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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惨死医院,病历不真实,医院尸检举证不能,司法鉴定不能谁之责?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顶到讨回法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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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原告主张在病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医疗行为未予记录、记录时间有误、病历记录与实际不符、病历内容不全、病历中有相互矛盾的内容、签名不规范等问题。即使上述问题存在,仍需确定病历所对应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当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本身没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只应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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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从原告的陈述可知:原告作为刘xx的近亲属知道对死因有异议可以进行尸检,是在被告对刘xx的死因解释后,原告自己又找人看了用药,此后放弃了尸检。原告主张被告愚弄并阻挠尸检,导致当时未进行尸检,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原告对没有进行尸检负完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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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一审法院出示医院履行尸检告知义务的证据!


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患者死因不明,医院没有证据证明有告知或者要求患方,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院应对尸检不能承担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由医院主动提出尸检,发生医疗纠纷后,应由医院举出告知尸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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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去世后,口、鼻(双腔)流血,脸色、脖子及耳朵等部位均呈青紫色。当晚家属对死因及用药提出质疑并要求尸检,医院解释“患者是心脑血管破裂导致猝死”,并说了“心脑血管破裂是无法预料和防范的,其实尸检也没多大意义”之类的话,之后医院既未告知家属相关尸检事项,也未向家属送达《死亡通知书》(又名《尸检告知书》),经家属签字同意进行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谁提出尸检的问题,但医院对尸检负有告知的法定义务,医院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告知死者家属在对其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48小时内申请进行尸检及告知拖延或拒绝尸检的风险后果。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举证责任第16条: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作为不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死者家属,只知道“尸检”这个名词,并不知道应当在48小时之内进行尸检,以及如何进行尸检,更不知道做尸检的必要性及拖延或拒绝尸检的风险后果。患者的遗体在医院冷冻了5天后才火化,期间医院从未履行这一法定的尸检告知义务,也从未向家属送达《死亡通知书》(又名《尸检告知书》)。医院明知死因不能确定,却向家属解释死亡原因,同时并未告知家属死因不能确定。家属以为医院已经确定了死亡原因是心脑血管破裂,家属又找他人查看了事发当日医院提供的用药清单(事后发现该用药清单与病历用药不符),被告知都是可以用的常规用药,家属因为缺乏相关知识,以为常规用药就没有问题,因此死者家属就没有继续坚持进行尸检,将死者火化。医院卑劣的欺骗花招严重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医院的目的只有一个:骗的家属相信,因而打消尸检的念头,以此逃脱其草菅人命的法律责任。这不是愚弄、误导、变相阻挠家属进行尸检,又是什么?
本案中,医院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尸检及封存现场实物的法定告知义务,因此未进行尸检的责任不应由患方来承担,应由医院对没有进行尸检承担举证不能的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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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猫7号010  时间:2019-09-06 1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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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猫7号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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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天涯杂谈

发表时间:2016-01-29 00:28:00

更新时间:2019-09-06 1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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