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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法治之路,治吏要化力气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前任律师的工作无可挑剔,为了自证清白收集了10几份证据,然而,原判决就是要定恶意串通,再去自证清白有什么用呢?纠缠于细节只能被牵着走,只有抓住要害才能一剑封喉。所以,抗诉申请书必须简明扼要,紧扣民诉法二百条的法定情形。原判决的致命伤有三:一是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是否定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三是适用法律错误,以此3点作为申诉理由,其他问题暂时不谈,以免冲淡主题。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民诉法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我的思路先争取到入场资格,只有在检察院提出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后,再去谈其他具体问题。检察院不支持监督,也就没有资格去谈其他具体问题。
我的思路较之前任律师高明吗?此等感慨且留作后话,先将民事抗诉申请书发出来再说。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星星,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贻杰,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沟柳村56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竹园路白塔河西堍。
申请人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979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原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
请求事项:要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下称金山石材公司)与申诉人(下称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对于本案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仅有法官的主观臆断而缺乏证据证明。 将原判决(一审判决书第7页,二审判决书第25页)的定案证据一个个拿出来核对,按照证据的证明对象审查,没有1份证据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并且判决书所列定案证据皆为聚友源公司提供。
原判决对本案审理实行“有罪推定”,不是由原告举证证明,而是由被告自证清白,法官先有恶意串通的概念然后再定具体案情。原告对聚友源公司实施恶意串通的行为无具体事实陈述,所述皆为其与袁俭俭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判决对聚友源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包括动机目的和行为方式未作任何表述,对聚友源公司的举证一概不予采信,聚友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反而成为原判决认定恶意串通的理由。
原判决不根据事实和法律,而是用所谓常理拼凑的“主观推理”作为判决理由。聚友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股权变更登记后既非金山石材公司的分公司,亦非其股东名下的子公司,与金山石材公司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关联,原判决以股权变更登记前的历史情况认定两公司有关联,与工商变更登记确认的法律事实相抵触。同时,原判决认定聚友源公司未支付转让对价,而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非亲非故,金山石材公司凭什么要将涉案房地产无偿地过户给聚友源公司,原判决对此无任何说法和证据证明。聚友源公司支付合同转让对价通过银行转账,原告对银行汇票和流水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聚友源公司凭此证据即可直接证明付款的事实,然而,原判决却以与银行汇款事实无关的其他理由不予采信,对聚友源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皆列为定案证据,唯独将银行转账汇款的证据排除在外。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原判决既已认定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那么,应当将涉案房地产返还第三人亦即本案原告。原判决现将涉案房地产返还本案被告金山石材公司,显然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亦已变更返还的权利人主体。
原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由聚友源公司向金山石材公司返还涉案房地产,那么,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双方的关系而与第三人无涉,也就不存在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从而彻底颠覆原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如此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是原判决的疏忽,还是另有隐情和苦衷呢?
若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按照该法律条文的法理逻辑,返还的涉案房地产属原告所有,因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恶意串通而被聚友源公司取得,在无效合同被确认后,该房地产依法应予返还原告,那么,返还的前提必须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地产属原告所有。同时,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恶意串通取得的涉案房地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犯罪,那么,必须有证据证明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的欺诈犯罪,仅凭法官自由裁量主观臆断是远远不够的。原判决正是在证据上陷于难堪,以致于在适用法律时将错就错明知故犯,既已认定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又不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与其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如此明显的错误,竟然在省高院审查再审申请时被蒙混过去。
原判决现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由聚友源公司向金山石材公司返还涉案房地产,那么,应当依法审查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和过错责任,并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然而,原判决却对此不闻不问,尤其诡异的是:金山石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却通过原告的起诉而获利,不仅返还已转让的房地产还一笔勾销从聚友源公司取得的巨额付款,而张贻杰作为本案原告却与判决内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至于在判决生效后,具有申请执行主体资格的是作为本案被告的金山石材公司而非本案的原告;金山石材公司在一、二审中始终不到庭,无需面对聚友源公司的举证和抗辩,却通过原告的起诉成为本案最大的赢家,达到不是原告却胜似原告的诉讼目的。
据吴中区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所载,原告张贻杰与袁俭俭是近二十年的朋友关系,其主张的950万元债权全部是张、袁两人口头约定的合伙分红。张与袁长期合作,债权债务多年未作清算,原告与聚友源公司素不相识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通过起诉袁俭俭将聚友源公司追加为被告,而袁俭俭在本案诉讼中始终不露面,判决结果又将已过户至聚友源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地产返还给金山石材公司,那么,本案究竟是谁和谁恶意串通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三,原判决超出诉讼范围
依照程序法规定,二审范围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告未提起上诉,其在一审期间从未提出涉及以上改判内容的诉讼请求。原判决超出二审审理范围并剥夺聚友源公司就此项判决内容进行答辩的诉讼权利。
聚友源公司持有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涉案房地产现场有聚友源公司在房地产过户登记后投资数百万元新建的绿化工程和数百平方米新建房屋,涉及如此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却不给聚友源公司举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
原判决对聚友源公司银行转账汇给金山石材公司的巨款付款和新建工程的投资一笔勾销;聚友源公司合法取得的房地产被判令返还金山石材公司而净身出户,一千多万元的投资不翼而飞,此与巧取豪夺何异?
房地产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经过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已登记,登记机关依照行政职权审核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发给聚友源公司房屋权属证书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非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不得撤销。原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不仅裁定查封涉案房地产,还在现场张贴公告,在经营场所包括大门和办公楼贴上封条并搬运物品,声称涉案房地产已非聚友源公司所有,鼓动租赁客户拒交租金。聚友源公司为此向有关部门信访,理由是: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任何人不得侵犯。原判决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此判决内容不能取代物权的登记和政府管理机关的发证行为,本案的前置程序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由政府管理机关撤销原颁发的物权证书。信访之后,一审法院撤除现场查封公告和封条,但是未撤销在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查封裁定,由此产生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怪异现象,一方面本案判决生效已过2年仍无法执行,另一方面由于法院未撤销查封裁定,聚友源公司虽持有物权证书却不能正常地享有物权,随时可能被扫地出门,这种物权受限制的状态亦已违反物权法的规定。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问题彰显,情节诡异,亟盼检察机关明察并依照审判监督职能予以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此致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一月七日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本案申诉理由的切入点很多,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的规定皆能发现问题,如本案这样瞎判实属罕见,对于律师而言,能接手这种错误百出的案子申诉也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当年的学霸,搞了一辈子的法律,要挑此案的毛病还不是小菜一碟。但是,必须突出重点,化繁为简,否则将重蹈前任覆辙,被人牵着走而陷于对具体案情细节的纠缠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的嘴大谁便掌握真理,墨索尼里总是有理。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我对承办检察官说,只要有1份证据证明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这个案子我们也就认了。其未置可否。之所以敢这样说,因为我已核对过几遍一、二审的定案证据,真是天大的笑话、天大的丑闻,说出来不是一包气,而是彻底无语!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什么是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对合同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连最简单的事实陈述亦无,又何来证据?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一审判决书第7页记载的定案证据:
1、吴中区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
2、苏州市中级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353号民事判决书;
3、执行裁定书;
4、工商登记材料;
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6、土地登记查询记录;
7、存量房买卖合同;
8、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庭审笔录。
以上证据1~证据3为法院对另案即原告张贻杰与袁俭俭、虞文英债权债务纠纷的裁判和执行的法律文书。
证据4为金山石材公司、聚友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
证据5~证据8为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房地产过户变更登记的情况。
证据9的庭审笔录中无原告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行为的具体事实陈述和两被告承认的陈述。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二审判决书第25页记载的定案证据:
1、房地产评估报告;
2、契税完税凭证;
3、土地估价报告;
4、银行抵押贷款他项权证;
5、40万元的转账凭证;
6、100万元的收条;
7、身份证复印件;
8、纳税、完税证明;
9、中国光大银行客户对账单;
10、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
11、撤销权纠纷案庭审笔录;
12、杨英的证人证言;
13、二审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除证据13的二审调查笔录外,其余证据皆由聚友源公司提供。
二审调查笔录无原告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行为的具体事实陈述和两被告承认的陈述。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二审判决书共32页,若按顺序看到25页的定案证据,还以为二审要改判了,因为这些证据证明聚友源公司与金山石材公司从债权债务的形成直至双方协商以房地产抵债,报经国土资源局审批,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网签合同、撤销银行抵押和解除长沙法院查封并经价格评估,契税完税,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
证据9和证据10证明陈星星于2013年7月开始办理聚友源公司的验资开户手续,而原告与袁俭俭、虞文英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原告取得债权凭证的时间是2013年7月29日,立案时间是2013年8月28日。
证据11证明金山石材公司在撤销权纠纷案中承认以房抵债和收到转让对价的法庭陈述。
证据12是房地产中介公司经理杨英证明涉案房地产抵偿债务属实,债权文件由杨英保管和聚友源公司代为支付230万元银行抵押贷款。
证据5~证据7和未被列入定案证据的长沙法院解除查封的裁定书是1组证据,证明聚友源公司代为金山石材公司支付100万元的债务。法官为何将1组证据拆开来,不得其解。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楼主:tmzds旁听席5Lv 11 时间:2019-05-20 17:07:08


聚友源公司在二审中还提供了下列证据:
1、朱静菲与朱卫国于2013年5月27日向袁俭俭账户转账共计600万元的汇款凭证原件;
2、朱静菲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苏州灏一阁商贸有限公司向金山石材公司转账230万元的汇款凭证原件;
3、朱静菲代付吕泳39万元的汇款凭证和欠款人袁俭俭的还款单;
4、长沙法院解除查封的民事裁定书。
以上证据经质证,原告对汇款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这些证据被排除在二审定案证据之外。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有2份证据在本案诉讼中的地位相当特殊和诡异,此便是聚友源公司提供的陈星星与袁俭俭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
一、二审法院和省高院在本案审理中紧紧抓住这2份合同的问题不放,认定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不去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是拿这2份合同说事,认为这2份合同上只有债务人的签字没有债权人签字不合常理,借款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也不合常理,由此推断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但是,这2份合同亦未列入一、二审判决书的定案证据。
既要拿这2份合同说事,做足文章,又不列入定案证据,搞不懂本案的承办法官是什么思路!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
谁是原告,谁是被告,这个问题是法官必须搞清楚的首要问题。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本案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引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在起诉时已落到原告头上,原告若未举证,法院不予立案受理。而此时,被告尚处于准备应诉的阶段。
聚友源公司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是张贻杰,原告是张贻杰,原告是张贻杰,重要的事说3遍,作为首要问题再加1遍,本案的原告是张贻杰!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但在起诉时未提供任何证据,甚至对聚友源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连最简单的事实陈述亦无而被当地法院立案受理,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其中藏有什么猫腻,有多深的浑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聚友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陈星星和朱静菲是普通公民,不受纪委和检察院询问调查,不必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去讲清楚自己的问题。他们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分别是被告和第三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采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讯方式,由本人讲清楚财产的来源,若讲不清楚便可定罪。
原判决对本案审理实行“有罪推定”,不是由原告举证证明,而是由被告自证清白,法官先有恶意串通的概念然后再定具体案情。如此审案,必然会制造错案和假案。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原判决认定金山石材公司为逃避原告对其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诉讼中将涉案房地产全部转让给聚友源公司,其恶意明显。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属于破产法的概念,那么,金山石材公司与聚友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是否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呢?金山石材公司若已破产清算,那么,诉讼主体是由清算组作为原告,还是由张贻杰作原告呢?再问一下,原判决所认定的是金山石材公司转移资产的恶意明显,那么,为何要将聚友源公司拉进来,其依据是什么?聚友源公司恶意串通行为的具体表现又如何呢?
想玩法律概念,还是要多看看法律,免得贻笑大方。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善意第三人,仅限于有权属争议的标的物的转让。涉案房地产无权属争议,所以,用不上这个法律概念。
买卖标的物无权属争议,亦非限制流转物,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要式合同尚需经过登记),买受人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那么,请问本案的承办法官们,涉案房地产是否属于限制流转物呢?
以上问题或许欠直接,法官的思维可能跟不上,那么,再问一下:金山石材公司为逃避原告对其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诉讼中将涉案房地产全部转让给聚友源公司,其恶意明显。请问这一认定的法律依据何在?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还是向原告支一招吧!这一招可是我用教训换来的,网上公开不作秘授,亦让同行们能记住这个教训。
原告主张债权提起诉讼时,为何不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呢?原告起诉时,申请保全的时间绰绰有余,即便情况紧迫,亦可申请诉前保全,以原告的天时地利人和,完全能做到,法院定会配合。由于未及时保全,以致官司赢了执行不了,这能怪谁呢?只怪自己当时功课未做好。
法律为何要设立诉讼保全措施,因为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不受法律限制。咬不到屌咬泡,因为执行不了而将聚友源公司拉进来,同类事情多的是,法院皆立案受理,法官岂不忙个脚扛肩。
除了本案外,还真未听说过其他法院受理过此类案子的。

楼主:tmzds旁听席

字数:51213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19-05-23 16:14:24

更新时间:2019-10-19 13:32:55

评论数:546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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