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不赔?又赢了“官私”也不赔?
楼主:合肥孙义福
时间:2020-10-18 12:11:44
《案情摘要》
申诉人孙光霞,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1995年四口之家的申诉人在父母祖居的集体土地后院自建了三间上下,建筑面积为233.34㎡的楼房。
根据当时《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还规定每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而证明申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并且申诉人宅基地占地面积远低于当时地方政府标准220㎡,申诉人属集体土地村民,在国家法律上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政府征地拆迁分两次给村民每人9000元的土地安置费,申诉人的房屋符合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政府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有文件证明)。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才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才有违法建设的认定,2000年7月,申诉人的宅基地被合肥龙岗开发区管委会以违法建设为由强行拆除,2007年7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任何证据,依法确认合肥龙岗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诉人房租实施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申诉人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以该房屋是违法建设不予赔偿,,后申诉人多次进京上访申诉,2014年安徽省高院再审裁定认为:“不予赔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4年11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该房屋是违法建设为由不予赔偿,2015年申诉人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决定不支持申诉人的监督申请,2015年申诉人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11月3。日,该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且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法律文书严重不符,2018年3月8日,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申请,2018年6月该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等,侵权违法造成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的就要赔偿,确认行政违法造成损害的而不赔偿就和犯罪嫌疑人触犯刑法被判犯罪事实成立而不负刑事责任一样,最高检也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带头办假案,不仅污染河流,而且污染水源,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机关不回应民众申诉的权利!申诉人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没有人权,故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诉!最高检没有国徽的小公章答复,没有法律效力。
尊敬的各位网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违反《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城市规划法》!国家宪法还不如检察机关的小公章,要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才有希望,司法机关不能忘记司法亲民、利民、便民的初心,更不能忘记向宪法宣誓的承诺!申诉人相信法律,打了十八年的“官私”,事实证明,老百姓拿什么法律也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已摇身变为骗人机关!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是有国徽公章的法律文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为什么是没有国徽图案的“小公章”,没有法律效力,不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办案却经常用“小公章”忽悠百姓,赢了官司十几年不赔偿,司法机关玩弄司法,悲哀啊!最高检也不能冒天下之大不韪!望最高检依法复查本案,给申诉人一个有国徽印章的法律文书。
申诉人:孙光霞
电话:15055185027
申诉人孙光霞,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1995年四口之家的申诉人在父母祖居的集体土地后院自建了三间上下,建筑面积为233.34㎡的楼房。
根据当时《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还规定每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而证明申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并且申诉人宅基地占地面积远低于当时地方政府标准220㎡,申诉人属集体土地村民,在国家法律上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政府征地拆迁分两次给村民每人9000元的土地安置费,申诉人的房屋符合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政府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有文件证明)。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才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才有违法建设的认定,2000年7月,申诉人的宅基地被合肥龙岗开发区管委会以违法建设为由强行拆除,2007年7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任何证据,依法确认合肥龙岗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诉人房租实施强制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申诉人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以该房屋是违法建设不予赔偿,,后申诉人多次进京上访申诉,2014年安徽省高院再审裁定认为:“不予赔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4年11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该房屋是违法建设为由不予赔偿,2015年申诉人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决定不支持申诉人的监督申请,2015年申诉人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11月3。日,该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且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法律文书严重不符,2018年3月8日,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申请,2018年6月该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等,侵权违法造成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的就要赔偿,确认行政违法造成损害的而不赔偿就和犯罪嫌疑人触犯刑法被判犯罪事实成立而不负刑事责任一样,最高检也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带头办假案,不仅污染河流,而且污染水源,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机关不回应民众申诉的权利!申诉人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没有人权,故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诉!最高检没有国徽的小公章答复,没有法律效力。
尊敬的各位网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违反《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城市规划法》!国家宪法还不如检察机关的小公章,要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才有希望,司法机关不能忘记司法亲民、利民、便民的初心,更不能忘记向宪法宣誓的承诺!申诉人相信法律,打了十八年的“官私”,事实证明,老百姓拿什么法律也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已摇身变为骗人机关!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是有国徽公章的法律文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为什么是没有国徽图案的“小公章”,没有法律效力,不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办案却经常用“小公章”忽悠百姓,赢了官司十几年不赔偿,司法机关玩弄司法,悲哀啊!最高检也不能冒天下之大不韪!望最高检依法复查本案,给申诉人一个有国徽印章的法律文书。
申诉人:孙光霞
电话:15055185027
楼主:合肥孙义福
时间:2020-10-18 12:11:44
感谢大家的关注~
楼主:合肥孙义福
时间:2020-10-18 12:11:44
感谢大家对本案的关注。合肥孙义寿
楼主:合肥孙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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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合肥孙义福
字数:3069字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05-28 03:26:01
更新时间:2020-10-18 12:11:44
评论数:11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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