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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法治之路,治吏要化力气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运用到本案中,纵有千般理由说此案不该立案受理,原告没有资格起诉聚友源公司,但在现实中,本案亦已终审判决,原告不仅打赢官司,聚友源公司向省高院申诉亦被驳回。所以,再去说案子该不该立案已无意义,必须面对现实,譬如1个怪胎亦已出生,不可能再将他塞进子宫里。
国家设立纠错机制,有审判监督程序,在省高院驳回后还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于如此明显的错案和假案,相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公平终将回归社会,法治一定会深入人心。
善良的人们呵!你是否还活在虚缈的梦境里?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文字概括能力得益于秘书工作经历,领导报告提纲絜领,既不能面面俱到,又要照顾方方面面,有些事只能寥寥数语一笔带过,因此诉讼类文字有别于其他律师。读书时对法学理论钻研较多,碰到具体案例也注重从理论层面分析。像我这样的人当律师确实可惜了,因为现实中根本不吃香。法官对我写的东西看也不看。有个案子,法官判决当事人没有居住权,对她讲居住权属人权范畴,地球人皆有居住权不可剥夺,如此判决亦与户籍管理制度有抵触。法官却认为我很会搞。有个群体诉讼案子,判决按小区平面图恢复原样,因为小区公共区域有几处在售楼书上命名为“红叶林”、“原木小舞台”,实地察看,几排小树尚未成林,舞台只有几排木桩。对法官讲,此命名仅为象征意义,若命名“黄金大舞台”难不成用黄金造个舞台,小区还有命名“浪漫小路”的,如何才能浪漫呢?但法官照判不误。
有时碰到一些法律问题,感觉用高等数学方法在和用算术方法的人对话,总是谈不到一起。
所以,对手头这个案子,光讲法理是没有用的。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言归正传。自民事抗诉申请书以下的文字所表述的主要法律观点是申诉理由第一点,即原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操作方式亦简便,将原判决的定案证据,按照证据的证明对象核对一下即可。
其他法律观点,在起草抗诉申请书时或省略或一笔带过,现挖掘出来在网上发表。下面讲第二和第三点申诉理由时,亦如此。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原判决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未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而是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只要将这两个法律条文对照一下即可发现这不是一般的适用法律错误,而是从根本上改变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彻底颠覆原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可能未注意到,若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给原告张贻杰,必起哗然根本无法判。现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表明法官亦已觉察到这个问题,为了炮制假案,将错就错,明知故犯,意图蒙混过去,此便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之要害所在,此便是本案的命门和致命伤。
上文说过,聚友源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均记载于定案证据中,而银行付款凭证这些直接证明付款事实的证据却排除在外,是否涉及枉法裁判,这笔账待案子尘埃落定后再算。现已尘埃落定,法理和道理该讲的皆已讲了,还有什么多讲的,那么,就听任这枝笔去无情揭露吧!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审判人员故意违背证据规则,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作出错误裁判。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原判决对本案实行有罪推定,法官先有恶意串通的概念然后再定具体案情,对聚友源公司的抗辩和举证一概不予采信,就是要定恶意串通,待适用法律处理本案时却傻了眼。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是处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专项法律规定,原判决既已认定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那么,根据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给第三人即原告张贻杰,如此则必起哗然,原判决的承办法官们,你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吗?
由此说明,法官在审理本案作出判决前,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仅有模糊的概念却未搞清楚其具体含义,甚至没有看过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临阵傻眼,这个案子该怎么判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知错而改方为贤者,明知错而为之其良知已被狗吃了。看过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良知的法官应有醒悟,如此断案非出错案不可,然而,有人正道不通绕道走,故意规避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意孤行,将假案进行到底。
一审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判决确认合同无效,由金山石材公司和聚友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950万元债权损失;
二审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由金山石材公司和聚友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债权损失的一审判决,改判由聚友源公司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给金山石材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一、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处理本案中,皆规避了《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并且规避的如此明目张胆显而易见,休说搞法律的,凡稍有文化的亦能发现这个问题。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原判决规避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给本案原告张贻杰,亦已否定原告与涉案房地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利害关系第三人。
原判决现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给本案被告金山石材公司,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一方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与第三人利益无涉;那么,原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本案,也就否定原告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也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从而彻底颠覆原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或许,承办法官会认为,如此处理是恢复无效合同签订前的原状,由于判决书中对此未说明白,亦未提出相关法律条文,且作揣摩,法官可能一时想不起来这个法律条文在哪里,但脑子不糊涂,知道有恢复原状这个法律概念。
那么,我在此代法官将相关法律条文找出来,并申明如下:未经授权,此为无代理权的无效代理,法官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由本人对该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均有“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
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那么,请法官确认一下,本案中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触犯了《侵权责任法》哪一条规定?该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对象呢?
《民法通则》为普通法,《合同法》为特殊法,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在此不作讲解,法官应该懂的,如果连这一点亦不懂,还不如回家抱孩子,省得丢人现眼。
可见,规避法律是件技术活,想蒙混过去谈何容易。当然,关系网里、权势之下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这一节主要谈申诉理由第二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只要将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五十八条对照一下即可发现问题。
上文说,规避法律是件技术活,想蒙混过去谈何容易,然而却差点被蒙混过去。
看卷宗材料,一看事实证据二看法律适用,这是代理上诉和申诉案子阅卷的基本方法(法官审理上诉和申诉案子亦如此)。我看过全部案卷材料,惊讶地发现,在我之前竟无人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外甥是二分院的高级检察官,甥媳是民事审判法官,此案尚未涉及刑事犯罪,所以抗诉申请书请法官过目审核。数日后,甥媳点个赞却无其他回复意见。女儿回家却说,不要太乐观,里面水很深,这样简单明瞭的问题,别人并非看不出而是不想说,不想趟浑水。此事从未对女儿说起过,其与甥媳为华政校友皆硕士研究生,两人有私下联系通道。
是呵!如此简单明瞭的问题,别人怎么会未发现呢?
其实,许多问题不说也罢,一说出来便分文不值,其答案之简单令人吃惊。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不是有过许多这样的事例吗?日心说、万有引力,还有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检验标准,不是皆为很简单的道理吗?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案子尘埃落定,帷幕降下戏台。这齣戏说是悲剧也不全是,还包含许多喜剧成份和滑稽幽默的故事情节。
金山石材公司可称幸运之星,在大戏开演后自始至终不出场,看法官表演,看别人打官司。法院又是传票又是公告,其作为被告却始终不到庭,好像案子与他一点关系亦无。反正房也卖了,钱也拿了,打官司是你们的事,你们要玩你们玩,我不参与总行吧!
被告拒绝出庭,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被告不出庭,放弃的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并将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对金山石材公司而言还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呢?
金山石材公司做梦亦未想到,冷屁股去碰人家的热面孔,非但没有不利后果,反而占尽便宜,原判决将卖出的房子又返还给他,并且用不着还钱,真可谓好事来了想躲亦无处躲,天上掉下大馅饼,地里刨出金娃娃。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金山石材公司不到庭不打紧,却害苦了其他诉讼当事人。法庭上大眼瞪小眼,面生人不熟,想唠嗑又不知该从何说起。
一个说,你和他恶意串通,却说不出怎么回事,云里雾里,神神叨叨;
另一个说,我和他的事不关你的事,我也不认识你。
最后裁决,一个说的句句是真理,另一个说的全他妈的不予采信。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金山石材公司在本案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颇费思量,让人捉摸不透。
原告主张的950万元债权,依据是袁俭俭写的1张欠条,内容是2009年2月至2013年2月,袁俭俭应向张贻杰支付口头约定的合伙分红利润950万元。一审法院另案判决袁俭俭(后因夫妻关系又增加虞文英为债务人)向原告偿还欠款950万元,到了本案中因虞文英是金山石材公司股东,这笔账便转为原告与金山石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
曾办过几起合伙纠纷案,因无书面协议而要求分红,这种官司根本没法打。然而,袁俭俭却不作任何抗辩很爽气的承认,一审法院据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造假的破绽亦由此凸现。其一,合伙分红是由原告1笔400万的借款转为合伙,现在的950万债权全部是分红利润,不包含400万借款,原告至今未主张400万借款的债权。分红利润可用欠条认可,而400万借款需有付款凭证,勉为其难,故而放弃400万债权。其二,原告因400万借款而转为与袁某合伙经营,每年分红利润高达250万,而合伙经营的效益很差负债累累。其三,原告与袁俭俭是近20年的朋友关系。
从常理推断,其中猫腻不小,茅坑兜底翻越挖越臭。然而,申请抗诉的理由仍为突出重点,不去纠缠这个问题,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抓住其取得债权凭证的日期是2013年7月29日这个关节点足矣。
聚友源公司直至2013年12月4日追加被告后才知道原告与袁俭俭等的债权债务情况。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原判决生效已过2年零5个月,金山石材公司仍然未露面。
对聚友源公司而言,最糟糕的情况是,判决刚刚生效,匿迹多时的金山石材公司突然又冒了出来,不论多么冤枉,聚友源公司持有的房地产权证肯定要被强制过户,所幸这种情况并未出现。金山石材公司现在冒出来,已经不担心了。在此期间,我一直在研究有关城市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性法规。如涉案房地产被强制过户,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金山石材公司为何至今不露面,其究竟是什么角色,颇费思量。至于原告,基本上属于被人操纵的1枚棋子而已。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无商不奸,哪个商人不是贼精狡猾。按常理讲,金山石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还不屁颠屁颠跑得快,然而他就是不露面,其心思透亮早已看出本案与他没关系,即便将房地产判给他亦没有他的份,聚友源公司还得找他算账。
检察官说,你们为何不去告他诈骗或在本案诉讼中另案打官司将给他的钱确定下来。听闻此言,不禁愕然,一时语噎,良久才冒出一句,你当我们脑子有问题吗?他将房地产已过户给我们,怎么告他诈骗,公安会搭理我们吗?和他打官司的诉讼请求怎么写,再要求给房子吗?房产证书亦已给我们,再去和他打官司,岂不是吃饱饭没事找事吗?
金山石材公司如若现在露面,聚友源公司只有按检察官的指教将他扭送公安或送上法庭,拿了人家的钱再将房子拿回去,这算什么道理!1000多万元的投资不翼而飞,此与巧取豪夺何异!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中共苏州市政法委员会
苏州市信访局
尊敬的领导同志,现来信反映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践踏法治、执法违法,严重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问题,请予关注并制止违法行为。
一,违反《物权法》规定,非法查封我公司名下的物权
2017年10月,吴中区法院查封了我公司名下坐落于本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1号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查封行为违反《物权法》的规定,是非法的。其一,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上述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我公司名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变更登记或撤销,目前仍属于我公司拥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二,法院判决我公司与金山石材有限公司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此判决内容不能涵盖和取代物权的登记和政府管理机关的发证行为,对上述物权的过户,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同时,由管理部门撤销原颁发的物权证书,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三,法院判决我公司将上述物权证书返还至金山石材有限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吴中区法院在相对方金山石材有限公司尚未同我公司接洽前即查封我公司的上述物权,从而妨碍该项判决内容的履行。其四,在法院判决的四项内容中,没有一项涉及我公司需向张贻杰履行义务的判决内容,其既非权利的相对方,亦非义务的相对方,判决内容确认的相对方皆为本案中的其他当事人,吴中区法院现将张贻杰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显然与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相互矛盾,并妨碍法院判决的执行。
二,法官徇私枉法,非法干预民事纠纷
我公司于2016年10月将竹园西路1号的场地租赁给本
市居民陆德梅,双方订有租赁合同。陆利用承租场地开饭店和经营会所,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累计拖欠租金100余万,由此引起纠纷。
我公司与陆德梅的纠纷,尚未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更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然而,吴中区法院执行庭法官任蒙却非法介入民事纠纷并为陆德梅压阵助威,滥用权力,欺压百姓。
2017年5月15日,陆在会所接待任蒙法官(有现场录像),次日陆即领着10余人,在多名警察在场时,肆无忌惮地搞打砸抢,破坏摄像头,砸毁价值几十万元的电房设备,此后又霸占电房门,阻拦公司人员修复设备。
2018年1月12日,陆从搬场公司叫来2辆卡车,执行庭法官任蒙和2名法警以及一些警察也来到现场,砸门砸锁。尤其令人气愤的是,公司员工陈日茂打110报警叫来警察,警察向任蒙了解陈的身份,任蒙因执行案一直与陈联系,此时竟称不认识,警察即以身份不明为由将陈日茂带往派出所传讯,留置了4个多小时。在此期间,这伙人强行从公司搬走2卡车物品。法官和警察,怎么可以凭借权力如此欺压老百姓!
2018年1月15日,任蒙和法警以及当地派出所民警仍到现场为陆压阵助威,又强行搬走2卡车物品。被搬走的物品,既有陆德梅存放的也有我公司的财产,包括桌椅、花瓶、茶具、字画等。(陆拖欠租金,我公司对其存放物品有留置权)。
任蒙法官在这两天强行搬运物品的行动中,未出示过证件和任何法律文书。
法官和警察还跑到我公司经营的门面房内,唆使承租客户不交租金和电费,无偿使用承租的门面房,造成我公司租金损失20余万元。
以上反映的仅为部分事例。一年多来,我们受尽陆德梅的欺压,而陆每次行动皆有戴大盖帽的法官和警察在现场为其撑腰助威,在坚持依法治国,加强法治的今天,从我们的遭遇中,哪里看的出讲法治,哪里还有法治,哪里还有我们讲理的地方?
请求上级领导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此致
敬礼

苏州市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星星
2018年1月26日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本案判决生效后,执行力度较大,同时发现有多家公司伪造租赁合同在竹园西路1号注册成立公司,翘首以待这块地块被强制拍卖,为日后竟拍未雨绸缪先做准备,许多人盯着这块肥肉馋涎欲滴。
告知聚友源公司速向工商局投诉要求给予取缔。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聚源友公司至今仍持有房地产权证书,仍为涉案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人,让某些人看着眼馋却无从下嘴,如同狗叼乌龟狼咬刺猬只能干瞪眼,除了猪队友超然事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打官司的事不闻不问,不理不睬,不管不顾的态度外,还有一个根本原因和基础事实,即其与金山石材公司的买卖并非一般的买卖,其与金山石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一般的合同,不然的话,面临一群虎视眈眈馋涎欲滴的目光早就死翘翘,还能让他苟延残喘到今天。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当良知脱离躯壳,天平歪向一边,法庭上已无道理可讲,更不用说去侈谈法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作为外来户的聚友源公司如同放在砧板上的鱼肉,与其忍受被宰割的过程,还不如一刀结果了痛快。
明明提供了10几份证据,对方连1份证据亦无,反而说你不能举证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明明有银行汇款的直接证据,却一概不予采信,还是认定你未支付转让对价。天理呵!法律呵!任你喊冤叫破天,在这一亩三分地上,我就是法律,我就是天王老子,我就这么审这样判,你奈我其何乎?
手握司法大权的法官,在你们挥刀宰向聚友源公司的时候,可曾想到剑走偏锋已挥向另一个人,这个人并非拟人化的诸如法治之类的虚无的东西,他是一个实体,被你们误伤的这个实体便是当地政府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现在不准提三权分立,但在实际上对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还是划定了各自的权力范围。不要以为刚给了几天的好脸色,便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地盘最大,实力最强,可以一统江湖。差远了,兄弟!你现在的地位好比三国鼎立中的蜀汉,能自保已是不错,还想觊觎中原问鼎江湖,做你的大头梦吧!
在本案中,原判决确认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亦已超越其司法审判权限。
有些事不属你管就不要去管,犯不着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譬如公鸡打鸣、野狗交配的事,去管它反而不讨巧。有些事虽属你管,却有先后顺序的问题,你违反程序抢个先,不把老大放在眼里,冒犯龙颜,便是僭越,要被打脸。如果还听不明白,今日骑虎之势难道还不明白,还不长记性,此谓竖子不可教也!
形式上赢了,道义上输了并不尴尬,良知亦已泯灭,脸皮还有什么用?骑虎难下好不尴尬,想知道今日骑虎之势是什么原因所造成的吗?

楼主:tmzds旁听席

字数:51213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19-05-23 16:14:24

更新时间:2019-10-19 13:32:55

评论数:546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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