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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惨死医院,病历不真实,医院尸检举证不能,司法鉴定不能谁之责?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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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2013年8月27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的《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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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7页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原审判决书中写道,“对患者的死亡,查明其死亡原因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与该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目前,通过尸检的方式查明死因,是最科学、最客观的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从原告的陈诉可知:原告作为患者的近亲属知道对死因有异议可以进行尸检,是在被告对患者的死因解释后,原告自己又找人看了用药,此后放弃了尸检。原告主张被告愚弄并阻扰尸检,导致当时未进行尸检,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对没有进行尸检负完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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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请原审法院出示医院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而患方拒绝尸检的证据!!!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10页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针对焦点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是否进行尸检是由患者家属决定并签字同意后方能同意,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系在被上诉人对患者的死因解释后,上诉人又找他人查看了用药,然后放弃了尸检。同时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要求进行尸检而被上诉人对其予以愚弄、阻挠、拒绝等事实,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放弃尸检,导致原审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不能对被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做出鉴定意见,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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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请二审法院出示医院履行尸检告知义务的证据!!!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针对焦点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是否进行尸检是由患者家属决定并签字同意后方能同意,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系在被上诉人对患者的死因解释后,上诉人又找他人查看了用药,然后放弃了尸检。同时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要求进行尸检而被上诉人对其予以愚弄、阻挠、拒绝等事实,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放弃尸检,导致原审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不能对被上诉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做出鉴定意见,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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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请二审法院出示医院履行尸检告知义务的证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患者死因不明,医院没有证据证明有告知或者要求患方,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院应对尸检不能承担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由医院主动提出尸检,发生医疗纠纷后,应由医院举出告知尸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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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当晚家属对死因及用药提出质疑并要求尸检,医院解释“患者是心脑血管破裂导致猝死”,并说了“心脑血管破裂是无法预料和防范的,其实尸检也没多大意义”之类的话,之后医院既未告知家属相关尸检事项,也未向家属送达《死亡通知书》(又名《尸检告知书》),经家属签字同意进行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谁提出尸检的问题,但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及告知拖延或拒绝尸检的风险后果。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举证责任第16条: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作为不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死者家属,只知道“尸检”这个名词,并不知道应当在48小时之内进行尸检,以及如何进行尸检,更不知道做尸检的必要性及拖延或拒绝尸检的风险后果。患者的遗体在医院冷冻了5天后才火化,期间医院从未履行这一法定的尸检告知义务,也从未向家属送达《死亡通知书》(又名《尸检告知书》)。医院明知死因不能确定,却向家属解释死亡原因,同时并未告知家属死因不能确定。家属以为医院已经确定了死亡原因是心脑血管破裂,家属又找他人查看了事发当日医院提供的用药清单(事后发现该用药清单与病历用药不符),被告知都是可以用的常规用药,家属因为缺乏相关知识,以为常规用药就没有问题,因此死者家属就没有继续坚持进行尸检,将死者火化。医院卑劣的欺骗花招严重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医院的目的只有一个:骗的家属相信,因而打消尸检的念头,以此逃脱其草菅人命的法律责任。这不是愚弄、误导、变相阻挠家属进行尸检,又是什么?
本案中,医院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尸检及封存现场实物的法定告知义务,因此未进行尸检的责任不应由患方来承担,应由医院对没有进行尸检承担举证不能的完全责任。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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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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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猫7号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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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6-01-29 00:28:00

更新时间:2019-09-06 1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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