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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有错必纠--致安徽省高院行政庭的公开信

楼主:阿诗丹顿2019  时间:2019-08-24 23:24:21
致安徽省高院行政庭的公开信

安徽省高院行政庭:
一审原告方**再次就(2019)皖05行初1号案和(2019)皖05行赔初3号案的二审发表书审意见,供行政庭审判委员会参考。
2014年,原告(受害人)位于安徽省含山县城356平方米的合法房屋在政府没有通过合法征收程序的前提下,在原告(受害人)没有取得任何补偿的前提下被灰飞烟灭和被非法霸占,受害人信访多年,含山县政府始终行政不作为,强买强卖,不愿依法赔偿。
2018年元月原告(受害人)通过行政诉讼,取得(2018)皖05行初60号和(2019)皖行终504号判决书认定的结果,判决书认定“含山县政府征收决定违法”。
在(2019)皖05行初1号案诉“含山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案中,判决书也已经认定“综上,含山县政府拖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作出涉案《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见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4行)。
但是在就含山县政府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失提起的赔偿案中,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应含山县政府的要求(有含山县政府官员电话录音为证据),又“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责令含山县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见2019晥05行赔初3号判决书和2019皖05行初1号判决书),原告认为该判决违法,所以上诉至省高院。
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后,含山县政府既不愿合理补偿,更不愿意赔偿是极其错误的和有害的,他违背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对社会主义法制是极大的破坏。这是一个法律是非问题,我认为所有的受害人都应该“坚持赔偿而不是补偿”,违法就是违法,是非问题不能混淆。如果以牺牲法治作为维护地方政府信誉为前提,就是对人的尊严、对市场经济、对法治的破坏、对党的执政力是更大的破坏。省高院如果不能坚持依法治国,有错必纠的根本底线,其行政乱作为对党的破坏力将是非常可怕的。
一、对(2019)皖05行初1号判决书的质疑
本案一审起诉状中并没有第二项请求,而在判决书中却列示第二项请求“责令含山县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是为逃避(2019)皖05行初赔初3号案的判决埋下伏笔。判决书书罔顾客观事实,枉法裁判成分明显,目的是混淆视听,替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背书,逃避依法赔偿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书清楚指出:“撤销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含政秘(2018)153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为“方恒才于2018年7月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含山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作出(2018)皖05行初60号《含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方恒才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行终50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判决书第11页第二段),驳回的是含山县政府的上诉,而不是方恒才的上诉。
二、对(2019)皖05行赔初3号判决书的质疑
本案一审判决罔顾事实,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即强行认定上诉人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是错误的。本案所展现的事实,其非法强拆特征十分明显,违法行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另查明,截止本案开庭前,房屋征收部门未与方恒才达成补偿协议,含山县政府亦未作出补偿决定,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已经由案外民事主体华阳公司开发建设成商业住宅小区”,“本案中,根据含政秘(2014)102号《房屋征收决定》内容,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时间为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2月10日,含山县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诉争的《含山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早已结束......其至方恒才起诉时才作出补偿决定,属迟延(甚至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含山县政府称其因与方恒才反复协商致补偿决定未及时指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见(2019)皖行初1号判决书第12页),但在判决结果上,又“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令人匪夷所思。
(一)、一审判决罔顾事实,依据错误、张冠李戴。
一审法院没有遵守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含山县人民政府应该举证证明对该区域方恒才户实施了合法征收并依法补偿,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姑且不论(2018)皖05行初3号裁定书和(2018)皖行终943号裁定书的结论是否正确,就本案而言,本案的赔偿请求是依据(2018)皖05行初60号判决书及(2019)晥行终504号判决书依法提起的诉讼,而不是依据(2018)皖05行初3号裁定书和(2018)皖行终943号裁定书提起的诉讼,一审判决显然罔顾事实,依据错误,
张冠李戴。
2014年6月3日含山县政府才下达征收决定,期间并没有和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和实施补偿。就将案涉土地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涉案土地没有完成征收手续,不是“净地”,仍在涉案区域强行开发商业住宅(金色领域7号楼)并销售一空,获取巨额利润,没有给予赔偿。含山县政府和第三人没有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征收(和拆迁),而是采用非法手段,导致原告合法房产在没有获得补偿的情况下而灰飞烟灭。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不是补偿
含山县政府的违法行为已被(2018)晥05行初60号判决书和(2019)晥行终504号判决书认定,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由第三人请求公证处的公证报告所证实,被(2019)晥行终504号判决书所认定,该民事行为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侵权行为。含山县政府和第三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合法房产被非法征收(拆除),给原告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共同侵权人必须给予赔偿,而不是补偿。
一审原告:方**
2019年8月23日

楼主:阿诗丹顿2019

字数:2293

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9-08-25 01:29:59

更新时间:2019-08-24 23: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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