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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法治之路,治吏要化力气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民事案件申诉被省、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后,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则诉讼途径即告终结。有的当事人仍不服而赴京上访最高法院,希望最高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虽然,民诉法规定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错误裁判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但这条路在实际上是不通的。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1998 年,曾为一起民事案件赴京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诉状,那时最高院的信访接待设在市区内,到了那里只见人山人海,排了很长的队,好不容易提交了申诉状即匆匆走人,接待人员甚至未问一句案情。这次赴京却跑了一次空趟,信访接待已迁往京郊小红门乡,到了那里只见接待室门前贴着告示,最高法院设立6个巡回法庭受理各地的申诉,本案属设在南京的第三巡回法庭管辖,于是即扭头便走,也不去排队了。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到了南京更不像话,且不说受理案件连申诉材料也不肯接受。搬出民诉法规定,接待人员说只受理最高法院指令的案件(巡回法庭是不是最高法院派出机构?),要求作为信访材料亦不肯接受。
碰了一鼻子灰,回沪后即向最高法和最高检寄去信访材料,又收到快递来电,说送到最高法的材料没人肯收问怎么处理,只能付钱让退回。最高检接受了信访材料,并发短信告知处理结果。短信内容如上所述。
最高法还有个网上申诉平台,按要求输入几次相关信息,却始终未能获取登录密码。可见,这个网上申诉平台仅为装装门面而已。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世上假案已闻多
未见此案更离奇
法律演绎万花筒
竖子拿捏橡皮泥
信口雌黄鹿为马
罗织何须患无词
沐猴升堂秤盘歪
天理丧尽泯良知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近日,当事人从网上查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案号:(2019苏0506执恢553号,立案日期:2019-9-11
聚友源公司至今未收到法院送达恢复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获知这一消息,首先得出的判断,这是法院针对聚友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逾期查封所作出的反应。法院只有恢复执行,才能对权证号房屋作出续封裁定,才能向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法院的反应显然慢了一拍,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根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不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日期是2019年7月29日,申请人要求撤销的是此前被申请人在查封效力消灭后仍继续查封这个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申请人此后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查封是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申请人在本案中要求撤销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同时,行政机关不得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查,对此问题申请人将在行政诉讼中作具体阐述。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法院受理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3月17日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3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时,本律师尚未接手此案。这次恢复执行,撞到枪口上,也就不客气,将其滥用法权,罔顾事实和法律的事全都抖出来,臭茅坑越挖越臭。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权利人和权利承受人共同申请;依照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的,可以由权利承受人单独申请。
那么,在本案中谁是权利人?谁是权利承受人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西路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0336097)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30623324)由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至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以上生效法律文书,那么,在本案中谁是权利人?谁是权利承受人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聚友源公司至今持有房产权证,毋容置疑是当然的权利人;法院判决将房屋返还至金山石材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金山石材公司便是权利承受人了。
那么,原告张贻杰是什么人?在法院生效判决中,其享有什么权利又承担什么义务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原告若为权利承受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单独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的申请,无需向法院申请执行;
登记机关不受理原告的申请,说明其不是房屋的权利承受人;
那么,不是权利承受人的原告何以成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呢?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审判机关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审判机关通知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那么,本案中的房屋是否属于判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呢?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由此可见,本案无需进入执行程序,只要金山石材公司凭生效法律文书即可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然而,金山石材公司至今未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的申请,并已超过90天的期限。这种状况完全是法院规避法律胡判乱裁造成的。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由此可见,法院将原告作为权利人立案执行,这个执行立案在程序上是非法的,是规避法律滥用法权的结果,对本案执行所采取的查封措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皆为非法。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比耻的时代,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司法者往往更不讲法,在其眼里,法律不过是1页破纸,是随便拿捏的橡皮泥。
在本案中,法院查封权证号房屋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却交给了案外人。在恢复执行后,至今亦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事已至此,时已至今,本案的扫尾工作仅存在于房屋的权利人和权利承受人之间,以及他们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之间的关系,已没有法院的事。那么,法院为何仍要不遗余力地硬插一杠呢?
如果看帖看到现在,还看不出其中的蹊跷,这个帖子真是白写了!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还是将镜头的视角从场内转向场外吧!
楼主:tmzds旁听席  时间:2019-10-19 13:32:55
这块地离地铁站不远,方方正正有6000多平方,东南临街靠马路,西北正在开发起高楼,已被划进规划红线内,是1块令人馋涎欲滴的肥肉。

楼主:tmzds旁听席

字数:51213

帖子分类:关天茶舍

发表时间:2019-05-23 16:14:24

更新时间:2019-10-19 13:32:55

评论数:546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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