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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二十八年命案背后的阴影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证据(三)、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所谓的“寻衅滋事案”,有作案现场吗?有受害者吗?有目击证人吗??这样的案件

能成立吗??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上梁不正,下梁歪 ,辽宁省高级法院及其法官们,这么公然地亵渎法律,司法改革何用?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试问辽宁高级法院及其法院们:“你们敢不敢将涉及本人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

让全社会来评论你辽宁三级法院在司法改革后的裁判水平……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远在千里之外的大连领导,怎么知道的命案被害人扰乱北京的公共秩序???

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为什么还要领导交办???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公安机关本是维护社会一方平安、主张正义的地方,然,大连市两级公安机关竟成为个别当权者的个人工具,制造假案、包庇杀人犯,打压报复申诉、控告人,试问大连市公安局长:“对明显有错的命案被害人刑拘、劳教,你们心安吗??”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法治社会,竟有如此荒谬的立案标准!!所谓的“领导交办”、“上级交办”是什么意思??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大连一死一重伤命案,从幼女顶罪到老太太“杀人”;从一把“凶器”到三年后的“第二把凶器”;从五次自相矛盾的法医鉴定到至今是谜的“B”型血;从被害人刑附民二十余年不审不判,到命案只有一审没有二审不给再审;从被害人申诉遭拘留、劳教、判刑,可见,公检法的“完美配合”。百姓还有路可走吗?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大连中院原判,然,大连仍坚持错判而不改,公然掌控命案法定

程序,致呈死一重伤命案没有二审、不给再审,刑事附带民事二十余年至今不审不判……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我的天涯贴,帐号又失灵了。不能发图片,不能正常上网、跟帖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一死一重伤命案,从案发当时的幼女顶罪,到三年后的老太太杀人;从案发开始的一把凶器,到三年后又出现第二把“凶器”,从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二十余年不审不判,到命案没有二审、得不到再审;公检法明显违法办案,然,二十余年,相关部门违法不纠、以权代法、拖案不办,至今不给任何说法。申诉人王永红为命案讨一个合法的审案程序,给命案疑点一个合理解释,将自己的意见表达给中央相关部门及领导,以求解决问题,这如何成为了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大连一死一重伤命案,从案发时的幼女顶罪到三年后的老太太杀人;从案发开始的  一把凶器到三年后又出现第二把“凶器”,从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二十余年不审 不判,到命案没有二审、得不到再审;是公检法在违法办案,然,二十余年,相关部门违  法不纠、以权代法、拖案不办,至今不给任何说法。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申诉人王永红为命案讨一个合法的审案程序,给命案疑点一个合理解释,将自己的意见表达给中央相关部门及领导,以求解决问题,这如何成为了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罪?宪法规定公检法是相互制约的,然,在大连公检法却只能看到他们的配合,而看不到制约。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依法治国,从严治党,而大连公检法却“亲如一家”腐败成“窝”。只要当权者需要,公安机关就可以把人抓进去,这是一个多么荒唐的逻辑!
司法改革,责任终身制,然,上有对策,下有对策 ,公安、检察官、法官拿“领导、检委会、审委会”说事,大连市成了“大连国”,百姓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诉。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近半年里,让我着实心灰意冷。依法治国,首先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官员得依法办事。才是根本,才能取信于民。 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解决立案难;防止冤错案的发生,然,本人亲自体会到至今仍然是立案难,行政案件立案更是难上难。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辽宁省高级法院你在大连一死一重伤命案中,可有过错?可敢与当事人王永红在公众面前对质???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转)陈中华:张扣扣要求直播庭审,符合天理人情和国法 发布于 2018-11-18 09:34:49 投诉阅读数:10142
据新闻报道;2018年11月16日上午,张扣扣案在陕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启首次庭前会议。张扣扣的姐姐及表哥旁听后告诉封面新闻,张扣扣本人向法院提出希望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否则将保持沉默。2018年农历除夕夜,陕西汉中35岁男子张扣扣将邻居王家父子三人当众杀害。据张扣扣交代,犯案起因源于22年前,13岁的他曾目睹母亲被王家人打死和母亲的尸体一块一块被解剖验尸,随后王家三子王正军因故意伤害致死被判七年有期徒刑,但王正军只坐三年多牢就被释放,张扣扣家共仅获得赔偿9639.3元。
汉中市南郑县委宣传部曾发布 “2.15”杀人案情况通报。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35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及其长子王校军(47岁)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张某某潜逃。省、市、区公安机关、武警、消防官兵和人民群众连续作战,经过40余小时昼夜追捕,在持续强大的攻势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月17日7时45分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据公安部门调查证实:他于2001年至2003年在新疆武警部队服兵役,退役后外出务工,于2017年8月回家。张某某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
央视2018年3月29日在《法治在线》栏目对张扣扣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记者采访到了张扣扣的父亲和姐姐,特别是张父接受央视采访明确表示,人是王家老二打死的,让不够年龄的老三顶罪。张扣扣的姐姐在节目中追问:王家三个人打她母亲致死,为什么只抓了一个人?张扣扣母亲死亡那年,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张福如不服,他找人写了“状子”,在1996、1997那两年频繁奔波上访。他还到西安去省政府上访。张福如回忆,他当时的诉求主要有两个,一是要枪毙王正军;二是要经济赔偿25万元。上访几年都无果。“人家儿子是国家干部,”张福如说,“那时我很穷,连一双鞋子都买不起。当时没有照相机,如果把我的那双鞋子照下来,你们可以看一下。”这么多年来,张福如还保存着那几年奔波上访的一些车票。有媒体的记者从村民口里获悉,法院认定的杀人犯王正军获刑七年,确实是服刑三年多就出狱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除了涉嫌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比如涉嫌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性侵类案件,还有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其他都应该公开审理。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如果被告人上诉,二审就会把案件打回,要求重新公开审理。法律之所以要求公开审理,就是为了让审判在阳光下进行,让每一个程序都经得起考验,让每一个事实和证据都,能够在公开的监督下进行。所以对于审判而言,肯定是越公开越好,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公开,这个没有任何争议,除非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被告人未成年等特殊情况。而在现实中,审判公开制度主要体现在准许群众自由旁听审判体现。一般刑事案件,群众旁听的权利法院会尽可能保障,经过必要的安检措施,出示身份证件就可以进去旁听。
但是现实中的一个尴尬的困难就是,座位不够。比如某些非法集资案件,旁听者多是受害的苦主,庭审当天,动辄多达几百人一大清早就去法院排队,在一些省会城市的中院可能还可以安排这么大的法庭,有的法院刘无法安排过来,只能根据排队或者预约顺序入场,这样的公开审判效果就无法满足社会关注的需求。而引入网络直播庭审,让本来应该在阳光下公开进行的审判程序,进一步的走进公众视野,让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公众的审视,这本来就符合公开审判的原则,也是世界司法发展史的大势所趋。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由于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不仅导致公正的程序不能实现,而且因为审判公开不落实,许多案件的裁判采取了暗箱操作的方式,审判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发展。可以说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法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未能得到认真遵守造成的,当前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与其说是改革原有的审判方式通过公开审判,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使法官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判,堵塞了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因此经济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应采纳辩论原则,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和辩论,从而达到公开审判的效果。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树立了法官和法院“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最有效的澄清事实的方法,而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在法庭通过当事人的辩论,进一步澄清事实,相反如果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而是由法官取证,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出现造假案、收集假证据的情况,冤错假案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的业务能力提供了条件。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张扣扣案引发了社会极大的关注和讨论,而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并不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也不会涉及任何商业秘密,被告人本人也并非未成年人,因此在公开审判的情况前提下,引入网络直播,可以进一步的体现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现张扣扣本人向社会公开要求庭审直播,必然会获得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陕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后面还有)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法律虚设,政府立法只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当政府法律迟到或缺席时怎么办?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时间:2019-03-17 22:59:40
不法官的水平不行,还是心德不行??

请关注辽宁省高级法院对命案被害人定罪!!

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打压有理

这就是辽宁高级法院现如今的执法理念



楼主:大连不平事民

字数:16647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8-03-23 20:53:11

更新时间:2019-03-17 22:59:40

评论数:205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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