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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给了我女儿一个最残忍的结局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是不是只要在治病救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名义下,医院就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而无需得到患者家属的同意,甚至是对抗家属的合理意见强行实施?医院有没有这样的权利?如果医院有这样的权利,是否意味着无论再花多少治疗费,也无论最终治疗结果是什么样,家属都得无条件承担和接受?

医院这种对抗家属意见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除了让孩子多遭了几天罪,受了几天苦,给我们家属造成了更深的心理创伤和更沉重的经济负担外,最终又得到了什么?难道唯一的收获就是医院又因此多赚了一笔治疗费?医院强行这么做有没有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动机和目的?

医院真的救了孩子吗?没错,是暂时保留了孩子的生命,但同时也把她逼向了另一种更残忍形式的死亡。

医院给了孩子一个最残忍的结局,给了家属一个最不可接受的结果。

孩子在入院第二十八天的时候,脑子还是好的,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彻底坏掉了,医院难道不知道这样的结果对于一个刚出生的孩子意味着什么?这就是我们花了近十万元治疗费所应该得到的结果吗?医院应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纠纷发生以后,医院方面为推卸责任寻找各种借口,在其书面回复中,除了孩子的病史描述还算客观以外,其他内容充满了谎言和欺骗,而且还故意隐瞒最关键,最重要的基本事实,这就是一家省级著名三甲医院所应该具有的诚信和素质吗?

一个忠告:和医生谈话一定要录音,一旦发生纠纷,这将很可能成为你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


我是一名患者家属,我妻子于2014年10月18日在陕西省人民医院早产产下一名女婴(胎龄28周,体重1200克),孩子随即送入该院新生儿科进行治疗。在住院期间,某些医生违反法律,违反医疗人员行为规范,粗暴侵犯我们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最终给了孩子一个最残忍的结局,给了我们家属一个最不可接受的结果(事件详情见其后材料)。

在我得知我们的合法权利被医院侵犯以后,我试图采取向医院法务处投诉的方式来解决。因为我有现场录音为证,所以医院方面对整个事实并无异议,但却寻找各种借口百般狡辩,推脱责任,不承认自己有一点问题(详情见其后《医患双方谈话现场录音实况》)。之后我又向陕西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局投诉,但医管局季老师也只是把材料转给了省医院,让其给我一份书面答复,并给我发信,告知我“关于你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向省人民医院反映,或选择司法诉讼的办法解决”,这样就算处理完毕了。其间,一没有把相关当事人叫到一起进行任何调查,二没有任何结论性的东西。我不禁愕然了,难道作为监管部门的省卫计委处理投诉的职能仅仅就是把投诉材料转交给投诉对象让其自行处理吗?莫非省卫计委信访部门只是一个投诉材料的中转站而已?如果被告都能主动承认自己有罪,那还要法官做什么?如果投诉对象都能主动承认自己有错,那还要监管部门做什么?省卫计委这种既想护短,又不想落下口实授人以柄的意图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而省医院给我的那份书面答复,则更像是撒在我们伤口上的一把盐。几乎与之前跟我们家属交涉时的说法完全不同,该文换了一套全新的说辞为自己辩解。但却故意隐瞒了一个最关键、最重要的基本事实,并且还有多处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情况。针对这样一份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充满谎言和欺骗的《答复》,我写了一份材料揭露其存在的问题(相关材料见其后)欲递交给省卫计委,但卫计委季老师拒绝接受,并说此事已经处理完毕。我不知道季老师拒绝接受这份材料的行为是否代表他们作为监管部门已经接受并认可省医院提交的这份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充满谎言和欺骗的《答复》?他们这么做是否是在纵容省医院这种为推脱责任,逃避惩处,不惜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行为?最后,我只得把材料放到省卫计委传达室。

我当然也曾经考虑过采用法律手段来讨个公道,但律师告诉我:医院不经过你同意就插管当然是违法的,可是要让法官判你胜诉,还需要进行医疗鉴定,证明医院的违法行为和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我们当然都很清楚,插管和孩子脑子彻底坏掉这个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但却跟孩子的最终结局和给家属造成的巨大伤害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但你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去告医院,这是法律的一个漏洞。也正因为这样,医院才有恃无恐不怕你去告。好吧,既然法律途径走不通,那我就选择其他方式来讨个公道,比如向更高级的主管部门投诉,比如媒体,比如网络。

事情已经结束一年多了,我曾希望时间能够抚平伤口,让自己平静下来,但实际上我做不到。相反的,我觉得这个伤口在不断的加深和撕裂。

现在我将这件事公开出来,当然也想到可能会招来某些喜欢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人的指责,我当然尊重你们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我只想请你们扪心自问一下,如果你们遇到这样的事情又会怎么做呢?

全文比较长,分为四个部分(详文在最新进展之后)。
1、 事件经过
2、 陕西省人民医院的书面答复
3、 就医院书面答复中存在的问题,给省卫计委的材料
4、 医患双方谈话的现场录音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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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一段事件的最新进展:在我表示将在网络上公开此事后,医院方面的态度发生了大转变,从开始的不理不睬随便你告去,到主动约我去医院进行协商。于是在2016年3月9日,双方再次就此事进行协商,王宇娜主任一方面仍不承认医院在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另一方面却又再三问我有什么要求。我提了两个要求,其一,张勤主任必须为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我当众道歉。我所说的当众是指当着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的面,我希望这件事能起到教育警示的意义,让医护人员明白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其二,赔偿我们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医院必须为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付出代价,得到惩罚。但我同时也特别声明,虽然我们没钱,但给孩子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该她的,带她来到世上,却没有给她最基本的健康,为此我们家长这辈子都会心怀愧疚,所以也更不可能把给她花的钱再拿回来。所以我决定如果能拿到这笔钱,将会以孩子的名义全部捐出,一分不留,这也算是孩子留给这个世界的最后痕迹。王主任问这五万元如何计算得来的,我说当时在医院强行插管的时候,我花了七万多医疗费,但最终出院的时候总共花了九万多,也就是说这两万多元本来就是我不该花的,在这两万多的基础上翻一倍,就是五万元。王主任说会考虑我的要求,一周后给我打电话说五万元有点高,希望我能降一点,我做了让步,改为四万元。4月5日,我再次打电话询问进展,王主任说医院最多只能拿出两万元来解决此事,我当即就拒绝了。我并不在乎钱多钱少,不管多与少我都会以孩子的名义全部捐出,一分也不留,我在乎的是医院有没有因为此事付出代价,得到惩罚。我觉得两万块对医院而言没有一点损失,因为这两万块本来就是我多花的,对医院起不到任何惩罚作用。至此,谈判破裂了,所以我决定,还是按照原先计划,将此事公之于网络,是非曲直,让广大群众来评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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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经过

本人妻子于2014年10月18日在陕西省人民医院产科早产产下一女(胎龄28周,出生体重1200克),出生后无自主呼吸,经复苏后转入新生儿科进行治疗,住院号:719885。

因之前从未想过这种小概率事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也未对早产儿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过详细了解。事情发生后我们家长的意见是一切以抢救孩子为重,包括同意使用价值六千元一支的注射液。但在之后的几天里,我们广泛了解,才发现其实周围的人里就有两个早产儿的例子,但一个智力低下,一个是聋哑儿。在向一些做医生的亲戚朋友进行咨询后,得到的结论是,28周基本属于晚期流产儿,这种胎龄和体重的孩子很难存活,即便存活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后遗症,尤其是脑部的后遗症,严重的可能会出现脑瘫,使其不能正常生活,严重影响生存质量。我已经四十一岁,妻子三十三岁,对这个孩子我们是很珍惜很期待的,但我们无法接受她今后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如果她脑子有问题,她这辈子就毁了,孩子毁了,家庭也就毁了,这种灾难性后果实在是我们所无法承受的。而且我们的家人以及亲戚朋友全都劝我们放弃,权衡再三,我们决定放弃治疗,停缴住院费,并于10月27日签署了拒绝抢救只输葡萄糖的声明,打算其后接孩子回家。

但到10月29日我们打算接她回家时,却发现孩子在停药两天只输葡萄糖的情况下病情反而好转,连呼吸机也去掉了,各项体征都比较平稳,按医生的话说就是“孩子很争气”。这让我们感到很惊奇,也产生了一丝幻想,是不是孩子体质很好,如果继续治下去,将来也能像正常人一样,不会有任何后遗症呢?毕竟在此刻,除了知道孩子有肝肾损伤外,所有有关后遗症的问题没有一项是被确切证实的。而且在之前两天主治医生康华大夫也曾说过,她觉得现在放弃“可惜了”,综合这些因素,于是我们决定缴费继续治疗。但在重新开始治疗和用药之后,问题就一个接一个的来了,越来越多,越来越重,后遗症的问题也被一一证实。

先是气胸,再是感染,经过一番治疗后到11月15日病情有所稳定,于是拉出去做了脑部的核磁共振,结论是“无明显异常”。我们一直最担心孩子脑子有问题,看到这个结论我们稍稍松了口气。

但之后风云突变,11月18日康大夫叫我过去,告诉我孩子情况非常不好,真菌细菌双重感染,已经上了无创呼吸机,病情加重,这次未必能救过来,让我做好心理准备,按她的原话就是“心里没底”。这次能不能救过来不知道,就算救过来之后是什么样也不知道。而且这次还提到孩子出现了两个新情况,一个是可能会有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导致以后难以离氧,另一个是就是孩子脑脊液不流畅,可能有粘连,出现脑积水。

这个时候我很矛盾,不知道是该继续治疗还是放弃。从决定再次治疗开始问题就一个接着一个,而且一个比一个严重,在这之前已知的可能产生后遗症的问题包括心脏问题(房间隔缺损和主动脉导管未闭合),眼睛问题(玻璃体混浊以及眼底血管细,颜色不正常),听力问题(检测未通过)。但这些我们都接受了,在我看来心脏和眼睛的问题将来都可以通过手术来解决,也许效果不能达到像正常人那样,但也能保证她的基本生活质量。即便她是聋哑儿,只要给她很好的教育,将来总能自食其力。虽然我们接受了这些现实,但其实这其中的每一项都像千斤重担一样压的我们喘不过气来。而现在医生又提到了两个新情况,尤其是连我之前刚刚放心的脑子也出问题了,脑子出问题是我们最无法接受的。而且就算这次抢救过来,之后还会出现什么新问题也是个未知数,医生都“心里没底”,让我们家属如何有信心?这些问题一次次冲击着我们家属的心理底线,我觉得我已经被压垮了。还有经济压力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入院时医生告诉我说共需花费3万至5万元,孩子此时住院整整一个月,但已经花了七万多,接下来还要花多少也是个未知数。我每月工资三千多,妻子更是从怀孕起就没上班,如果没有双方家里的支援根本坚持不了这么久。但让我放弃,我也下不了决心做这个决定,一方面我还心存幻想,希望她挺过这关后一切无恙;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法接受把处于生死边缘的孩子接回家眼睁睁看着她没了,这对我们家属将是一次巨大的心理冲击,是我们家属完全无法承受的痛。

再三权衡,我只跟康大夫提了一个要求,就是我们家属“拒绝在抢救过程中使用有创呼吸机”,其他该怎么治疗还怎么治疗。虽然在此刻,将来会不会用到有创呼吸机谁也不知道。但在我看来,让我做决定很难,我做不了这个决定,那我就定个规矩,划一条治疗的底线。我的想法很简单,如果她能在不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情况下挺过来,说明她身体素质还行,也许之后也不会再出现更多更严重的问题了。但如果她挺不过来,那我认为用机器维持她的体征是没有意义的。很多脑死亡和植物人依靠有创呼吸机也能坚持很多年,但那样的活又有什么意义呢?而且有创呼吸机会给患者带来很大的痛苦,如果孩子留不住,我希望她的最后时刻没有痛苦。

康大夫对我这个意见也很赞同,她说因为孩子有气胸,她也怕再次插管(使用有创呼吸机)会引起气胸的反复(从决定继续治疗后,以气胸为开端,出现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她还说如果我不同意插管就要写个东西。我说曾经给雷大夫写过一个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的声明(在10月23日入院五天后写的,那时第一次决定要放弃治疗,但之后并没有出现需要插管的情况),康大夫说那都是过去时了。我说那我现在就写一个,康大夫说你现在不用写,等到需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让你过来写的(以上意见都是康大夫请示过张勤主任后给我的回复)。到这个时候,我就认为我跟医院达成了一个协议,在没有我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医院不得擅自使用有创呼吸机。和医生谈完,我又给孩子交了一万元住院费。

到第二天(11月19日)下午18时13分,医院打电话告诉我孩子情况很不好,肺部出血,随时可能不在,让我赶快过去,其间丝毫没有提到任何有关插管的事情。当时正是交通高峰,等我和妻子从东郊赶到医院是19时24分。值班医生告诉我孩子之前呼吸不好,但在插管(使用有创呼吸机)以后,目前呼吸还行。我就问她,我之前向医院方面明确表示过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意见,最后为什么还是给插管了。她也承认康大夫交班时给她交代过这一点,但她仍强硬的表示这是医院,不可能不给治疗,如果不这样治疗,孩子就得抱走,并强调这是医院的规定。

到11月20日,我又咨询了数名专业医生,其中包括一名其他医院的新生儿科主任,给我的意见都是放弃,因为以目前这种情况看,孩子就算挺过这一关,将来的情况也不会好。在前一天与王宇娜主任的谈话里,她也明确表示孩子现在是“命在旦夕”,就算救过来,愈后情况也不会好。最后我们下定决心还是放弃,于20日晚签署了一个拒绝使用血制品的声明。但实际上这也没发挥任何作用,从18日至20日,孩子已经输了三天血,按此刻王主任的话说,就是状态平,没有继续恶化。

此后,虽然我仍然继续给孩子交治疗费,但事实上,从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那一刻开始,我感觉更像是被医院绑架着继续接受治疗,不然又能怎样呢?此前值班大夫明确表示,如果不同意插管,孩子就得抱走,这是医院的规定。那么此刻,假如我们要放弃治疗,就必须签字要求拔管并出院,但这样的事情我们绝对不可能做。首先我们家属感情上接受不了,这就如同从溺水的孩子手里把救生圈夺走,再眼睁睁看着她溺死一样,有几个家长能狠下心做这样的决定,又有几个家属能承受这种撕心裂肺地痛,孩子的病情已经无可挽回,难道还要再把大人搭进去吗?其次,这样做还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他因为拔了妻子的管,被判了三年,罪名是故意杀人。就在不久前,四川也发生了一起儿子拔了脑死亡母亲的管,被刑事拘留的消息。法律上明文规定我们有权拒绝接受特殊治疗,却并没有规定我们可以任意终止特殊治疗。凭什么医院不顾家属反对私自采取的行动,却要让家属来承担一切后果,这道理在哪儿能说得通?

从11月21日开始,孩子病情好转,逐渐脱离生命危险,随后几日也去掉了呼吸机。但我们的心情是复杂的,一方面我们还是抱有一丝侥幸和幻想,希望医院能把她彻底治好,另一方面,也做好了她出现更严重后遗症的思想准备。

我们最大的顾虑,最大的担心,最害怕发生的事情和最不能接受的结果终于还是发生了。

11月27日,脑部B超提示“颅脑积水”。

11月29日,核磁共振结果“脑室积血,交通性脑积水并间质性脑水肿”

11月30日,康大夫跟我谈,现在确定脑子有积水,受压迫的脑细胞已无法恢复,目前的问题省医院解决不了,要求我们转到儿童医院做引流治疗。

12月1日,从医院拿到核磁共振片子和报告。

之后几天,我拿着片子咨询了一些医生,他们都说情况不好,就算孩子以后能成活,大脑也很难恢复正常。我不死心,又找到一个儿童医院的神经科专家,她很直白的告诉我:“不要抱幻想,赶快放弃,这娃以后就是个傻子”,“像你这种情况,儿童医院都不收”。并解释到脑子的问题不仅将严重影响孩子的智力,也会影响孩子的行动能力,这样的生活没有质量可言。


我彻底死心了。

得知这个消息后,我们家属开会讨论,我们双方父母都说如果将来孩子能好好的,咱们砸锅卖铁也坚持治到底,但现在这种情况再治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即便孩子能活,她这辈子都将在痛苦中煎熬,她的每一天都在受罪,不光孩子受罪,家长也要跟着受罪,这个家就算是毁了。而且还表示如果我们坚持继续治疗,他们也不会再掏一分钱的治疗费。我们虽心有不甘,但也知道,目前只有这一条路可走了,最终决定还是把孩子接出来。省医院治不了,儿童医院又不收,再呆下去没有任何意义,经济上也不允许把孩子继续放在医院。

12月7日晚,我们结清住院费把孩子接走,总计花费93192元(不含奶粉和尿布),全部是自费,一分钱也报不了。孩子住院的时候1200克,出院的时候1480克,住了五十天医院才长了半斤,而且身上还有肺炎并气胸,呼吸衰竭,败血症并脑炎,肝损伤,凝血功能异常,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玻璃体混浊,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等多达28项病症(出院记录所载)。我不知道孩子住了这么久,医院究竟治好了她什么病?

这样的孩子怎么养?虽然精心照顾,两个小时就喂一次奶,但还是吃一点吐一点,不会哭也不会闹,之后精神越来越差,到第十天时夭折了。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家属完全崩溃了,这种痛没有切身经历的人无法体会,这样的心理创伤一辈子都难以愈合。


事情结束以后,经过我向律师进行咨询,以及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我逐渐明白,医院方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违背约定,对抗家属意见滥施特殊治疗行为以及漠视法律,严重侵犯我们的知情同意权。以下附上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有创呼吸机属于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方可施行,法律特别强调了“必须”二字。10月18日入院时,我签署过使用有创呼吸机的知情同意书,但在11月18日,我已经清晰明确的向医院方面表达了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意见,撤销了之前的授权。可在11月19日医院方面在明知我们家属的这个意见而且也知道愈后状况不会好的情况下,仍然以患者病情危急为由,违背约定,不通知家属,对抗我们的意见强行使用有创呼吸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粗暴侵犯我们的知情同意权,最终给我们造成巨大伤害。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2、陕西省人民医院的书面答复

您的信访件已由省卫计委转至我院,医院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患者基本病史和诊治过程:
患儿2 01 4年1 0月1 8日在我院急产顺产出生,生后1 0分钟渐出现自主呼吸困难,在气管插管下正压通气( Fi02 40%)以“胎龄2 8周,出生体重1 2 0 0克,复苏后50余分钟”之代主诉由转运暖箱转入我院新生儿科。入院诊断:1、复苏后新生儿;2、早产儿(适于胎龄儿);3、极低出生体重儿;4、低体温。入院后向你们告知病情并经你们同意给予猪肺磷脂+CPAP支持,根据病情进展应用有创呼吸机治疗4天,呼吸困难渐好转改为无创通气。但仍有早产儿呼吸暂停发生,主管医师告知你们必要时有可能再次呼吸机辅助通气,你们1 0月23日19:5 5签字:拒绝病情恶化时再行气管插管等有创抢救措施,后果自负。2 01 5年1 0月2 4日入院第7天出现欠费,催缴未果,很多医嘱无法执行。2 01 5年1 0月27日11: 59你们签字:只输葡萄糖,后果自负。虽拒绝一切抢救措施却未抱走患儿。主管医师再次告知你们不全面治疗会威胁到心脑等脏器及各系统功能甚至危及生命,并告知若放弃治疗,应办理出院,抱患儿回家,但你们拒绝出院。2 01 5年1 0月2 9日患儿撤离CPAP,呼吸暂停次数减少,你们又要求继续全面治疗,并补齐欠费。2 01 5年1 0月31日,复查胸片见有气漏表现,需闭式引流,有创呼吸支持,你们同意治疗方案。2 01 5年1 1月1 8日患儿病情加重,主管医师告知你们必要时需有创通气,要求保持电话通畅,若拒绝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治疗,需要确认签字。1 1月19日夜间患儿出现呼吸衰竭及循环衰竭等,生命垂危,此时气管插管是抢救必需措施,在此危急时刻,医师边行气管插管抢救患儿边电话通知你们来院。1小时11分后您和妻子赶到,遂告知患儿危在旦夕,已使用有创呼吸机支持,同时有多脏器受损存在,需采取包括输血在内的多项支持治疗,告知你们可能的不良预后,建议此时也可考虑放弃治疗。你们明确表态不放弃治疗,继续抢救。1 1月29日核磁结果示:脑室出血,交通性脑积水,并间质性脑水肿。需尽早脑室穿刺引流,预防脑细胞进一步压迫凋亡。因我院无小儿外科,故建议转专科医院,并告知可帮助联系儿童医院治疗,你们拒绝。直至2 01 5年1 2月7日病情未见好转,你们携患儿出院。

二、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认为医院2 01 5年1 1月1 9日晚未经同意对患儿行气管插管,侵犯您的知情同意权。经我院调查事实如下:
1、患儿系胎龄2 8周早产儿,出生体重仅1 2 0 0克,且生后即出现呼吸困难,行气管插管正压通气辅助呼吸,当时已存在多种合并症的隐患,随着生后天数增加,各种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主管医生多次与你们沟通告知患儿病情及预后,你们时而坚决表示放弃治疗,时而积极要求全面救治,态度摇摆不定,但不论放弃治疗还是要求治疗均未将患儿抱离医院,医生不能凭主观臆测你们每时每刻的想法。

2、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病情危急时刻第一时间是拯救生命。2 01 5年1 1月19日晚,患儿当时因肺出血及凝血异常,感染性休克,病情危重随时都有可能危及生命,而呼吸机辅助通气是对此患儿必不可少的抢救措施,医生在行气管插管的同时电话通知你们来院,这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常规。

3、抢救期间医生多次告知你们患儿病情危重、预后不良,劝你们可以放弃治疗,但你们都予以拒绝,事实证明,医生当时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是正确的。

综上,我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严格遵守医疗诊疗规范。我们对于患儿的不幸离世深表惋惜,对于你们由于亲情因素造成治疗过程中患儿离世后的精神痛苦我们深表同情,同时也非常感谢你们能为我院提出宝贵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重视医患沟通和人文关怀,避免诊疗过程中不必要的误解,使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使患者更满意!

陕西省人民医院
2 01 5年1 0月1 3日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医疗机枸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3、就医院书面答复中存在的问题,给省卫计委的材料

尊敬的省卫计委相关领导:

我于2015年8月21日就陕西省人民医院某些医疗人员漠视法律以及医疗人员行为规范,粗暴侵犯我们患者知情同意权一事,向贵处递交了一份投诉材料。并于10月16日从省医院法务办拿回就此事给予的书面答复。

首先,我要特别强调一下我究竟所为何事进行此次投诉。了解了我此次投诉的动因,才能正确理解我此次投诉的正当性。我之所以投诉并不是说从医学角度讲,孩子在那种危重情况下进行抢救应不应该插管(使用有创呼吸机)的问题,当然应该插管,我承认这一点,这点毋庸置疑,无须进行医疗鉴定来证明,但这不是我投诉的动因。我所投诉的是,插管作为一种特殊治疗手段,依据法律规定,我们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完全有权拒绝使用。但省医院在明知我们家属拒绝使用插管治疗这个意见,依然事先不告知家属,在家属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插管,最终的结果是给了孩子一个最残忍的结局,给了家属一个最不可接受的结果。而这才是我此次投诉的真正动因。所以,我不认为这次事件是一起医疗事故,甚至可以说,从纯医学角度讲,单就此事我和医院没有纠纷。我所投诉的是省医院某些医疗人员漠视法律以及医疗人员行为规范,粗暴侵犯我们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同意权。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是这些人脑子里根深蒂固的店大欺客的思想在作祟,到了医院就得完全听她的,否则就必须出院,根本不把我们患者的合法权益放在眼里。所以我所投诉的其实是省医院某些医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医德医风的问题。

再来说说省医院给我的书面答复,与3月19日医患双方对话会上医院为自己行为辩护的内容几乎截然不同,该文换了一套全新的说辞。通篇是孩子的病史描述,以及从医学角度阐述在那种病危情况下实施插管的正确性,用以证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并刻意强调了医院能够站在家属角度,在治疗过程中充满人性关怀。但是,该文却故意隐瞒了一个最关键、最重要的基本事实,而这正是我此次投诉的基础和依据。

2014年11月18日早,孩子病危,主治大夫康华通报病情,告知家属孩子这次能不能救过来不知道,救过来之后会出现什么情况也不知道,让家属做好孩子救不过来的思想准备,并征询家属意见。在已知孩子会有多种严重后遗症的情况下(包括心脏、眼睛、听力、肺部,脑部也有发生脑积水的迹象),家属权衡孩子病情、后遗症、经济压力(入院一个月已花费七万多)等各方面因素,最终只提了一个要求:拒绝在之后的抢救过程中使用有创呼吸机,算是给治疗划定了一条底线,除此以外,该怎么治疗还怎么治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患者有权在充分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有创呼吸机这种特殊治疗手段选择同意或者拒绝使用)。康大夫表示同意,并在请示张勤主任后拒绝了家属当时签署相关声明的要求,告诉家属说:你现在不用写,等到插管(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时候会打电话叫你过来写的(详细情况参阅事件经过)。也就是说我此刻已经清晰明确的向医院表明了我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态度,而医院也同意,只是拒绝了我立即签署相关声明的要求,表示等到需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叫我过来签字的。11月19日晚插管事件发生后,我曾数次与康大夫就此事交涉过,康大夫对这一事实都不否认,这些我都有现场录音为证。所以,在那个时候我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的,而插管当晚的值班大夫当时也曾主动明确的承认康大夫给她交代过这个事情(有现场录音为证)。既然值班大夫非常清楚我们拒绝插管的态度,那么何来《答复》一文中“医生不能凭主观臆测你们每时每刻的想法”之说?

这么重要的事实为什么没有在《答复》一文中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这一事实的存在我又凭什么投诉医院?医院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医院当时拒绝我提前签字的行为是否等同于剥夺了我签字的权利?如果我不是恰巧保留了现场录音的话,我将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我的说法,也没有任何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复》一文中不仅故意隐瞒关键事实,还有多处存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情况。

《答复》中称“11月19日夜间患儿出现呼吸衰竭及循环衰竭等,生命垂危,此时气管插管是抢救必需措施,在此危急时刻,医师边行气管插管抢救患儿边电话通知你们来医院。”“医生在行气管插管的同时电话通知你们来医院。”这两段话都表明了同一个意思,就是插管和给家属打电话是同时进行的,意图制造一种家属事先知晓并同意插管的假象。

但事实又是怎样的呢?

11月19日下午18时13分,医院打电话告诉我孩子情况很不好,肺部出血,随时可能不在,让我赶快过去。电话中丝毫没有提及即将给孩子插管,更没有提到如果我们不同意插管就需尽快去医院签字。通话时长3分55秒(有通话记录为证)。当时正是交通高峰,等我们从东郊赶到医院是19时24分。值班医生告诉我孩子之前呼吸不好,但在插管(使用有创呼吸机)以后,目前呼吸还行。我就问她,我之前向医院方面明确表示过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意见,最后为什么还是给插管了。她也承认康大夫交班时给她交代过这一点,但她仍强硬的表示这是医院,不可能不给治疗,如果不这样治疗,孩子就得抱走。事后我查病历,新生儿复苏,新生儿气管插管术,新生儿人工呼吸(正压通气)均在18点37分进行,也就是在给我打电话的二十多分钟后才开始进行的。何来同时进行之说?医院方面捏造这样的事实是何目的?

《答复》中称插管当晚“告知你们可能的不良愈后,建议此时也可以考虑放弃治疗,你们明确表态不放弃治疗,继续抢救。”“抢救期间医生多次告知你们患儿病情危重,愈后不良,劝你们可以放弃治疗,但你们都予以拒绝。事实证明,医生当时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是正确的。”医院方面试图用这样的描述来制造一种假象:善意的,充满人情味的医生为家属着想,多次规劝家属放弃治疗,但执拗的家属不听规劝,坚持治疗,意图把最终造成恶劣后果的责任推到家属身上,而真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11月19日插管当晚,王宇娜主任基本是谈孩子的病情和下一步的治疗方案,我们也就此提了些问题,王主任虽然确实说过孩子愈后不好,但并没有详细说明怎么不好,不好的后遗症有那些,经我反复回听当晚录音,王主任的原话是这样的,“有些后遗症什么的,现在都没办法说,能避免的肯定要避免”“ 单纯的早产,只要营养跟得上,她继续发育,我们是看好的。但是在这个中间,出现了,比如说感染,肯定是会影响愈后,再一个是颅内出血,肯定是会影响的。”王主任光说有影响,却并没说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后遗症,更没有明确建议我们放弃治疗。当时她的原话是这样的,“现在说起她的愈后可能不好,你可以选择治疗和不治疗,如果不治疗还是我们原来说的,自己的孩子还是要抱出院。”这种二选其一的描述能算是站在医生角度劝我们放弃治疗吗?事实上,在整个住院期间都没有一个医生明确建议我们放弃治疗。在最可怕的结果发生以后,也就是11月29日第二次核磁共振结果出来确认孩子“脑室积血,交通性脑积水并间质性脑水肿”后(11月15日第一次脑部核磁共振结果为“无明显异常”),康大夫向我通报结果,对于脑部问题可能造成什么后果也含糊其辞,只说不好评估,要看恢复情况,并极力建议我们为避免更严重状况的发生需要尽快去儿童医院做引流。而且她还举了一个例子(其后两日张勤主任也举了同样的例子),有个患儿去儿童医院做引流后,随访到半岁,目前状况还可以。其目的就是要让家属看到希望,坚定继续治疗的信念,尽早转院,好把我们一脚踢出去,以掩盖治疗上的彻底失败,反正目前的烂摊子省医院也收拾不了了。直到我拿着磁共振片子找到儿童医院一个专家,才真正了解孩子脑子坏到何种程度,她将来就是个傻子,不光脑子有残疾,行动也受影响,这样的生活没有质量可言。专家明确建议我不要抱幻想,赶快放弃。并说像这种情况,儿童医院都不收。我们彻底崩溃了,如果说之前的那些后遗症我们还能接受的话,脑子的问题成为压垮我们的决定因素,也促使我们做出接孩子出院的决定。在我把专家结论告诉康大夫后,她建议我把孩子送到福利机构去,我拒绝了。而且在插管甚至是出院之后,新生儿科主任张勤还多次声称“你就是签字了,该插管还是要插管”,因为她要“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参见其后《医患双方谈话的现场录音实况》)在已知孩子的最终结果之后,她还坚持这种肆意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态度,也就是说再给她重来一次的机会,她依然要把这个最残忍的结果强加给孩子,强加给我们家属。这就是医院极力想要塑造的,善意的充满人情味的医生形象吗?简直就是个笑话。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最后的事实并没有证明“医生当时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是正确的”,最后的事实反而证明了医生违反法律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的行为最终给了孩子一个最残忍的结局,给了家属一个最不可接受的结果,给我们造成了无法愈合的巨大伤害。医院为什么要强行这么做?重症监护室一天的费用在三千元左右,只要孩子在里面多呆一天,医院就有三千元进账,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的违法行为到底有没有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动机和目的?

孩子不是老人,老人最后就算瘫了残了傻了,只要有口气在,我们都会感激医院。大不了伺候他几年,这也是我们做儿女应尽的义务,至少他们也算享受过生活了。但对这些刚出生的孩子而言,如果她连一天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都过不了,生命里的每一分钟都在痛苦中煎熬的话,那么这种生活对她有什么意义?对家庭有什么意义?对社会有什么意义?类似的悲剧并不鲜见,前几年轰动一时的“东莞韩群凤案”就是一例,她不离不弃抚养因早产而脑瘫的两个双胞胎儿子到13岁,最终再也无法支撑下去,将两个孩子溺死,而后自杀。但她没死成,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了五年,但她却赢得社会的广泛同情。我不知道如果我处在她的位置会怎么做,但我和妻子都是“安乐死”的坚定支持者,假如我们日后身遇变故,不能有质量有尊严地活,我们宁可选择有尊严地死。

如果医院能够切实尊重法律赋予我们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个残忍的结果完全可以避免。

至于《答复》中称插管当晚“告知你们可能的不良愈后,建议此时也可以考虑放弃治疗,你们(家属)明确表态不放弃治疗,继续抢救”也是无稽之谈。在插管之前,我的态度是明确的,就是拒绝插管,其他该怎么治疗还怎么治疗,这是我为治疗划定的一条底线。但在医院明知孩子愈后不好,依然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以后,我所划定的这个底线已经被医院打破了。经我回听当晚录音,王主任并没有明确说过建议我们放弃治疗的话,而我最后一句话是这样的,“我花了钱你们还治不好,那你们就要替我把这个烂摊子收拾了,我现在就是这个想法”,王主任紧接着说“那我就知道你的想法了,咱们就继续治疗,是吧,行”,随即转身离开,再未出现。在医院打破我为治疗划定的底线之后,那个时候我们心乱如麻,根本不知道如何办才好,既然你医院违背事先约定,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那你们就来收拾这个烂摊子吧。我当时并没有明确表态是否继续治疗,更没有说过不放弃治疗,继续抢救之类的话,因为当时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是王主任自行理解为我们要继续治疗的。事实上,从医院强行插管那一刻开始,我感觉更像是被医院绑架着继续接受治疗,不然又能怎样呢?此前值班大夫明确表示,如果不同意插管,孩子就得抱走,这是医院的规定。那么此刻,假如我们要放弃治疗,就必须签字要求拔管并出院,但这样的事情我们绝对不可能做。首先我们家属感情上接受不了,这就如同从溺水的孩子手里把救生圈夺走,再眼睁睁看着她溺死一样,有几个家长能狠下心做这样的决定,又有几个家属能承受这种撕心裂肺地痛,孩子的病情已经无可挽回,难道还要再把大人搭进去吗?其次,这样做还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他因为拔了妻子的管,被判了三年,罪名是故意杀人。就在不久前,四川也发生了一起儿子拔了脑死亡母亲的管,被刑事拘留的消息。法律上明文规定我们有权拒绝接受特殊治疗,却并没有规定我们可以任意终止特殊治疗。凭什么医院违反法律不顾家属反对私自采取的行动,却要让家属来承担一切后果,这道理在哪儿能说得通?退一万步讲,即便我当时硬着头皮同意继续治疗或者是要求拔管了,之前发生的医院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侵犯我们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难道就不存在了吗?放弃治疗的事我们绝不可能做,但明知孩子愈后不好,还继续治疗下去,之后该怎么办?我不敢想。王主任离开的时候,我没有阻拦。从医院强行插管那一刻,我已经被医院绑架了,既然你医院可以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那现在你们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吧,我也只有硬着头皮跟着走下去,走一步算一步了。治与不治,无非是在医院给的两种死法里选一种罢了。医院总说就算插上管了,你来了还可以要求拔管呀。按照这个逻辑医院是否也可以不顾家属事先反对,以抢救生命为由强行手术,而后对家属说,只要你签字要求终止手术并立即出院,我们可以免费给你缝上。医院以患者不同意某项特殊治疗就必须出院为要挟,那么法律赋予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又如何得到体现,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

“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这话没错,但这是否就可以冠冕堂皇的成为粗暴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呢?而且从孩子最终结局看,医院真的达到了救死扶伤这样的目的吗?医院的所作所为不过是把她从一种形式的死亡逼向了另一种更残忍形式的死亡。对这些刚出生的孩子而言,生命应该是丰富的,精彩的,充满希望和活力的,至少也应该是具有最最基本健康的。如果失去了这些元素,所谓的生命也不过是一口气罢了。医院自以为挽救了孩子的生命,但其实医院还给我们的不过是一具极度脆弱的躯壳。

事情已经结束快一年了,我曾希望时间能够抚平伤口,让自己平静下来,但实际上我做不到。相反的,我觉得这个伤口在不断的加深和撕裂。在向医院内部监督部门投诉无果后,我选择向上级监管部门投诉的方式来维护我的权益,于是我收到了这份省医院给我的书面答复。这份《答复》维持了医院方面一贯的不认为自己有任何问题的结论,也充分证明了医院方面依旧不愿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漠视患者合法权益的态度,对此我并不意外。虽然这份《答复》没有解决我所关切的任何问题,但我却认为它很有意义,其意义在于它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充分暴露了省医院某些人为推卸责任,逃避惩处不惜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真实面目。我曾就《答复》中存在的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问题质问法务办的高大夫,但她拒绝直接回应,只说这就是医院的最终结论。在我询问其姓名打算完善材料日后寻求媒体,网络帮助的时候,她却拒绝告知。依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制度,医院院长的名字都能公之于众,作为全程处理此次投诉的负责人却说我无权知其姓名,足见其心虚和害怕。事后经我打听,此人名叫高庆丽。

省医院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粗暴侵犯我们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同意权,而该《条例》总则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依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国家卫计委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中“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以及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工作职能中“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的相关规定,我将投诉材料递交给贵处,并将《答复》一文中存在的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的问题反映给贵处,希望贵处作为上级监管部门就我反映的省医院存在的医德医风问题进行调查,得出结论,尽早给我们家属反馈结果。


注:本文部分内容为后期补充。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4、法制办组织医患双方谈话的现场录音实况

2015年3月19日法制办高庆丽组织了一次医患双方的沟通谈话,参与人还包括新生儿科主任张勤,副主任王宇娜,主治医生康华。因我有现场录音为证,在这次谈话中,双方对整个事实并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对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这件事的定性。根据现场录音将谈话内容全文整理如下,括号中文字为本人的说明和评述:

高大夫:是这样子的,就你的事情我们医院也做了落实,其实从原则上讲没有什么问题,从他们所有的这个过程,当然从你来讲你也尽力了,尤其对孩子来说,作为家长肯定是。但是这个诊疗过程怎么讲呢,你们提出来了再沟通一次,从我们本意来说如果你认为这里面有问题,你可以做鉴定。
我:我不是提鉴定的问题,我不是说你们医疗上有什么问题,我的原则是不跟你们扯医疗上的东西,因为你们掌握医疗上的绝对资源,我对医学只是个小白,跟你们讲医学上的东西我们没有胜算,所以我不跟你讲医学上的东西,只说法律上的事情。
高大夫:说法律上的事情,我觉得是什么。那你为什么一直交费呢?我想问你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已经放弃治疗,为什么他让你交费你还一直交费呢?
我:我的要求仅仅是不插管,没有说放弃治疗放弃抢救,我的要求只有一条就是不插管,你不能说不插管就是放弃抢救吧?难道抢救措施只有插管一条吗?(在已知孩子有多种严重后遗症的情况下,我权衡孩子病情、后遗症、经济压力等各方面因素,最终只提了一个要求:拒绝在之后的抢救过程中使用有创呼吸机,其他该怎么治疗还怎么治疗,算是给治疗划定了一条底线,而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高大夫:我跟你讲你是不放弃抢救,作为医院来讲,你没有在跟前的情况下,人家给你做了没错的。你来了你可以放弃插管,这个没什么可说的。咱们之间不用就这个问题来回纠缠。
我:这个问题就是我纠结的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问题,其他问题都可以不说了,这个是明显违法的问题。
高大夫:那你就去法院起诉吧。既然违法了那你就去法院起诉吧。
我:我当时只提了一个要求就是不插管,仅仅是不插管,并没有放弃治疗和抢救,难道仅仅不插管就是放弃抢救了?
高大夫:那你来了之后她跟你提了吗?插管这个事情?提到管子插了吗?
我:这个事情咱们等当事人都到场以后咱们继续说好吧。

(王主任到场)

高大夫:王主任是你的主管主任对你的情况比较了解,先沟通一下。
我:我投诉的目标就是张主任一个人,我不想牵扯其他人。(开始时我投诉的目标就是张勤主任一个人,因为她的一些言行事实上剥夺了我们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同意权,而她又是科室的领导,她的意志决定了整个团队,她理应为这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但在事件发生以后,没有一名医生认识到在这次事件中医院有什么错,一切都是在治病救人,一切都是按医院规定办,这种态度实在让人寒心)
高大夫:你投诉她不一定要让她来给你讲,别人了解情况。
我:行,可以。但康大夫还没到场,所有情况她是最清楚的。
高大夫:你是这样,有什么问题没说清,我们可以找当事人来。
我:行,那咱们就先这样说。
王主任:针对事情不针对人。
我:我这次就是针对人,是人造成的这个事情,人是主要的。
高大夫:你先说吧。
我:就刚才那个问题,就是你说为什么我放弃治疗还继续缴费。刚才我也给你说了,我没有放弃治疗也没有放弃抢救,我的要求很明确就是不插管,除此以外,你们愿意怎么治疗就怎么治疗。而不插管是法律明确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有权在充分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特殊治疗说不的权利。这是法律明文赋予我们的权利。所以我在跟康大夫提出这个要求之后,我马上又交了一万元住院费,说明我并没有放弃治疗,也没有放弃抢救。为什么要求不插管,材料里写的很清楚。这个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当时我并不知道这一点,但在事情结束以后和律师说这个问题的事情我才知道,原来我是有这个权利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患者有权在充分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有创呼吸机这种特殊治疗手段选择同意或者拒绝使用)
王主任:你说这个不插管的这个要求的时候,我记得是在第一次签字的时候。。。
我:不是这样,第一次签字是在入院第五天我给雷大夫签过一个。第二次跟康大夫提这个要求是11月18日。我当时明确说,我拒绝在治疗过程中插管,康大夫当时说,她也同意这个意见,因为孩子有气胸,她也怕插管引起气胸的反复。并且告诉我说,如果你不同意插管要写一个书面的东西。我当时说那我现在给你写一个,康大夫当时说,你现在不用写,等到需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叫你过来写的。而且她说这是请示张主任之后给我的回复,也就是这个意见其实是张主任做出的。
王主任:因为第二次插管我不知道,当时值班的成大夫说当时我看这娃不好了,就赶快插管。当时家长说不同意插管,我也没看到他签字。后来我也把病情也给你们说了,说愈后也不好,实际上可以放弃。当时孩子命在旦夕,也可以放弃。插管和跟你们谈话之间大概有一个小时。(医院明知孩子愈后不好还是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了。经我反复听当晚录音,王主任虽说过孩子愈后不好,但并没说怎么不好,不好的情况有那些,更没有明确建议我们放弃治疗,事实上,在整个住院期间也没有一个医生明确建议我们放弃治疗。)
我:对,我这里有录音,给我打电话的时间是11月19日18时13分,19时24分我们到的医院,当时接待我们的是那个成大夫,当时她很明确的承认,康大夫给她交代过这个事情,并不是她不知道,我当时说康大夫也同意不插管,因为怕孩子有气胸,她当时说气胸没有了。我当时说不同意插管为什么还给插,她当时是怎么说的,她说“这是医院呀,不可能见到不去治疗,不可能的,不给治疗呀,如果你不这样治疗,孩子就得抱走,这是医院就是这样”。这是她的原话,我想问问这种话语是不是明显剥夺我们知情同意权的话语?我的要求仅仅是不插管,而不插管是法律给我们的权利,她的话是不是剥夺了我们这样的权利?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王主任:现在牵扯这样一个问题,康大夫给她说什么什么,我们都不敢按说做。

(张主任和康大夫到场)

高大夫:家属现在就提出一个问题,针对他要求不插管,为什么治疗过程中插管了。
张主任:是不是就这一个问题,其他问题不提了?
我:其他问题随后说,现在主要问题是这个。
高大夫:现在就说这个问题,他说不插管,为什么给插管了。
我:这个康大夫应该先说一下,当时我是怎么跟你提的,康大夫最清楚。
康大夫:他当时说的是害怕考虑到孩子脑子不好,愈后不好的这些问题 ,所以他就说是如果继续不好他就不想插管上有创了,孩子能挺过来挺过来,挺不过来。。。
我:对,如果能挺过来我就认为她身体素质还行,挺不过来我就认为她身体素质不行,可能将来有很多问题。
康大夫:当时上的鼻塞式的呼吸机,因为当时还没有到要插管的程度,当时我跟他说科里的主任也是说过的,需要上有创的时候给他打电话,他到时候再过来签字。
我:我当时的话是这样说的,在我给你提出这个要求的时候,当时你是满口答应的,因为你也认为插管可能引起她气胸的反复。
康大夫:你听我给你说,我认为你插管可能。。。前面咱们谈过因为有局限性的肺气肿,插管以后有可能再次出现气胸的情况,所以当时给你说先上鼻塞式的呼吸机,流量也给你的比较小,如果不行的话再上有创呼吸机。你当时表示,上有创考虑到孩子后遗症多的问题,你的意思再上有创就不想上。
我:对,当时我提出这个要求你还给我说,如果你不想上有创就要签个字,对不对?
康大夫:是。
我:我当时还给你说,我当时给雷大夫签过一个字。
康大夫:你当时是说过给雷大夫签过这个字,当时你给雷大夫签这个字的时候是入院很早的时候,10月23日签的。
我:对,你当时说这个是过去时了,是吧?
康大夫:对,对,因为10月23日签的,之后10月27日签字停止治疗,29日下午又过来交了费继续治,30日早上你过来找的我,亲自告诉我说孩子挺争气,你们家长也要争气,还要继续治。我当时也说了,既然继续治了咱就全力以赴,这个没错吧。
我:对。
康大夫:我当时也说全力以赴,尽我们最大的努力给你治,给你最好的治疗,当时是这样说的,没错吧?
我:对。
康大夫:所以你告诉我10月23日签过不插管的字,但之后你又开始治了,所以你当时签那个字就是无效的。
我:对,当时你的原话就是这个是过去时了。
康大夫:对,所以我才告诉你,如果你后面不愿意上的话,我们会给你打电话的。
我:当时我是这样说的,你说这个签字是过去时了,我当时说,那我现在给你签一个字。
康大夫:对。
我:有这句话吧?
康大夫:是,你当时说你现在签,我当时也给你说了,当时的情况不需要上有创呼吸机,所以当时不签,我给你说,回头要签会给你打电话。
我:对,你当时说你现在不用签,等到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让我过来签的,这是你的原话,对吧?现在王主任纠结的问题是当时为什么要插管呢?因为当时我没有书面的签字,你康大夫也说过一句话,“医院抢救有一个原则,没签字之前都要先抢救”,这是你的原话,有录音。王主任也说,为什么当时要插管,因为你没有书面签字,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我当时没有书面签字呢?
王主任:其实你没必要抠这个细节。
我:这个细节一定要抠,为什么当时没有我的书面签字呢,康大夫,这就是你说的,你当时不用签,我当时要签的,你当时不让我签。
高大夫:我跟你讲,即便是插管,还可以拔管。你不要想着插了就不能拔了,谁规定插了就不能拔了?你没来之前,她如果没有采取抢救措施,那是她们的责任。如果你来说为什么我还没签字,你们不全力以赴呢?这个就是她们的事故。你多长时间来了?如果你没有签字,电话里面是不能确认这个事情的,所以这个事情可以在你来了你可以放弃,你说你不了,都可以放弃抢救措施,不能说我就不能拔管。国家没有规定,医学没有规定说插上管就不能拔管。(按照这个逻辑医院是否也可以不顾家属事先反对,以抢救生命为由强行手术,而后对家属说,只要你签字要求终止手术并立即出院,我们可以免费给你缝上。)知道这个意思吗?而且我告诉你,你以后所有的治疗措施你依然交费,你交费就说明你同意。这个原则你觉得对吗?(这种理论实在可笑,我不知道高大夫这话是否在鼓励广大患者只要对医院有意见都可以通过拒绝交费的方式来表达,但我交费是因为我没有放弃治疗(虽然这种治疗我感觉更像是被医院绑架着进行的),而不代表我同意医院方面强行插管的违法行为。而且在我提出拒绝插管的要求以后,我所同意的治疗实际上是有前提条件的治疗。医院方面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明知孩子愈后也不会好,依然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等我们赶到医院的时候,管子已经插上了。我们能怎么办?难道当时就叫律师过来打官司才能表达我们的反对意见?况且当时我并不了解有关法律,也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而且当时以及其后,我数次就此问题与医院交涉,医院方面均以“不插管可以呀,你可以签字要求拔管,但必须把孩子抱走。”“这是医院的规定”来回应我。而且住院病人所有的费用都是混在一起交的,插管费用并没有单列单交,就算我不同意交这部分费用,也没办法实现。而且如果说患者对医院的反对意见必须通过拒绝交费来表达,难道就不会对医院的正常运转产生严重影响吗?)

我:为什么我当时没要求拔管,首先,拔管在我们心理上接受不了。
高大夫:这个是你的事,我告诉你,从法律上讲,你接受不了就证明你接受了(“你接受不了就证明你接受了。”以此理推之,我不想要的就是我已经要了的。这种理论真是闻所未闻。医院在明知家属反对的情况下,依然不告知家属,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而后把这个既成事实强加给家属,最后还自以为是的认为家属同意了。高大夫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竟然抛出这种荒唐理论和强盗逻辑,实在让人大跌眼镜)。既然你咬文嚼字,咱们就咬文嚼字。从法律上讲,你不愿意拔还不愿意承担责任,那这个是你个人的事情(我的要求只有一个,就是不插管,我只会为此承担责任。既然我从未要求过拔管,凭什么要我为拔管承担责任?)
我:你等我说完行不行?第一,拔管我们家属心理上接受不了,就像康大夫说过的那样,我曾在入院刚几天的时候电话里给你说过想拔管,你当时怎么回答我的,你说拔管涉嫌实施安乐死。拔管我们心理上接受不了,这就好比从溺水者手里抢走救生圈一样。第二,拔管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张主任:你不插管也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个有明文规定的。(我只知道根据《侵权责任法》患者有权拒绝插管这种特殊治疗,却不知道有那条法律规定不能拒绝插管,我也一直没见到张主任所说的这个所谓的明文是那部法律的那一条?)
高大夫:什么法律风险?你说具体。
我:你们有没有听过因为不插管而被判刑的例子?
高大夫:我跟你讲,不要说例子,各事情都不同。。。
张主任:你娃的情况,常规法制它是有特殊情况下的,什么情况下必须插管我们是有依据的。
我:行,一会儿说你的依据。第二,拔管可能涉嫌实施安乐死,甚至是故意杀人。深圳文裕章案已经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他拔了妻子的管被判了三年,罪名是故意杀人。这个案子当时很轰动。
张主任:如果你抢救的时候拒绝签字,那你也牵扯杀人犯法(我一直强调的一点是,我没有放弃治疗也没有放弃抢救,我的要求只有一个,就是不插管,这是我给治疗划定的一条底线,也是法律明文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那时我真想彻底放弃的话,又何必在向医院提出这个要求之后又马上交了一万元住院费)。
我:怎么犯法?
高大夫:我们现在不说这个。
张主任:我是有依据的。
高大夫:咱是这样,咱现在不讨论这个。(专业法律工作者高大夫似乎也圆不了张主任的话,因为她更懂法律,知道法律上根本没有不能拒绝插管的规定)
我:还有一点就是,我要求不要求拔管,有没有要求拔管,都与之前发生的你们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侵犯我们知情同意权之间的违法行为没有一点关系。(难道说只要我当时要求拔管了,之前发生的医院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粗暴侵犯我们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就不存在了吗?)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高大夫:什么叫侵犯你了呢?拿出事实来证明。
我:我当时已经清楚明确的向康大夫表明拒绝插管的意见,为什么当时没有书面证明,咱现在可以说说。我当时要签,康大夫说你现在不用签,等到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叫你过来签的,这个是请示过张主任后给我的回复。也就是这实际上是张主任自己的意思。
张主任:我们所有的决定都是科里统一的决定,集体的决定。即便是我的,我现在也给你解释,为什么当时不让你签字,因为新生儿复苏的多变性,以及法律上新生儿是没有那个能力的,都不适合你当时(提前)签字。我是有依据的,我为啥肯定的给你说,就是你签了字,我们该抢救的时候照样抢救,这是我的原话,我现在也不否认。(从这些话可知,在张主任眼里,法律赋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完全就是一纸空文,家属同意的医院要做,家属不同意的医院也要做,在这里法律赋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根本无法得到保护)
我:王主任,当时如果有我的签字,你还会继续插管吗?
王主任:值班大夫看到孩子不好,第一个反应是先抢救。
张主任:这是原则,没啥说的。
我:如果有我的签字你还会插不插?
王主任:那也得面谈。
张主任:必须面谈,拔完管有生命体征,你还得把孩子抱走。你从10月24日欠费到后来交费,我们上什么药,怎么弄的那些都不说了,你就涉嫌违法违规的,你孩子按规定不属于可以放弃的,要放弃你自己抱走。法律上规定,有哪几种病到那种程度才能签字放弃,而且你要在跟前,陪着孩子,甚至要抱着孩子。(法律上有规定哪些病可以放弃治疗吗?我没有找到这样的条文,但却找到省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儿科主任医生李晖建议国家明确规定放弃对患儿治疗标准的新闻,也就是在法律层面上根本还没有这样的规定,不知道张主任所说的法律从何而来)为啥不让你签字,因为新生儿的复苏有不可预见性,变化非常多,不能提前签字,这是不合法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说,我们紧急情况插管,插管以后我们在第一时间给你打电话,在你来了之后,包括你纠结的如果有签字,我们弄不弄,那也是在你在的情况下给你不插。一般来说,我们不留陪人,这不可能做到。即便而且我们有法律依据,在救命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治疗和你的意见有悖和有对抗的情况,我们不是考虑后遗症,我们可以插管,心肺复苏可以进行。心肺复苏首先是插管,复苏,正压通气,何况你纠结的一点就是肺出血,不插管,不正压通气就把血压不下去。这个我们有依据,即便你签了字,或者没签,我们在你没在的情况下,是考虑生命,而不是考虑后遗症。我们能找到法律依据。你纠结不就是法律问题吗?我是可以有原文的。(即便单纯从医学治疗的角度上讲当时有一百条需要插管的理由,但法律上我只讲一条,那就是患者有权拒绝插管这种特殊治疗。治疗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不是反过来制约法律的)
我:原文是什么?
张主任:原文可以给你看,就是法律上写的特例,你说的法律是常规适用于普通大众的,但是他是有特例的。我给你念原文,在合理的诊疗策略下,如果医疗团队不能与家长达成共识,应当向医院文明委员会通报,如果没有时间向其他部门咨询,抢救团队的医生本人可以决定为能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张主任将此处解释为生命安全),可以不按家长的意见执行。也就是你的那个签字不能代表孩子的最大利益,这个利益是指死亡的利益,不是你说的植物人和脑瘫。除非做心电图孩子是一条直线,是可以不按家长的要求对新生儿进行复苏抢救的。对孩子进行复苏是恰当的。(张主任搬出一个以前从未提到过的所谓的最大利益,似乎已然觉得她比我们家长更爱孩子,更关心孩子的最大利益了,竟然认为我们拒绝插管不能代表孩子的最大利益。我没有在网上搜到这段话的出处,很明显这不是法律原文,但就孩子的最大利益而言,作为受过高等教育,充分了解孩子病情及后果的家长,我们比医院更关心她的最大利益,也更了解她的最大利益是什么,将来能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才是她的最大利益,除此以外,一切所谓的最大利益都是空谈。而且不管她将来是好是坏,所有的后果都是由我们家属来承担,医院事实上一丁点后果都不承担,既然如此,医院凭什么自行定义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什么?医院凭什么要替我们决定孩子的未来。)
我:你其实在说法律有个精神,在损害孩子重大利益的情况,你们可以拒绝家属的意见。是吧,法律有这个精神,那我就要说了。。。(为防止类似夫妻间借放弃抢救的机会,达到谋害对方的目的这种极端情况,法律确有医生为维护患者最大利益,可以对抗家属意见的精神。)
高大夫:我跟你讲,你不要把这个对立起来,他是在你不在场的情况下,不能立刻得到你的意见。(我之前就清晰明确的向医院表达过不同意插管的意见,医院当时表示同意,值班大夫也很清楚这一点,怎么现在就成了不能立刻得到我的意见了呢?)
我:怎么不能立刻得到我的意见,当时她给我打电话的时候就没说要插管的事情。
张主任:电话里不可以的,而且因为不可预见性,你不能提前签字。
我:你的意思我就得在医院陪着,你这新生儿科不允许有人陪床,不像其他科室危重病人可以陪床,你这新生儿科都把家属赶走了,你说怎么可能立即给你签字?有没有这个条件立即给你们签字。
张主任:所以法律上就有不能提前签字的,即便你提前签了字,只要你人没在,还是可以抢救的。(那条法律规定在治疗过程中不能为几天内可能出现的某些情况提前签字?而且签了字,医院还照样可以违背家属意见,那么法律赋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何谈起,张主任口口声声说法律,却没见她拿出一条法律原文来。在2016年3月9日,在双方就此事再次协商的时候,康大夫承认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何时签字才有效,也就是说,事实上,我连签字的权利都被医院剥夺了)
我:是不是我刚说的那个法律精神,在损害患者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医生可以自己做决定。是不是这个意思?
高大夫:什么叫损害患者重大利益?
我:也就是我们家属损害患者重大利益的情况下。
张主任:他是认为是合并症,合并症不是放弃的理由,是救命的理由。
我:我不跟你谈医学上的事情,只谈法律上的事情。你刚说的是一个法律精神,也就是说损害患者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医生可以通过一个集体决定,对抗家属的意见。那我就要说了,为什么在答应我这个要求的时候,你不说拔管是损害患者重大利益,到抢救的时候你就这样说了?(我是指张主任用保护患者重大利益的说法为抢救中强行插管做借口,之前医院丝毫没提到过什么患者的重大利益)
张主任:抢救的时候没跟你说吗?从后遗症合并症一直都说。(医院一直都说的是病情,而不是什么患者的重大利益)
我:你们都插上管了给我说这个有什么用?(已经造成既成事实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侵犯了,医院再说什么有什么用)
张主任:前面如果没给你说你为什么提出要签字?
我:我当时提这个要求的时候康大夫并没有拒绝呀。
张主任:是呀,抢救的时候叫你过来,因为不可预见性。(这段对话有点混乱,我说的是为什么在我提出拒绝插管这个要求的时候,医院并没有说这会损坏孩子的重大利益而拒绝,相反是同意的,而到现在却突然用这个理由作为给自己开脱的借口。不知道张主任怎么理解的,说的又是什么意思)
我:而且你说怎么才能不损坏她的重大利益?你说不插管损坏她的重大利益,难道让她变成个傻子就不是损坏她的重大利益?这种结果是我们家属最不能接受的,也是对孩子最残忍的结局。而且在治疗过程中,不止一个大夫,包括张主任自己也曾对我说,有些孩子病危,家属要放弃就签字出院,医院给拔管,然后家属抱着孩子在外面转一圈,等孩子没了,再来办死亡手续。
张主任:我不否认。
我:那我就要问了,不插管你说损坏她的重大利益,难道拔管不是损害她的重大利益?
张主任:那是他不治了么。
我:从性质上讲,拔管比不插管更恶劣。
张主任:性质是一样的。(你看到一个人掉进水里不去救他,跟你看到这个人掉进水里就扔给他一个救生圈,再然后又把这个救生圈从他手里夺过来,这两种情况能一样吗?而且法律明文规定患者有权在充分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有创呼吸机这种特殊治疗手段选择同意或者拒绝使用,但却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任意终止特殊治疗,而拔管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轰动一时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就说明了这一点,他拔了妻子的管被判三年,罪名是故意杀人。不久之前,四川也发生了一起儿子拔了脑死亡母亲的管被刑事拘留的事件。)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高大夫:你现在把你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跟医院的搞混了。
张主任:我们有义务必须这样的。(医院也有义务遵守法律,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我:但我知道法律明文给我们不插管的权利。
高大夫:好了,我们现在说了这么多,我现在建议你去做鉴定,去诉讼,好不好。
张主任: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我能拿出我们的医学证据。
我:你们现在就是说因为你们要保护她的最大利益,所以你们就可以不尊重我们家属的意见,就是我刚才说的放弃治疗的那些人。。。
张主任:在救命的情况下,我们不是考虑后遗症,后遗症是你考虑的。你可以签字把孩子抱走,你不治疗了么。这是很明确的,你不治疗了,我还能把你押到这儿治疗。(所以也就连家属的意见也不用考虑了。不插管不行,但拔管可以,只要你签字出院,这就是医院保护孩子最大利益的逻辑,可笑之极)
我:如果你们真从保护孩子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那么你们就应该拒绝给孩子拔管,拒绝让孩子出院,甚至在他们没钱的时候垫钱让他们治疗,否则的话,用这一条给你们的违法行为做借口,除了证明你们的虚伪,其他什么也证明不了。
张主任:你可以说我们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那个是他们自己不治了,抱走孩子,这个是明确的。
我:我没有看到法律上明文写家属可以放弃治疗,但我看到法律明文写着家属可以对特殊治疗说不。
王主任:你可以在场的时候说呀。
我:我怎么能在场?你们医院又没给我提供在场的条件。(我不知道有没有规定说提前签字无效,只有当场签字才有效,即便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在我提出拒绝插管这个要求的时候,康大夫没有清晰明确将这个规定告知我,提醒我不要远离医院,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及时签字)
张主任:如果你还纠结这个问题,认为我们有问题,你可以继续,我们陪。
高大夫:这个问题就到此为止,你还有没有其他问题?
我:现在问下张主任,如果当时有我的签字,你还会不会插管?
张主任:如果你孩子需要上呼吸机你不弄你就要抱走。(有那条法律规定患者不得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如果拒绝的话就得出院?是否只要患者不同意某种特殊治疗就都得出院,医院方面以出院为要挟,难道不是一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患者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我:如果当时有我签字,王主任你还会不会插管?
康大夫:如果签字不插管,那你是需要把孩子带走的。
张主任:需要插管的时候不插管,你不带走孩子,你放我这里干什么?
我:高大夫,我问你,法律有没有规定,患者不得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如果拒绝的话就得出院?
高大夫:我跟你讲,作为他们来讲。。。
我:不要作为他们来讲,咱就从法律角度来说。
高大夫:插管是重要抢救措施,如果当时你不同意插管,等同于放弃治疗了。没有呼吸孩子很快就没了,在那种情况下,这是唯一的抢救措施。(还是没有回答我刚才的问题,因为当然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抢救真的就只有插管这唯一的一项措施吗?或者这样说,难道抢救只需要插管而无须采取其他诸如输血输液使用药物这些措施了?)
我:孩子的最终结果你们也知道了,你们认为这种结果比她当时就过去了更好吗?张主任,我问问你。你心里就没有任何愧疚吗?
高大夫:医学不能用结果推算过程。我们是救死扶伤,如果你对我们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委托律师打官司。
张主任:对你的家庭包括孩子的不幸我们同情,在你情绪激动的时候我们都没跟你发生激烈的冲突,这个心情我们都很理解。但就你说的这个问题,如果还不满意那可以提到法律的高度,走法律程序。(张主任此刻却又来表示同情,似乎忘了是谁造成这样的悲剧)
高大夫:这个问题已经给你答复了,如果你还不满意可以起诉。
我:我希望你们明确一点,我没有放弃治疗,也没有放弃抢救,我的要求只有一点,就是不插管,是不是插管是抢救的唯一措施,其他措施就不算抢救?但是不插管是法律明文赋予我的权利,刚张主任说了,如果不插管就得把孩子抱走,我就想问问法律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张主任当时还说这是医院的规定,我当时还真以为医院有这样的规定,现在我知道医院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就是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是明显剥夺我们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
张主任:插管是复苏的一部分,而且是不可或缺的。
我:你只是从医学角度解释这问题,有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看。而且我为什么没签字,是你们明确提出不让我当时签字的。现在拿没有签字来说事,你说这个问题由谁来承担,是不是应该由张主任来承担?
张主任:让我负责可以,我陪到底。
高大夫:我来说几个原则,第一不要假如,假如你签字了。。。
我:刚王主任说了,因为没见到我的签字,所以她把管插了。
高大夫:我刚已经给你解释了,你不接受可以去法院。你不要用假如,假如你签字了,事实上你没有签字。
我:没有签字的责任不在我,是你们明确要求我不签字的,这事问问康大夫,康大夫说一下。
高大夫:你现在能签你将来得病的事情吗?你说我将来老了,现在签一个字可以吗?
我:我现在不是签我老的事,而是在她病危的时候签的。
张主任:没有快要病危。(11月18日早,主治大夫康华通报病情,告知家属孩子这次能不能救过来不知道,救过来之后会出现什么情况也不知道,让家属做好孩子救不过来的思想准备。都到了让家属做好思想准备的地步了,在这生死存亡之际,张主任竟然还认为这不是病危?)
我:怎么不是病危,她那时候就戴着呼吸机。
张主任:那个是无创通气的。
我:而且你们一直强调要我现场签字,你们有没有给我提供这个条件?其他危重患者都有陪床的,有问题可以马上签字。你没有给我提供这个条件,反而说我没现场签字这个责任怪谁?你们当时打电话的时候有没有告诉我说现在要插管,你同意不同意?康大夫给值班大夫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值班大夫也很清楚,但是她还是强制插管了。
张主任:就是要插管了才叫你来。(为什么在叫我来的电话却丝毫没有提到有关插管的任何事情,等我赶到医院,管子已经插上了)
高大夫:如果你就只有这一个问题,那你们就可以走吧。
我:好,那现在说一下其他问题,其他问题你们怎么解释?

(之后就其他一些治疗中出现问题要求医院解释,因与插管无关,此处略过。)

我:我现在只有一个要求,医院给我出具一个正式的书面的关于此事的处理结果。
高大夫:没有书面结果,我现在给你所有的答复都是医院的答复。你可以去法院起诉,建议你做医疗鉴定。
我:我不会跟你们扯医学方面的事情,只跟你谈法律方面的事情。
高大夫:我们只谈医学的事情,法律的事情到法院解决。
我:那你们为什么叫法律办,不叫医学办?
高大夫:你不接受这结果可以去起诉。
我:我现在只想问一下张主任和康大夫,你对我这个材料上所叙述的事实有没有异议?因为我再写材料的时候会做些更改,还会把你们今天的意见也写进去。第一,因为当时没有我的书面签字,所以你们给插管了,第二,你们认为插管是对她最大利益的保护,但从结果上看,是对她最大利益的保护吗?这种结果对她来说是最残忍的。
高大夫:好了,你可以去做医疗鉴定,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就算我们有错,也让我们知道错在哪儿了?、
我:你们错在哪儿不知道吗?为什么当时不让我写书面证明,等出了事却又说因为没有我的书面证明造成了这种错误。
高大夫:书面证明不能提前写。(医院一直强调这一点,却没能拿出任何法律条文来支持这一说法)
我:你们就没给我提供一个随时写书面证明的条件,现在却又说因为没写书面证明造成了这个错误,可笑不可笑。你们新生儿科是封闭式管理,不允许有陪人,根本没有现场签字的条件,现在却说因为没有我的签字造成这样的结果,所以责任在我。
高大夫:所以你可以去法院告呀。
我:好吧,那就这样了。

谈话结束。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无酒入梦难 2016-05-04 00:33:01
帮你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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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支持,希望更多人看到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自己顶一下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glhhhh 2016-05-04 01:00:43
楼主这种人就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为什么这种不幸的事情就落在你头上?
什么事情都法律、权利、录音、证据……
医疗过程能这样精确的算计吗?
自己的权利最大化,别人的权利全部归零,
退一步讲:当时不给小孩插管,你反咬一口:没有家属的签字,医院就擅自放弃治疗,岂不“罪孽”更重?就算有你的签字,你说那是以前的意见,不代表现在的想法,医院也是干瞪眼!
人是要讲良心的,医生尽心救治了,医院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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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一定会有不同的声音。但我想说的是,如果不讲法律,患者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体现,难道进了医院,患者就只有交钱的权利吗?就最终结果看,谁又能接受这样一个残忍的结果?至于你假设的那种的情况,完全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凭空想象。只要有签字,任何时候都可以当证据,可问题是,我连签字的权利事实上都被剥夺了。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glhhhh 2016-05-04 07:02:36
想问一下 楼主
如果你是当时的医生,面临这样的情况:小孩突发呼吸困难,不插管马上有生命危险,家长联系不上
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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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没有看完帖子,帖子里说的很清楚,事发当日下午18时13分,医院打电话告诉我孩子情况很不好,肺部出血,随时可能不在,让我赶快过去,其间丝毫没有提到任何有关插管的事情。当时正是交通高峰,等我和妻子从东郊赶到医院是19时24分,期间电话信号畅通,不存在联系不上的情况。值班医生告诉我孩子之前呼吸不好,但在插管(使用有创呼吸机)以后,目前呼吸还行。我就问她,我之前向医院方面明确表示过把拒绝插管作为治疗底线,最后为什么还是给插管了。她也承认主治大夫交班时给她交代过这一点,但她仍强硬的表示这是医院,不可能不给治疗,如果不这样治疗,孩子就得抱走,并强调这是医院的规定。事后我查病历,复苏,插管,人工呼吸均在18点37分进行,也就是在给我打电话的二十多分钟后才开始进行的。也就是说,医院是在明知我拒绝插管这个意见,也明知孩子愈后不好,依然不告知我们,违背之前达成的意见,对抗家属意愿强行插管的。
我当然清楚孩子的病情有多危重,以后能够正常生活的希望有多渺茫。我当然也知道医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所以我才把不插管作为治疗的底线。可既然医院没办法治好她又凭什么剥夺我们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要把这样一个残忍的结果强加给我们。插管的最终结果已然明了,难道你觉得这样的结果比不插管好吗?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这么做除了让孩子多遭了几天罪,受了几天苦,给我们家属造成了更深的心理创伤和更沉重的经济负担外,最终又得到了什么?难道唯一的收获就是医院又因此多赚了一笔治疗费?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诤与道相违 20楼 2016-05-04 20:06:00

你确实存在犹豫不决的问题,开始是决定全力以赴救孩子,后来孩子还有生命体征的情况下放弃治疗。还有抢救指正,医生也不敢不救,不救责任更大。

医生也很难办,谁不希望孩子健康活下去,但是事实就是残忍。极低体重初生儿就是非常折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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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十天确实经历了痛苦的反复,从开始的全力救治到之后大量了解相关信息并受父母亲朋的左右决定放弃,再到后来看到孩子在停药的情况下病情反而好转又燃起希望决定继续救治,就这样一路走下来,直到无路可走。虽然最终结果证明那些当初说她不好的人的话都是对的,但我至今也不后悔当初再次治疗的决定,毕竟那时没有一项后遗症是被证实的,我相信如果那时就放弃,以后一定会后悔,为什么不给孩子机会?

拒绝插管等特殊治疗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如果医院认为无法做到这一点,为什么不在我提出这一要求的时候拒绝我,反而是同意了我的意见却又在执行的时候反悔。医院为什么强行这么做?重症监护室一天的费用在3000左右,只要孩子在里面多呆一天,医院就有3000元进账。医院不顾家属反对,违背事先约定强行这么做到底有没有经济效益方面的动机和目的?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诤与道相违 25楼 2016-05-04 22:18:00

我的佛祖,不过你如果告医院给孩子插管,你走到哪里也告不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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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过,虽然医院有违法行为,但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医院根本不怕你去告。直到我说要将此事在网络曝光,医院态度才发生180度转变,想用两万块了结此事,但我拒绝了。

医院不怕告,但却怕舆论,怕媒体,怕网络。法律解决不了的,有时候依靠媒体和网络却能解决,这就是现在的社会现实。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宁缺毋滥不可能 19楼 2016-05-04 18:43:00

这个例子可以给医学院的那帮傻逼们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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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基本权利。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也基本的医德医风。这不是什么高深的医学知识需要从医学院就刻苦钻研,这完全是一种意识。可在这家医院就没这种意识,完全是一种院大欺客的态度,到了这里就得听她的,否则就得出院,完全不把法律赋予患者的基本权利放在眼里,最终造成这种恶劣后果。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谁给我注销的帐号 14楼 2016-05-04 03:02:00

对于你这种人,我才明白什么是人心险恶。以后对病人不能太好了!你的行为直接导致下一个病人花更多的钱,遭更多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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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漠视法律,粗暴侵犯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最终给了孩子一个最残忍的结局,给家属造成了更深的心理创伤和更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一切都是因为医院对病人太好造成的吗?难道医院对病人好的结果就是病人受害,医院挣钱吗?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lyx_tianya 2016-05-05 22:23:47
楼主,
1) 孩子已经没了,你现在和医院撕逼侵犯你知情权/同意权之类有多大意义?
进了医院医生问你同意不同意之类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的一个过场,你
不要产生你有能力/知识决定治疗手段的错觉。
2) 治疗手段(插管,等等)我觉得咱们普通人没有能力/知识做判断,咱们进了
医院只能无条件完全相信大夫,同时积极思考,让大夫解答你的疑问。
假设当时医生给你打电话,问你插管不插管,你说不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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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之所以至今内心无法平静,只因为受到的创伤太深。现在依然坚持这件事,也只为一口气。我向医院提了两个条件,道歉和赔款。其一是要让医院认识到错误,受到教育,不再让类似的悲剧再次重演。其二是要让医院受到惩罚,付出代价。现在医院提出赔两万块了解此事,我拒绝了,因为这点钱不足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我宁可一分钱也不要。当然我也向医院郑重声明:虽然我们没钱,但给孩子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该她的,带她来到世上,却没有给她最基本的健康,为此我们家长这辈子都会心怀愧疚,所以也更不可能把给她花的钱再拿回来。所以我决定如果能拿到这笔钱,将会以孩子的名义全部捐出,一分不留,这也算是孩子留给这个世界的最后痕迹。

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基本权益。如果医院只把患者这些权利走走过场,而患者也不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话,那这些权益就没有任何现实存在的价值。患者进了医院就只能任由其摆布和榨取,而自己唯一能做的事就是给医院交钱。来看看现在炒的火热的莆田系医院欺骗患者的通用伎俩吧,利用医学知识的严重不对等,对患者夸大病情,自我吹嘘,软硬兼施,威逼利诱,诱导患者接受花费高昂却并不成熟的治疗手段,贻误患者病情,榨取患者血汗。我父亲就中了招,成为莆田系和西安武警医院的受害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医院粗暴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如果医院都能切实尊重和维护患者的这些基本权利,恐怕莆田系也只能烟消云散了。


2、帖子里我也说过,从纯医学角度讲,按当时的情况,作为重要的抢救措施,当然应该插管,对此我没有任何异议。我当时之所以把不插管作为治疗的底线,是因为我很清楚孩子当时病情有多危重,以后能够正常生活的希望有多渺茫,而医院对以后的发展也很悲观,再加上经济等其他因素,最终让我做出了这个决定。因为我当时不知道是该放弃还是坚持,那不如就给治疗划定一个底线吧。插管在医学上是必要的抢救措施,但拒绝插管却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医院当时同意了我的意见但在执行的时候反悔,最终给我们造成难以愈合的巨大伤害。如果患者进了医院就只能无条件完全相信大夫,没有思考,分析,判断,选择的话,那就无怪乎莆田系医院能够大行其道了,我父亲就是因此被骗的。


3,、拒绝插管是我为治疗划定的一条底线,也是为了避免发生我最害怕,最担心,最不能接受的残忍结果而采取的措施。虽然这样残忍的结果还是发生了。至于没有文字性证据的责任完全在医院,是医院当时同意了我不插管的意见却又拒绝了我当时就签字的要求,可以说医院连我签字的权利都剥夺了。如果医院自身造成的错误最后反而成了为其开脱的充分理由,你不觉的这样很滑稽吗?

4、在我们刚开始决定放弃的时候,孩子停了两天药,但神奇的是,正常人一顿不吃还饿的慌,对于这样一个极度脆弱的小生命,居然在只输葡萄糖的情况下病情反而好转,连呼吸机都去掉了。也正因为如此,才让我们看到希望,决定再次治疗。但在重新治疗和用药以后,她却状况不断,一个接着一个,一个比一个严重,最终出现最恶劣的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有时候在想,是不是药物对她的肌体产生了某种影响,造成停药就好转,用药就恶化的结果。是药三分毒,谁能拍着胸脯说这种可能性百分之百不存在,要知道没有一种药是百分之百有效的,也没有一种药是百分之百没有副作用的。我甚至还想,如果我们当时就把她接出来好好照顾,她会不会到现在还好好的呢?可是这种可能性永远也没办法证实了。

最后谢谢你的好意,我们一定会注意保养身体的。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自己顶一下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屋檐上的猫头鹰 2016-05-08 23:42:53
孩子保住了,竭尽全力抢救但是没治好,闺女成了傻子,得要钱啊。要是孩子没保住,楼主发的肯定是....经过询问,我身边就有28周存活的例子,虽然情况不太好,但也是一个生命啊!我也愿意养她一辈子,狗屁医院狗屎医生还我女儿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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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的是个理,争的是口气。要求道歉是要让医院知道错了,要求赔款是要让医院付出代价。但我在材料里也说的很明白,,虽然我们没钱,但给孩子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该她的,带她来到世上,却没有给她最基本的健康,为此我们家长这辈子都会心怀愧疚,所以也更不可能把给她花的钱再拿回来。所以我决定如果能拿到这笔钱,将会以孩子的名义全部捐出,一分不留,这也算是孩子留给这个世界的最后痕迹。当然目前我还不能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这一点,如果日后可以的话,我会把相关捐款证据传上来。

在治疗过程中,孩子的后遗症被一一证实。先是心脏问题,但我没有放弃,因为手术可以解决。再是眼睛问题,我也没放弃,因为手术可以弥补。后来又有听力问题,我还没有放弃,因为聋哑人也可以自食其力。直到医生说孩子病情危重,命在旦夕,就算能救活日后也可能无法离氧,而且大脑也有出问题的迹象的时候,我动摇了,因为我害怕出现那个最残忍,最让人无法接受的结果。但此刻我也没有放弃,只是给治疗划定了一条底线,我相信,如果孩子争气,就一定不会触碰到这条底线。
现在媒体时常报道某个极小胎龄,极低体重的早产儿在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被成功救活并顺利出院。却没有跟踪报道,这些孩子究竟有多少能长大成人,长大之后又有多少没有缺陷。孩子不是老人,老人最后就算瘫了残了傻了,只要有口气在,我们都会感激医院。大不了伺候他几年,这也是我们做儿女应尽的义务,至少他们也算享受过生活了。但对这些刚出生的孩子而言,如果她连一天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都过不了,生命里的每一分钟都在痛苦中煎熬的话,那么这种生活对她有什么意义?对家庭有什么意义?对社会有什么意义?类似的悲剧并不鲜见,前几年轰动一时的“东莞韩群凤案”就是一例,她不离不弃抚养因早产而脑瘫的两个双胞胎儿子到13岁,最终再也无法支撑下去,将两个孩子溺死,而后自杀。但她没死成,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了五年,但她却赢得社会的广泛同情。我不知道如果我处在她的位置会怎么做,但我和妻子都是“安乐死”的坚定支持者,假如我们日后身遇变故,不能有质量有尊严地活,我们宁可选择有尊严地死。
你说你身边就有28周存活的例子,虽然情况不好,但你也愿意养她一辈子。我不知道如果你真的遇到此事是否会如你所说的那样做,毕竟说总比做容易的多。当然如果你真能做到的话,那我佩服你的勇气和大爱。不过养一辈子这样的话未免有点太理想化,据我所知,在中国,绝大多数有类似情况的家长都忧虑同一个问题,如果他们不在了,这些无法自食其力,甚至无法自理的孩子怎么办?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生死去来 2016-05-09 23:08:50
太长,没看完,想问一句:明确表示过不插管是底线,请问楼主这个底线有跟院方签书面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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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帖子里写的很清楚,我明确向医院提出拒绝插管这个治疗底线,医院当时也同意,但拒绝了我当时要求签署相关声明的要求,只说等到需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通知我来签字的。虽然和医院达成了这个一致意见,但医院却在执行的时候变卦了。也就是说,医院是在明知我拒绝插管这个意见,也明知孩子愈后不好,依然不告知我们,违背之前达成的意见,对抗家属意愿强行插管的。最终造成了一个他们自己也收拾不了的烂摊子,给孩子和家属造成巨大的创伤和痛苦。

建议你还是把帖子看完,这样有助于你全面,公正,客观的了解此事的整个过程。

谢谢你的关注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字数:179132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6-05-04 07:54:00

更新时间:2021-04-01 05:54:30

评论数:1651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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