看来在现实中形成的客观情况,使我不由得为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产生出难以言表的忧虑来,心想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是正确无误的,但在落实上却被地方上的某些相关少数们在自私心理的作用下貌似合理地大打折扣。应该说这是一个有违天理的组织行为,这完全是由我们所在单位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造成的。
实际情况就是这样,这都是由相关客观情况决定了我的这个主观认识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办(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已经向我们庄严宣誓,“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党深入开展以来,8500多万中共党员迎来一场新的时代大考。党中央强调指出,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如果“四风”问题蔓延开来又得不到有效遏制,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党和人民群众隔开,就会像一把无情的刀割断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四风”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惩治。
这么多人已经基本了解了我上边所说的一系列内容了吧,应该说,上边内容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处理我们这件冤情上极度盛行,自从2013年3月6日开始我向当时省厅政治部主任李喜春如实反映此事以来,至今都没有得到什么明确的组织负责任的答复。当然其中的答复也有,但与党中央所要求做到的基本上是背道而驰的。所以说这认为这是极不负责任的答复,所以对这些答复我并没有也无法接受。
根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要求我们共产党员必须做到的方式方法,我决心将这项未竟的申诉控告工作事业必须持续进行下去。我倒想看看这种组织明显违反党中央的具体要求做法的工作行为它还能坚持多久?我们这里的党委负责人还是我们所在市的一个副市长,我在前边也提到过,他的尊姓大名叫尚建军。我还想在现实中看看在他的支持怂恿下,组织的这种有违党中央的行为在无理(否则,那为何长期以来不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下说上点什么呢?还主张要求把我所使用的工作电脑给没收破坏掉已经两三年了。)的状态下到底还能明目张胆地存在多久?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所以说这认为这是极不负责任的答复,
上个回帖中的这句话存在一个字的错误,正确的应该是“所以说我认为这是极不负责任的答复,”。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可能是由于我位卑权轻固有特点,更可能是由于我们所在单位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政治方面的意识素质并不过关。大家看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硬性出台了这么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措施,但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领导同志的操作下,针对我理性提出的那件被冤工作事件,从十八大开始就着实违反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项大政方针政策,在十八大至十九届一中全会的这段时间中,我以这个政策方针为基础,结合在这期间出现的“两学一做”、“三严三实”、“四个全面”、“四个意识”、“四个自信”等等各个具体政治措施规定,就能够客观铁定地认为我们当时所从事的那项公安工作是正确无误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申诉控告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内容,我向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及管辖我们这里的山西省公安厅党委,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相关申诉兼控告。可遗憾的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及管辖我们的山西省公安厅党委,从十八大这五年中至今这么长时间内,应该拥有最智慧大脑的这两级党委,并没有给出我一个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基础的理性回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级党委特别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就应该承担为官不能为的相关责任,可现实情况是并没有让能够充分反映公平正义的结果出现。这样我们的相关合法权益依然处在一个持续受损的状态之中。
党中央在对四个意识中“看齐意识”理性说明是,一是要明确看齐的标准。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具体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各项纪律、基本要求和具体规定,党的章程,各种行政法规等,所有这些内容都是衡量每个党员言行的明确标准,每个党员的言行必须符合这些具体内容的规定。二是要从严要求自己。在党纪、党规面前,每个党员要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时时检查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党纪、党规的要求,特别是在衡量自己言行的具体尺度上要从严掌握,绝不能对自己有半点宽容。从严要求自己正是在增强党的团结统一中每个党员应尽的责任。三是要加强理论学习。理论学习能够提高人的认识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这对于准确地把握正确的看齐标准十分重要。从我上边的各个回帖中就可以看出,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负责处理此事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在对待我所申诉控告出的这个问题并没有按上述党中央的相关规定要求去进行正确解决办理,而只是利用他们的职务便利而把此事给予无理的一拖再拖,这样又一个明显违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组织错误行为至今还在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公安系统中固若金汤地存在着。我把此事根据相关规定向可以管辖此事的相关经委检查机构如实反映后至今,也没有得到有关于此的处理结果或相关负责任的答复。如果这种组织行为是正确的,那就应该给出个合理合法合规的依据出来,并应该以书面回复得的形式把这些给固定下来,可遗憾的是,这种情况五六年了都没有出现过。
话说“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对全党全国来说至少要管一百年以至更长的时间。可在实际呢,这些原则规定的落实却在某些事上却远远不到位,看看我在上边写过的数百个回帖中,几乎是看不到这些原则真正落实的影子。某个下级党组织却对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却置若罔闻,没想到党中央竟然对这个不良情况能够容忍这么久,对此我很是难以给予理解。
附:我在本月26日上午向市局纪委书记递上了一份有关于此的控告书,当时这份控告书就被这里的案管大队给接收上了,具体的后果如何,我会在以后的回帖中会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就同一个问题我写了这么多申诉和控告内容,目前点击量已达七千七百余人了,令我感到颇为吃惊的是,竟然没有一个人对这么多内容有不同或反对意见的出现。令我感到更为遗憾的是,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对此竟然没有发挥出,为正确解决此事而严格遵守党中央所要求做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工作态度。令我感到更为不解的是,组织上对此事这么做竟然长期以来不给我出示这样做是正确的所谓依据。针对我受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启迪下而依法依规和依政策依理写成的这些内容与我们所在单位的党委这种违纪违法组织做法相比,这种现实情况难免让我感到有些帐然若失,心想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作用下,我所信奉的党组织怎么会变成了这样让我极度失望的样子呢!
客观地说,在如此之多点击的人数当中,肯定有相关关心公平和正义的人士们为此事而问及过我们所在单位的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但我们所在的党委中的相关关键少数领导同志们肯定是把那个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持的所谓证据和他们道听途说得到的所谓事实进行了所谓的组织陈述,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询问此事的人们因为得到了组织的所谓答复,就对组织的这些所谓说法而深信不疑了。唉、这么多年来,从来都没有相关组织对我这个唯一的当事人为此事依法依规地询问或质问过什么?大家说,通过这种方式得出的结果那能够保证真的具有公平和正义性吗?
既然如此,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和接受过我申诉反映的山西省公安厅党委,难道就没有认识到自身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的越来越严重的违法违纪性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第一小段中有一个小小的错误,下面我把本条在党章中的相关规定条款给写在这里,即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关于这个坚决的正确解释,是指意志确定不移;不犹豫。想当初身为共产党员的赵子义副中队长在明确得知一起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着,他就严格切实遵守党章中的这条规定精神,采取了坚决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态度,应报警求助工作单位的请求和要求急切地带上直接下属我赶赴了犯罪行为发生地现场开展了相关的公安工作。
而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巡警大队的相关领导由于不懂这些而害怕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就统一口径说我们当时出警是没有经过他们同意的。因为这种说法至今也没有任何合法合规的证据予以支持支持,所以我至今也排不除这个证据具有相关法律规定明文确定的虚假性;
再说就是我们如果真的是没有被上级派下此事或向上请示过此事,那上述党章中的这条规定精神就能够说明我们当时是可以向这起走私烟草的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针对我们承担的法定工作职责和法定义务,我们全副武装地赶赴了犯罪行为发生地现场目的就是保护国家集体的合法财产以免遭受相关损失。所以说我们认真地做到了这样的公安工作行为有什么错?没想到却被我们所在公安工作单位的历遇党委从事发时一直冤枉至今!
当时赵子义副中队长是一位共产党员而我又是在基层党组织认真教育下的一位具有极强工作积极性的群众警察。在基层党组织的相关工作下我们严格执行了党章中的某些规定要求并做到的相关工作,却被那些平时不学习而又不懂这些规定的相关关键少数们给冤枉了二十多年了。为此我为赵子义副中队长的在天之灵感到深深的惋惜和遗憾!由于这些不负责任的相关关键少数的无理组织行为,赵子义副中队长的一世英名就这样被埋没了这么长时间。想当初赵子义副中队长如果想方设法不履行这项法定工作任务和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也许他现在处在一个高级别的领导岗位上是完全有可能的。谁曾想年轻有为的他当初为了胜利开展相关公安工作而没有想到后来的这种情况,从而让自已和和自己的家人多年来承担了巨大的相关损失。如果他当初意识到了这些,我想他肯定不会再积极从事这样的公安工作了,当然我也不会为此长期承受着“莫须有”的精神压力了。
在实践中,严格按照党章中的相关规定精神并做到了应该做到的工作,却被相关党委长期给造成了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巨大损失。那这样党员和群众按规定去积极开展相关应该且能够做到的工作那又有什么积极的实际意义呢?答案当然是归零即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话说这种并不公平正义的结果那是给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的负面作用会有多大 ?下级相关党组织的具体做法已经明确表示出对这个社会问题根本不理解,这个情况我在上边的回帖中也有过这方面的理性论述。那么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难道也不理解吗?科学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实胜于雄辩!”,那我就要看看已经深得民心的党中央对此情况有个什么样的态度表示?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在去年4月19日举行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党的领导人强调,
“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这些话暖人心顺民意,说到咱网民心坎上。
领导干部上网,是党治国理政的需要。长期以来,少数党员干部存在偏见,认为上网是年轻人的事,不懂网也不会上网。然而,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这块阵地绝不能拱手相让,必须与时俱进、顺势而为。
领导干部上网,要与网民心连心。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交互性,交互性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意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党员干部只有克服官僚主义思想,才能做网民的贴心人,才能从网民中听到真心话。
领导干部上网,要回应网民关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上网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这就要急百姓之所急,思百姓之所思,千万百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就要围绕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开展工作。金杯银杯不如网民的口杯,金奖银奖不如网民的夸奖。要把网民是否满意作为考核各级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

以上几段话的意思这纯粹的风清气正和为民务实的党中央在去年举行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传出的真实的声音。根据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主题精神,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应该对上边的这些党中央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吧!可我在网上写了这么多有关本事实真相的相关意见,同时也指出了我们所在局党委中存在着的违法违纪错误。针对这个情况,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没想到对此却悄无声息,对此长期采取沉默不语的组织对待。根据上述党中央的意思要求,这样的现实真真切切地是在违反着这个党中央的意思要求。
对这种现实情况的出现,难免就会让我不由自主地产生出诸多疑问。我认为既然我们所在的局党委针对此事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正确的,那为什么不在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场合中向社会大众给予相关的理性说明呢?既然长时间不能给出这样做的合理合法合规依据,这不就是在客观上自证了自已在处理这件事情上真的是做错了吗?既然已经客观证明了自己是错误的,那为什么不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而对此事予以依法依规地自我纠正呢?当我曾经为此事去找某些相关关键少数同志们要求正确解决此事时,却无一例外地遭到了无理的推脱,说起来我找他们这都是由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支持我是可以这样做的,而他们却采取了这样的态度真实对待我,这不是正在切切实实地严重违反着党中央所要要求必须做到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硬性要求吗?
综上所述,其实这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现实中最真实的表现,让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难道他们就可以不遵守和可以切实违反吗?如果说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措施在社会上没有全覆盖的威力,这无疑是党和政府执政无能的表现。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

上述这两条规定是修改前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具有相同内容的条例规定。我在以前的回帖中说过,我正是依2013年1月22日党中央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倡贯彻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实事求是的政策方针,才从2013年3月6日起开始在网上对我们所遭受的这个冤情至今孜孜不倦地说了这么多这么久,因为至今都没有得到相关正确的处理结果,所以在没有得到符合公平正义的结果以前我肯定不会停止这样的申诉控告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除了对上述那个方针政策着实违反外,还涉及到对党中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三严三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四个自信”、“四个意识”等等党中央方针政策的违反也是层出不穷的。回顾既往,我们所在的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领导同志中的关键少数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影响下,肆意对我长期坚持得这起申诉控告工作肆无忌惮地随意违反着党中央的这些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由他们所导致的这个不良的组织行为是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文规定所严格禁止的。谁曾想我们这里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我数次申诉控告下由于平时不学习根本不知道这些规定,即使我根据规定向我们的上级省厅公安机关纪检委如实反映此事也毫无例外地得到同样的结果,致使我的有理有据的申诉控告至今就象石沉大海一样了那样了无声息!
通过这个公开就意味着公正的平台,我把对此蒙冤工作事件在申诉控告的过程中所遭受到的有违党中央政策方针的情况向大家如实做个陈述,希望能够得到终身志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相关组织社会机构的格外关注。这么一个极棋明显的一个严重违纪违组织行为公然出现在我们的现实中,难道有志于终身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人士们就能允许它的存在吗?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处突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时间:2019-05-28 16:35:02

上个回帖中“发扬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个表述中存在有与原规定有不一样的地方,如不改正,就显示出对党章有不尊重的地方。正确的应该是“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在“却因当时害怕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同志的信口胡言下,”这句话中却缺少必要的东西。现改正为“却因当时害怕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同志的信口胡言下认为我们这件工作是不正确的。”;
上个回帖中“为同务实”实际上应该是“为民务实”;
“我就能够断定他们根本不能完成党中央对他们所要求到的那些”这句话中有逻辑不严谨的地方,现改正为“我就能够断定他们根本不能全面彻底地完成党中央对他们所要求应该做到的那些”。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巡警大队)

楼主:正义的心2017

字数:18832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7-05-13 15:09:13

更新时间:2019-05-28 16:35:02

评论数:88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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