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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北京市计生委的决战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街垒已经摆开,决战即将开始。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请各位接着发表意见,我会一一解答的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就别抖落包袱了,猜想这种问题很吸引眼球或转移注意力,但不会有答案的,我也无能去解答。还有其它针对上诉状和答辩状的问题吗?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李子树上雪满枝 677楼 2013-07-01 22:33:31
支持楼主
养条狗没人管,养个娃倒横加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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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计生之恶是他们点点滴滴的暴行积攒下来的,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欢迎发表关于上诉状和答辩状的见解,无关乎对错,你我一起解惑。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我暂时不发表评论是想听听大家自己的分析,以免被我的一家之言影响。如果你心中有了定数,那我开始进行评论。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1、为什么计生委没有对我的上诉状进行反驳?
我先递交上诉状,法院将上诉状交给计生委后,由计生委做出答辩。答辩状至少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我观点的反驳,主张自己观点。为什么计生委没有对我的上诉状进行反驳呢?是否意味着他们认可我的观点,或者无力进行反驳呢?
计生委和法院都在刻意回避一个前提,我是申请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他们的意图是按照申请三胎生育服务证的方式和程序,强安在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的身上,达到乱中取胜的目的。
我认为法院故意将一个申请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的案子按照申请第三胎生育服务证的逻辑给判决了,道理就在这里。
请各位看看我的说法是否正确?这个问题水落石出后,我们进入下一个问题。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或许你们认为1+1=2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我告诉你答案是10,因为这个题目的前提是二进制运算而不是十进制。
我的补办生育服务证是相对特殊的二进制状态,计生委是在十进制的情况下王顾左右而言他,我们的争论没有形成交集,等于都是在自说自话。计生委一旦在答辩状中反驳我,自然就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他们要极力避免观点的直接冲突。
地球很大,但在宇宙中很小。地球现在适宜人类居住,但他诞生之初也是不毛之地。讨论我与计生委的官司,在时空上是有限制的,即我结婚以后,我在为孩子补办生育服务证。清楚了这两个问题,一切疑难皆迎刃而解。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计生委如果能驳倒我的9个上诉事项,并且主动提供2010年11月之前所有补办生育服务证的申请表,有了这些申请表与我填写的申请表一对比就能立刻知道我填写的是否为虚假,那么争议早在一年前就结束了。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关于第一个问题是否还有质疑事项呢?如果同意我说的前提,思路就是我上诉状的内容,如果不同意请告诉我你的想法。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联近攻远必升 687楼 2013-07-02 09:57:34
寄生伪积恶太:多  违法收费30:多年 残実无数条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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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生委的声讨要天天讲。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生育服务证的情况分成正常和补办两种,我的情况是补办生育服务证,因此法院的所有审判必须基于这个前提才能得到正确的判决结果。

正常情况,婚后先办证后生子没有任何问题。
补办情况,婚前生育补办结婚手续或者婚后生育但没有提前办生育服务证。我重点说说前一种情况。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对只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而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确有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在交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补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这其中有两个法定要件,夫妻、第二个子女。对照此条规定的核心要件内容我们分析看:
首先关于夫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我们于2010年登记结婚,我们当然是夫妻,我认为符合。
其次关于第二个子女,该规定中育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孕育第二个子女的,没有界定孕育第二个子女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出生,只要这个子女是这对育龄夫妻孕育的子女即可,就像我们说儿童时自然包含了男孩和女孩一样。我们的第二个女儿为我们夫妻亲生,我认为符合。
第三,计生委引用2007年5月9日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是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依据此段法规,即使孩子是婚前出生,计生委也已经认为她应该计算为我们夫妻的女儿,计生委也承认她是我的第二个孩子。
第四,满足夫妻和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后,未取得《生育服务证》可进行补办。
第五,适用补办生育服务证法规的所有夫妻很明确已经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他们都有两个孩子,他们都是为第二个孩子补办生育服务证。如果按照两个孩子都计算为已出生子女的话,那么就不可能有谁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就不存在补办生育服务证的问题。因此,在补办情况下审查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时,应暂时排除准备为其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已经出生子女,暂时不把他们计算为已有子女数量内,符合要求时批准给予补办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这是审查补办生育服务证的正确前提,即先行排除了准备为其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已经出生子女后再计算子女数量,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审核。
第六,已出生的孩子依法依规依惯例用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来说明,否则补办的情形就没有任何人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
第七,档案部门和街道按照档案中记载的信息出具与档案内容一致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八,将档案和街道出具的证明以及附加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提交计生委审核。(未能提交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的过错在计生委)
第九,依据条例十七条和十八条,合格发证,不合格说明原因拒绝。
第十,在计生委提交的生育服务证上填写第二个孩子的信息。
第十一,办理公安落户手续。
我理解的申请步骤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呢?
你的看法是按照正常核发思路的,但本案有一个重要的前置条件,就是补发生育服务证。所有认为虚假或者不虚假的争议都是源于这两个不同的始点。我用正常核发的思路是可以理解你的观点的,那么请你按照补办的思路想想我说的是否有道理呢?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2、现在我来解剖计生委的答辩状,看看问题出在了哪里。
首先,计生委具有执法权力,没有异议。
其次,计生委叙述我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过程,有一个错误,即将我申请补发生育服务证说成是发放生育服务证。其后续的论述也都是在申请三胎生育服务证的基础上展开的。


从答辩状中看不出我是在补办,计生委是在用三胎标准狡辩。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第三,计生委非法取证,认定虚假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在2013年1月14日的行政诉讼期间,以为孩子办理上学手续的名义,非法骗取了上诉人一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证据,并据此做出了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
被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该证据是无效的,因此其决定书亦应无效。

我们的婚育证明是由档案和街道开具的,按照档案法,他们应该出具与其保管的档案内容一致的证明,即我再婚有一子,妻初婚无子女。我提供的证据也是要求证明申请表中的内容与档案信息一致。孩子已出生的事实用出生医学证明来表述。
我曾举例说过,当我用三角形的三条边相等证明了它是正三角形时,为什么非要还用你提出的三个角相等来证明呢?再说,计生委也承认了补办时是用档案信息加上出生医学证明来描述整个事实的,他们也是用三角形的三条边相等证明了它是正三角形的。
计生委为了达到目的已经不择手段了,甚至不惜否定他们之前做法。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先写这些请大家评判一下,吃多了会消化不良,看多了会浮想联翩。
针对各种无根据的猜想,恕本人不做解答。但我可以声明一点,我提供给计生委的所有申请材料都是真实有效,获取的途径也是合法有效的。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请计生委的忠实拥趸出来为他们做辩护吧,可以重点说说计生委违法取证得到的证据是否有效。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狗狗是人类的朋友,说计生委是狗严重污辱了狗狗,要说计生委是狗屎。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插播一段关于对市计生委行政问责的最新消息。
本人于2013年6月4日接到市监察局的电话,让我将行政问责的申请书交给市计生委。我于2013年6月5日按照监察局的要求到计生委递交了行政问责申请书,并取得了计生委的回执。

为了防止计生委不了了之,我向市长信箱发出了邮件。
主 题:关于对市计生委行政问责
编 号:2013022526
时 间:[2013年6月9日0:14:09]  允许公示

因一直没有市计生委的回音,我又催办了一次,终于得到了答复。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您在来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们会按时书面答复。
回复时间:2013年7月1日
回复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答复的评价: 不满意 比较满意 非常满意

我不会半途而废的,满意不满意等得到了行政问责的书面答复后再说。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各位挺计的有胆有识人士如果没有观点发表,我就继续分析下去了。
楼主:wozhaorenyo  时间:2021-04-01 23:46:33
第四,计生委篡改法律法规,将计算子女数量变成如何填写申请表
计生委引用了三个法律法规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计生委没有列出具体条款,不会是我一直主张的第十二条关于补办生育服务证的内容吧?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是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我们先看看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对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计算子女方式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是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审批再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妻生育双(多)胞胎的,除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子女数按胎次计算外,其余情况均按实际存活数计算子女数。
四、对本市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其子女数按双方曾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计算,包括与他人生育的子女和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五、对一方为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农业户籍的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以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值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值分别乘以相同倍数后相加,取平均值作为征收数额。
六、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起施行。

楼主:wozhaorenyo

字数:345301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3-06-18 06:30:00

更新时间:2021-04-01 23:46:33

评论数:209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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