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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之问》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简单的性质
有些性质是简单的,如上述的这些性质,这些都是简单物质的性质。有些性质是复杂的,如人的性质:善良、聪明等。我们说某物简单,正是由于它有简单的性质,而性质简单正是由于它是由简单的关系形成的。同样,复杂的物是由于有复杂的性质,复杂的性质是由复杂的关系形成的。人的善良、聪明都是由这个人在做一些事情的过程中的许多复杂的关系以及他的脑神经系统中的许多复杂的关系形成的。
有的性质只是一种关系的呈现,这时候同一个表达形式既有关系的概念又有性质的概念。例如“垂直”即可以表达线段a和线段b的关系:“a和b是垂直的”,也可表达a和b的关系的性质:“a与b的关系是垂直的”。像圆的性质、素数的性质都是对于关系的直接表述。如“圆的内接四边形对角互补”就是圆的一个性质,这个性质显然也是对一种关系的直接表述。实际上数学中、几何学以及逻辑学中的绝大多数对性质的描述也都是对关系的直接描述。越是基础的学科,它研究的对象的性质就越简单,简单到只是一种关系。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在生物学中或物理学中会讲某个东西是“圆的”,“圆的”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性质,它不是对关系的直接表述。而在几何学中就没有“圆的”这个性质,几何学把圆作为研究的对象,研究的是圆的各个具体性质,而对这些具体性质的表述也是对关系的直接表述。
当一种关系可以呈现为一种性质的时候,我们可以把这种关系当作一个性质,并且以这个关系的名称来称呼这种性质。例如“长翅膀的马”所描述的“长翅膀的”这一性质就是马与翅膀的关系的呈现。当然我们也可以把“长翅膀的”这个性质再延伸一下,称“长翅膀的马”为“会飞的马”或“飞马”。在这个例子中,“翅膀与马相结合”的关系以及“长翅膀的”这一性质都不是现实中存在的,而是人想象出来的。这说明有些关系信息和性质信息是虚拟的,虚拟的性质只能是虚拟的关系的虚拟呈现,这类信息都是没有现实原型的表义信息。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事物的根本性质
一个事物具有多种物关系,物关系会增加也会减少。某个事物只要它的某个或某些根本性质没有变,或者说决定着这些根本性质的物关系没有变,它就还是那个事物。我们说一个人经过了几十年后他身上的物质都更换了许多遍了,他仍然是他自己而不是另外的人,是因为他的自我意识没有变,他的DNA结构没有变,他对于几十年前的自我记忆没有变。这些不变的东西构成了他的质的规定性,这就是他的根本性质,或本性。一个人小时候是做儿子的,60年后,他的父母不在人世了,现实中他不再是一个儿子,而是一个父亲、还是一个爷爷,他失去了作为儿子的物关系,增加了作为父亲和作为爷爷的物关系,但是他作为他自己的规定性没有变,我们说他还是那个人,没有变成另外一个人。
事物的本性是这个事物的内部关系的呈现。事物的行为属于该事物的外部关系,是外部的时空关系(即运动关系)或该事物对其他事物的作用关系。本性比行为更基本。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性质的客观性、主观性和价值性
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性质是认识者对于对象的某些关系的一种综合感知。这样的说法在唯物主义者看来一定是很奇怪的(其实我也算是一个唯物主义者),这比较接近于马赫的看法。可是你只要想一想,美不也是对象的性质吗?美不也是认识者对于对象的一种感受吗?从这个意义上看,性质就具有了一定的主观性,虽然关系是客观的。也正是由于关系是客观的,每一种性质都是依赖于一些特定的关系,所以性质又具有客观性。如果没有主体的话,客体的性质作为关系的呈现也是存在的,这些关系也会有综合的呈现(有些呈现跟在主体参与的情况下的呈现有所不同),只是这个呈现在没有主体的情况下是没有意义的。
不过,美不同于一般的性质,美是感性的,是美感信息;一般的性质在被认识时是知性的,属于理智信息。认识者在认识一个事物时,就是通过对这个事物内部和外部的某些关系的综合来实现的,这样的一个综合就是事物的一个性质。人的这种先天的综合能力是人的先天认知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些性质是部分地依赖于认识主体的,有些性质是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据此我把客体的性质分为客观性质和半客观性质。客观性质是客体本身具有的,离开了认识者它也具有,这是本体性质或本体论性质。半客观性质是客体本身并不完全具有,客体在认识者参与的情况下才具有的性质。
哲学家所说的第一性的质,基本上都是由物质体的内部诸关系所呈现的性质,如体积、形状、数量等,而第二性的质基本上都是物体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共同呈现的性质,如颜色、味道、硬度等。洛克所讲的第二性的质基本上都是物质体的内部关系与人的感官的相互作用共同呈现的性质。如果没有人的感觉器官的作用,物质体的相应的关系和性质也存在,但跟人感觉到的相比是另外一种样子,在人的感官中显现为颜色的是物体发出的或反射出的某些频段的光波,在人的感官中显现为声音的是物体的振动所带动的空气的振动,在人的感官中显现为味道的是物体表面的分子振动以及分子的化学性质,在人的感官中显现为硬度的是物体表面的分子或原子之间的结合程度。
以上这些性质都有客观真实性的评价标准,客观性质的评价标准在客观上更为确定一些,而半客观性质的评价标准在客观上较为模糊一些。另外还有一类性质是相对于主体的利益而言的,如“好”、“善”、“恶”等,这样的性质有主观标准、有社会标准,没有客观的或自然的标准,这一类性质的判断属于价值判断。而“红”、“硬”这样的性质有客观的或自然的标准,这一类性质的判断属于真假判断。适用于价值判断的性质可称之为价值性质或利益性质。适用于真假判断的性质可称之为本体性质或知性性质。
人在认识客体的知性性质时,除了需要运用认知的能力之外还要调用记忆仓库里的知识,他必须把接收到的知性的知识与记忆中的知识联系起来并进行归类。而对待感性的信息就可以不调用记忆中的知识,只需要运用已经形成的接受感性信息的能力。
析理对象的内外关系、从内外关系中综合出对象的性质,是人的一切认识的基础。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5-3 性质与关系之间的共轭关系

一方面,事物的每一种性质都是由事物内部的某些关系决定的;另一方面,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是由各个事物的性质决定的。两个原子之间的关系是由这两个原子各自的性质决定的,三个人之间的关系是由这三个人各自的特性(包括性格的、智力的、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等)决定的。科学上对事物本质的探索就是从事物的内部关系(结构)寻找事物性质的原因,从各个事物的性质来寻找事物之间的关系的原因。从客观而言,性质是关系的层次网络的层面或节点;从主观而言,性质是主体对对象进行认识的平台或切入点。
关系与性质之间是共轭的关系,或者说是对偶的关系,关系是“实”的信息存在,性质是“虚”的信息存在。一方面,一个事物的性质是这个事物内部关系的自然形成,是内部关系的外部表现;另一方面,性质不是一个事物独自表现出来的,它是在事物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事物在跟其他事物发生外部关系时表现出了事物内部的关系,事物的内部关系决定着事物与他物的外部关系。那么,性质到哪里去了?其实性质只是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之间衔接的虚像,不是“实”的存在,只是关系的呈现。事物的性质作为虚像,对于事物本身而言什么都不是,但是它对于认识事物的人而言却极其有用,因为认识者对于事物的概念就是凭借事物的性质这个虚像而确立的,实在的事物必须通过其性质虚像来为认识者所认识。这个作为虚像的性质或者说被称为性质的虚像,可以使认识者从“多”中把握“一”,从零散中把握整体。
关系是客观的范畴,而性质则带有一些主观性,它只对于认识才有意义,它是事物的多种关系对于认识者而显现的虚像。例如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范畴,可能性、必然性则带有一些主观性,它只对于认识才有意义,它们是认识者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因果关系与认识的综合,是因果关系的认识态。
在生命活动中,性质使得物质结构的一些关系,特别是一些作用性关系成为一个协作的单元,这个协作单元能够对某些外部对象起特定的作用。表面上看来是物质结构(比如组织、器官)的性质(或功能)在起作用,而实际上是这个物质结构的某些关系在综合地起作用。
功能也是关系的综合呈现,实际上功能也是性质,它只是人们对某些性质的另一种称谓,这些性质能够对外部事物产生特定的作用或影响。函数(在英语中与功能是同一个单词)不应该算作性质,函数应该算作是关系。
价值是对功能的衡量,也可以说是对功能的另一种称谓。性质和关系都是绝对称谓,而功能和价值是相对称谓,功能是相对于作用对象或影响对象的称谓,价值是相对于利益主体(人)的称谓。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性质、关系与维
一个事物的不同性质之间如果具有不相干性和可合成性,这些性质就相当于这个物体的不同维。反过来,一个事物的不同维实际上相当于这个事物的不同的性质。物质的空间三维表明物质在存在性上具有三个性质,对一个物质体的存在性描述必须通过对它的三个存在性质的量进行描述才能确定。
一个事物的几个性质之间的对等性越强,那么这些性质的可合成性越好。除了上述的三个空间维外,物体的三原色也是三个性质的对等性特别强的例子,三原色是物体的三个颜色性质,这三个颜色性质的合成性也特别好。再举一个相反的例子,物体的质量、体积和硬度是物体的不对等的性质,也可以看作是物体的三个维度,有时候我们会用这三个维度对一个物体进行描述,这三个性质的合成只能表现为一个松散的组合,不能合成一个量,合成性就不好。而具有对等性的空间三维就能够合成一个空间矢量,具有对等性的颜色(无论是色光还是色料)三维通过不同的配比可以合成一种颜色。
现代科学中常把一种事物或一个系统的几种不相干的、可以量化描述的性质(特别是系统的状态性质)组合在一起,称之为“相空间”,以此来对这种事物或系统进行全面、统一的量化描述。
复数表示的是两态数量,多维数表示的都是多态量(多要素量),空间表示的是物质之间的对称三态量(三要素量)的关系,对称量是可以互易的。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性质与关系的互变性与层次性
我们常常把质和量并列,实际上质和量不是同一类,也不是并列或对等关系。质是性质,量是数量关系。我们说量变能够引起质变,这说明性质是某些关系的呈现,这些关系中就包括数量关系。不仅量变能够引起质变,结构的变化也能够引起质变,结构是空间关系。不仅如此,时间关系、从属关系、作用关系的变化都可以引起质变。这不难解释,因为性质本来就是一些关系的呈现,关系变了,当然性质上会有所反映。所以,“量变能引起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再发生量变”这个辩证法的说法是很不全面的,它只提到了数量关系与性质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而数量关系只是关系的一种。全面、完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关系的变化会引起性质的变化,在新性质的基础上又会发生新的关系的变化”。
同分异构体指的是两个系统的元素相同(元素的性质相同),元素的数量关系相同,但是元素的空间关系不同,并且因空间关系的不同导致了元素之间的作用关系的不同。正是由于内部的空间关系和作用关系的差异,造成同分异构体在整体性质上的差异。同分异构体是广泛存在的,化学分子有同分异构体,人类社会群体也可以有同分异构体。同样的一千人的军队,摆成不同的阵列,它的作战能力是不一样的,这样的不同的军队阵列就是同分异构体。一个国家的国民组成不变,改变这个国家的政体,这个国家的很多性质,包括政治方面的、军事方面的、文化方面的、经济方面的、外交方面的性质,都会发生变化,这样的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政体下也是同分异构体。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性质作为一个呈现,它具有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保持稳定、保持特定状态的特点,就是说在关系变化的一定范围内性质不表现出明显的变化,在关系变化的某个小的范围内性质表现出突然的、明显的变化。因此性质的变化显示出一种层次性、阶段性、跳跃性,这使得人对于事物的性质可以进行区分,使得性质不是连续的而是可数的、可辨的,使得人对事物的性质的认识成为可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性质是具有模块层次性的。毋庸置疑的是,关系也具有模块层次性,一方面,七种基本关系的每一种都是可数的,关系的模块性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无论就从属集合关系的嵌套性或数量关系的可分段性而言,还是就作用关系所构成的统一体以及在此基础上又形成更高层次的作用关系而言,都可以说明关系是具有层次性的。关系的模块层次性和性质的模块层次性正是万事万物遵循模块层次律的根源,因为万事万物最终都可归结为性质和关系,而所有的性质(除了质量性质我们还不能了解以外)都可以归结为关系。
关系和性质的“呈现”关系、共轭关系,以及关系和性质的模块层次性,也是辩证法中的所谓“质量互变规律”的根源。辩证法中“质量互变规律”的表述并不准确,这一“规律”并不只限于性质与数量之间,而是普遍存在于性质与关系之间,数量关系只是关系的一种。另外,这一“规律”只停留在现象层面,没有揭开其背后的本质,这个本质就是关系的变化与关系所呈现出的性质变化之间的关系。对于“质量互变规律”的本质,我在【哲学三部曲】系列第二部《规律之母》第十章“现象层面的哲理──辩证法”中有详细的讨论。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5-4 无法归结为关系的质量性质

既然物质体“穷”得没有自己的信息,只有物性质信息和物关系信息,而性质都是由物体的内部关系呈现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物质的本质就是关系、物质完全是由关系构成的呢?有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就说过这样的话,他们认为随着人类经验特有的东西逐渐被消除,物理学最后会变成只留下数学关系的系统。这完全是一种异想天开的观点。虽然随着物理学的发展,颜色、声音、气味等物质的第二性质从物理世界的图景中消失了,但是质量、力、广延性等第一性质仍然在物理图景中保留着,即使对于力、广延性我们能够用关系来解释和表述,但质量性质的本质仍然是一个悬而不可决的问题:尽管人类对物质的结构探索一再层层深入,但至今也没有发现物质的本质属性──质量(mass)是由什么物关系呈现的。只有确定了质量性质是由什么关系呈现的,我们才可以说物质完全是由关系构成的,质量性质是某些关系的虚像,这时唯物主义就会换成一副全新的面目。如果质量性质不是关系的综合呈现,不是关系的虚像,那么质量性质就只能是一种特殊的、不属于信息的性质。只要物质还有某种性质不能够用关系来取代和消除,数学就不可能取代物理学。
对于物体的质量,物理学上是从两个方面来认识的,一个被称为引力质量,一个被称为惯性质量。引力质量的概念产生于人们对于物体之间的引力的量与物体本身的量的关系的认识,“引力质量”这个名称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惯性质量“这个名称却有点问题,因为物体在单纯的惯性状态下是显示不出它的质量的,物体只有在受力做加速运动的情况下才显示质量,实际上,惯性质量的概念是产生于人们对物体的状态改变量与物体本身的量的关系的认识,“惯性质量”应该叫做“变速质量”更为合适。无论是引力质量还是惯性质量都是在物体受到外力作用时显现出来的,这是一个跟物质的相互作用有关的量,引力质量和惯性质量在本质上就是作用质量。
无论是从引力质量来看,还是从变速质量来看,质量都可以说是物质通过作用关系所呈现的性质。作用关系不属于逻辑性关系,不能够表示为纯粹的数学形式。作用关系来自物质的本质属性,对作用的解释和表述最终还是要回到质量性质上去。由于这个性质的数量跟物质所受到的力成正比,所以人们认识到这个性质在量上是可叠加的,遵守守恒律,并进而认识到这是物质的固有性质,尽管物质在单体情况下并不呈现这种性质。质量和空间都是物质的存在性质,由于质量遵守守恒律,而空间在数量上不遵守守恒律,因此质量是物质的核心性质,空间不是。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如果物质只有引力质量,没有惯性质量,那么人们的头脑中就不会形成质量概念,只能形成重力(引力)概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质量概念完全是多余的。同样,如果物质只有惯性质量,没有引力质量,人们的头脑中也不会形成质量概念,而是只有惯性力(克服惯性的力)概念,在这种情况下质量概念也是多余的。在这两种情况的无论哪一种情况下,物质的引力与物质的惯性都毫无关联。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物质的实在性是源于它的质量性。物质的质量性之所以表明物质具有实在性,缘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质量性与作用关系联系在一起,二是质量遵守数量守恒律,后者意味着物质不会神秘地产生也不会神秘地消失。
质量性质是跟作用关系完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有质量的存在能够与其他有质量的存在产生相互作用,这就是引力,这个引力与这两个存在者的质量和两者之间的空间关系(距离)有关;有质量的存在能够对其他任何对它的作用产生反作用,这就是所谓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跟质量和速度变化率有关。速度变化率可用于外部状态的变化量的度量。
就像质量性质那样,电性质也是从存在之间的相互作用(力)中显现出来的性质。电性质也具有数量关系,也符合数量守恒性,但电性质不是物质的核心性质,因为具有质量性质的存在不是都具有电性质,而具有电性质的存在都具有质量性质,并且所有具有相互作用的存在都具有质量性质。显然电性质,或者说呈现出电性质的那些关系,是依附于质量性质之上的。呈现出电性质的那些关系一定是具有质量性质的存在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这些关系的主体是具有质量性质的存在。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物质的实在性是源于它的质量性。物质的质量性之所以表明物质具有实在性,缘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质量性与作用关系联系在一起,二是质量遵守数量守恒律,后者意味着物质不会神秘地产生也不会神秘地消失。
质量性质是跟作用关系完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有质量的存在能够与其他有质量的存在产生相互作用,这就是引力,这个引力与这两个存在者的质量和两者之间的空间关系(距离)有关;有质量的存在能够对其他任何对它的作用产生反作用,这就是所谓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跟质量和速度变化率有关。速度变化率可用于外部状态的变化量的度量。
就像质量性质那样,电性质也是从存在之间的相互作用(力)中显现出来的性质。电性质也具有数量关系,也符合数量守恒性,但电性质不是物质的核心性质,因为具有质量性质的存在不是都具有电性质,而具有电性质的存在都具有质量性质,并且所有具有相互作用的存在都具有质量性质。显然电性质,或者说呈现出电性质的那些关系,是依附于质量性质之上的。呈现出电性质的那些关系一定是具有质量性质的存在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这些关系的主体是具有质量性质的存在。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如果按照希格斯所提出的所谓“希格斯机制”的说法,夸克、电子这些费米子都是依赖希格斯机制在希格斯场与费米子场的汤川耦合中获得质量。而耦合就是一种关系,质量也是关系的呈现。按希格斯斯的理论,希格斯玻色子是希格斯场的振动,或者说是希格斯场的量子化激发,这个被称为“上帝粒子”的东西在实验中已被发现。希格斯场是遍布于整个宇宙的,有点像亚里士多德所设想、经典物理学家们相信其存在的以太。至于希格斯场是像电磁场那样的物质存在,还是像电场、磁场那样仅仅是个方便的理论工具(就像本书后面要讲的那样),现在下定论还为时过早。
有一些人把质量、质料归结为能量,而能量是什么?同样是无法回答的。事实上能量比质量有着更多的表现形式:动能(有静质量)、势能、纯能量(无静质量,如光),用能量来解释物质的质量,然后再想方设法去解释能量,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困难。用物质来解释能量更为容易一些,能量不过是物质状态的差异,或者差异量。能量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物质体之间才能体现,单一物体是没有能量可言的,质能方程式所计算的能量只是一个物质体相对于他物所可能产生的最大能量,而不是它实际释放出的能量。质能方程式恰恰说明了质量是物质的绝对性质。而能量只是物质的相对性质,两个物质体如果没有状态的差异,是体现不出能量来的,在两个同向运动且速度相同的物质体之间、在两个温度相同的物质体之间、在引力场中处于同一高度的两个物质体之间、在光与光之间,都体现不出能量。而质量性质作为物质的绝对性质是处处都可以充分体现出来的,如任何两物之间的万有引力、物质被迫改变自在状态的加速运动都能体现物质的全部质量而不是部分质量。而物质体只有在物质全部转化成光的情况下相比于普通物质才能体现出全部的能量。
除了质量性质以外,量子的性质,如电荷、自旋、角动量等,到目前为止也只能观测到其外在的关系,无法寻找其内在的关系。量子也具有质量性质。量子的这些性质本身都具有数量关系。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亚里士多德提出实体范畴有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质料,一个是形式。这两个部分基本上对应着我现在提出的物质和信息。质料和形式是组成实体的一对范畴。我在这里所讲的性质和关系又是一对范畴,性质和关系这一对范畴构成了形式范畴。其中关系是实范畴,性质是虚范畴。
在实体的两个组成部分中,质料是一般的、普遍的、无差别的范畴,而形式是具体的、个别的、有差别的范畴。这是哲学的观点。但是在日常社会中会把形式与内容相对,把形式看成是一般的、普遍的、缺少差别的,把内容看成具体的、个别的、有差别的。后者的观点相比于哲学的观点较为片面和肤浅,它是把表面的笼统的形式看作是形式,而把内在的、具体的形式看作是内容和实质。我们应该注意把通常的观念与哲学的范畴加以区分。
物质的质量性质或质料性质无法归结为关系,也就意味着质料不能归入信息,物质、能量都不能归入信息,物质、能量都是不同于信息的存在。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5-5 所指与意义

在信息中,除了关系和性质之外,还有一个所指信息,在认识中所指信息就指代事物本身。事物是承载它的所有性质以及所有内在关系的载体,事物跟它的所有性质及所有内在关系是不可分离的,而所指信息则是事物的除去其所有性质和内在关系的信息。
比如,“圆”就是一个信息类的所指信息。圆有许多性质,有许多关系,“圆上各点到圆中的一个固定点(圆心)的距离相等”就是圆的一个性质,这是圆的最基本最明显的性质,可以作为圆的定义,并且这个表述也是对圆的一类关系的表述。圆还有其他一些性质,如“圆的内接四边形对角互补”也是圆的一个性质,这个性质也是对一种关系的直接表述。实际上数学、几何学以及逻辑学中的绝大多数对性质的描述也都是对关系的直接描述。越是基础的学科,它研究的对象的性质就越简单,简单到只是一种关系。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在生物学中或物理学中会讲某个东西是“圆的”,“圆的”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性质,它不是对关系的直接表述。而在几何学中就没有“圆的”这个性质,几何学把圆作为研究的对象,研究的是圆的各个具体性质,而对这些具体性质的表述也是对关系的直接表述。
所指信息是简单的,它可以只是一个名称,也可以是“这”或“那”,它可以简单到只需要信息的最小单位── 一个比特的信息量来表示。哲学家蒯因认为名称是不必要的,名称永远可以用叙述来代替。这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现实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一个事物往往具有数不尽的性质和关系。如果要用包含它所有的性质和关系的叙述来代替它的名称或代替“这”,是无法做到的;如果要用包含它的部分性质和关系的叙述来代替它的名称或“这”,则既解决不了冗长繁琐的问题,同时又出现了所指的不确定性问题。
语言中的符号和符号的关系是源自世界中的事物的所指信息、事物的关系和事物的性质。语言中的名词通常对应着事物的所指,动词通常对应着作用关系或时空关系(运动),形容词通常对应着性质,副词通常对应着数量关系(可以是模糊的数量关系),系词、连词通常对应着存在性关系(属于同异关系)。所指信息只能作主词或宾词,性质信息、关系信息都既可以作主词或宾词,也可以作谓词。语言的结构则对应着事物的所指信息、关系信息、性质信息所形成的关系结构。语言的符号可以随意定义,但语言的结构不是可以随意建造的,它要依赖事物的关系结构。虽然语言的符号可以随意定义,但是如果这种语言要具有交流沟通的功能和记录备忘的功能的话,则符号的定义应当减少歧义性,符号与表义的对应关系尽可能简单,最好是一一对应,并且符号一旦被定义,它的表义就应当具有稳定性。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分析哲学家曾对“意义”和“所指”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弗雷格认为意义和所指是不同的,不可混淆;罗素认为意义和所指是同一的,意义即所指。两派分歧的原因在于他们对这两个词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在罗素的观念中,意义和所指的概念是相同的;在弗雷格的观念中,意义既包含所指信息,也包含性质信息和关系信息。
哲学家们说过“有心脏的动物”和“有肾脏的动物”是外延相同而意义不同的。这里的“意义”符合弗雷格的观念,这也是哲学界通常采纳的观念。内涵和外延都是名词短语的表义信息,外延是“所指”,内涵是哲学家们所说的“意义”。在语言表述中,所表述的性质和关系是内涵,表述的所指是外延,意义则包括内涵和外延。
在我看来内涵应该是描述语(摹状词)的一阶表义信息或者说直接表义信息,它包括性质、关系和类(共相),而外延是二阶表义信息或者说间接表义信息,它指一阶表义信息所描述的对象,是所指信息,可以指物质体,也可以指关系或性质(信息体)。无论内涵还是外延应该都是“意义”,只不过两者作为“意义”的阶数不同。像“有心脏的动物”和“有肾脏的动物”,“暮星”和“晨星”,都属于内涵不同而外延相同,或者说一阶表义信息不同而某一种二阶表义信息相同。对于单独名词,无论是共相的如“马”,还是特指的如“太阳”,其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一致性,内涵与外延相同,都是一阶表义信息。单独名词是不带描述语(摹状词)的。但是如果要对“马”或“太阳”用描述语(摹状词)进行充分描述的话,那么这样的描述语(摹状词)是难以穷尽的,它所表达的意义(性质和关系)也是难以穷尽的。
不同的语言会有不同的情况,如在汉语中“绵羊”、“山羊”都是复合名词,各自的内涵与外延是不一致的,内涵中包含着性质和共相,是一阶表义信息,外延是二阶表义信息;英语中对应的词“sheep”和“goat”,其内涵与外延是一致的,都是一阶表义信息。可见汉语中的“绵羊”和“山羊”比英语中的“sheep”和“goat”具有更丰富的表义信息。这里的讨论是仅就这些词的本意来讲的,撇开了它们的延伸意义。
2015年迎来了中国的生肖羊年,可是一群热衷于中国文化的英国人犯了纠结:你们过的是哪一种“羊”的年啊?是Ram(有角大公羊)?是Goat(有胡子的山羊)?还是Sheep(小绵羊)?
从语言来讲,意义是语言形式信息所承载的所有表义信息;所指是这些表义信息的一个小部分,是核心部分。从客体来讲,所指是客体本身;意义是客体及客体的所有性质和关系。对于认识主体来讲,语言表述的所指是容易明确的,意义是难以穷尽的。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主体信息与客体信息的对应关系:概念对应本体、性质和关系,判断是两个不同种类的概念的组合,推理对应的是二次关系(关系的关系)。
任何思维、任何语言,所表达的无非就是事物、事物的性质以及事物的关系,就是把关于事物、事物的性质、事物的关系等信息组合在一起,用另外一种形式信息表达出来。不同的语言,只不过是用来表达的形式信息不同,表达的内容是相同的或相通的。而语法决定于事物的关系以及事物与性质的关系,所以不同语言的语法是相同或相通的。
我在这里用了“事物”这个词,而不是用“物质”这个词。事物除了包括物质以外,还包括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物性质,也包括物关系。“事物”是对“存在者”的通俗表达。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5-6 关系的分类

关系包括物质性关系和逻辑性关系。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5-6.1 物质性关系──物质的相互作用
物质性关系就是物质的相互作用,也称作用关系。
作用关系分为相吸关系和相斥关系,或者说结合关系和对抗关系。但是不能直接说成是“统一关系和对立关系”,因为我们常讲的“统一关系和对立关系”有两种:一种是作用关系,即这里提到的“结合关系和对抗关系”;另一种是逻辑性关系,即“相同关系与相异的关系”。
基本的作用关系就是物质间的基本作用力,广义的作用关系还包括复杂事物之间的作用关系,如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对抗,社会群体之间的合作与对抗。
作用有两种:物质作用(能量作用)和信息作用。
物质作用的突出特点是伴随着能量的转化和传递,很少有或基本没有有效信息的参与,所以物质作用也可称为能量作用。
信息作用的特点是:有效信息发挥很大的作用,消耗很少的能量,发生有效信息的传递、复制或转移。
作用关系从根本上来讲只能是物质与物质之间的,不能是信息与信息之间的,也不能是物质与信息之间的。我们看到的信息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没有脱离物质与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最终都能归结到物质与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作用关系只能是一阶的,而逻辑性关系既可以是一阶的,也可以是多阶的。
物质作用可以称之为物质力,或能量力,这种力包括了物理学家发现的四种相互作用:万有引力、电磁相互作用、强相互作用、弱相互作用。对于物质的作用力,哲学解释不了这个问题,应该由物理学来解释。但是到目前为止,物理学也没有做出真正的解释。物质力作为作用关系,属于信息范畴,但是它有着直接的物质载体。
四种基本作用力都有着同样的作用效果,其作用效果都跟物质的质量联系在一起。所以,不管哪种作用关系,都可以归之于物质性关系。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信息作用可以称之为“信息力”,例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信息力”所能产生的影响常常是相当大的。千万不要以为“信息力”是什么神秘的东西,“信息力”经过还原之后,它还是“能量力”,“信息作用”在本质上还是物质相互作用。只是由于参与作用的事物包含着大量的复杂的信息,才使得物质相互作用显现为信息相互作用。“信息力”是通过影响和改变某个能量触放机制系统(参见《规律之母》第九章)的控制端的设定值从而引发和控制社会能量(人的能量)以及自然能量的释放。例如,有一个重要信息触发了某国独裁者的敏感神经,这个独裁者(如希特勒之流)于是发动了波及全国的轰轰烈烈的社会运动,或者发动了一场对邻国的战争。在“信息力”产生作用的地方必然有能量触放机制存在。
“信息力”本身的传递和直接作用也要消耗能量,这种能量是信息的载体能量,这个能量值是很小的。在“信息力”发生作用后最终所引发、释放的能量远远地大于“信息力”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两者之间的差距是以数量级来衡量的。
信息相互作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生活的相互作用,尽管这种相互作用仍然以物质相互作用为载体,但是从物质上看,信息相互作用超出了动力学分析许多个层次。而且信息相互作用通常是表义信息层面上的,高于形式信息层面,而形式信息层面又高于其物质载体层面。一般来说,这两个“高于”不是只高出一个层次,而是高出多个层次。还原分析方法只适用于相临的层面,而表义信息层面超越了物质动力学分析层面许许多多个层次,前者不可能还原到后者,更不可能严格地还原到后者,这就是社会活动、甚至生命活动难以还原到物质的动力学层次,不能运用动力学分析的根本原因。
即使能够把社会活动、生命活动还原到动力学层面,这个层面上的动力学也不是可以运用作用逆反律精确地确定其状态的两体动力学,而是不存在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群体动力学。
楼主:张士耿  时间:2021-02-26 15:36:07
信息传递关系存在于作用关系中。A物的某些信息传递到了B物,就可以说A与B之间有信息传递关系。信息传递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A的某些信息在B上得到了复制;二是A的某些信息对B的信息产生了影响,但并非是A上信息的原样复制。无论是那一种情况,信息的传递一定是通过A与B的某种相互作用来实现的──这是无神论、无灵论的观点。正因为如此,我把信息传递关系归入作用关系。

有序是通过物质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物质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起初是通过物质体与物质体之间直接的物质相互作用。在复杂的生命世界中,信息可以使两个物质体之间产生相互作用,虽然信息也是以物质(能量)作载体的,但这种由信息达成的相互作用毕竟大大地减少了物质体与物质体之间的直接接触,也不需要物质体与物质体之间在距离上的接近,这样就大大地提高了物质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机会和效率。在人类社会中信息的作用就更为明显,而且人类的文明历史也是一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不断加强的历史,是人类社会的有序程度不断提高的历史,作为现代光电通信技术的广播、电视、电话,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在促使人类社会走向高度的有序化,使这个曾经是一盘散沙式的人类社会凝结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衰老(老化)的本质是有序的约束力不敌熵增大的趋势。对于简单有序系统(如固体)来说,有序是在简单的约束力作用下获得的。对于复杂关联群(生物休、社会)来说,有序是在规则的约束下获得的。规则属信息范畴,规则的作用最终是由力来执行的,作为信息的规则最终都可以归结到物质的力。

楼主:张士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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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20-11-27 06:22:14

更新时间:2021-02-26 15: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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