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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难和亦难-----中英鸦片战争再回首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第二节大清王朝的种族隔离政策
有清一代的统治史,如果从1644年入关算起至1912年宣统帝退位为止的话,应该是整整268年。传统中国的帝王们都希望自己能够万万岁,自己打下来的江山能够万年永固,在大清二百多年的统治期间,那些皇帝们特别是前期的康雍乾一直都在为这一宏愿而呕心沥血、励精图治。其应该说,经过这些帝王们的努力,秦制下的大清王朝消除了以前历代王朝所出现的诸如外戚专权、宦官乱政、藩镇割据等现象,至此,中央集权制度历经千年打磨而趋于精致化的顶峰。站在今天的高度,我们去考量清代覆亡的历史自有其特殊的历史和文化意义,一则它并没有避免重蹈“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的覆辙,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末世王朝从皇帝、知识分子到草民百姓几乎没人能察觉到人类历史大势,终因逆潮流而行终于还是被拍到沙滩。
明清换代之时,西方中世纪黑暗的阴霾正被“自由女神”一点点地驱散,一场以“文艺复兴”为主题的伟大启蒙运动拉开了帷幕,由自由民组成的新兴商业城市成为欧洲的新希望,教皇和各国君王的权力日益受到制约。在政治革命、文化革命和科学革命的综合推动之下,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实践将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在整个世界蔓延开来。
而同时期,新建的满清政权则全盘承继了商鞅所开创的秦政制下的王朝统治模式,再辅之以具有满族特色的部族统治,从而肆意大搞民族和权贵特权。
秦帝国以下诸王朝无不把天下当做私产看待,正所谓“朕就是江山,江山就是朕了”!圣西门就一针见血的痛斥道:“至今为止,统治者一直把民族当作自己的家产;他们的一切政治谋划,实质上不是为了经营这些产业,就是为了扩大这些产业。”(王燕升等译,《圣西门选集》第一卷,《社会组织理论》摘要,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因此从历史的传统去看,实行秦政的历代王朝其权力源自“征服”应当说是没有什么疑问的,而按照洛克的意见,“征服”是没有合法性的。所以,在中国,一切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安排,都是这种永远的“合法性危机”造成的,来源于这种普遍性的“不当得利”所导致的存在焦虑。由于这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强烈“原罪”感,所以安于现状往往被看成是保存生命和既得利益的必要条件和基础。满清统治者整体上的“忧患意识”首先考虑的并不是国计民生和国富民强,而是将一姓一族之私凌驾于国家民族之上,关心的只是如何让其政权始终保持“稳定、稳定、再稳定”。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那就是:大清是爱新觉罗家的天下,百姓与大清政府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从终极意义上,百姓乃是政府的真正敌人和最大的敌人。
满清定鼎初期,为了全盘接收大明朝原有的地盘,大批百姓惨遭屠杀,嘉定三屠,扬州十日,其血腥与惨烈程度比起日本人制造的南京大屠杀只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与此同时,满清统治者通过制定法律用恐怖手段强迫汉族认同满洲礼俗、服从满洲贵族的统治,如颁布强迫汉族剃发结辫“剃发”令,有“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之称,对于那些稍有抵触者则格杀勿论。制定“逃人”法,一方面对那些被满洲贵族所奴役而逃亡的汉族民众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侵夺汉族财产,用“圈地”的形式广占土地,特别针对富庶的江南地区展开掠夺,重点打击汉族的豪强势力。
在满清统治者看来汉人天然靠不住,随时都存在着可能乘机颠覆他们的政权的危险。这就是以“殖民者”自居的满清统治者所面临的困境,也是其“部族统治者”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因此如何才能保持对于汉族人的军事优势,以便保护他们特权生活能够永远地维持下去,便自然成为满清殖民者们头等关心的大事,进而决定了其对于任何可能危及其既得利益的苗头风声鹤唳、防之甚严。
随着大清王朝统治的逐渐稳固,对满族以外的民族特别是以汉人为主体的民众实行严格的种族隔离和民族歧视成为确保其统治稳固的重要手段之一。这种族隔离制度是全面的,更是残酷的,概要起来包括三个方面:一禁止满汉交通以及设置国人在国内流动的禁地;二禁止民众出海迁移;三是禁止来华外国人同国人的交往。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满清统治者严禁满汉通婚”,这是保障“殖民者”身份延续和血统纯正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在很多满族人聚居的城市专门划分出专供满人居住的区域,被称为,汉民不得擅入,这就出现了诸如北京的整个北城专供满人居住的奇特景观。宫内女眷(包括奴婢在内)只要清一色的满人,而宫内太监又毫不例外地全是汉人。这么做的出发点就是要防止一切种族混杂的情况出现。
此外,满清统治者在中国境内还无端划出许多处禁地,形成特殊区域,禁止百姓随便迁入。其一是将关东三省划出去留作他们一旦政局有变的退步之地,不许国人出关。直到光绪末年,河北、山东等地百姓才被允许出关垦荒。其二,郑成功经营的台湾被满清收复后,立即便被划为禁地,不许福建等地的百姓私渡。第三个禁地是今天的察哈尔和绥远,清朝严格规定此两地不许添住一户家,也不许多垦一亩地。目的是要把蒙古人和汉人隔开,不使相接触。第四个禁地是将新疆留作满洲人的衣食之地,故不许他人前往。直到左宗棠平定回乱以后,禁令始弛,国人才重新享受了随便去新疆的权利。
秦政制下,无论具体皇朝如何轮替,重农主义政策始终是各家朝廷颠扑不破的主导性国策,其根本原因是和皇朝的治理方式紧密相关的,商业性的流动人口会造成政府控制力的下降,这是专制统治及治理方式所带来的必然性的路径依赖。各王朝为了“使民无善徙”,而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杜绝流民的出现,但自古以来,人口的流动始终不绝,到明清时代,农民的外流已经出现了由 “求生型”流动向逐利型”流动发展的趋势。大批农民因利之所趋成为官府所称的“盐袅”、“矿盗”、“山贼”、“海寇”,而官府则再度强化户口管制,实行所谓“山禁”、“海禁”、“矿禁”,力图“驱流民”重归土地,其中重中之重的当为海禁无疑。
元明清三代禁止海上和边境贸易的敕令屡见不鲜。如元世祖忽必烈在统一全国后不久,便于1292年下令“禁两浙、广东、福建商贾航海者”;( 《元史》卷十七《世祖纪》)朱元璋建立大明帝国,就颁令“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 (《明太祖实录》卷七零)。明嘉靖(1522-1566)则规定:“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俱发戍边卫。”(《嘉靖实录》卷三十八。)
大海对于建立在农耕土地上的专制统治者们来说,是难以控制的,因此他们不间断的实行禁海政策的最关键原因就是害怕海上形成难以控制的工商业,进而在这一过程中使得海内外华人“勾结”在一起从而威胁自己的统治,如此,禁海便成为统治者维护自己统治的上上之选。正是出于此种目的,立国不久的清政府便实行严厉海禁政策。
顺治四年七月,清政府颁布《广东平定恩诏》,明确规定“广东近海,凡系飘洋私船照旧严禁,”以对“其海寇则严禁接济,设法提防”,(顺治六年六月,福建巡抚张学圣:《为恭陈闽省近日情形事本》,载于《郑档》,第116页。)禁海令先在广东实行。自此限制民众出海迁移成为清朝总政策的重要部分。后世论者将清初的海禁归结为遏制郑成功等反清力量的原因,但值得注意的是,郑成功的威胁只能解释福建地区的海禁,而不足以解释将广东地区作为海禁的第一要地的理由。依照学者顾盼的研究,广东地区的海禁,实有抑制平西王地方财政实力之深意于其中。
顺治十三年六月,清廷全面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地督抚,严厉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出海,凡沿海地方大小船只及可泊船舟之处,严敕防守,“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清世祖实录》卷102,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
遗憾的是,清政府实施了数年的海禁政策并没有起到削弱郑氏势力的效果。1661年3月,郑成功经澎湖顺利在台湾登陆,一路所向无敌,清廷闻讯大为恐慌。这一情形给那些居心叵测无耻之徒提供了攀龙附凤的机会,根据史书记载,有多人向清廷献迁界之策,如黄梧、苏纳海、施琅、房氏兄弟等,其中以郑氏叛将黄梧所密陈灭贼五策最为阴狠,为了对清廷表示绝对的赤胆忠心,为了自己的功名富贵,竟丝毫不为自己留后路,更不以出卖自己的灵魂和良心为耻。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迁界令是此前禁海政策的重要扩大和补充,但后世大部分史书和研究著作对此多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仿佛是无足轻重的小事。实际上沿海迁界事件其惨绝人寰、骇人听闻程度明显是被故意严重低估了。沿海迁界的过程并不是象现在拆迁移民这样,先安置好移民的落脚,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偿,然后再一步步把居民迁移到指定地域这样富有人性化,而是一场空前绝后的屠杀和赤裸裸的掠夺。按照史料记载,迁界时“令滨海民悉徙内地五十里,以绝接济台湾之患。于是麾兵折界,期三日尽夷其地,空其人”。(屈大均著,李育中等注:《广东新语注》,广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9页)清廷使用全副力量禁海、迁界,尤其广东等地竟“凡三迁而界始定”。(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禁海、迁界给六省特别是江、浙、闽、粤四省的沿海居民带来了巨大灾难。
1661年,清政府将江、浙、闽、粤、山东、北直六省等沿海居民一律内迁50里,界外房屋村舍一律拆毁焚烧,以暴力制造出了一个无人居住区作为隔离带。“至是上自辽东下至广东皆迁徙,筑短墙,立界碑,拨兵戍守,出界者死。”(阮闻锡《海上见闻录定本》卷一,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定海总兵牟大寅率兵巡海,见岛屿而木城草屋者,悉焚毁搜斩。”(《李之芳传》,载于《清史列传》卷6。)
1662年,清廷再次颁布“迁界令”,勒逼从广东饶平、澄海、揭阳、潮阳、惠来至廉江、合浦、钦州24州县居民再内迁50里,除澳门外的附近海岛洲港,皆封港毁船,禁止居住。圣旨还谕令将界外地区房屋全部拆毁,田地不准耕种,渔民不准出海捕鱼,出界者立斩不赦。而迁界时限仅有3天,必须“尽夷其地,空其人”,不愿迁走的居民无分男女老幼一律砍掉脑袋。
1664年5月,朝廷又称“时以迁民窃出鱼盐、恐其仍通海舶”,下令再次内迁30里。原本不在迁界之内的广东顺德、番禺、南海及海阳居民,又上演了一轮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拆迁悲剧。如此三迁才把沿海无人区的界线基本定下来,最远距离有达二三百里者。
禁海、迁界给六省特别是江、浙、闽、粤四省的沿海居民带来了巨大痛苦。如果说“禁海令”给了渔民、海商致命的打击,本已断绝了他们生计,那么“迁界令”则是剥夺了沿海士民一切赖以生存下去的资源。“被迁之民流离荡析,又尽失海上鱼蜃之利”,(钱仪吉:《姚启圣传》,载于《碑传集》卷15。)“功令既严,奉行者惟恐后期,于是四省濒海之民,老弱转死沟壑,少壮者流离四方。”(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迁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大量人口流离失所,“谋生无策,丐食无门,卖身无所,辗转待毙惨不堪言”,(陈鸿:《清初莆变小乘》,见《清史资料》第一辑。)“流离死亡者以亿万计”,仅粤东8郡死亡人数就达数十万。屈大均在《广东新语》中沉痛写道:“自有粤东以来,生灵之祸,莫惨于此。”《清圣主实录》中也承认:“迁移之民,尽失其业。”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快乐老申 2017-02-22 20:53:52
迁界令是此前禁海政策的重要扩大和补充,但后世大部分史书和研究著作对此多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仿佛是无足轻重的小事。实际上沿海迁界事件其惨绝人寰、骇人听闻程度明显是被故意严重低估了。沿海迁界的过程并不是象现在拆迁移民这样,先安置好移民的落脚,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偿,然后再一步步把居民迁移到指定地域这样富有人性化,而是一场空前绝后的屠杀和赤裸裸的掠夺。按照史料记载,迁界时“令滨海民悉徙内地五十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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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台湾郑氏降清后,清廷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正式停止海禁:“今海内一统,宇宁谧,满汉人民相同一体,令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得旨开海贸易”。(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市籴》)但由于清朝天然对国人所深怀的戒心,又特别制定了关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异常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海船定制和出洋事宜严加限制,其中对出洋水手、客商实行挂牌治理,人人所要佩戴的腰牌上明刻姓名、年貌、籍贯,以便于巡哨官兵随时查阅。巡哨官兵易于稽查”(《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此外还规定商人在出海前必须要取具保结,从所在地方领取印票执照。
对于出洋的海船,清政府规定不许民间建造双桅五百石以上海船,禁止携带枪炮等武器出洋,“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航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 (《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二《吏部》“处分例•海防”条;卷七七六《刑部》“兵律•关津”条)直到康熙四十二年(1703),出海商船才许用双桅,但仍有梁头尺寸和船员人数的限制。民间使用的渔船商船严格限制在五百石以下,船上人员不得超过28名,超员会让政府起疑;每船只准带铁锅一口,每人只许带铁斧一把……(《钦定户部则例》卷41)。 雍正六年(1728年〉,这些规定虽有所放宽,但限制仍在,如每艘商船火炮不得超过二位,火药不得超过30斤等。由于中国的“和平”商船队在海洋上迭遭焚劫,清政府直到乾隆六十年(1795年)才如梦初醒,才允许可携带有限火炮等火器。清廷这些上谕颁发之期,中国沿海与南洋、东洋水域的制海权早就尽操于西方殖民舰队之手。
由此可以看出,清政府最憎恨的不是外人,而是出外的中国人,他们才是中国帝制政府最危险的敌人。雍正皇帝在允许开放福建海禁时,就一再强调那些外出经商者都不是好东西:“此辈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伊等益无顾忌,轻去其乡,而飘流海外者益众矣。嗣后应定限期,若逾限不回,是其人甘心流移外方,无可悯情,朕亦不许令其复回。如此则贸易欲归之人,不敢稽迟在外矣”(《清朝文献通考》卷33《市籴二》)。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康熙时期,大清出于对外洋之国有可能对我大清进行和平演变的戒心,而开了四个通商口岸的这种有限开放也仅仅是维持了三十多年就开始收缩。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见大臣,提出了禁海问题。次年,则正式实行南洋禁海,(韦庆远:《论康熙时期从禁 海到开海的政策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规定内地商船不准到南洋吕宋(今菲律宾)和噶喇吧(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等处贸易,南洋华侨必须回国,澳门夷船不得载华人出洋。同时加强海路限令,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水师各营巡查,禁止民人私出外境。(《郑芝龙传》,《清史列传》卷80)
清政府于康熙五十六年之所以再次发布闭关锁国令,关键原因当然在于清政府以民为敌的本质。海禁重开后,沿海百姓纷纷出国谋生,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且不少人居留南洋不归,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这种情况使得清政府担心国人出洋日多会危及自身统治自在情理之中。针对这一情况,康熙对大臣们进行了长篇指示:“...海防乃今日之要务。...每年造船出洋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赍银(即带回银子)而归,...速宜禁绝。海外有吕宋、噶喇吧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即其聚集处)也。...张伯行曾奏江浙之米多出海贩卖,斯言未可尽信,然不可不为预防。...东洋可使贸易,若南洋商船不可令往。...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又汉人心不齐,如满州蒙古数十万人皆一心。朕临御(即君临天下)多年,每以汉人为难治,以其不能一心之故。”(《清圣祖实录》卷270,第16页。)
从康熙这段指示及由此所确定的诸防范措施中,我们完全看不出来其所实行的闭关锁国国策有一丝一毫是为对付侵略者的成分,相仿,其斗争的矛头百分之百是对准的国内沿海民众。康熙对于国人造船卖给外国和留居东南亚的恐惧,进而将东南亚污蔑为海贼的聚集地可谓是白纸黑字,证据确凿。所以清政府在其所制定的具体措施中,对于禁止老百姓移居东南亚和卖船到国外的禁令执行的异常严格,若违反了这些规定,是要杀头的。大量的中国人聚集在海外某处,清政府对之鞭长莫及,无法控制,再加上他们和大陆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可能成为清皇朝稳固统治的重大威胁隐患,所以防止中国人移居海外就顺理成章了。即使一些国人能够突破禁令到国外某处聚集为一股力量,毕竟隔着大洋,如果没有巨大的船队,也不可能成为清朝统治的威胁。所以,防止国内造船卖给他们正式其考虑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后来的雍正的皇帝更是明确指出外出经商者都不是好东西:“此辈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伊等益无顾忌,轻去其乡而飘流外国人益众矣。嗣后应定期限,若逾期不回,是其人甘心流移外方,无可悯惜,朕也不许令其复回。” 《皇朝文献通考》卷33)乾隆时期,荷兰在婆罗洲制造了历史上出名的红溪惨案,数千名中国人被杀。乾隆皇帝听说后气愤地说,这些草民不顾祖宗的“庐墓”跑到外面去谋生,回来也是要杀头的,死了也算是活该。
嘉庆二十二年(1817),嘉庆帝曾专门下达关于茶叶外销途径的“敕谕”:“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实心实力杜绝弊端也。《(粤海关志》卷一八《禁令二》“茶之禁”条。) 更是赤裸裸的道出了政府担心海内外华人“勾结”在一起难治的内心独白。
不过,康熙朝虽然严厉实行南洋海禁,但并没有禁止东洋的中日贸易交往,主要原因在于满清政府必须到日本采购大量“倭铜”。从这个角度来看,东洋航道的实质乃是满清政府财政金融不可或缺的供给线。同时中国移民在日本没有形成威胁其统治的独立力量也应是得以开放的条件之一。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很多人言及大清的闭关政策,多以乾隆皇帝的天朝物产丰盈这一说辞为理由。问题是,即使天朝当真地大物博,啥也不缺,就可以说明闭关政策具有合理性了吗?以这一虚幻的无稽之谈就可以将大清主观上的以民为敌内心世界隐藏了吗?西方近世之海上列强,从荷兰、西班牙到英国,哪个物质技术基础不雄厚,哪个又闭关锁国了?如果闭关锁国,这些强国还可能成其为强国吗?
我们必须要敢于承认,大清实行闭关锁国的根源就在于天朝独裁专制的中央集权,重农轻商的积习,愚民治国的帝王术和与民为敌的制度性本质,而其造成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停滞的恶果,是谁也无法为之开脱的。
总体而言,清康熙以前闭关的目的主要在于隔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交通,防范人民集聚海上;以后则着重防禁“民夷交错”,针对外国商人,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厉禁止与国人的交往,如何长远控制他的臣民,如何更保险地将其不信任的臣民封闭在大牢笼中,正是维护爱新觉罗家族统治的必然逻辑。
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们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加之获得海外白银的迫切需要,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并随即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遗憾的是,时间不长,清政府却更迅即地再次切断了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交往之途,“广州十三行制度”即清廷绞杀自由贸易之证。
乾隆时期,发现四口通商风险太大,变下令封闭其他三口,实行了广州一口通商制。外国人要做生意,只限和领有清政府颁布的专门从事外贸特许执照的行商进行交易。大约发端于康熙朝的广州十三行制度,其实质则是官商垄断,天然具备绞杀自由贸易的功能。西方研究者将仅限于广州的对外贸易制度,称为“广州制度”,并认为其实质就是等级服从,即外商服从持特许证的中国垄断商,后者总称为“公行”。而公行成员服从朝廷委任的广州海关监督。在这种制度下,几乎所有外贸业务都由十三行经手,或由公行统一经理,这就是所谓的“十三行制度”。清政府一方面不准我们的人到外面的世界去,同时也不准外面的人到我们这里来,从而通过隔绝人民与外界的联系来达到稳定专制统治的目的。
广州一口通商以后,历任广东督抚和海关监督,都把制定和落实防范外夷的条例当作头等大事。从那时起,一直到鸦片战争,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在广州颁布的防夷条例,见之于官方文件的,先后就有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1776)广东巡抚兼海关监督李质颖的“防夷四查”;嘉庆十四年(1809)两广总督百龄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两广总督李鸿宾等人的“八条章程”;十五年(1835)两广总督卢坤等人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条”等。
清朝对外商的管理和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他们在华的活动所作出的限制,如外商来到清朝设关港口后,即入住洋行商馆,不得在内河闲游,不得带外国妇女进广州城,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携带枪炮火药进入广州,外商雇用人夫也是先受禁止后受限制,外商与清朝官员交涉必须通过行商递交稟帖,并且一般情况下禁止他们直接到衙署与官员交往,遇有中外交涉,要由行商办理等。外国商船到广州停泊时,“酌拨营员弹压稽查”(梁廷楠《粤海关志》卷28)。这些规章以后在嘉庆、道光年间屡经重订,其基本精神始终是为了“俾民夷不相交结”(《史料旬刊》第九期《两广总督李鸿宾奏折》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辑,1930年石印本),以免中国人交结外国人而不利于专制统治。当然这些限制,基本上与贸易本身无关。关于这一点,连西方商人也承认,虽然在广州的生活受到一定限制,但“比起能积累一笔可观资财的前景来,根本算不了一回事”(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85页)。也正是因为此,来华贸易诸国虽然对于广州体制一场不满,百多年间,也曾经数次努力希望对此加以改变不成,而最终没有兵戎相见的原因所在。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1844年2月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的第18条尤其引人注目。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在中美《望厦条约》签订以前,清政府至少从法律层面上是禁止外国人学习汉语的。换言之,倘若哪个不知趣的外国人公然延请中国人学习汉语,那是要被按律治罪的。考诸大清朝的历史,外国人因为学习汉语而被治罪的典型案例就是中外贸易史上著名的“洪任辉事件”。根据史景迁在《追寻现代中国》一书中的叙述,洪任辉的罪状有三项:“违反禁令”、“不适当的上诉请愿”和“学习汉语”。
1834年,在华英人在广州组织了一个“在华实用知识传播会”。该会秘书裨治文只能在广州的家里收养几个穷孩子对其实施“和平演变”。该会委员伯驾在自己的医院雇佣几个童工,算是临床实习西医了;该会秘书郭士立妻子在澳门收养几个穷女孩子,让她们识字读书。1835年,广州英商又成立了“马礼逊教育会”,宣传了好几年之后,才在澳门建立了一所“马礼逊学堂”,第一届学生只有6个穷人家的孩子。这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有两个在晚晴历史上鼎鼎有名,其一是容闳,美国耶鲁大学毕业,其二黄宽毕业于英国爱丁堡大学。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所雇用的四大翻译中的其中之一就是马礼逊教育会的学生。
大清对于近代以来吹过来的西风具有天然的敏感性和恐惧,是呀,只要任凭西风那个吹,国人皆醒,大清的统治还怎么继续啊!
自商鞅以来,各王朝对于反和平演变工作一直都抓的非常紧,可以说两千年多来这帮肉食者们做的是特别的出色,而手法也可以说是英雄所见略同,那就是用鬼神使他们敬畏天命,然后是蒙眼睛、堵耳朵,断绝和外界社会的接触,相应的教育工作是从小孩子抓起的。如果我能用心的去思考中国的古代社会,大多数的时间里确实也是这么个样子吧。
明末时期,中原人将女真人一律呼之为:“建奴”。鸦片战争之前,清朝统治者一提到英国、美国、荷兰什么的,都喜欢在人家的汉字国名之上加上个“犬字旁”或者“口字旁”,以证明他们是重视口腹之欲的“兽类”。实际上,“洋人”的称呼是南京条约之后勉强才改过来的,直到义和团时代,绝大多数的中国老百姓还认为洋人的生理结构跟中国人的有差别。比如,中国人始终相信,洋人的腿不会打弯,否则他们为啥从来不会磕头下跪?至于洋人因为母子乱伦,导致眼睛发蓝,洋人会挖走小孩的心肝做药引子等等这些谣言,更是要多离奇有多离奇。问题是这些离奇在中国就是有市场啊,如果谁有兴趣,可以翻翻晚清教案的那些史料,就会知道所言不虚。中世纪神学家德尔图良“因为荒谬,所以相信”这句被人化繁为简的名言好像就是说的中国人一样:人就是有某些心底深处的渴望,即便理性和知识足够阐明这些被渴望的东西无非是习惯或者迷信,却无法抹煞那说不清、道不明的“信仰”。长期的闭关锁国,虽然达到了愚民的目的,但是对统治阶层来讲,又何尝不是一种自我愚昧呢?
鸦片战争失败的时候,道光皇帝让姚莹打听英国到底在什么地方。姚莹发现,明朝时期利玛窦绘制的《坤舆万国全图》已经将海陆诸国何者接壤、孰为东西、相距远近等标示得已经非常清楚,其中自然清楚地标明了英国的所在位置与远来中国的航线。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中国早在明朝就有了全世界的地图,而且对西洋各国的地理位置是熟悉的,就世界地理知识而言,当时中国并不落后于西方。
清朝入关以后,张廷玉所编的《明史》中虽然录有“意大里亚”、“佛郎机”、“和兰”和“吕宋”等四个与欧洲国家有关的名称,但也只知在“大西洋”中。后来的《会典》则止有‘西洋琐里国’无‘大西洋’”的记载,因而这个“大西洋”的信息最后变成 “荒渺莫考”,或“其真伪不可考”了。乾隆八年(1743年)成书的《大清一统志》关于西洋的论说可以说更是一塌糊涂,认定西洋国可在印度洋附近,也可在西南大海中,佛郎机、荷兰与苏门答腊、爪哇相邻。乾隆五十四年,和珅等奉旨编修的《钦定大清一统志》将外国都列为朝贡国,西方国家中有荷兰、西洋、俄罗斯、西洋锁里、佛郎机等,其地理方位、人文制度更是混乱模糊。至于“佛郎机”一名,在清朝的史籍和各类著作中包含三个国家和一种武器四种含意,即葡萄牙、西班牙和法兰西以及葡萄牙人所使用的“大炮”一意。结果导致在华几百年的葡萄牙人也只好按照地名被称为“澳门夷”了,所有来华的欧洲人因而有时也被笼统地称为“西洋澳夷”。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纪晓岚等校订《清朝文献通考》、《四夷考》时,对于《职方外记》所记内容大加批判,称其“所言未免夸张”,五洲之说“语涉诞诳”。
统治者闭关是为了长治久安,因为这样的话,国内人民就不知道外国人过得怎么样,没有对比,就意识不到自己的悲惨,甚至会以为别人比自己过得更惨,要“解放世界三分之二处于水深火热中的人们”曾经一度是大部分中国老百姓发自内心的真诚想法。统治者的愚民之术的确成功做到了让那些被愚弄了的老百姓们时常会发自内心的认为“吾皇圣明”。于是统治者就真的认为自己有多高明,于是更加自大,自大导致更加愚昧,愚昧又进一步导致闭关,如此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了中国近代的悲剧,也导致了清朝的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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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广州贸易体制
西方新航路开辟以后,世界贸易的路线逐渐从大陆转向以海洋交通为主体,这也意味着曾经封闭的世界正在走向完全的开放性一体化。在这一过程中,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美诸强国矢志不移地寻找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世界,并期望与这个神秘的东方大国建立正常的、平等的政治经济关系。
身处如此世界大势当中的大清王朝却与世界背道而驰,一则通过隔绝国内民众与外界的联系,以稳定专制统治;其二则以控制、限制乃至停止贸易为防范外国对华和平演变的武器,在防范外国人在华活动方面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进出口方面,作了许多荒谬的限制措施。之所以如此,统治集团以其维护其统治的天然敏感性清楚的知道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开放都必然造成专制统治的“雪崩效应”。
鸦片战争前,虽然上海、宁波、厦门等口岸曾经有过时间短暂的对外贸易活动(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二十二年),但整个清代前期的对外贸易活动主要还是集中在广州一地,尤其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后,广州成为唯一的对外贸易口岸,所有海上对外贸易全部集中在广州一地进行。
清政府一再严申“华夷之别”,并不惜实行闭关政策以堵绝外夷对天朝的任何和平演变的可能。从康熙开始,直到道光,历任皇帝都有不少批示,强调通商口岸关税的征收并不是看中经济收入,而是担心“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惧怕外国人支持汉人反抗清朝的活动,“天朝嘉惠海隅,并不以区区商税为重,务随时查看情形,固不可于国体有妨”(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夷商》)。对于统治者从以农为本的思路出发,对工商业充满了恐惧的角度来看,最好的做法当然是完全闭关,彻底断绝与海外各国的联系。但为什么清政府始终不彻底断绝一切对外贸易,还要始终坚持将广州一口通商状况一直持续到鸦片战争之前呢?
对于这一问题,不论是当时清政府的政策宣传还是后世的史学阐释,都强调这是中国政府“怀柔远人”的善意所在,用清朝最高统治者的话来说,是因为“粤省地方濒海,向准各国夷船前来贸易,该夷商远涉重洋,懋迁有无,实天朝体恤之恩。然怀柔之中,仍应隐寓防闲之意”。(王之春:《清朝柔远记》卷七“嘉庆十九年冬十二月申定《互市章程》”,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由此,将“怀柔远人”看作是清朝处理外商来华贸易事务的指导思想,好像大清政府是多么的慈悲为怀,多么的悲天悯人呢?事实确实如此吗?
在西方耶稣会教士的启蒙下,康熙皇帝自康熙七年(1668)重用南怀仁为其效力,我们不清楚康熙从南先生那里是否接触到了世界地理相关知识及世界观念?到了乾隆时代,一切官修的典籍,如《清朝文献通考•四裔考》、《四库全书》等仍然宣扬与客观上的世界地理观和世界观相悖的“中国即天下”的天朝上国意识。到鸦片战争前夕,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通商却单方面成为了中国施予蛮夷人的恩惠。由于自大中国傲慢地认为“天朝无物不有”,因而对于西方要求通商的原因也并不了然,只是认为中国的物产足使外商们获利三倍,而中国的茶叶、大黄更是外商们不可或离之物,否则西人嗜食肉类与牛奶,若无茶叶、大黄他们就会“有瞽目塞肠之患,甚至不能聊生”。(《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2)。更为可悲的是这种认识竟然一度成为林则徐等人用来制夷的法宝。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收复台湾的第二年,康熙就迫不及待的开了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分别管理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如此急于开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其实,在台湾郑家没有被征服的时候,清廷关于是否解除禁海令就有过一番争论。
自康熙十五年(1676)始,江苏巡托慕天颜、福建总督范承谟、巡抚吴兴作、广东巡抚李士桢及监察御史李清芳、工科给事中丁泰等,不断向清帝上疏,反映实行海禁所造成的经济衰败、财政困难、百姓失业和铸铜枯竭的情况,认为只有开海禁贸易才能解决“谷贱伤农”、“赋税日缺、国用不足”和铸铜“匮拙”等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皇朝经世文编》卷26第14页;江日昇:《台湾外纪》卷六。)其中以慕天颜的《请开海禁疏》影响最大。慕天颜首先指出了当时清政府所面临的最大困境——谷贱伤农问题,说:“今天下之势,即使岁岁顺成,在在丰稔,犹苦于谷贱伤农,点金无术”。随战争的结束,社会日趋安定,粮食生产及产量都得以恢复发展,据统计,当时的米价由此直线下降,1670年代较1650年代竟下降了84.87%,每公石大米仅为0.51—0.57两白银。谷贱伤农这一问题将严重且自动影响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影响国家税赋收入,威胁政治稳定的大好局面。康熙之世因为战事、海禁等因素,有些经济史家指出这是明清六百年经济周期中的萧条阶段,岸本美绪称之为“康熙萧条”。吴承明先生在《18与19世纪上叶的中国市场》一文中力赞此说(吴承明《中国的现代化:市场与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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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在经济学的常识来看,农耕社会衡量物价最基本大宗物品——米价直线下降,说明是白银供给不足所导致。慕天颜在这篇奏疏中不仅说明了当时清政府白银不足的原因并指出了解决之道。慕天颜认为其原因就是“盖银两之所由生,其途二焉:一则矿业之银也”,但中国是个贫银国,几乎无银可产,“自开采既停,而坑冶不当复问矣”;“一则番舶之银也”,但”自迁海既严,而片帆不许出洋矣”。由此“生银之两途并绝,则今直省之所流转者,止有现在之银两”。为此慕天颜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银荒的办法,“于此思穷变通久之道,不必求之天降地出,惟一破目前之成例,曰开海禁而已矣”。(见《慕天颜请开海禁疏》)
但是,以慕天颜为代表的地方督抚的开海禁的主张受到武英殿大学士明珠、直隶巡抚李光地等人的反对,他们主张坚决执行禁海令,主张宁可少要一些钱,也不能和外国贸易,以免引起不虞。
不过,明珠等人的反对意见尽管是从维护他们的根本和长久利益出发的,但银荒问题毕竟已经严重威胁到现政权的安稳了,于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廷正式停止海禁就是为了缓解银贵谷贱之急。
明朝短命的“大明宝钞”因恶意发行而信誉扫地后,中国自然形成了银本位的白银——铜钱双币制。这一币制的特点即国家税赋只以白银作为税赋货币,但由于市场流通的主要为铜钱。由此国家必须保持稳定的银钱兑换率。顺治初期,满清政府制订了白银——铜钱的固定汇率为1:1000,即1两白银兑换1000文铜钱,整个满清,始终以此为目标进行调控。如果实际兑换低于1000,则称钱贵银贱;高于1000,则称银贵钱贱,后期则根据银钱相对兑换率来判定所谓的钱贵银贱或银贵钱贱。如果铜钱相对纹银贬值,将加重民众负担,导致社会不稳定。而清朝的货币政策要实现有效的管控,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纹银流通量能够自我调整,符合市场需求。
康熙初年,为了打击反清复明势力,配套实行了包括沿海迁界在内的空前绝后海禁政策,使得货币供给日趋紧缺。虽然通过铸造铜钱,使白银与铜钱的实际汇率由顺治初的1:700逐渐提高到康熙二十三年的1:800~900间,但米价下降说明货币供给不足的问题依据严峻。(数据来源于(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因此寻找白银来源便成为清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其实,当时的大清早已知道源源不断的白银在何处,那就是“番舶之银”。美国学者艾维四在其论文《明清间美洲白银的输入中国》中捕捉到了这种白银流动趋势:中国银产低落的情形似乎一直维持到18世纪初年,由于人口以及经济的发展,中国需要的白银越来越多,幸亏16世纪和17世纪中国能够输入许多外国的白银。显然,这里的外国指的是新大陆美洲以及中国的近邻日本。
早在明朝年间,中国就已经从日本与吕宋(菲律宾)输入了大量的白银,支撑起了银本位的银钱双币制。此时的日本已经在世界白银市场上日渐扮演起了重要的角色,一种被称为“银山银吹”的矿渣分离方法迅速在石田、但马等地普及开来,从而使银产量得到大幅提高,白银也顺势成为日本的主要硬通货。银矿的大量开采促使日本的白银价格持续走低,而明帝国却因银荒导致银价居高不下,这无疑强烈地刺激了日本白银的对华输出。
日本白银输入中国有这几个渠道:
第一条渠道是自16世纪60年代开始,葡萄牙人控制的澳门与中国、日本的转口贸易,特别是1571年至1638年形成的以澳门—长崎为轴心的葡萄牙日本贸易网,成为日本白银输出的主要渠道之一,每年的运到中国的白银数量达到五六十万两之多。
第二条渠道是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与日本的贸易。
第三种渠道则是中国与日本的直接贸易,包括朝贡贸易和明中叶以后的民间海上贸易。
除此之外,日本通过朝鲜、琉球中介,也有相当白银流入中国。
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道光十九年(1839),从日本进口的黄铜达到320,700,000斤,平均每年进口1,951,000斤。其中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康熙五十五年(1716)为1.2亿斤。此外金、银输入亦不少,从顺治五年至康熙四十七年(1648一1708年)的61年间,从日本输入金2,397,600余两,银374,220贯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10;徐正旭:《越南辑略》卷2;《皇朝文献通考》卷33;《清高宗实录》卷808;《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67页。)
1519年麦哲伦率船队开始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环球航行,并于1521年抵达菲律宾,即吕宋。西班牙在美洲发现大银矿后,自1565年开始,每年都派遣马尼拉大帆船(Manila galleon)横渡太平洋,来往于菲律宾马尼拉与墨西哥阿卡普鲁可(Acapulco)之间,一时太平洋号称“西班牙湖”。通过在这条航线上定期航行的帆船,占当时世界产量60%以上的美洲白银除了运回欧洲之外,源源不断地涌入吕宋。有人形容吕宋金银之多,说吕宋是“山富银矿,树生金豆”,为此,无数华人前去淘金,哪怕一次几万华人被杀,后续者依然络绎不绝,前赴后继来到吕宋。张燮在《东西洋考》中记载了从吕宋输入大量白银盛况:“东洋吕宋,地无它产,夷人悉银钱易货,故归船自银钱外,无它携来,即有货亦无几。” 从帝国本土来到这里的海船所获每每过万,财富的积累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帝国的官员、将领大都参与进来,形成一个巨大的南方利益集团,即使在海禁迁界期间,依然有走私船只赴海外通商,以换取铜银。
正是依靠外银的源源不断的大量输入,大清才保证了帝国银钱双币制的银本位稳定。
在海禁迁界期间,康熙也已经派船赴日以换取铜,当台湾收复后,康熙皇帝急吼吼的立刻开放海禁,恢复对外贸易,就是为了恢复与吕宋的贸易,以换取中国急需的白银。
由此可见,外国只能用白银来换取中国的茶叶、丝绸、瓷器的这一说法绝对算得上是一大谎言了。中国出口的这些商品对当时的欧洲人来说,并非生活必需品,而是贵族浮靡生活的奢侈品及所谓上流社会的标志,没有这些商品并不会影响外国社会稳定与发展。但中国需要用茶叶、丝绸、瓷器等商品换取而来的白银恰恰是中国社会经济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货币,中国商品市场白银流通量的需求如果得不到满足的话,经济崩溃、社会动荡的局面将无可避免。这也是其后乾隆年间,虽然担心“民俗易嚣,洋商杂处,必致滋事”,但始终不敢彻底断绝一切对外贸易的根本原因。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乾隆皇帝更正式发布仅限广州一口通商的谕令,所有外国船仅在广州停泊、交易,可以说这是大清为自己所保留的一个可以使白银流入的窗口。如乾隆五年(1740年),噶喇吧(今属印度尼西亚)发生荷兰殖民者屠杀华侨的“红溪惨案”。翌年,浙闽总督、福建巡抚等奏闻于朝,并提出“禁止南洋商贩”以困之的对策。对此,朝臣意见颇不一致。内阁学士方苞专门就这一问题向生长于闽南且有经济策略的蔡新征求意见。蔡新在回信中认为,闽广两省所用番钱,统计两省岁入内地约近千万,若一概禁绝,东西之地每岁顿少千万之入,不独民生日 ,而国计亦绌,此重可忧也(见光绪《广州府志》卷三十三《人物六》)。蔡新认为禁止通商有弊无利,只能引起沿海民众财物损失和闽粤两省财源困乏,因而主张“静加查察”,若噶喇吧继续迫害中国商人,那也只禁止与噶喇吧通贩,其余南洋诸国“听从民便”。显然,蔡新复方苞书对否定“闽大吏”禁南洋之议起了关键作用,《福建通志》蔡新列传在复方苞书后以“议遂不行”作结,否定了福建官员的奏请。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快乐老申 2017-02-28 09:07:15
以现在经济学的常识来看,农耕社会衡量物价最基本大宗物品——米价直线下降,说明是白银供给不足所导致。慕天颜在这篇奏疏中不仅说明了当时清政府白银不足的原因并指出了解决之道。慕天颜认为其原因就是“盖银两之所由生,其途二焉:一则矿业之银也”,但中国是个贫银国,几乎无银可产,“自开采既停,而坑冶不当复问矣”;“一则番舶之银也”,但”自迁海既严,而片帆不许出洋矣”。由此“生银之两途并绝,则今直省之所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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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大清行商制度的辉煌与幻灭

一,行商制度的发展脉络
开放海禁后,大清王朝所需白银的来源,除了原有的日本、吕宋贸易渠道外,又增加了来自荷兰、英国及法国商人这一全新途径。随着欧洲新航路的开辟,西方诸国纷纷来到东方从事贸易活动,那些同中国传统大相径庭西方文化、宗教、道德观念等亦随之东渐并逐步渗入,亦不能不引起清廷对于西方的防范意识。但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政府所面临的财政经济情况已经不允许其完全关闭国门,杜绝海外贸易,而如果完全放任国门洞开,任由国人从事海外贸易并自由与外人接触,则更是面临被和平演变的危险。
针对这一矛盾问题,清政府实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行商制度,把行商网罗在官僚体系之中,使其成为清政府管理、控制对外贸易的工具。如此一方面是解决了在政治上驾驭那些被他们称为“奸宄莫测”的“夷人”,防范内地人民与“夷人”的交结。另一方面,清政府通过行商制度,可以获得国内所需要的白银等财物,保证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
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正式宣布开海贸易,分别设立了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粤海关,其中粤海关设立于具有悠久对外贸易历史传统的广州。广州自汉代起就是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唐、宋、明三朝均在此设有市舶司。古代广州的对外贸易基本上属于藩属国的朝贡贸易。明代中叶,这种贸易格局开始发生变化,传统的贡舶贸易从以进口为基调开始转向以出口为导向的商舶贸易,欧洲商人也逐渐取代了亚洲各国成为贸易的主要对象。在嘉靖中期后,“番夷市易,皆趋广州”,在隆庆、万历年间形成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广东牙行商帮。嘉庆三十四年(1555),官府在广州设立由政府授权垄断对外贸易的13家商号,到明末发展为广东36行。牙行商帮由明政府选准有抵业人户充当,给予印信文薄,代替政府的市舶司提举主持对外贸易,具有半官方的性质。这些获得权力支持的商号很快便发展成为主持和操纵外国商船来广州贸易的商业团体。
随着粤海关的设立,清政府模仿传统的牙行制度着手创立新的广东行商制度。史籍记载说:“自康熙二十四年开南洋之禁,番舶来粤者,岁以二十余舵为率,至则劳以牛酒,牙行主之,所谓十三行也”(《广东通志》,卷180,经政略)。说明当时的洋行所执行的职能与牙行大致相似,它们同样是对外贸易中的牙行。关于广东行商制度创建的年代,彭泽益先生在《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一文中以信实的史料为确凿的根据,考证出广东洋行创设的时间为清代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文章指出:“清代广东洋货行和洋行制度的产生是紧接着粤海关开关第二年的春夏之间,即从康熙二十五年四月间开始的。”同时,又进一步考证出“广东洋货行又叫十三行,其命名的由来不是因洋行数目而定”(彭泽益:《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历史研究》1957年第1期。)
清朝广州十三行是洋货行的统称,其数量并非限于13家,只是一个“因习俗特有的命名,用以区别于其他行口,并作为一个洋行商人行帮的统称”。据统计,只有嘉庆十八年(1813)和道光十七年(1837)两年洋行之数恰好是十三家,其余各年,最少的为乾隆四十六年(1781),仅有四家;最多的一年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有二十六家。而十三行从事的是欧美贸易,不包括其他从事其他国家贸易的商人或广义粤商中的潮汕帮、佛山帮或其他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人。
清政府为了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特成立公行作为外商与帝国政府之间的防火墙,为此,清政府必须选择那些忠于清政府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的所谓信实可靠的商人来充当行商,在他们的眼中,只有具有官吏品格的商人,才是信实可靠的。
康熙二十五年四月,广州行商制度产生之时,清政府第一次进行了招商。当时,广东巡抚李士祯在《分别住行货税文告》中指出:“今设立海关,征收出洋行税,地势相连。……为此示仰省城佛山商民行人等知悉:嗣后如有身家殷实之人,愿充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即有一人愿充二行者,亦必分别二店,各立招牌,不许混乱一处,影射朦混,商课俱有违碍。此系商行两便之事,各速认行招商,毋处观望迟延,有误生理” (李士祯:《抚粤政略》卷6,“文告”)。从“文告”中可以看出,当时召商的条件并不苛刻,手续也较为简便,只要是“身家殷实”,“愿充洋货行的”“商民行人”,“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就行了。“文告”发布的日期是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距离“夏末秋初”,外洋各国夷船到广贸易仅有二三个月的时间,所以召商之事十分仓促,这从“文告”“各速认行招商,毋得观望迟延,有误生理”的话中可以反映出来。由于当时的行商主要担任牙行的职能,帮助海关征收关税,行商在对外贸易中的垄断经营权力还尚未完全形成。所以当时愿承充行商者人数并不很多。康熙二十六年(1687)四月间,广东巡抚李士祯和两广总督吴兴祚在会奏中说。“今货物壅滞,商人稀少”[李士祯:《抚粤政略》卷2]。当时的政府挑选了13家有实力的商行从事对外贸易,这就是著名的十三行。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权力逐渐扩张,获利趋于丰厚,而承充行商的条件也随之变得越来越苛刻。据亨特记载:“行商的地位,是由献给北京方面一大笔金钱而获得的,这笔钱听说甚至高达200,000两,即55,000镑。‘执照’虽如此昂贵,但可保证长期的巨大利益”[W. C Hunter: The “Fan—Kwae” at Canton, 转引自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第192页]。
随着广州口岸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内部出现了恶性竞争。“向来外番各国夷人载货来广,各投各行交易,行商惟与来投本行之夷人亲密,每有心存诡谲,为夷人卖货,则较别行之价加增;为夷人买货,则较别行之价从减,祗图夷人多交货物”(《粤海关志》,卷25,行商)。为了消弭行商之间的竞争,加强对对外贸易的垄断,广州最大的行商们在神像前宰鸡盟誓,订立行规13条,组织了“公行”。参加这次盟誓的行商有16家,其中头等行5家,二等5家,三等6家,按等级分摊经费。由于外国商人的反对,这一机构第二年即被废止。
公行制被废后给广州当局的管理带来了不少问题,不但没人管理洋商的活动,还有碍于税收的通畅。于是,两广总督兼粤海关监督策楞建立起了保商制度。保商制度规定外商只能把货物卖给自己被指定的“保商”,并且价格也由“保商”来确定。根据新的法规,“保商”必须为外商安排办公室、楼房、住所,物色仆人并替仆人们作保,过驳货物等,但行商也要为外商的“奉公守法”承担第一责任。而政府对于“保商”们的基本要求,就是他们必须为行商及外商应该缴纳的各种税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757年,外商们选择港口的权利也被取消。“一口通商”的政策进一步保障了广州的外贸垄断地位,同时固化了有着先天致命问题的外贸及海关体制。当时担任两广总督的李侍尧,为了强化广州的“一口通商”,颁行了《防范外夷规条》,并着手恢复“公行”,以便应对集中到广州一埠的洋船。
“乾隆二十五年(1760),行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请设立公行,专办夷船,批司议准。嗣后外洋行不兼办本港之事”(《粤海关志》卷25,行商)。这次“公行”重设,将行商们分为外洋行、本港行、福潮行三种,分别负责外洋贸易、进贡纳税和潮州福建商人货税三大板块,标志着负责对西方贸易公行第一次完全独立管理。
10年后,当时建议开设“公行”的商人潘启用金钱开路,贿赂了两广总督李侍尧,建议关闭公行。李侍尧会同粤海关监督德魁批示:“裁撤公行名目,众商皆分行各办”。这其中,很关键的一个原因,是公行承担的责任过重,在连带责任下,造成单个行商的经营风险经常被放大为全行业的风险。另外东印度公司也是促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因素,这笔贿赂费用最后正是由反对“公行”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所报销的。
乾隆四十年(1775),外洋行的行商得到两广总督及其它官员的援助,再次重新组织“公行”。此事虽为东印度公司所反对,然而西欧各国的外商及公司以外的英国散商始终未与公司合作,结果东印度公司的反对,毫无影响(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第129页)。这次商人们获得的垄断权进一步加大,可以专揽茶叶、丝等高利润的大宗贸易,并且独家代理外商在华的供销,按总额收取3%的费用。
同时,广州海关监督设立总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选一、二人“总理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总商”是行商的首领,由资本雄厚,居心公正的行商担任。嘉庆十八年(1813),正式批准“总商”的设置,“着照该监督所请,准于各洋商中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商事务,率领众商,公平整顿。其所选总商,先行报部存案”(《粤海关志》卷25,行商)通过总商,清政府更便于对外国商人的控制。
“公行”的定位至此确定,直到1842年被《南京条约》废除。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快乐老申 2017-03-01 16:23:19
第四节 大清行商制度的辉煌与幻灭
一,行商制度的发展脉络
开放海禁后,大清王朝所需白银的来源,除了原有的日本、吕宋贸易渠道外,又增加了来自荷兰、英国及法国商人这一全新途径。随着欧洲新航路的开辟,西方诸国纷纷来到东方从事贸易活动,那些同中国传统大相径庭西方文化、宗教、道德观念等亦随之东渐并逐步渗入,亦不能不引起清廷对于西方的防范意识。但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政府所面临的财政经济情况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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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二大清行商的角色
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利用特许的垄断商人集团这一工具来垄断和控制对外贸易的一项商业经济制度。这一垄断模式为行商带来了高额利润的同时,也让他们承担了对清政府的种种政治经济义务。大体来讲,在鸦片战争前,天朝恩准夷人们来华作生意,但其贸易对象只能是政府指定的广州 “十三行”。除了1725年前的一个短时期外,行商都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垄断者”。“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唯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只有经过行商才能运出中国,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并以行商名义报关”,“他们享有统治广州港对外贸易的独占权”(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第189页,193页)。
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主要表现为采取统一制定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方法,如“行商伍怡和各商第至海岸稍一瞭望,即遥指此船我出货价若干,彼船我出货价若干,便可交易,亦不细览货单”。(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43页)外国商人“带来货物,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粤海关志》卷25)
另外,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还表现为独占对外贸易,不许私商染指。清政府曾颁有法令,承认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禁止行外商人同外国商人贸易,“凡夷商一切交易事宜,俱系责成行商经手,以杜内地民人勾结滋事”。(许地山,《达衷集》,第145页)]“设立洋商,例以家业殷实者为之,而输其饷。洋货入口,总归洋商贩买,不得它越”[黄埔梁氏:《星藩公家传》,转引自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44页。]。
行商们成立公行组织后,其经营的业务活动范围也在不断扩张。外商要购买中国的茶叶、瓷器、丝绸,必须由十三行代理,外商的商品也要先卖给十三行,由十三行再卖出去。
同时他们还要充当外国商人的“保商”。1754年,行商中的一部分被政府赋予担任外商们的“保商”的任务。从此,外国商人一到广州,第一件事就是先找保商,而保商必需是十三行中的一家。洋商的税款,保商们要担保;洋商进出口货物价格,由保商们确定;洋商、洋船、船上水手的一切行为,从买一篮水果直到一件谋杀案,保商要负责。
行商操纵着对外贸易的支配权,“洋人奉令惟谨,其见行商,皆旁立弗敢坐”[黄埔梁氏:《星藩公家传》;转引自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43页。]。
行商在不断扩大对西欧诸国来华贸易的垄断经营权力的进程中,而且还进一步获得了处理涉外事件的权力。
外国商人不仅被严禁进入中国内地,而且根本不许与内地商民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接触,为此,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限制外人活动的规条,以便将大清官民与外国商人们隔离起来。外国船只最初只许停泊澳门,不许进入广州,康熙二十五年(1686),始准停泊距广州四十里外之黄埔。外商只能在夏秋两季来来华,在销货、办货完毕以后,必须依限回国,不许滞留广州。间有因事滞留,亦应离开广州去澳门居住,事毕回国。其在广州居住期间,必须寓歇行商馆内,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动。住入“行商馆”的外国商人,由行商负责加以管制,“至夷商居住行馆,稽查出入,乃该行商专责,岂可听铺户民人私相交易”[《达衷集》第147页]。乾隆二十四年颁布的“防夷五事”中曾明确规定:“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也。查历来夷商到广贸易,向系寓歇行商馆内,原属事有专负”(《史料旬刊》第九期,第307—309页,乾隆二十四年,两户总督李侍尧:“防范外夷规条”)。
管理来华外国商人,属于涉外治安事务,理应由官吏负责。由于清政府不仅限制百姓与外商接触,同时也禁止政府官吏与洋人交往,在这种情况下,行商自然成为政府与外商之间联系的唯一中间人,受清政府之命承担起办理同外国商人各种涉外事务。清朝政策要求地方官员坚决不与西人相见,地方官吏自然墨守成规,天长日久,便外在表现为鄙视西方一切制度及文化传统,认为“中外之防,首重体制”,外国之人既使官员,“亦不能与天朝疆吏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复稍涉迁就,致令轻视”。“天朝制度从不与外夷通达书信,贸易事件,应由商人转禀,不准投递书函,继思化外愚蠢,初入中华,未谙例禁,自宜先行开导,俾知得所遵循”。(1834年9月30日两广总督卢坤等上奏,《史料旬刊》第21期,台北,第767页。) 而中外一旦发生了矛盾,却没有任何交往和解决的渠道。
一项广受外人诟病的规定就是,洋人如有要申诉的事情,只能通过行商向政府呈文,而不能自己向广州当局上书。清政府规定:“该夷人遇有公事,呈递夷禀,均由该国大班,转交洋商,转呈总督”(《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四,第46—49页。)在这里,行商与其说是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毋宁说是清政府的外交官。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快乐老申 2017-03-02 13:38:32
二大清行商的角色
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利用特许的垄断商人集团这一工具来垄断和控制对外贸易的一项商业经济制度。这一垄断模式为行商带来了高额利润的同时,也让他们承担了对清政府的种种政治经济义务。大体来讲,在鸦片战争前,天朝恩准夷人们来华作生意,但其贸易对象只能是政府指定的广州 “十三行”。除了1725年前的一个短时期外,行商都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垄断者”。“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唯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买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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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三粤海关与海关关税
在海上贸易中,清朝沿袭明代旧制,设立海关,以便征收货税、船钞。各海关名义上隶属户部并受地方督抚监督,其一把手称海关监督。实际上的领导权却在皇帝的私人机构“内务府”手上,海关监督的人选由皇帝直接任命,因此海关掌门人均是内务府所属官员出身,其实际地位与地方督抚相比毫不逊色。海关监督在其任内可以说是一身二任,行政职务是户部的分司,任满即止;而本职则依然是内务府官员,任满后依然回到内务府,或在内务府掌控的其他机构中调任升迁。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就必然决定了海关收入要分成两大块:一是应该缴纳给户部的关税,这部分实行定额制且额度较低;二是缴纳给内务府的“关余”。理论上,关余应该包括关税之外的所有收入,进入皇家的小金库,不在户部的审计监控之列。清政府这种把“国”“家”分立、并将“家”的利益摆在“国”前的做法,造成海关制度的先天痼疾。这种制度性的缺失,成为激化帝国腐败、乃至引发对外战争的重要因素。
征收海关关税,历来是政府的职责。但由于海关作为官方机构不与洋人直接接触,因此为清政府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便成为行商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粤海关志》,卷25,行商)
粤海关历年税收数目不等,对清皇室来说,即便不愿承认,依然是一笔不小的收入。美国学者Frederic Wakeman在《剑桥晚清史》一书中指出:“按照清朝政策的公开表示,商业利益服从国家的政治利益。但在私下里,甚至清朝历代皇帝都把广州贸易视为个人利益的重要来源。海关监督被外国人误认为是户部的代表,实际上,他由内务府授权,负责把广州每年海关税收多达 855000 两的现银输入统治者的私囊。海关监督功绩之大小,视其满足皇帝私人定额的能力而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粤海关被称为“天子南库。所以,清政府实行行商制度,除了政治上的目的之外,亦有搜刮财富,充实帑银的意图。
来华报关的外商们的负担主要是三块:正税一是“船钞”,正税二是“货税”,正税之外就是杂税。
“船钞”是对货船的征税,根据船只的大小、长宽以及路程远近分等计算所应上缴税款数额,但因为估算困难,实际操作中基本按照船只梁头的长宽作为定税标准,所以又叫“梁头税”。在康熙三十七年(1698)以前,来自西方国家的西洋船只和来自南洋一带的所谓东洋船只,二者的船钞并不一致,前者大大高于后者。据粤海关税则,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起,所有的东西洋船钞,一律降低百分之二十。康熙三十七年起,西洋船只的船钞,一律按东洋船只计算。这两次变动,无疑大大减轻了西方国家商人的负担,而且,在实际征收中,还有降等减收的事例。
船钞征收的办法是将外国商船的长度乘以宽度,按体积大小分为一、二、三等收税。如外国一等商船,需交船钞一千一百二十两,其标准是指船长在7丈5尺及其以上,船宽在2丈4尺及其以上,长宽相乘之积为18平方丈,这样每平方丈平均征银62.2两。外国二等船每平方丈征船钞银的标准为57.1两,其标准是长七丈二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五点八四平方丈;外国三等商船每平方丈的征收标准为40两,其标准是长六丈六尺,宽二丈,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三点二平方丈。(《粤海关志》卷九《税则》)。据学者研究,在船钞负担与商船载货值的比例上,即使是一等船,西方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大约占商船载货值的0.75%左右。( 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50页)。
“货税”,就是根据不同货物课税。海关货税,基本上是从量税,货税之于货价,并无固定的比例。货税与货价的比例,最高没有超过百分之九,低的不足百分之一,平均在百分之四左右。
这两项税收,都属于正税,按税率计算,也是比较轻微的。据民国学者王孝通研究,当时中国的进口税率一般低于16%,出口税率则在4%左右,比同时期实行自由税率的法国还低(《中国商业史》)。关于这一问题,从同时期西方商人和外交官的大量记载中,也可以得到佐证。由此可见,就额定正税而言,外国商人的负担并不重。西方来华商人不断积累的不满完全是针对关税之外的各种潜规则的额外勒索。
清朝海关潜规则的额外勒索主要有以下三项:缴送;行用;归公。
一为缴送。这一项附加,是由对进口现银课税而来。康熙二十四年(1685)开关后,清廷沿明朝旧例,对进口现银每两抽税三分九厘,名曰分头银,其后逐渐增加,至康熙五十九年(1720)前后,已增至六分。雍正四年(1726),广州海关监督在分头银之外,复征百分之十的附加,名曰“缴送”。乾隆元年(1736),清廷以“缴送”与“旧例不符”为由,下令裁减,此后未见再有征收。
二为归公。它是粤海关官吏向外国商人征收的一种私费。粤海关曾规定外国商人需向负责开舱、验货、丈量、贴写、放关、押船等各色海关人等交纳辛苦费,统称为规礼银,也叫规费,亦称陋规,其名目繁多,不胜枚举。凡在广州大清官吏,上自将军督抚监督,下至书吏丁役家人,皆视行商为肥羊,无不贪黩勒索,得赃分肥。
清政府作为对外贸易的垄断权力所有者,总是力图获取更多的关税收入。除了粤海关的正额之外,清政府往往借口整顿吏治,把官吏的“规礼”变成归公银两。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管关巡抚杨文乾等节次报出(规礼银)归公,每年自数万两至十五万余两不等”(《粤海关志》卷一四“奏课”)。雍正五年(1727)上述规礼银与船钞、货税一样于开始解交国库,也就是说,私费充公了。乾隆元年(1736),则正式列为正项税收,二十四年(1759),更将各种规礼名色一概归并核算,统称“归公”,分进出口两项。清政府规定洋船进口收规礼银一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六分(但据Peter Auber出版于1834年的《中国政府、法律及政策大纲》一书,潜规则下,每艘商船必须缴纳高达1950两银子),出口船收规礼银五百三十三两八钱。道光十年(1830),清朝本着“以示体恤”的精神对外国商船进出口规礼银的主要部分减免二成,成为1719两(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卷,第396页)。
“规礼银”归公以后,表面上看来是把官吏的勒索变成国家的收入,而实际的情况却是旧的“规礼”归公以后,又产生新的陋规。据乾隆二十四年李侍尧等奏:“臣等查直省各关,从无规礼名色载入则例,独粤海关存有此名者,因从前此等陋规,皆系官吏私收入已,自雍正四年起,管关巡抚及监督奏报归公,遂同正税,刊入例册,循行已久,自当仍旧征收。但存此规礼名色,在口人役,难免无藉端需索情弊”(《粤海关志》,卷八)。事实上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在清代实行行商制度的时期内一直都在征收非法的“规礼”,“不合法的苛征”“常常超过正课四倍以上,而在最重要的货物之一棉货上,则竟达十倍”(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第207页)。又如征收一两税银,“法定的加耗共计为一钱一分六厘,但实际上则征收三钱。这种情况唯一可能的解释是,这项差额系非法讹索,由粤海关及其属吏分肥了”(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第207页)。
由此可见,“规礼”归公的实际负担最终还是落在行商与外国商人的肩上,粤海关等衙门官吏的利益并未因“规礼”归公而遭受丝毫损害。
这种具有弹性的费用让英商等外商叫苦不迭,为此,东印度公司大班多次向清政府抗议而无效。不得不说,中国官吏的肆意勒索在鸦片战争前夕曾是引起西方商人对清朝海关关政最为不满的内容之一。
三是行用。公行征收行用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所谓“摊还夷欠”,实际上是清王朝勒索行商的产物。由于清政府以及官员们无止的需索和敲诈,迫使广州的“公行”商人们开始筹建一种基金,每家行商缴出利润的10%,存入共用的资金池。凡是与“公行”有商业来往的外商必须缴纳货物价值的3%滚入基金池中,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这种基金的准确成立时间,说法不一。Frederic Wakeman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中说:“行商为了保护他们自己,于1775 年建立一种秘密基金------。到1780年公所基金才公开并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3%的规礼,这是一笔附加税,名义上是要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遗憾的是,Frederic Wakeman并没有标注出这段论述的史料来源。在各种说法中,没有异议的是这个特殊的“公所基金”的确是在“公行”定位成型后出现的产物,而其用途一是作为行业保险,二是为了应对政府的勒索。
行用的加征自然引起了外国商人对清王朝的抗议。1793年,出使中国的马戛尔尼肩负的使命之一就是“摆脱广州官吏强加于该口岸贸易的限制和勒索”,这是英国政府第一次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反腐败要求,但如同他要求自由贸易一样,最后毫无结果。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四,行商的辉煌与幻灭
有清一代,十三行商人与两淮盐商、山陕商人一同被称为清代中国三大商人集团,曾是近代以前中国最富有的商人群体。行商在独占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攫取了巨额的垄断利润。据夏燮《中西纪事》所载,“粤中初设洋商通事洋行,据为垄断之利”。光绪十年(1884),奉旨办理广东海防的彭玉鳞说:“咸丰以前,各口均未通商,外洋商贩,悉聚于广州一口。当时操奇计赢,坐拥厚赀者,比屋相望。如十三家洋行,独操利权,丰享豫大,尤天下所艳称”(《彭刚直公奏稿》,卷4,“会奏广东团练捐输事宜”)
根据广东的各种笔记、史料记载,十三行商人多拥有千间广夏豪宅,里面更是妻妾成群,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十三行街成为当时世界的“华尔街”,大的商号拥有资产上千万银两,先后涌现出来一批世界级的富豪。洋行巨头之一潘氏家族的豪华别墅临珠江而筑,堂皇气派,钦差大臣、总督巡抚及外国使节常常在这里会晤。曾任十三行行首的伍秉鉴在1834年时,个人资产约有2600万两白银,2001年,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将伍氏商人评为千年来全球最富有的50人之一。
“公行”作为政府的代理人一方面依附在公权力的卵翼下,从而为自己攫取了巨额财富;另一方面作为商人的他们又成为官吏们大捞一笔财富的输导线和口中肥肉。广州洋行存世一百多年的历史上,多数行商都富不过三代,基本是在开业后一二十年间倒闭歇业,例外的只有同文行的潘家与怡和行的伍家。这是因为在中国官方的桎梏下,多数洋行周转不灵,债台高筑,迭遭破产、抄家、下狱、充军的厄运,行商们的命运所谓是成也权力,败也权力,这也是中国千百年来红顶商人们无法摆脱的梦魇。
外贸洋行每年都要为宫廷输送洋货,当时称为“采办官物”,翻阅清宫《进单》、《贡档》便可以发现,一口通商之后,十三行便成为皇家惟一可以倚赖的西洋珍玩、奇器的供应者。“从前广东巡抚及粤海关监督,每年呈进贡品,俱令洋商采办对象,赔垫价值,积习相沿,商人遂形苦累”(《粤海关志》卷25,行商)。皇帝后妃对舶来品的欲望,刺激了广东督抚、粤海关监督依靠十三行这一洋货市场竞相采购进口货之风,从而带来宫廷内的洋货热。乾隆年间,货栈每年进口洋货千余件,广东官员作为贡品进呈的达到数百件。乾隆五十五年开始,曾经一度停止这种贡品呈献。三十年后,嘉庆二十五年(1820)又恢复呈进“贡品”的旧例,“毕献方物,若一概停止,究于体制未协,且无以申芹献之忱;所有方物,仍照旧例呈进。粤海关监督遵奉行知,准进朝珠,钟表,镶嵌挂屏、盆景、花瓶、珐琅器皿、雕牙器皿、伽楠香手串、玻璃镜、日规、千里镜、洋镜”(《粤海关志》卷25,行商)。
广州十三行不仅在物质上支撑着御用洋货的供应,而且在财源上对宫廷制造业也做出了莫大的贡献。“查向来备贡银五万五千两,系于乾隆五十一年间该商等感戴,情殷投效,具呈吁捐,每年解缴备用”[《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一,第6—7页]
广州十三行作为“天子南库”给皇家生活带来了无尽的享乐,这也是清帝在全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时要保有广州一口例外的重要原因之一。
粤海关衙门官吏一方面代表着专制国家的利益,运用政治行政手段和对对外贸易的垄断所有权力,来管理行商的业务活动,监督行商履行其各种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有着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了满足私欲,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通过对行商等人的勒索来谋取私利。
海关制度本身从“顶层设计”就将其当作了上至皇帝、下到胥吏的分赃利器。最高领导核心深知其中的利益之大,始终都不放心其掌握在外人手中,历来海关的肥缺都由皇家的私人机构内务府包揽。因此,在内务府内部,要获得到海关工作的机会,必须经过激烈的竞争才能上岗。
粤海关监督是与总督、巡抚平行而班次略后的官阶。有时候也由总督兼管,或由巡抚、将军代理。美国学者马士说粤海关监督在他的任上,要满足三个愿望:首先要满足他北京恩主们的发财愿望,其次需要满足自己的发财愿望,第三是满足他的僚属们的发财愿望。为此,三年任期需规划如下:第一年他需弄够自己买这个官职所花的钱,第二年他要弄够自己为保此官所花的钱,第三年,职务到期,他要在卸任前弄鼓自己的腰包、挣出自己的养老保险。(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译本第一卷,上海书店出版社,第37页)
到18世纪末,海关的营私舞弊行为得到进一步恶性发展,每个海关监督在3年任期内所能做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一个‘广州利益集团’形成了,它逐渐把从贸易吮吸来的款项变成了与外商或公行有关联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资财。考之有关记载粤海关官吏的史籍资料,可以看出粤海关衙门的官吏几乎是无官不贪,无吏不污。海关制度成了一只寄生吸血的巨大蚂蝗,行商作为外贸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蚂蝗便成为其第一要务。
制度设计上,行商虽然主要听命于海关,但无论是两广总督、广东巡抚还是广州城里的其他各种衙门,都能有各种各样的方式管到行商们的头上。在广州,上自将军督抚监督,下至书吏丁役家人都视行商为肥羊,无不贪黩勒索,得赃分肥。屈大均指出:“吾广谬以富饶特闻,仕宦者以为货府,无论官之大小,一捧粤符,靡不欢欣过望,长安戚友,举手相庆,以为十郡膻境,可以属餍脂膏。……其人至官,未及视事,即以攫金为事,稍良者或恣睢掠拾,其巧黠者则广布爪牙,四张囊橐,与胥吏表里为奸,官得其三,而胥吏得七。”(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九,事语,贪吏)。
清政府作为对外贸易的垄断权力所有者,对行商更是施行种种权力,借此获得经济利益。清政府自康熙不得加赋以来,财政上的负担便转嫁给农人以外的百姓身上。商人以其富有自然首当其冲,成为政府盘剥的对象。特别是自乾隆末期开始,铺张盛行国用无度,是整个行商团体蒙受来自官方强大需索的时代。凡遇到要兴修水利(“河工”)、镇压农民起义、及某些军事费用的开支,乃至皇帝的寿辰,行商都要被迫以捐献的名义向清政府交纳巨额银两。当然,清政府对行商的额外勒索,在粤海关官吏的奏折中往往被美化为是行商的“情殷报效”、“出于至诚”,“情愿捐输”,其实这不过是自欺欺人之谈。据清代历史档案记载,对于这些捐献,行商们往往拖欠不交,粤海关吏不断地下令勒限年月追清欠款,甚至闹得“屡催罔应,实属任情延玩,未便再事姑容”的地步(《故宫大高殿档案》,转引自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08—210页。)。
鸦片战争爆发之初,伍秉鉴和十三行的行商们就出资修建堡垒、建造战船、制作大炮。《广州和约》协议清政府赔款600万元,有三分之一由十三行商人出资,其中伍秉鉴一人便拿出110万元。《南京条约》规定,赔偿英国2100万银元,相当于1470万两白银。这次赔款,伍家再次被勒缴100万元,行商公所认缴134万元,其他行商摊派66万元。
行商资本本身所具有的垄断经营的排他性阻止了其他商业资本的流入。再加上清政府与粤海关等衙门官吏对行商肆意敲诈勒索,因此,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资本短缺的现象。所以,行商在其贸易活动中不得不向外国商人借贷资本,从而造成长期不能给予解决的“行欠”问题。所谓“行欠”,就是行商所负外国商人的债务。
楼主:快乐老申  时间:2019-05-10 09:14:41
清王朝很早就已经注意到中外商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虽然它无力解决这一问题,但长期以来不断采取武断的严厉禁止措施。债务纠纷问题最早暴露在中俄贸易中。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下令把欠债的中国商人加以拘禁,并不许两国商人彼此赊卖。在广州,乾隆二十四年(1759)颁布的“防夷五事”中就明令禁止行商对外商的“商欠”,一旦得悉行商对外商的“商欠”发生,必将当事人的财产变卖予以偿还。自乾隆朝,经嘉庆朝,到道光年间,都在不断重申同样的禁令。许多行商由于不能清偿欠款,陷于破产,以致充军边远或瘐死狱中。
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开始实行其他行商共同分摊来偿还破产行商对外商债务的办法。当年裕源洋行张天球、泰和洋行颜时瑛积欠英商债银近(1780)二百万两,政府下令抄家、发配新疆,所欠债款由开业中的行商分十年清还。这种连带互保制从此成为洋行的定规,它实际是保甲制度在十三行中的应用。
当行商们不能及时共同分摊某位行商对外商(夷商)的欠款时,乾隆帝甚至下令动用关税垫付:内地商人拖欠夷商银两,若不即为清欠,转致贻笑外夷,着福康安等即将关税盈余银两,照所欠先给夷商收领,再令各商分限缴还归款。(《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
因此,在鸦片战争前夕不少西方商人都曾承认,在广州做生意,比在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都更加容易和安全(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5页)。
清政府之所以如此三令五申禁止行商借贷外国商人的资本,是有其不可告人目的的。乾隆帝的上谕披露了隐藏在其政策法令背后的心病:“且朕此番处置,非止为此事,盖有深虑。汉唐宋明之末季,受昧于柔远之经,当其弱而不振,则藐忽而虐侮之,及其强而有事,则又畏戄而调停之,姑息因循,卒至酿成大衅,而不可救。……英吉利夷商一事,该督抚皆以为钱债细故,轻心掉之,而不知所关甚大,所谓涓涓不息,将成江河者也”(王之春《清朝柔远记》第128页)。乾隆帝的心病就是俱怕“钱债”之类的“细故”小事,会“酿成大衅”,危及其统治。
在这种情况下,行商的破产倒闭自是难以避免的,其端倪在嘉庆年间已显现。当时的上谕说:“洋商向有十三行,现祗存八行,其积年消乏可知。且该商等捐输报效,已非一次,自当培养商行,令其家道殷实,方不致稍形疲累”(《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一,第7页)。到了道光年间,行商倒闭风潮开始泛滥。“道光四年以后,各洋行内有丽泉、西成、同泰、福隆等行节次倒闭,共欠税饷银六十八万两,夷帐银一百四十五万余两”(《粤海关志》卷十五,奏课)。到道光十一年间,“洋行殷实者不过一二家,自上年八月至今六个月之内,追完旧欠银五十余万两,实属筋疲力尽”(《粤海关志》,卷十四,奏课)。
在清朝,行商一旦入行必须终身为皇权效劳,自身是没有告退权利的。
清政府规定:“乏商应即参革,殷商不准求退,即实有老病残废等事,亦应责令亲信子侄接办。总不准坐拥厚资,置身事外”(《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第16—18页)。
1808年,53岁的同文行行商潘致祥花费了10万两白银贿赂官员,获准“退休”。仅仅过了6年,便不得不又上了贼船。1815年1月11日(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初二日),嘉庆皇帝直接下文:“退商潘致祥久充洋商,家道殷实,从前朦混请退,本属取巧,现当洋行疲敝之时,岂容任其置身事外。着责令仍充洋商,与各总商认真清理一切,毋许狡卸。” (《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四,第23页)。重新上岗的潘老板直到1820年病故,因潘家实在是无人愿意再担任行商,才算得以退出,真正是做到了“死而后已”。
首富伍秉鉴从嘉庆十四年(1809年)从提出退休起一直熬到了道光六年(1826年),根据东印度公司的文件记载,伍秉鉴为此足足花费了50万银元的巨资,上下打点,才获得了这张史上最贵的退休证,但依然存在着可能被当局随时拉下水的危险。
帝国商场,从来不是自由进出的所在,一切都握在政府手里,不仅包括准入,也包括退出,违者将遭到国家机器的严厉打击。行商一旦承充行商也就失去了一般商人所具有的经营自由。当时的行商为了获得权力的通行证,往往通过捐输的途径获得官衔,正如亨特所记载的那样:“行商们为了提高自己的尊严和特权,他们往往捐个职衔,这职衔用有颜色的帽顶来表示”(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第191页)
像伍秉鉴这样的红顶商人,其所积累的财富注定不会长久。因为在权力作弄财富的社会里,他们到底还是被皇权可以随意盘剥的商人。伍秉鉴死后,曾经富甲天下的广东十三行开始逐渐没落。
鸦片战争以前,在中国的洋人只能与政府指定的几个商人做生意,因此他们自然将其商品在中国打不开销路的原因归结到是清廷这种错误政策所致。故此,两次鸦片战争之后,签订的条约当中,不断要求开放更多的通商口岸正是因此而来
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所签订的《南京条约》规定:英商可赴中国沿海五口自由贸易,取消广州行商垄断外贸的特权。随着五口通商的实行,广东丧失了在外贸方面的优势,广东十三行所享有的特权也随之结束。
据不完全统计,当时的34家行商中有20家破产,由于受鸦片战争的牵连,被抄家发往边疆充军者10家。咸丰六年(1856),具有一百七十年历史的商馆被一场大火化为灰烬。从此,广州十三行退出商业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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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大清王朝的综合国力兼与英国的对比
一清政府与民为敌的本色
大航海以前,世界各国因地理隔绝等因素,其社会制度和文化必然存在着明显的地域特性和差异,除非通过适宜程度的相互交流并其过程中能够做到取长补短等类似的相互融合,否则在各自不相干的平行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差异性将越来越成为难以跨跃的鸿沟。
十八世纪末的大清帝国,基本上完成了平定来自蒙古、新疆的边患,其所能直接控制的陆上版图约有1400多万平方公里,拥有九十万常备军,外有高丽(今朝鲜半岛)、琉球(今冲绳诸岛)、安南(今越南)、暹罗(今泰国)、吕宋(今菲律宾)等十数个藩属国作为帝国的边疆屏障,人口总数更是从清朝入关时的两亿增长到四亿。
面对帝制时期的这份辉煌和这份偌大的家业,坐在帝国龙椅上的大清皇帝们放眼“天下”,焉能不志得意满?但这只是放眼“天下”,而不是放眼世界。就当时那个真实世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人类前所未有的大变局而言,自以为是的大清王朝从其入关的那一天起,因其只能模仿和固守传统就已经是日落西山了。同一时期,在地球的另一面,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主要国家,伴随着以蒸汽机为标志的工业革命,辅之以政治变革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突飞猛进,先后进入了近代化阶段。清王朝从先朝全盘承继下来的皇权专制、经济上的重农抑商、外交上的闭关锁国、文化上的思想奴役、选材上的八股取士都充分说明了了其尚未走出中世纪的黑暗与不自由。
如果历史定格在十八世纪末,西方世界的变化,对于中国大清君臣上下人等而言完全是“不知有汉,遑论魏晋”的状态,被吹上天的所谓康乾盛世作为工业革命之前的农耕文明的盛世,无论就其哪方面的成就何能与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政治经济催化作用相提并论?诚然,如民主、人权、宪政等普世价值和观念是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英国为开端的这一使人类走出中世纪进而走向兴盛的政治经济实践模式,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这一现代文明在全球范围内的逐步扩展并取得最终胜利的。经过几百年的博弈,尽管现代文明模式尚有诸多需待完善之处和不尽人如意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在国际范围内逐步摆脱野蛮、告别专制残暴,从而走出独裁者或少数人所组成的暴力集团组织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不自由状态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在这一人类历史上浩浩汤汤的大潮进程中,以资本逐利的本性作为开路先锋的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又岂能允许小小地球上存在一个一千多万平方公里的大好河山成为少数既得利益者欢宴的天堂、绝大多数民众的血泪地狱?
私天下的时代,无论土地还是土地上生活的民众都是属于帝王私人所拥有的财物。在权贵们所极力标榜的诸如汉唐盛世的背后隐藏的总是无数民众痛苦的血泪与无望的呼号,因为那只是权贵们的盛世。秦政制下各王朝治国之术的核心都是在把国家和人民当作两个对立的概念在使用的,而国家利益和君主利益则基本上是一致的。国家机器完全是为了一小部分权贵的利益而运转,是君主统治、镇压普通百姓的暴力工具,而作为权贵砧板上鱼肉的百姓们更是达成君主利益的工具。因此,两千多年来,近代才出现的“国家”概念对于中国老百姓而言仅仅是一个高高在上的王朝政权,并且始终在剥夺着而非捍卫着自己子民的权益。当然,国人也从没有产生过对各个王朝的真正归属感。在中国历史上,政府和人民的实质关系一成不变的就是政府和人民始终都是站在对立面,从终极意义上讲,百姓乃是政府的真正敌人,这一点才是真正打开中国传统历史大门的钥匙所在。
历史往往是胜利者书写的,普通民众不占有话语权,虽然为权贵们张目的屁民们比比皆是。关于鸦片战争,中国教科书对于中国人民的奋起反抗也是大书特书,而真实的历史即使不能说是绝对的恰恰相反,但老百姓的冷漠和政府对于百姓的不信任也是史有明文,不容否认的。钦差大臣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曾经在广东招募水勇为己所用。不过林大人还是不小心说出了他心中的秘密:“当防夷吃紧之时,恐其辈被他们勾作汉奸,或为盘运鸦片,利之所在,不免争趋。仍惟收而用之,在官多一水勇,即在洋少一匪徒。”(《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二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所以,林大人厚资重赏奖励这帮水勇前去烧杀夷人的目的,原来是要达到“以奸治奸,以毒攻毒”的一箭双雕之计。
1842年,镇江“壬寅之役”打响时,平时沉湎于声色之好的清军副都统海龄不是想着如何去有效组织抗敌,从而保护本国平民不收侵犯,而是到处捕捉无辜路人当作汉奸进行疯狂屠杀。传为当时镇江人所作的《草间日记》六月初二日云:“英国舰船进入福山口(按:今常熟市长江南岸),谣言四起,副都统海龄跋扈躁扰,散布旗兵,到处屠杀无辜人民,捉路人作汉奸。每有妇人孺子,见旗兵惊去,即追而杀之,向都统报功请赏矣。”六月十二日又云:“英兵入圌山,都统令旗兵满城捉汉奸,旗兵遇他县人在城者,及居人只行,或夜出者,见即追而杀之。至是捕城内居民百七十余人,于小校场行刑,并及妇人孺子,呼冤之声不绝,郡守惟流泪而已”。《京口偾城录》也有同样记载:“传闻焦山下,有夷登岸,为兵击败,伤数人。都统却举得胜旗收兵,其信然耶?午后杀十三人于内校场,秋帆僧为首。僧素肥,脂膏满地,馀亦沥血盈沟。未知有诬抑否?”另一部《出围城记》则记录了海龄禁止百姓出城觅食、逃难的情况,“城中炊烟寥寥,盖城闭市亦闭,饥民无处市米,亦无处市饽饽,人疑副都统欲尽汉人而后止。……郡守转请副都统,仍不开城。谓开城吾辈命即休,不能顾百姓,百姓有违言,即是汉奸,吾兵足以杀之。”流传下来的同时代人所作《镇城竹枝词》和《壬寅夏纪事竹枝词》中也有相似的记载,记海龄闭城曰:“夷人一自入圌山,直向长江左右环,城中人民忙欲走,谁知初八四门关”,记海龄搜杀汉奸则曰:“都统差人捉汉奸,各家闭门胆俱寒。误投罗网冤难解,小校场中血未干”。记录海龄所统率的镇江驻防旗兵面对英军的真实战况则曰:“云梯一搭上城头,火箭横飞射不休。若问何人能死战,最怜兵苦是青州”。“先将放火毁营房,没命旗人改换装。弃甲抛戈何处去,一起逃难到丹阳”。“杀人都统已传名,处处惊闻共不平。枉食皇家多少禄,忍心如此害苍生”。“丹徒镇上照平常,幸得严防是陆祥。各户写捐招壮勇,屡回馈送办牛羊”。特别是《壬寅夏纪事竹枝词》中题为《海龄》的一首词写道:“都统封侯位独尊,不思报国负君恩。忍抛铁瓮潜逃去,惭对梅花岭上魂。”可谓董狐之笔。
面对如此的恶劣行径,如果再批评老百姓为什么不无怨无悔的去效忠这样的人所代表的国家和政府,我真的不知道该是一副怎样的心肝?所以,当鸦片战争打响的时候,老百姓以冷漠的、十分平静的神情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夷战事的时候,甚至怀着幸灾乐祸的心情看昔日的满清征服者压迫者被洋人打的人仰马翻的时候,我们有什么理由去责怪他们呢?如此,除了证明中国的老百姓并不像统治者所认为的那样愚傻以外,只能再次证明中国民众的善良与大度。
与此相反,统治者却将中英战争失败的原因统统归结到原本被他们保护的普通民众身上,大搞汉奸扩大化。英军登陆后,向其出售蔬菜、牲畜等生活必需品,甚至凡是与外人稍有接触的国人统统被划归到汉奸的行列,甚至将其妖魔化,从而实现人人得而诛之的险恶用心,以便达到推脱自己的无能、凸显自己的伟光正的正义形象。
数千年的政治实践中,天朝统治者们始终都清醒的明白,人民,唯有人民,才是他们的真正敌人!但理论宣传上,他们却大力宣扬百姓的政府爱百姓,政府的百姓爱政府。问题是这种虚伪性说教,别说是欺骗不了本国人民,就连那些远道而来的夷人也是清清楚楚。初到广东的英国远征军在大街上贴下告示:“向中国人保证,这次远征对于和平居民并无恶意,远征完全由于林则徐虐待英人而起,大军所攻击的,仅仅是政府的官员、军官以及兵士。”(《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五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英国人这种把政府与百姓分开的打脸做法,顿时让那些天朝的封疆大吏们气急败坏。耆英与伊里布向道光皇帝报告说:夷人“张贴伪示,本国与百姓毫无战争,最愿彼此和睦,广开通商之路,但大清官兵不肯议和。此等鬼域伎俩,尤令人愤满胸怀。”(《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四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024页)。是啊,英国人这种砸人饭碗的行为确实太可恶了,你们毫无顾忌的将中国政府的最大秘密给泄露了,这让大清政府以后如何再去欺骗、统治、压榨那帮屁民们呀?
大清人民不爱爱新觉罗政府,原因在于大清是爱新觉罗家的天下,百姓与大清政府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当国家遭受入侵的时候,让奴隶满怀爱国主义情怀地去为国捐躯,显然于情于理都是讲不通的。这问题周作人在《中国人之爱国》中就质问道:“而奴于主人,乃言忠爱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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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所有人的想法都是希望有工作、吃饱穿暖、有尊严、社会公平等等,这就是那理想国、乌托邦等理论和实践不断出现的现实土壤,然而,无情的历史事实却是产生了很多奴役国民的国家。人类群体在其不断奋斗演进的征程途中,曾经摆脱了神的束缚,更是不断的战胜其他物种对自身的伤害,但在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中,大多数的人却一直沦为少数人所控制下的奴仆而不得自由。直至1640年爆发民主革命后,英国开始艰难地探索和完善君主立宪制度,并逐渐将其影响扩展到欧美诸国,如今,制订宪法,实行宪政,国家者非个别人之国,而是全体国民共同之国,用林肯的话来说,民享、民有、民治已成为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共为。
宪政在英国也不是天生就有的。1215年,英国国王被迫签署《大宪章》,但由于制衡力量不够强大,缺乏选举等配套措施,长时期以来《大宪章》并没有被好好遵守。但《大宪章》历史贡献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开启了要限制王权的意识和实践。之后的“都铎式王权”(“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对近代宪政起了更大的催生作用。在欧洲的长期封建制下,封建领主的权力巨大,领主内的人民无不受到其任意而残酷压迫,甚至连国王也要经常受到领主威胁。国王为了限制领主的权力,则联合人民牵制领主,通过在市内设置市议会,允许人民选举市长,允许制定市法规,允许人民建立武装等手段,终于使得领主的权力逐渐被挤压到仅仅剩余税收特权这一部分,但近代的革命使得这一特权也告终结,市民完全自治终得成为现实。
1651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出版了《利维坦》一书,意在说明如果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不受任何制约,就会象邪恶的巨鳄可为所欲为、吞噬一切,于是就有了把“利维坦”关进笼子一说,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途径和手段就是建立宪政民主体制。
1640年的英国革命,经历了内战、复辟等曲折历程,在1688-89年的光荣革命中建立了初步的君主立宪制度。《《权利法案》的通过,只是王权成功受到了限制,但人民还没有获得自由和权利。随后,经过逐步完善,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议会改革后才形成真正的虚君制,一个以保障公民“自古就有的自由”为核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行法治、民主、宪政的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终于成长了起来。
1690年,约翰•洛克发表了他的《政府论》,为议会掌权辅平了理论上的道路。洛克把政府看作是“必要的恶”,明确提出“有限政府”的概念,强调以基本人权(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来为政府行为设置“底线”,以法治和人民的“革命”权来抗击政府强权。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洛克指出只有立法权在人民手中或者人民选出的代表手中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按照洛克的说法,专制政府是不合法的政府,洛克把专制政府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称为战争状态,如果统治者没有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使用暴力进行统治,那么其实质是战争状态的一种延续,被统治者的服从并不是基于同意,而是基于对武力的恐惧。
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约翰•李尔本就开始呼吁民主,呼吁平等,呼吁出版自由。1622年,英国出现首家英文报纸《每周消息》;1706年,英国《晨邮报》开始发行;1785年,《泰晤士报》创办;1802年,英国《爱丁堡评论》创刊,其政治背景乃辉格党。1809年,托利党创办《每季评论》,开始与《爱丁堡评论》对着干。
有了两党制,还有办报自由的英国人民并不满意。1836年,伦敦工人协会成立,英国民主运动——宪章运动开始,进而促成了1830年议会改革,之后很快就顺带将王权给无影无踪了。这才是英国政治制度的革命,此时的虚君制已经就完全区别于之前的所谓“君主立宪制”了。
英国的虚君制下,内阁首相成为国家实际上的最高首脑,国王统而不治。具体到国家政治生活中,英王得遵守两条原则:王在议会和王在法下。所谓的王在议会,就是英国国王属于议会,在议会里仅有个签字权——凡议会通过的议案,英王就得毫无例外地签字。以致于英国学者沃尔特•白芝浩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如果英国的上下两院全体一致向维多利亚女王发出一份对她的死刑执行令的话,女王也只好在该执行令上签字。(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1页)宪政民主一旦出现,就作为“世界潮流”不断发展,其生命力远大于大英帝国的国家霸权。
现代社会的政府都是人民选出来的。政府拿着人民缴纳的税钱,理所应当地为人民服务。提要求的一方是人民,按要求做的一方是政府,人民承担监督的责任,政府是被监督的对象。这才是真正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正如美国的独立宣言里面所说的:“人民成立政府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政府的统治权是得自人民的同意。当任何形式的政府不能作到这一点,人民有权利改变,甚至废除它,成立一个新的政府。”林肯将这个描述更加深化,他认为政府应该是“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的。
几千年来我们一直期待中国有这样的政府:政府本来就应该是人民的政府,由人民选出来,人民交税来维持政府,反过来政府替人民说话办事。遗憾的是,几千年以来,政府自始自终都是中国人民的敌人,且是最大的敌人。官民对立的矛盾始终都是传统中国最为主要的矛盾。

楼主:快乐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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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分类:煮酒论史

发表时间:2017-01-05 18:45:00

更新时间:2019-05-10 09: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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