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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法治之路,治吏要化力气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房地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均有相同规定,不再一一摘录转发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童靴,明白我摘录以上法律法规的用意吗?搞清楚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吗?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摘录以上法律法规为了说明下列问题:
其一,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经过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其二,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属证书,属于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非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得撤销,而撤销的前提是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那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是什么呢?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这次不再代劳查法律法规条文,不过可以明确地告知,原判决以损害原告债权利益为由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这个理由肯定不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列。你们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实际上也在否定行政机关的登记发证行为,然而,此仅为自己意淫,别人根本不朝你尿,直至今天亦未撤销发给聚友源公司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就是要让你难堪,让你骑虎难下。
所以,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立案时设立前置程序,先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行政机关(不是法院)作出撤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决定后,才受理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若行政机关未作出撤销决定,法院也不受理民事诉讼。此亦已成为一项规矩,原判决坏了规矩,因而出现今日的骑虎之势。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这个脸打得疼,换作沪语叫做刮拉松脆的一记耳光。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手中有粮,心里不慌,持有合法权证的聚友源公司已熬过最艰难的时期,如今亦已淡定下来,虽说通过诉讼途径申诉的路已走到尽头,却有足够的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亦有余暇将案情始末公之于众,也让大家伙给评个理。
法治的创口上仍在淌血。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淡定从容,冷眼望世界,看云卷云舒;
波澜不惊,回眸申诉路,惟唏嘘长叹。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申请抗诉的第三点理由尚未展开谈,准备作为本帖主文恣意挥洒,因为,接手这个案子自申请抗诉始,主战场亦在于斯。我没有同审理过本案的法官打过交道,未见其嘴脸和尊容,却见过检察官并和他们说过话。申请抗诉的第三条理由主要是针对他们的。
本帖若换个标题,那就叫同声相求、沆瀣一气吧!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尸位素餐,花瓶摆设,供在那里仅仅是给人看的吗?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低眉垂眼,仰人鼻息,卑贱若小妾,自个儿降低身价,那把剑仅仅是为了忽悠当事人的吗?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王顾左右而言他,瞪着眼睛说瞎话,没皮没血,没羞没臊,无节操,泯良知的货,还竖立着一块牌坊,想糊弄谁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聚友源公司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抗诉,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然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的理由回避民诉法二百条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只字不提原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只字不提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只字不提原判决否定银行汇款凭证作为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申请,为何要回避民诉法的法律规定?为何要回避当事人的申请理由?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看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彼时是何感受呢?
怒火中烧,愤懑之情似乎已不适合如我这般年龄和经历的人。
见过蛮不讲理者的无耻,还未见过比这更无耻的;见过昏官墨吏的蛮横,还未见过比这更昏更黑的;见过操蛋的官样文章,还未见过比这更操蛋的。
彼时的感受,犹如吞吃苍蝇,令人作呕、难受。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此案是我的收官之战,办完后从此退隐回家颐养天年,给律师生涯画上句号。因此接案后特别用心,尽平生所学,认真对待本案中的每节事实和每个法律问题。包括民事抗诉申请书在内,前后给承办检察官寄去10篇文字材料,仅律师代理词就有6篇。对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那些理由,怎么可能未涉及?自以为从正面谈,反面谈,逆向思维,换位思考,已将这些问题从道理和法理上讲透了,结果还是被打了黑枪。
怎能用操蛋二字了得!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接手本案后,通过阅卷发现原判决的问题有三:一是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是否定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抗诉申请书力求简明扼要,紧扣民诉法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法定情形,以原判决的上列问题作为申诉理由,其他问题暂时不谈,以免冲淡主题。
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不可能代替审判机关去审查具体案情将冷饭再炒1遍,只有明显违法并具有再审法定情形的错案才管。所以,再去自证清白都是没有用的,纠缠于细节只能被牵着走,只有抓住要害才能一剑封喉。此即为代理本案的基本思路。我的这个思路是否对法律问题产生误判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如果说,对法律问题存在误判,那么,便是民诉法二百条规定存在错误理解。法律规定,具有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现在有3个法定情形,并且显而易见无可辩驳,以为抓住了原判决的命门,势在必行,志在必得。然而,皆被检察院化解于无形之中,人家根本就不理你的申请理由,只字未提再审的法定情形。

是我对法律的误判,还是对社会现实的误判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对宏篇大论的官样文章的批驳,或许要化点心思,对这两点理由的驳斥还真不够塞牙缝的,何况此前亦已反复论证过。
现将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的两点理由再抄录如下,供反驳用。
一,聚友源公司及朱静菲在庭审中对以房抵债和涉案房地产的转让对价数额、具体构成、实际出资人员的陈述相互矛盾,且未提供足以证明已经支付相应对价的证据,法院据此判决聚友源公司未向金山石材公司支付对价并无不当。
二,因聚友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相应对价,故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实质上导致金山石材公司的资产减损,进而导致袁俭俭、虞文英可供执行的股权价值明显减少乃至不具有价值,该行为实质上损害张贻杰的权益。法院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亦无不当。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已不屑于逻辑分析,官样文章大都无逻辑可言,还是就事而论。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涉及以下3件事:
1、聚友源公司未向金山石材公司支付涉案房地产的转让对价;
2、聚友源公司及朱静菲在庭审中对以房抵债和涉案房地产的转让对价数额、具体构成、实际出资人员的陈述相互矛盾;
3、决定书使用2个递进关系说明聚友源公司与金山石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损害张贻杰的权益。
法律人一眼看出,除了以上第1件事外,另外2件事与无效合同的认定无关,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以合同行为论而不以结果论。那么,就先谈第一件事。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以合同行为论而不以结果论。譬如采取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只要具有合同违法行为便可认定为无效合同,是否存在结果并非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
本案中以张贻杰的权益受损害认定无效合同的理由极其荒谬可笑。市场经济活跃,除非全世界只允许同张贻杰1人签合同,不然,别人签订的合同皆可认为对其权益造成损害。譬如招投标合同中,未中标的一方是否亦可以中标合同损害其权益为由而认定为无效合同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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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19-05-23 16:14:24

更新时间:2019-10-19 13: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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