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惨死医院,病历不真实,医院尸检举证不能,司法鉴定不能谁之责?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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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官应履行法定职责对病历资料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角度,进行“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确认病历是否有关联性及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的法定职责!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关于尸检应当由谁提出、是否已经告知尸检事项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代理意见-任微律师
作者:李圣 时间:2015-04-07
1、尸检的告知不应当以存在死亡原因争议为前提,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患者死亡后第一时间告知家属有关尸检事宜,是否尸检由家属决定,尸检的事项告知也是患者家属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该规定指出对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似乎尸检是以对患者死亡原因存在争议为前提。
但从患者家属掌握的医学知识来看,患者家属往往对尸检事宜完全不了解,更不要说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有异议,况且是否对死亡原因存有异议是以是否知道死亡原因为前提的。此时应当由院方向患者家属告知有关尸检事宜,并表明院方所认为的死亡原因。患者家属可以借助专业的尸检技术来解开心中的疑问,明确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看是否与院方病历记载的死亡原因一致,进一步决定是否要采取维权措施。因此院方有义务在患者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事宜,以保证患者家属的知情权。
其次、进行尸检对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可能会因超过48小时,尸体本身腐化造成无法进行尸检,因此院方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的尸检第一时间向家属告知尸检事宜,以免错过尸检,日后因此而产生争议。
2、目前各项规章制度均要求尸检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且不是以医患双方存在死亡争议为前提。
首先、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卫医政疗便函〔2010〕42号)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公布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下,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第一篇 公共告知部分,第10条尸体解剖告知书中详细记载了向患者家属询问是否进行尸检、尸检的注意事项、尸检机构以及拒绝或拖延尸检导致责任无法判断死因时自行承担责任等事项。
卫生部向各类医疗机构推荐使用此函,说明尸检的问题对尊重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解决医疗纠纷有重大意义,医疗机构应当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应用,及时向患者一方提出。
其次、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通知(卫医发(2008)27号)中对三级综合医院评价指标参考值,(十六)尸检率≥15%。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它除了可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以外,还可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实践进行反馈和检验,从而达到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因此医疗机构有义务提示患者一方进行尸检。
第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1月18日 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第16条,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规定明确要求在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否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双方掌握的专业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去世会让家属完全陷入悲痛,无暇考虑患者死因问题,此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事项、询问家属的意见,并且告知拖延或拒绝尸检的风险。
2、患者一方称医疗机构未告知尸检,医疗机构称已经向患方告知尸检,但因患方拒绝尸检而未进行尸检,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明时,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患方告知尸检事项,因为如果让患方证明医疗机构未告知尸检事项,是要患方对医疗机构未曾实施的行为进行举证,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因其未实行,不会留下任何证据,如果要求患者一方证明医疗机构未实施该行为显然是强人所难。由医疗机构证明其已经对患者一方进行过尸检告知进行举证更为容易,更符合常理。
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方告知尸检事项及风险,以便患者及时作出是否尸检的决定,有利于将来医疗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
作者:李圣 时间:2015-04-07
1、尸检的告知不应当以存在死亡原因争议为前提,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患者死亡后第一时间告知家属有关尸检事宜,是否尸检由家属决定,尸检的事项告知也是患者家属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该规定指出对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似乎尸检是以对患者死亡原因存在争议为前提。
但从患者家属掌握的医学知识来看,患者家属往往对尸检事宜完全不了解,更不要说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有异议,况且是否对死亡原因存有异议是以是否知道死亡原因为前提的。此时应当由院方向患者家属告知有关尸检事宜,并表明院方所认为的死亡原因。患者家属可以借助专业的尸检技术来解开心中的疑问,明确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看是否与院方病历记载的死亡原因一致,进一步决定是否要采取维权措施。因此院方有义务在患者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事宜,以保证患者家属的知情权。
其次、进行尸检对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可能会因超过48小时,尸体本身腐化造成无法进行尸检,因此院方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的尸检第一时间向家属告知尸检事宜,以免错过尸检,日后因此而产生争议。
2、目前各项规章制度均要求尸检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且不是以医患双方存在死亡争议为前提。
首先、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卫医政疗便函〔2010〕42号)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公布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医政管理栏目下,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第一篇 公共告知部分,第10条尸体解剖告知书中详细记载了向患者家属询问是否进行尸检、尸检的注意事项、尸检机构以及拒绝或拖延尸检导致责任无法判断死因时自行承担责任等事项。
卫生部向各类医疗机构推荐使用此函,说明尸检的问题对尊重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解决医疗纠纷有重大意义,医疗机构应当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应用,及时向患者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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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1月18日 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第16条,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规定明确要求在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否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四、双方掌握的专业医疗知识不对等,患者去世会让家属完全陷入悲痛,无暇考虑患者死因问题,此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事项、询问家属的意见,并且告知拖延或拒绝尸检的风险。
2、患者一方称医疗机构未告知尸检,医疗机构称已经向患方告知尸检,但因患方拒绝尸检而未进行尸检,导致患者死因无法查明时,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患方告知尸检事项,因为如果让患方证明医疗机构未告知尸检事项,是要患方对医疗机构未曾实施的行为进行举证,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因其未实行,不会留下任何证据,如果要求患者一方证明医疗机构未实施该行为显然是强人所难。由医疗机构证明其已经对患者一方进行过尸检告知进行举证更为容易,更符合常理。
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方告知尸检事项及风险,以便患者及时作出是否尸检的决定,有利于将来医疗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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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6-01-29 00:28:00
更新时间:2019-09-06 15:19:47
评论数:111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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