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水读 >  天涯 >  关天茶舍 >  通往法治之路,治吏要化力气

通往法治之路,治吏要化力气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冲榜
守护
脱水
打赏
看楼主
设置
申请删帖



诗曰:

世上奇案已闻多
未见此案更离奇
法律演绎万花筒
竖子拿捏橡皮泥

律师生涯20余年,经办的讼案亦有数百例,大部分讼案有结果,亦有无结果者,亦有结果不尽如人意者,甚至亦有如吞吃苍蝇般地难受、恶心。吞吃苍蝇的感受,便是遇到关系案、人情案、权势案,遇到一些既不讲法理,亦不讲道理的法官。起初,尚存良善之心与之据理力争;后来发现,法理和道理对于良知亦已泯灭者乃徒费口舌而已,与其浪费唾沫,莫若观其表演,且看其龌龊无耻到何时。社会之阴暗面在官场,最大的腐败便是司法腐败,以数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对此惟存感慨一词耳。此案将是我的收官之战,办完后从此退隐江湖颐养天年给律师生涯画上句号,没承想最终还是吞吃了1只苍蝇。
案子缘起于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1号的那块10亩多的地和1幢4层楼的房。房地产业风生水起,蓬勃兴旺,这块地和这幢楼恰好处在规划红线内,前景一片看好。这是1块令人馋涎欲滴的肥肉,虎口夺食刀尖舔血有风险,而天上的馅饼总是摆放在陷阱上面。有人说,当初就不该买进这块地和这幢楼。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张贻杰对第三人袁俭俭、虞文英享有的债权人民币950万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原告张贻杰。
三,确认被告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静菲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四,被告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静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1号的房屋他项权利(他项权证号:00176200)的注销登记手续。
2016年12月2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民终9797号民事判决书:
一,维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0336097)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30623324)由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至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四,驳回张贻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官司输赢看判决结果,从一、二审判决内容中,谁是赢家?谁是输家呢?
原告张贻杰辛辛苦苦5、6年,为他人作嫁衣,替别人生儿子,临到末了,却与判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判决内容既无权利亦无义务,甚至连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亦无,其能算赢家吗?
被告金山石材公司白捡个大便宜却无福消受,其超然事外,一、二审皆缺席,让2个素不相识的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不可开交,判决生效后仍不露面,以致错失90天的办理过户的期限和2年的申请执行的时效。
大输家应该是被告聚友源公司,然而,其至今仍持有物权证书未被行政机关撤销,至今仍然是涉案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于是,便产生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怪异现象。一方面,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形同废纸1张;另一方面,聚友源公司虽然持有物权证书,却不能正常地享有物权,由于法院查封了物业,只要生效判决未被撤销,这把剑始终高悬头上,显然与物权法发生冲突。

此便是本案的诡异之处,此便是法治的悲哀之处。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律师有交际型和知识型之分,现实中前者更吃香。我的交际能力极其低劣,比差的还要差,接手此案纯属偶然,老婆的侄女利用那块场地养狗前去看望,当时的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在经营场所包括大门和办公楼贴上封条,并搬运物品,甚至鼓动租赁客户拒交租金,声称涉案房地产已非聚友源公司所有。当事人闻知我是律师讲述了案情,于是写了材料给法院和有关部门。
聚友源公司的信访理由: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原判决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此判决内容不能涵盖和取代物权的登记和政府管理机关的发证行为,聚友源公司至今持有物权证书,因此本案执行的前置程序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政府管理机关撤销原颁发的物权证书。
信访之后,一审法院撤除现场查封公告和封条,执行庭不再催逼过户,聚友源公司恢复对涉案房地产的占有和使用,但是,法院未撤销在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查封裁定,致使聚友源公司对涉案房地产不能正常地享有物权,其对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并处于无限期状态。只要原判决未予纠正,聚友源公司虽持有权属证书,原判决实际上亦已无法执行,这种物权受限制的状态便始终存在,而与物权法发生重大冲突。
我的前任同行们前赴后继铩羽而归,官司一审、二审皆输,向省高院申诉亦被驳回。当我接手本案时,已处于背水一战的境地,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再不成功,本案的全部诉讼程序即告终结。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不复还,前途光明,前程莫测,若因对法律问题判断有误属于我的失败,若因法外因素而不成功则不关我的事。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阅看判决书,核对事实和证据,即发现问题:原判决认定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对于本案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原判决在原告没有举证的情况下,仅凭法官主观臆断以所谓的不合常理否定被告的举证,而判决书记载的定案证据中,没有1份证据能证明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没有1份证据能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没有1份证据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且原判决所列定案证据皆为聚友源公司提供。
原判决对聚友源公司的举证一概不予采信,聚友源公司举证反而被法官利用从中寻刺找茬借题发挥,聚友源公司提供的证据反而成为原判决认定恶意串通的理由。更可恨的是,聚友源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均记载于定案证据中,而银行付款凭证这些能直接证明汇款事实的证据却排除在外。是否涉及枉法裁判,这笔账待案子尘埃落定后再算。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聚友源公司在与金山石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确有不规范不严谨的做法而授人以柄,但有一点做法应当点赞,即支付给金山石材公司的款项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没有现金交付。
聚友源公司持有上述付款的银行汇款单和银行流水账单,除非有证据证明银行汇款凭证是伪造的,这些证据即可直接证明聚友源公司汇款的事实和金山石材公司收到汇款的事实。直接证据无需旁证是一条证据规则,然而,原判决却以后续付款无协议、当事人的陈述有矛盾等理由对聚友源公司的举证不予采信,以所谓的常理否定银行付款凭证的证明效力,欲置当事人于死地而无视证据规则,连直接证据也敢否定,如此断案还有什么公正可言!在银行汇款凭证这个直接证据面前,铁证如山,对聚友源公司未支付转让对价无偿取得涉案房地产的指控全都失去意义。(此句是否带点文学色彩)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原判决既已认定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那么,应当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第三人亦即本案原告。原判决现将涉案房地产返还本案被告金山石材公司,显然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亦已变更返还的权利人主体。
原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由聚友源公司向金山石材公司返还涉案房地产,那么,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双方的关系而与第三人无涉,不存在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从而彻底颠覆原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本案是一起人为炮制的假案

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原判决不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侵权责任,却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合同,并且,既已认定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又不按法律规定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给第三人,而是返还给作为本案被告的金山石材公司,如此诡异的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其实质是为了规避法律炮制假案。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侵权责任法》所称民事权益中的财产权专指所有权,债权不作为侵权的客体,侵权责任法未设定对侵权债权的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司法解释是迄今对侵权债权的唯一规定,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追究侵权债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这条司法解释,否则,原告根本就无法提起本案诉讼。然而,在本案审理和判决中,这条司法解释却被忽略,原告对聚友源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是否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是否故意引诱、胁迫、散布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无具体事实陈述,原判决对此亦无任何表述,本案即由侵权责任纠纷转到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上。可见,原判决适用法律随心所欲,当无法依据司法解释认定聚友源公司的侵权责任时便改变案由,用无效合同的认定代替侵权责任的认定,移花接木,规避法律,本案审判程序自始至终是非法的。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二)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该条法律规定“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表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客体指向第三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债权,只有对所有权侵权的处理才能返还,而对债权侵权的处理则是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可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那么,原判决以无效合同为由将聚友源公司追加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被告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涉案房地产在转让时属于金山石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与原告毫无关系。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的和条款内容与原告主张的债权毫无关系。那么,原告也就不具有提起确认无效合同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由侵权责任纠纷转到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上,从而使原告获取确认无效合同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此为规避法律所造成的结果。
金山石材公司至今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对涉案房地产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破产法》所规定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原判决以金山石材公司在诉讼期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对原告构成侵权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与聚友源公司素不相识,相互之间无经济往来,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并未赋予优先受偿权。聚友源公司对原告与金山石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毫不知情。据吴中区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所载,原告主张的950万元债权是2009年2月起至2013年2月止,其与袁俭俭口头约定的业务分红利润,原告取得债权凭证的时间是2013年7月29日,而聚友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在600万元借款到期后即与金山石材公司协商以房抵债并向国土局申报,向工商局申请成立聚友源公司(因地址在规划红线内未获注册),直至2013年12月4日被追加为本案被告时,聚友源公司才知道原告与袁俭俭的债权债务关系。
此外,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房地产登记机关至今未撤销聚友源公司持有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并非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没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三)

原判决规避法律炮制假案的破绽,在适用法律处理本案中暴露无遗。一审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由金山石材公司和聚友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债权损失;二审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由金山石材公司和聚友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债权损失的一审判决,改判由聚友源公司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给金山石材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一、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处理本案中,皆规避了《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并且规避的如此明目张胆显而易见,休说搞法律的,凡稍有文化的亦能发现这个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判决既已认定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却不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其规避法律用意何在呢?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客体指向财产所有权,合同确认无效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原判决若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给原告必起哗然根本无法判,现返还给本案被告金山石材公司,显然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与第三人的债权无涉,原告并非利益关系第三人,没有资格提起确认无效合同之诉,也就是本案原告若以确认无效合同起诉根本不具备立案条件,若要炮制假案惟有规避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此便是原判决规避法律之目的。原判决现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本案,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纯为处理无效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的债权毫不相干,从而彻底颠覆原判决所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
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原判决将本案由侵权责任纠纷转到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上,是通过规避法律的手段,审判程序自始至终是非法的,在此前提下探讨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皆为无意义。回到本案的案由,原告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义务。
聚友源公司与金山石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经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缴纳税款,手续完备并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现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那么,原告必须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而不是由合同当事人去自证清白,合同当事人无异议亦无须自证清白。如果认为合同当事人无异议便是双方恶意串通,那么,原告应当提供聚友源公司与金山石材公司恶意串通的事实和证据。首先是聚友源公司是否明知他人享有债权,其次是聚友源公司是否有过错及其过错行为与原告债权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就是陈星星、朱静菲与袁俭俭、虞文英非亲非故,聚友源公司凭什么汇款给非亲非故的人,金山石材公司凭什么将涉案房地产过户给非亲非故的人,此问题应由原告解答并提供证据事实证明,否则,按照常理根本讲不通。事实上,原告至今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连最简单的陈述亦无。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当天平的一端放上权势的砝码,公正和法治便失去了份量。
当天平失衡的时候,可想而知坐在法庭上的滋味,尤其是被翘起来的这方当事人的律师。你很敬业但很无奈,论道讲法,据理力争,然而有谁理睬你呢?或许在你旁征博引的时候,正被人窃笑你的死磕和不识时务,所以,我对前任同行的境遇深表同情并感同身受。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对原判决以常理定案的逐条反驳


聚友源公司与原告素不相识却成为本案被告,原告未提供证据却打赢官司,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和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皆同一版本,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而是按照常理推断,那么,所谓常理便是嘴上两层皮的功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现对原判决罔顾事实违反法理逻辑的所谓常理逐条反驳如下: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其一,原判决认定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与股权变更登记所确认的法律事实相抵触。
工商变更登记材料证明,聚友源公司的名称由金铁劳务公司变更而来,原股东是虞文英和袁俭俭,现登记的股东是陈星星和朱静菲。2013年9月5日,虞、袁两人分别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陈星星和朱静菲,股东权益已随其转让行为而丧失。金山石材公司与金铁劳务公司存在资产混同和原股东实际控股皆为股权转让前的情况,原判决以股权转让前的历史情况否定工商变更登记确认的法律事实完全是主观臆断。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转让的国有土地不得挂在自然人名下,债权人筹集200万元注册资金拟设立聚友源公司,由于公司地址在规划红线内未获工商注册登记,经协商将虞文英和袁俭俭名下的金铁劳务公司变更法人名称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到陈星星和朱静雯两人的名下。聚友源公司的名称原来是债权人在拟设立公司时登记的名称,在金铁劳务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时还对债权债务的处理登报声明。聚友源公司的2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来自新股东的出资,金铁劳务公司在变更名称和股权转让时已是无股权价值的空壳公司,仅为上述操作的形式而不具有交易对价的内容。并且,股权转让与房地产买卖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判决以股权转让的无对价去证明房地产买卖的无对价,亦已混淆两个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其二,原判决对60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不予采纳,认为陈星星与袁俭俭签订的借款合同仅有借款人袁俭俭的签名,没有债权人的签名。这份借款合同是债务人袁俭俭向债权人陈星星出具的,留有袁俭俭本人的签名和指纹,原件仅为1份并由债权人陈星星持有,作为合同不成立但作为借据仍具有证明效力;并且,书面文字记载借款金额600万元,指定的受款银行账户和还款日期,具有借据内容。债权人持有银行汇款凭证和这份借据,借款金额、汇款的银行账号和日期相符,可以确认陈星星与袁俭俭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袁俭俭已收到银行汇款故而对债权人是明确的从无异议,双方协商以房抵债直至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袁俭俭始终将陈星星作为双方协商和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如果认为,这是袁、陈两人恶意串通,那么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借款合同的瑕疵表明他们没有恶意串通,若恶意串通不会留下如此明显的瑕疵而授人以柄,再说,这份合同的原件由陈星星持有,提交法庭前在债权人空白处填上签名亦非难事。问题是,陈星星与袁俭俭非亲非故,其为何要与袁俭俭恶意串通呢?问题仍然是,600万元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袁俭俭,原判决不去查受款的银行账户,为何要用其他理由去否定银行汇款凭证作为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其三,原判决认定聚友源公司为解除银行贷款抵押而支付给金山石材公司的230万元因与银行抵押借款163万元的账目有误差而不被认可。银行贷款有据可查,金山石材公司除了涉案房地产的抵押贷款外还有其他贷款欠账,聚友源公司付给金山石材公司的230万元包含代偿这部分贷款欠账。原判决否定230万元用以偿还银行抵押贷款,那么,银行如何会撤销贷款抵押而让聚友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是银行主动放弃抵押权还是其他原因?原判决未提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仅凭主观臆断便一笔勾销这笔付款。长沙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地产的查封也存在同样问题,若非申诉人为金山石材公司代偿执行款,长沙法院会主动解封吗?原判决对此亦未提供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其四,原判决认定600万元汇款凭证、230万元支付凭证、执行裁定书、40万元的转账凭证、100万元的收条及39万元的还款承诺书不是支付涉案房地产的转让对价,而这些付款凭证所证明的合计969万元的付款皆为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的债权债务形成和到期后以房地产抵债的过程中发生的付款,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他经济交往。从常理上讲,双方当事人非亲非故,这些付款若非支付涉案房地产的转让对价,那么,一方凭什么汇款给非亲非故的人,另一方凭什么要将涉案房地产过户给对方呢?若非支付涉案房地产的转让对价,那么,聚友源公司的这些付款又是为何因由付给金山石材公司的呢?原判决对此亦未提供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仍由聚友源公司对此举证,岂不是如同证明“我妈是我妈”一样荒唐吗?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其五,原判决认为聚友源公司支付给金山石材公司款项969万元,对后续超出合同价369万元的付款没有协议有违常理。该常理回避聚友源公司与金山石材公司债权债务的形成过程直至双方协商以房地产抵债,报经国土资源局审批,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网签合同并经价格评估,契税完税,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聚友源公司后续超出合同价369万元的付款是在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中,不撤销银行贷款抵押和解除长沙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同时转让方又提出为吕泳代偿39万元债务的条件,聚友源公司为了办理过户登记同意这些条件并不违反常理。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聚友源公司按口头协议约定支付后续转让款项并不违法,并且,付款是银行转账的事,签订后续合同则是合同形式的事,这原本属于两码事,怎么能混为一谈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其六,原判决以朱静菲庭审陈述相互矛盾为由,否定朱静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袁俭俭600万元借款的事实更是蛮横无理。对于朱静菲的汇款行为,究竟是以当事人陈述为准还是以银行汇款凭证等书面证据为准,仅以判断当事人陈述中有矛盾即可否定银行汇款凭证所证明的事实,完全是法官的主观臆断。朱静菲陈述其借钱给陈星星而非借给袁俭俭,该陈述说明600万借款的资金来源,原判决以资金来源否定聚友源公司的付款事实,否定金山石材公司收到付款的事实,无视银行汇款凭证的证据效力,亦已违背法理逻辑和证据规则。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其七,聚友源公司是否支付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转让对价,原本属于交易双方的事,聚友源公司亦已举证证明,这些证据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亦包括金山石材公司在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承认收到转让对价的法庭陈述以及涉案房地产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事实。金山石材公司对付款事实从无异议,其若有异议提起诉讼,案情事实清楚无可争辩。本案的诡异之处,金山石材公司作为接受合同转让对价的相对方始终不到庭,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却对合同履行说三道四,金山石材公司无需面对聚友源公司举证,便可达到不是原告却胜似原告的诉讼目的。聚友源公司支付房地产转让对价全部通过银行汇款,没有一笔是现金付款,只要到受款银行账户核实一下,事实真相即可大白。然而,原判决不去核实银行账户便对聚友源公司的付款证据一概否定,而否定的理由与银行票据所证明的事实却是毫不相干的两码事。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付款人见票即付,原判决的否定理由岂能将银行付款的事实一笔勾销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其八,原判决认定,涉案房地产转让合同实质上导致金山石材公司的资产减损,进而导致袁俭俭、虞文英可供执行的股权价值明显减少,进而导致张贻杰在申请对袁俭俭、虞文英享有950万元债权因袁俭俭、虞文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部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而损害张贻杰的合法权益。如此推断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首先,张贻杰的950万元与陈星星借给袁俭俭的600万元属于一般债权,张贻杰的债权并未赋予优先受偿权;其次,陈星星的债权先予张贻杰得到清偿得益于债权保护意识,只要金山石材公司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处分涉案房地产以房抵债的行为无可指摘,只要办理房地产买卖和过户登记的手续合法其合法性亦无可指摘。

楼主:tmzds旁听席

字数:51213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19-05-23 16:14:24

更新时间:2019-10-19 13:32:55

评论数:546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下载地址:TXT下载

 

推荐帖子

热门帖子

随机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