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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给了我女儿一个最残忍的结局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醉卧一方 273楼 2016-06-19 08:13:00

说了半天,不走法律途径,说什么医院人脉强大,打不赢官司,我问你,中国有没有打赢的医疗官司?如果有,怎么解释?你上网来说,不就是想利用舆论增加自己的筹码嘛,整个事件就你一家之词,大家看了你的一面之词就来评论。我再问你,究竟是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判断的准,还是网上一帮小老百姓根据你一面之词判断的准?第三,作为一个医生,我问你,你治疗中途发现这些问题的时候,你要是不满意,可以立即终止治疗,你那时干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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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弱势,这是目前不争的事实。法官是靠医疗鉴定判案子,而不彻底改变目前这种医生鉴定医生,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鉴定模式,医疗鉴定就永远没有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可言。就这个问题在152楼评论里和某人有过一番论战,谁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我发此贴遵循的是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其中不光有我的一家之言,还有医院的书面回复,以及双方谈话的录音实况,这些难道不是医院对此事的说法和态度吗?凭什么不顾这一事实妄说这是一家之言。帖子现在这么火,相信医院也早知道了,你们对此有什么话说也请早点出来,不要不吭声,或者找什么代言人替你们说。

在孩子病情最危急的时候,我当然清楚孩子的病情有多危重,将来能正常生活的希望有多渺茫,而我也知道医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但此刻我也没放弃治疗,只是综合孩子的病情,后遗症,经济方面等因素提出把不插管作为治疗底线,虽然此刻谁也不知道以后会不会遇到需要插管的情况。这是法律明文赋予患者的权利。但第二天医院却先同意后变卦,出尔反尔,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最终给孩子和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我的要求清楚明确就是不插管,而不插管只能在插管之前实现,我会为不插管承担所有责任,但既然我从来没有要求过拔管,凭什么要我承担拔管的后果?凭什么医院不顾家属反对私自采取的行动却要让家属承担所有后果?这道理在哪儿讲得通?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醉卧一方 274楼 2016-06-19 08:29:00

我可负责任的将,你要是当时放弃治疗的话,医生绝对会执行,这意味中大家可以休息休息了,可以放松了。堂堂一个省级医院,病人多得不得了,不会看得上你那点钱的,别高估自己。至于你后面说的捐钱的事,你这人真是够阴险,明知自己打不赢官司,又糊弄你不到大部分网友,在网上不但没达到自己要的效果,反而被大家批评的不行,然后你退而求其次,说医院要是认错,你把钱捐了,呵呵,真是好笑。从你的言论中,大家可以看出,至始至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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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医院强行插管以后我没有要求拔管在材料里也讲的很清楚,其一是感情上接受不了,其二是可能产生法律风险。我的要求是不插管而不是拔管,不要把二者别有用心的混为一谈。二者的区别和案例我在128楼有详述,看完后请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拒绝治疗和终止治疗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省医院是人多,可新生儿科还没到一床难求的地步,空了多少床看看护士站的床位牌就知道了。

材料里我也说了,在最后一次交涉中,医院问我有什么要求,我提了两个条件,一是道歉,二是赔款。道歉是要让医院认识到错误,赔款是要让医院为自己的行为得到惩罚付出代价。但同时我就明确声明,如果我能拿到这笔赔款,我会以孩子的名义全部捐出,一分不留。怎么到你嘴里就成了我在网上发帖后达不到效果才退而求其次提出捐款?为什么要故意搞乱事件先后顺序,捏造因果关系,你存的是什么心?

法律明文规定患者有权拒绝特殊治疗,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只要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名义下,医院就可以做一切想做的事情而无需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就请拿出相关依据来。

我是不是捐钱当然与医院的对错没关系,但我捐钱却可以让那些质疑我做此事是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彻底闭嘴。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u_114012827 278楼 2016-06-19 15:17:00

以旁观者角度来说,你坚持要救女儿,是人之常情,但医院做法也没有不对,同情归同情,事理还是要说的。换哪个法官也不会判你赢,大不了赔点钱,不知道你是否满意这个结果呢?本来早产儿是很难救活,往往又会有很多并发症,这不是医学学科能完全解决的问题,更不是中国医学的问题,全世界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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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病情最危急的时候,我当然清楚孩子的病情有多危重,将来能正常生活的希望有多渺茫,而我也知道医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但此刻我也没放弃治疗,只是综合孩子的病情,后遗症,经济方面等因素提出把不插管作为治疗底线,虽然此刻谁也不知道以后会不会遇到需要插管的情况。这是法律明文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我为防止出现最恶劣后果采取的措施,医院当时对此是同意的。但第二天医院却先同意后变卦,出尔反尔,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最终给孩子和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医院这种粗暴侵犯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的行为叫没有不对吗?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只要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名义下,医院就可以无需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当然我承认这事打官司没有胜算,好在现在维权的手段不止一种。现在我做这事就是为了要一个理,争一口气,医院想用两万块了结此事,我拒绝了,因为这不足以达到让其受到惩罚,付出代价的目的,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我宁可一分钱不要。我当然知道孩子当时是一个什么情况,指望医生治好她根本不现实,所以才把不插管定为治疗底线,但医院还是不顾家属反对,粗暴践踏患者合法权益纵容这种恶劣后果发生了。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whatiswater 2016-06-19 20:08:27
进医院治疗
回家
再进医院
口头要求不插管,却没书面报告
发生紧急状况插管急救
医院和你说假如要放弃治疗,就必须签字要求拔管并出院,你选择不拔管
现在怪医院插管急救,我就呵呵了
你让大家很困惑医院到底要不要急救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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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怀疑你有没有看过帖子了。“进医院治疗,回家,再进医院”。孩子自始至终只在医院呆过一次,何来的“再进医院”?你能不能把帖子认真看一遍再发言,否则会闹笑话的。

关于没有书面签字的问题我已经讲过很多遍了。没有书面签字的责任完全在医院,是医院当时同意了我不插管的意见却又拒绝了我当时就签字的要求,只说需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通知我来签,可最后依然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出尔反尔,违背之前达成的一致意见强行插管,可以说医院连我签字的权利都剥夺了。可现在医院反而利用这个自身造成的错误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用自己的错误来惩罚别人。

自始至终我的要求只有一个,就是不插管而不是拔管,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不插管只能在插管之前实现。不要把两者别有用心的混为一谈。为什么没要求拔管,帖子里也写的很清楚,其一是我们家长感情上接受不了,其二是可能产生法律风险。不插管是拒绝治疗,拔管是终止治疗,法律明文规定患者有权拒绝特殊治疗,却没有写有权任意终止治疗。不插管是不作为,而拔管是主观故意,你也说安乐死不合法,从形式上看拔管是否更有安乐死的嫌疑呢?不插管和拔管的区别及相关案例我在128楼有述,你可以看看再告诉我为什么二者会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我的要求只有不插管,这是法律给我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在医院强行插管的那一刻就已经被粗暴侵犯了。既然我从来没有要求过拔管,凭什么要我承担因为拔管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凭什么医院不顾家属反对私自采取的行动却要让家属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这道理在哪儿能说得通?

现在医院不应该感到困惑,而应该认真思考,是不是只要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名义下,就可以冠冕堂皇的践踏法律赋予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了?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醉卧一方 289楼 2016-06-20 00:38:00

反正只有楼主和支持他的网友是对的,医生是骗他钱的,法院是不给他主持正义的,律师是害他的,卫生主管部门是个和医院沆瀣一气的,人民政府是故意整他的,天涯上不支持他的网友是看贴不仔细的,反正一句话,他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医生是有问题的,但是上面这些人包括法官律师都是颠倒黑白的,只有他是人间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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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是唯一的维权方式,只要不违法,选择什么样的维权方式是我的权利,不用别人来说三道四。魏则西用一个帖子带来多少震撼性后果,这些后果是打官司能够得到的吗?你能说他没选择打官司却只在网上发帖错了吗?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处于弱势,这是目前不争的事实。为什么现在医院巴不得患者选择打官司,因为法官是靠医疗鉴定来判案子的。而不彻底改变目前这种医生鉴定医生,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鉴定模式,医疗鉴定就永远没有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可言。就这个问题在152楼评论里和某人有过一番论战,你也来谈谈你对此的看法吧。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郎心似火 287楼 2016-06-20 00:30:00

人财两空后楼主揪住了抢救孩子时插管没经过他同意的把柄 想要讹钱吧 呵呵太牵强了 作为路人鄙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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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赋予患者拒绝接受特殊治疗的权利,这也是我维权的依据,你觉得这理由牵强吗?如果你认为只要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名义下,医生就可以无需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就请拿出依据来。我在262楼发了一个声明,质疑我是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可以彻底闭嘴了吧。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时隔一年多,我又回来了。

在这个期间,因为要帮着照看新出生的宝贝女儿,所以没有太多精力来这里。照顾婴儿确实很累,但看着女儿活泼可爱,一天天健康成长,心里还是觉得很满足。

虽然很久没来这里,但并不代表我要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段时间里,一方面我归纳总结了一些热点问题,并对其进行了集中答复。另一方面,我仍然坚持就此事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取得了一些进展。以下就是有关此事的最新进展。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事件的最新进展


在我多次向国家卫计委等主管部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我又向陕西省巡视组写信,投诉陕西省卫计委不作为,并要求其切实肩负起法律赋予自身的监管职责,就我所提出的以下六个问题做出清楚明确的答复:


1. 在孩子病情危重,存有多项后遗症,将来能够正常生活希望渺茫,而医生也对未来发展表示悲观的情况下,我是否有权提前拒绝在以后的治疗中使用有创呼吸机(插管)?


2. 在我提出把不插管作为治疗底线后,医院当时表示同意,但又拒绝了我当时就签字的要求,只说等到需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叫我去签。但第二天却在明知孩子愈后不好的情况下,依然不告知我们,违背之前达成的一致意见,对抗家属意愿强行插管,根本不给我们签字的机会。医院这种行为是否等同于剥夺了我们签字的权利?


3. 医院不顾家属明确反对,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们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


4. 医院以患者如果拒绝某项特殊治疗就必须出院为要挟,这是不是公然剥夺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的行为?


5. 医院在给我的书面回复中,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6.如果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在巡视组的干预下,省卫计委终于采取了一些具体行动,打电话说按程序应该先调解,问我是否同意,我表示同意。


于是,2017年6月27日在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科王兴武科长的主持下举行了一次调解,调解采取一对一方式,医患双方不见面。代表医院方面参加的是法务办高庆丽女士。


王科长先宣读了一些此次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我也再次表明我的看法和观点。在此次调解中,王科长明确表示他认为医院确实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并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坚持之前的要求,一是向我道歉,二是赔偿精神抚慰金四万元,而且我再次强调,道歉是要医院认识到错误,赔款是要让医院付出代价,所以如果能拿到赔款,我会全部捐出,一分不留。王科长表示要求道歉合情合理,但为能达成调解,希望我能在赔款金额上做出让步。为表诚意,我把赔款金额降为三万五千元。


于是王科长又去和院方沟通,回来后表示院方只同意赔款,但拒绝道歉。我就纳闷了,如果医院没错,为什么要赔款?如果医院有错,为什么不道歉?要求医院道歉的目的是要让其认识到错误,如果拒绝道歉,说明根本不认为自己有错,医院这种态度我不能接受,所以我断然拒绝了医院的条件,调解陷入僵局。

在调解即将结束时,院方突然又提出一个新条件,只道歉不赔款。


我不禁呵呵了,原以为院方只赔钱也不道歉是宁可折财也要保全颜面,现在看来原来只要不赔钱脸面这个东西其实也是可以不要的。


我拒绝接受医院的这个条件,至此,调解失败。


2017年8月12日,我收到了陕西省卫计委的书面回复。


回复称:“经查,2014年11月19日,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有创呼吸机救治你女儿的救治措施及时有效,你与你爱人于11月19日当晚接到医院通知赶到医院,在与王宇娜医生沟通后,你本人没有提出停止使用有创呼吸机的要求,并认可了医院在危重情况下使用有创呼吸机这一救治措施,故医院没有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没有侵犯你的知情同意权”


省卫计委的这一结论,可以说完全采纳了医院那份充满谎言和欺骗的书面回复的说法。对于那晚的情况,对于为什么我没有要求拔管的原因,我在材料里也写的很明确(详见《对一些热点问题的集中回复6》),。医院方面在明知孩子愈后情况不好,也明知家属拒绝插管这个意见,而自己也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出尔反尔强行插管,然后把这个既成事实强加在家属头上,打破了家属为治疗设置的底线,把家属置于一个骑虎难下的境地,此时家属已经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当晚并没有表明任何明确态度,是医院方面自己理解为要继续治疗的(详见材料三《就医院书面答复中存在的问题,给省卫计委的材料》)。当然我也承认,如果当晚必须要我在继续治疗和拔管出院二者之间做一个选择的话,我也只能硬着头皮选择继续治疗。从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这一刻,我感觉已经被医院绑架了。什么是绑架?刀架在脖子上说跟我走,你走是不走?你走了就说明你愿意跟他走,是你真实意思的表达吗?


依据省卫计委的这个结论,以后医院完全可以不顾患者和家属的反对,以抢救生命垂危患者为由强行手术,而自己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除非家属要求中止手术并立即出院回家,那么医院可以免费把伤口缝上,但仍然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如果家属不这样做的话,就可以认为患者和家属同意手术,而且医院也维护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这种逻辑可笑不?


医院没有金刚钻,却还要践踏患者合法权益,强揽这个瓷器活,最终造成恶劣后果,给患者和家属造成巨大伤害,而自己却因此多赚了一笔治疗费。这就是此次事件的实质。


鉴于陕西省卫计委和陕西省人民医院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我对省卫计委的这个答复并不意外。虽然我对省卫计委的答复强烈不满,但总算是在拖了两年多之后给了我一个明确的答复,但这个答复也仅仅是对问题3的答复,对于其他五个问题却避而不答。这是为什么?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对一些热点问题的集中回复:

该贴首发于天涯,帖子发出后反响强烈,短期内点击破万,有支持的,也有质疑的。但所质疑的来来回回也就那几个相同的问题,于是我把这些问题整理归纳统一回复如下。如有质疑者,请先耐心看完,相信你们会从中找到答案。这些问题包括:

1.楼主为什么要把不插管定为治疗底线?
2.把不插管定为治疗底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在楼主提出拒绝插管这个治疗底线的时候,医院的态度是什么?
4.既然楼主拒绝插管,为什么没有书面签字?
5.楼主当时为什么没在医院守着,随时等候签字?
6.在医院强行插管以后,楼主为什么没有要求拔管?
7.有人质疑,楼主这么做的目的是为获取经济利益。
8.楼主为什么要录音,是否存心要找医院麻烦?
9.既然楼主已经放弃治疗,为什么没有接孩子出院?
10.有人说,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只要患者出现生命危险,医生就必须进行抢救。
11.有人说,如果医院当时遵照楼主的意见不插管,孩子没了,楼主肯定又会因此找医院的事。
12.楼主为什么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13.有人说,事情已经结束了,就让它过去吧,楼主何苦为此纠缠不休呢?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1. 楼主为什么要把不插管定为治疗底线?

在入院三十天的时候,孩子病情突然恶化。主治大夫告诉我孩子情况非常不好,真菌细菌双重感染,已经上了无创呼吸机,病情加重,这次未必能救过来,让我做好心理准备,按她的原话就是“心里没底”。这次能不能救过来不知道,就算救过来之后是什么样也不知道。而且这次还提到孩子出现了两个新情况,一个是可能会有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导致以后难以离氧,另一个是就是孩子脑脊液不流畅,可能有粘连,出现脑积水。

这个时候我很矛盾,不知道是该继续治疗还是放弃。从决定再次治疗开始问题就一个接着一个,而且一个比一个严重,在这之前已知的可能产生后遗症的问题包括心脏问题(房间隔缺损和主动脉导管未闭合),眼睛问题(玻璃体混浊以及眼底血管细,颜色不正常),听力问题(检测未通过)。但这些我们都接受了,在我看来心脏和眼睛的问题将来都可以通过手术来解决,也许效果不能达到像正常人那样,但也能保证她的基本生活质量。即便她是聋哑儿,只要给她很好的教育,将来总能自食其力。虽然我们接受了这些现实,但其实这其中的每一项都像千斤重担一样压的我们喘不过气来。而现在医生又提到了两个新情况,尤其是连我之前刚刚放心的脑子也出问题了,脑子出问题是我们最无法接受的。而且就算这次抢救过来,之后还会出现什么新问题也是个未知数,医生都“心里没底”,让我们家属如何有信心?我当然很清楚医生不是神仙,强求医生治好她,让她将来能有质量有尊严地生活根本不现实。

我一直都认为对这样一个刚出生的孩子而言,将来能像个人一样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远比她将来仅仅有一口气要重要的多。死并不是最可怕的,比死更可怕的是生不如死。看看现在网上关于安乐死的民意调查,支持者占绝大多数,因为他们都认可生不如死比死更可怕。我自己就是安乐死的坚定支持者,如果我日后身遇变故不能有质量有尊严地活,那我宁可选择有尊严地死。孩子不是老人,老人最后就算瘫了残了傻了,只要有口气在,我们都会感激医院。大不了伺候他几年,这也是我们做儿女应尽的义务,至少他们也算享受过生活了。但对这些刚出生的孩子而言,如果她连一天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都过不了,生命里的每一分钟都在痛苦中煎熬的话,那么这种生活对她有什么意义?对家庭有什么意义?对社会有什么意义?这些问题一次次冲击着我们家属的心理底线,我觉得我已经被压垮了。

还有经济压力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入院时医生告诉我说共需花费3万至5万元,孩子此时住院整整一个月,但已经花了七万多,接下来还要花多少也是个未知数。我每月工资三千多,妻子更是从怀孕起就没上班,如果没有双方家里的支援根本坚持不了这么久。但让我放弃,我也下不了决心做这个决定,一方面我还心存幻想,希望她挺过这关后一切无恙;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法接受把处于生死边缘的孩子接回家眼睁睁看着她没了,这对我们家属将是一次巨大的心理冲击,是我们家属完全无法承受的痛。

综合这些因素,再三权衡,我只跟康大夫提了一个要求,就是我们家属“拒绝在抢救过程中使用有创呼吸机”,其他该怎么治疗还怎么治疗。虽然在此刻,将来会不会用到有创呼吸机谁也不知道。但在我看来,让我做决定很难,我做不了这个决定,那我就定个规矩,划一条治疗的底线。我的想法很简单也很朴素,如果她能在不使用有创呼吸机的情况下挺过来,说明她身体素质还行,也许之后也不会再出现更多更严重的问题了。但如果她挺不过来,那我认为用机器维持她的体征是没有意义的。很多脑死亡和植物人依靠有创呼吸机也能坚持很多年,但那样的活又有什么意义呢?而且有创呼吸机会给患者带来很大的痛苦,如果孩子留不住,我希望她的最后时刻没有痛苦。

简而言之,之所以做出拒绝使用有创呼吸机这个意见,是因为我很清楚孩子病情有多严重,她将来能够有质量有尊严生活的希望有多渺茫,而我也清楚医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仅仅是因为还残存了一丝幻想或者说于心不忍,所以当时仍然决定继续治疗,但这丝幻想和不忍也是有条件的,如果孩子病情继续恶化到需要插管的地步,那我就不抱幻想了。所以拒绝插管这个意见其实是在我处于两难境地无法做出明确决定的情况下为治疗划定的一条底线,这也是为防止出现我们最害怕,最担心,最无法接受的恶劣后果而采取的一个措施。但在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后,这个恶劣后果还是出现了。

在孩子病情恶化之时,一个做医生的表嫂对我说的一段话给了我很大震动,她从一开始就坚定劝我放弃治疗。她说,以孩子现在的情况看将来能好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你继续坚持治下去,就是在进行一场豪赌。如果将来孩子能好,当然皆大欢喜,即便孩子没救过来,也不能算你赌输了。可如果孩子命保住了,将来却不能正常的生活,那你就彻彻底底地输了。你输得起吗?孩子输得起吗?

是的,我输不起,孩子也输不起。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2.把不插管定为治疗底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患者享有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完全有权拒绝手术、特殊治疗和特殊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必须”这两字代表什么意思应该很清楚很明确吧。

举个例子,引用西安交大一附院电子公告牌上“患者权益”里的一句话,“3、决定权:您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检查,检验,药物或治疗方法,并承担所做决定引起的不良后果。”其中“任何”两个字代表什么含义也应该很清楚很明确吧。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3.在楼主提出拒绝插管这个治疗底线的时候,医院的态度是什么?

在我提出拒绝插管这个治疗底线时,主治大夫也赞同我这个意见,她说孩子有气胸,她也怕再次插管会引起气胸的反复。并在请示过科室主任后拒绝了我当时就签署相关声明的要求,只是告诉我你现在不用写,等到需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叫你过来写的。

但在第二天晚上,医院却在明知家属拒绝插管这个意见,也知孩子预后不好,依然不告知家属,言而无信,出尔反尔,违背之前和家属达成的一致,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粗暴践踏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最终把一个最恶劣最不可接受的结果强加给孩子和家属,给孩子和家属造成巨大痛苦和伤害。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4.既然楼主拒绝插管,为什么没有书面签字?

在我提出拒绝插管这个意见的时候,曾经主动要求签署相关声明。但主治大夫在请示过科室主任后,拒绝了我当时就签署相关声明的要求,只是说等到需要插管的时候会打电话叫我来签的。我当时相信医生的话,以为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医院会有某种过渡措施可以坚持到我来签字。

但在第二天晚上,医院却在明知家属拒绝插管这个意见,也知孩子预后不好,依然不告知家属,言而无信,出尔反尔,违背之前和家属达成的一致,对抗家属意见强行插管,根本不给家属签字的机会。所以事实上,医院其实连我们签字的权利都剥夺了。

所以没有书面签字的责任完全在医院,可现在医院反而利用这个自身造成的错误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用自己的错误来惩罚别人。

最后特别强调一点,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规定这种拒绝特殊治疗的字什么时候签才是有效的,在最后一次交涉中,主治大夫也明确承认这一点。那么也就是说,当时医院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拒绝我当时就签字的要求,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妨碍患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之后医院在明知家属反对,依然在不告知家属的情况下强行插管,事实上连患者签字的权利都剥夺了。事发之后,医院一直强调当时插管是因为没有我的书面签字,那么试想一下,如果当时有我的书面签字,结果还会是现在这样吗?我当时有没有在现场还重要吗?如果有我的书面签字,即便之后产生纠纷医院又有什么可担心的?医院会傻到不把所有可能的后果都写到书面声明里而让自己承担任何潜在的风险吗?

在这里我不禁想问问此事的直接当事人张勤主任,你有什么权利拒绝患者当时签字?你有什么权利妨碍患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在你的眼里还有没有患者合法权益这个概念?不要扯什么这是你们科室的集体决定,在你做出这个决定时可曾征求过其他任何一个人的意见?怎么出问题了却想起要拉其他人给你垫背。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5.楼主为什么没在医院一直守着,以便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新生儿科实行封闭式管理,根本不允许家属进,更不允许家属陪护。那会儿我的一切行动听从医生安排,医生让我回去我就回去,医生没说不能远离医院我们就没在跟前守着。医院明知家属不可能立即出现却还要拒绝我当场签字的要求只说需要插管的时候会叫我来签,我理所当然的认为医院肯定有某种过渡措施可以坚持到我来签字。如果医院需要家属配合做什么事情,无论事大事小,医院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将这一点清楚明确的告知家属?该告知却未告知,是不是医院的失职?我们普通患者对医学一窍不通,这种事情更是头一次碰到,我们相信医生对孩子病情及发展的掌握和判断,也相信医生的安排是正确的,不要指望我们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经验。

现在有些人不顾以上事实,只是一味强调家长当时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是造成这起悲剧的根本原因。对这些人,我只想问问他们:你是否认为我当时不该相信医生的话,你是否建议我和其他患者以后都不要相信医生的话?你们认为家属当时应该在场的作用是什么?难道就为像个电线杆子似地杵在哪儿吗?当然是为了要获取家属的意见。而家属的意见早就清楚明确,就是不插管,这是家属为治疗划定的底线,这一点主治大夫清楚,值班大夫清楚,科室主任也清楚,既然大家都清楚还要家属什么意见?当然某些人又会说因为没有你的签字啊,这一点在前一个问题里已经详细解释过了,这里只说一条,没有书面签字的责任完全在医院,而现在医院却用没有签字这一点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用自己的错误来惩罚别人。医院自身的失误所造成的错误却要让家属来承担所有后果,这道理在哪儿能说得通?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6.在医院强行插管以后,楼主为什么没有要求拔管?

当时没有要求拔管主要基于两点原因。

首先我们家属感情上接受不了,这就如同从溺水的孩子手里把救生圈夺走,再眼睁睁看着她溺死一样,有几个家长能狠下心做这样的决定,又有几个家属能承受这种撕心裂肺地痛,孩子的病情已经无可挽回,难道还要再把大人搭进去吗?

其次,这样做还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当你看到一个人掉进水里不去救他,跟你看到这个人掉进水里后就扔给他一个救生圈,然后又把救生圈从他手里夺走这两者之间能一样吗?前者是不作为,后者是主管故意,在你把救生圈从他手里夺走后,你就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了。

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他因为拔了妻子的管,被判了三年,罪名是故意杀人。再举个例子,前几年北京也发生过一起很轰动的事件,丈夫拒绝签字同意手术,造成孕妇惨死,一尸两命。我当然很鄙视他的做法,但他的悲剧在于他的无知和愚昧,他根本不知道这么做的后果是什么,因为他不相信医生的话,认为医生是故意把病情夸大让他多花钱。他的行为受到社会广泛谴责,但他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因为他当时行使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他的所作所为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事发时我不懂法律,更不清楚保护患者权益方面具体的法律条文。但我经常看新闻,我知道这两个很轰动的事件。虽然隔了很长时间,事件的很多细节已经模糊。但我脑子里始终有这样一种认识,拒绝插管是不作为,而拔管是主管故意,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在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以后,我虽有强烈不满,却也只能硬着头皮,感觉更像是被绑架着一样继续接受治疗,并没有要求拔管。

我和医院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违反了相关法律,粗暴侵犯了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退一万步讲,即便不考虑之前我所顾忌的所有情况,在当时已经插管,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我无奈地选择了拔管。难道之前发生的,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粗暴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就不存在了吗?我就不能再为此讨一个公道了吗?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7.有人质疑,楼主这么做的目的是为获取经济利益。

在最后一次交涉中,医院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向医院提了两点,一是道歉,二是赔款。道歉是要让医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赔款是要让医院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我同时也特别声明,虽然我们没钱,但给孩子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该她的,带她来到世上,却没有给她最基本的健康,为此我们家长这辈子都会心怀愧疚,所以也更不可能把给她花的钱再拿回来。所以我决定如果能拿到这笔钱,将会以孩子的名义全部捐出,一分不留,这也算是孩子留给这个世界的最后痕迹。

但仍不断有人故意回避这一事实,质疑我做此事是为获取经济利益,来达到抹黑我的邪恶目的。好在有个网友提出一个绝妙的主意,“要求医院的赔偿金直接转给楼主中意指定的慈善机构”,这个意见太好了,我完全同意。

所以我郑重声明,如果医院同意赔款,我百分之百支持按照这个办法执行。我只希望最后能得到一张有孩子名字的捐款证书,作为她留给这个世界的最后痕迹。那些质疑我做此事是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可以彻底闭嘴了吧。

在2017年6月27日陕西省卫计委最后组织的调解中,我依然坚持道歉和赔款这两个条件。而医院方面也提出了两个条件,一是只赔款不道歉,二是只道歉不赔款。如果我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完全可以接受医院的第一个条件拿钱走人,不再纠结道歉的事。但是,我全都拒绝了。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8.楼主为什么要录音,是否存心要找医院麻烦?

孩子入院后,医生经常叫我过去介绍孩子病情。有时候说的很多,其中还有些专用名词,我根本记不住。后来就决定录音,一方面给家人听,让他们全面准确的掌握孩子的病情,另一方面给一些医生听,让他们给我专业的建议。
但没想到的是,这些录音最终却成了我维权的有力证据。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些录音,我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所说的是事实呢?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9.既然楼主已经放弃治疗,为什么没有接孩子出院?

在孩子病情最危急的时候,我当然清楚她将来能够有质量有尊严生活的可能性有多渺茫,而我也知道医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但即便如此我也没放弃治疗,只是综合孩子病情,后遗症,经济等因素把不插管作为治疗底线,除此以外其他该怎么治疗还怎么治疗。虽然此刻谁也不知道以后会不会遇到需要插管的情况,这也是我为防止出现最恶劣后果采取的措施,而医院当时也同意我的意见。既然我当时并没有放弃抢救,为什么要抱走孩子?

至于为什么没有在医院强行插管以后抱走孩子,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在医院强行插管以后,楼主为什么没有要求拔管?”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10.有人说,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只要患者出现生命危险,医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可以理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只要患者出现生命危险,医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可以理解。似乎只要在治病救人这个光环下,就算医生的一些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高尚和闪着金光的。

但是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有没有认真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医生能不能治好患者的病,救了患者的命,最终给患者和家属一个哪怕是勉强可以接受的结果呢?如果医生能做到这点,我又有什么理由把不插管作为治疗的底线?如果医生做不到,又凭什么侵犯患者合法权益,代替患者和家属做决定?

最终的事实证明,医院既没能力也没水平治好孩子的病,救了孩子的命,医院的所作所为不过是把孩子从一种死亡形式推向另一种更残忍的死亡形式,把一个最恶劣最不可接受的结果强加给孩子和家属,最终给孩子和家属造成更大痛苦和伤害。而医院在插管之时就很清楚后果有多严重(事发当晚王主任就明确告知家属孩子愈后不好),却仍然在明知家属反对的情况下,出尔反尔,违背之前与家属达成的一致强行插管,粗暴践踏患者合法权益,最终造成恶劣后果。

俗话说的好,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而我这件事,却是医院手里没有金刚钻,却还要不顾家属反对,违反相关法律,粗暴践踏患者合法权益强揽这个瓷器活,其结果会怎样?必然是一塌糊涂,最终搞出了一个自己也收拾不了的烂摊子,于是就要求家属转院,企图将患者一脚踢出去,来掩盖治疗上的彻底失败。

事实上,在治病救人的名义下,医院过度治疗,大赚其钱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赋予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当然我也明白医学领域有很多不确定性,对于某些病症谁也没办法打包票能不能治好。但只要患者同意继续治疗,意味着患者和家属愿意承担所有风险和后果,而医院的治疗行为都是在患者的授权下进行的,这种治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医院自身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和后果。而在我这件事上,医院却擅自超越了这种授权,粗暴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最终造成恶劣后果,给患者和家属造成巨大的痛苦和伤害,而医院自身却不用为此承担任何风险和后果,逃避了所有责任,这种行为难道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吗?

法律明文规定患者有拒绝特殊治疗的权利,如果有人认为只要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情况下,医院就可以无需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这些合法权益,就请拿出法律依据来。

医院不顾家属反对强行插管的结果已然明了,有谁认为插管的结果比不插管更好呢?这是一个所有质疑者都不敢正面回答的问题。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时间:2021-04-01 05:54:30
11.有人说,如果医院当时遵照楼主的意见不插管,孩子没了,楼主肯定又会因此找医院的事。

现在有那么一些人,他们的思维模式非同常人,他们不愿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为依据,也不愿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来对这个事件进行评判。他们只喜欢进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凭空臆想,于是就开创出这样一种句式,“如果医院按照家属的意见做了,孩子没了,家属又会对医院如何如何。”

于是乎,合法权益被粗暴践踏,承受了巨大痛苦和伤害的家属瞬间成了无赖和强盗,而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医院摇身一变成了弱者,面临强盗的肆意掠夺。他们试图用这种凭空臆想的画面作为攻击和抹黑的武器。我实在不能理解这些人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想要达到什么目的?

如果医院能够真正做到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家属意见并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家属签署相关书面声明,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这样既保护了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这些合法权益,同时自身也能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果这么做了,即便之后真的发生纠纷医院又有什么可担心的?医院会傻到不把所有可能的后果都写到书面声明里而让自己承担任何潜在的风险吗?

但医院却拒绝了我当时就签署相关书面声明的要求。

楼主:暖暖在我心1018

字数:179132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6-05-04 07:54:00

更新时间:2021-04-01 05: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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